浅谈中国历代土地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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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历代土地的法律制度

中国一直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直至现今,农民阶层依然在我国占有很大的比重,仍然是我国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因而说我们的祖上基本上都是从农民做起的。我想通过纵观历代的土地法律制度,来更好地了解历朝历代对于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即土地的一系列政策及法律规范,并对其发展的规律做出一定的总结。

根据一些儒家经典和史书的记载,西周以及以前的夏、商都实行“井田制”。每一里见方的耕地都被分隔成一个个“井”字形的九块地块,中央一块为“公田”,由八户人家轮流耕种,收成归领主所有;周围的其余八块由每户人家各自耕种,收成归自己所有。尽管听上去是比较合理的,每户农家也可以拥有100亩土地用以耕种和收获,但是因为当时的生产工具较为落后,生产耕作的方式也是以人力的“刀耕火种”的方式,因而每年的收成是很可观的,也许这100亩的田地也仅够维持一家人的口粮。而且,这些农民仅仅是耕地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在理论上所有的耕地都是归国王所有的,就如《诗经。小雅。北上》中所记载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而在实际层面,我认为耕地是在领主的掌控中的,领主对于其领地内的耕地有着实际意义上的所有权。

春秋时期,“井田制”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土地私有制度开始萌芽。当时由于铁器作为生产工具的出现以及牛耕的出现,使得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成为了可能。许多原本无力去开垦的荒地也逐渐被开垦和利用了起来,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各诸侯国作为自己领域内最大的领主,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举措,逐渐以服兵役、征收兵赋或是收税的形式取代原先的收取“公田”收成的方式,并给予其国人占有土地以合法地位。土地私有制在战国时期进一步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诸侯国还将土地赏赐给有功之臣。

秦国商鞅变法后,正式废除了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并允许了民间私人买卖土地。秦统一六国以后,又规定了根据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量来作为政府征税的依据,还制定了《为田律》,对于私人土地的地界以及地主所应尽的义务,如每年八月要修整田界、除去道上的杂草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汉代的法律按照身份等级的不同,对于私人财产尤其是土地房屋的规模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允许私人无限制地拥有田地。西汉时还曾颁布“限田令”,以

法令的形式限制私人拥有土地的规模,不过法令真正实践的可能性较小,因为汉代还是出现了许多豪强地主,他们拥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土地,但是事实上也并没有受到刑罚。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较为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是北魏于485年所推行的“均田制”。这一制度将国家所拥有的一些荒田以及公田分发给农民使用和耕作,然后按照人头向农民征收赋税。以后的东魏、西魏、北齐和北周都实行“均田制”,这一制度一直影响到隋唐。

隋唐时期仍然实行“均田制”。法律明确规定各身份等级的人占有“永业田”的限额,并规定永业田可以继承,但不得买卖;平民每人占有土地不得超过100亩。尽管唐代有一系列法律限制土地的自由买卖,在当时土地的私有及兼并情况依然很严重。

两宋时期,废除了均田制,并再次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化。两宋土地所有权转移极为频繁。就连北宋皇帝在解除武将兵权的时候,也劝那些武将多去买一些田地,“择便好田宅市之”。法律上除了规定土地买卖合法化之外,官府对于土地契约也有了进一步规范的管理制度。如有人想要卖田,其应先问亲邻,再进行订立契约的一系列步骤,这在法律当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宋朝还出台了一些关于河流淤涨出土地的管理以及对于盗卖田产的惩治措施。

西夏法律在土地买卖方面,与宋朝一个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不承认不动产地邻的先买权,对于邻居强买的情况要予以处罚;金国政权建立后,在中原地区不再坚持宋朝的限制民田占有量的法律;元朝建立后,继承了这一做法,不限制私有土地的买卖和兼并。

明代为了促进荒地的开垦,在法律上对于无主土地确定了按先占原则归开荒耕种者所有的法律。对于一些官府大力提倡开垦的荒地,还有一些赋税上的优惠政策,如给予这些所垦田以“永业田”的待遇,即开垦者获得该土地永久的所有权,并“永不起科”,即永远不征收该垦地的赋税。

清朝在土地法律制度上基本因循旧制,但为了维护满洲贵族与八旗官兵的利益,在京城附近大量圈占土地赐予满洲贵族,并将这些地称之为“旗地”。“旗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只能由满人使用,不得转让与买卖。然而还是有大量的“旗地”最后被汉族地主所兼并。

从以上对于中国历代土地法律制度的概况及发展变化当中我总结了一些规律以及猜测了一下这样的一种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地的私有化程度不断提高。中国古代土地法律制度的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在于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在很多朝代,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只有在特殊时期需要给予一些奖励的情况下,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才会下放。然而在土地的使用权上,却是变得越来越开放和灵活。从春秋时期土地私有制开始萌芽至清朝,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一些统治者并不希望土地自由买卖,或是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定了私人拥有土地的规模与数量,但是这在现实操纵层面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地主阶层还是不断兴起和发展,买卖土地的情况变得越来越普遍化和规范化。从汉代“租佃”的普遍化,到宋朝兴起的土地典卖制度,我觉得中国将土地的租用及活卖的各种形式都展现得淋漓尽致。这也算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在面对统治者制定的一些政策时的一些富有创造性的应对之策,算是一种智慧的结晶吧。

二是历代普遍存在一种在“分”时分发大量土地并收取军赋;在“合”时限制私人拥有土地的规模一种状况。我觉得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因为在战乱频繁时期,各国为使自己最终获得政权,需要不断地扩张自己的领土;同时战事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而统治者需要将领土内的农民安置在固定的土地内并使劳作,以交付足够多的赋税或以服兵役的形式为自己的军队壮大作战的有生力量。所以在“分”的时期,统治者需要将自己领土内的一些因战乱导致的无主土地或是公地分发给其民众,并通过法令的形式,大力开垦荒地,扩展自己的领土面积和耕地面积。而在“合”的时期,由于社会初定,

三是中国历代的土地法律制度多是从法律义务而非权利的角度来规定私有土地是否合法的。中国古代统治者的中央集权地位是逐渐提高的,在清代达到了顶峰。这样的一种政治制度决定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只是一种统治者用以统治民众的工具和手段,是统治者意志的书面体现。因而其中包含的一些对于臣子和民众的规范性制度,只能是以义务的形式。这不仅体现在土地法律制度上,也是中国古代整个财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特点。

四是当权者为了收取赋税而把民众限制在其土地上,使得民众对于其所处的乡土的情感逐渐加深,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情感纽带。与其他国家的人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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