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全市重点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单位交通安全责任书【8篇】
单位交通安全责任书【8篇】单位交通安全责任书精选篇1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减少一般事故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传达贯彻政府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三、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到科室、车间、班组、个人。
四、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布置,季度有小结,年终有总结,事故报告及时,调查处理兑现落实,并有档案记录。
五、认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六、认真开展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整改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检查、有验收,效果明显,记载归档。
七、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安全措施、杜绝货车载客、人货混装、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坚决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厂,严禁运输车辆带隐患运行,严禁使用非专业车辆搭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八、强化安全管理,抓好基础,突出重点,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生产第一线监管力度,奖惩兑现。
九、企业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会议。
责任单位:责任人:1月单位交通安全责任书精选篇2为加强单位内部__交通安全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交通安全甲方责任事故“零”指标任务,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违法,特签订__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书:一、深入学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不断提高交通法制观念。
二、确保不发生甲方责任的交通安全事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9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9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 [2009] 3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进而明显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市县(先导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1.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石油、电力、修造船、重大装备制造等工矿企业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海上捕养、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展销会、订货会、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场所;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5.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今年以来开工和即将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及设施;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9.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大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5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和其他组织均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并遵循本规定相应建立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强化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单位内部管理教育和执法部门监管的责任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贯彻“依法监管、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奖惩分明、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建立和实行年度交通安全考核指标体系、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各项安全措施。
建立和完善以卫生部门为主导,公安、交通、农业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配备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或人员,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职责。
企业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企业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企业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企业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一: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实行目标考核,对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市政公用、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道路安全责任的落实;(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多发地段的整治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提出意见;(四)指导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市政公用、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内容是:(一)协调指导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以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重要事项;(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意见;(三)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三篇)
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包括交通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参与。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监管责任、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和救助责任。
第六条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的主体,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并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道路建设单位是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的重要参与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为道路交通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是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的直接承担者,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道路交通意识,提高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及时修订、调整和发布交通法规。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法规遵守能力。
(三)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保护安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交通设施的完好运行。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及时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六)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一部法律、法规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为其他各章的具体规范奠定基础。
其他各章的内容必须体现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具体运用时也必须符合总则确定的原则和精神。
《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共七条,分别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各级政府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以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工作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的主要意图。
在有的法律、法规中,还往往同时明确规定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我们在这里将主要结合立法的起草和论证,向大家介绍一下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性和立法过程,便于大家理解和了解这部法产生的背景和过程,加深对本法立法目的的了解。
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十分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制取得了较大进展。
国务院从1988年开始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
与之相配套,公安部陆续制订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交通违章处理程序》和《机动车登记办法》等15个部门规章。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上述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道路交通的需求迅猛增长,机动车和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而城乡道路建设相对滞后,再加上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普遍淡薄,交通违法现象十分严重,致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15篇
道路交通平安责任书15篇道路交通平安责任书1为了全面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平安法》,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平安,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上级关于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平安责任状的要求,结合本辖区的实际,为加强警民共建,构建“政府牵头、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管理格局,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交通平安责任状: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的道路平安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交通平安设施建设,深入开展“五进〞宣传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遏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障辖区道路通畅、平安、有序,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平安法规意识,确保在辖区内不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努力实现“防事故、保平安、促畅通〞的工作目标,推动“平安畅通乡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我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
二、镇政府履行的交通平安责任。
1、将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纳入镇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不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平安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平安问题,催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平安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平安工作部署,并定期向秀屿区人民政府和创立领导小组报告本镇道路交通平安工作情况。
2、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平安规划。
20某某年底前,依据国家和《关于印发秀屿区创立“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上级道路交通平安规划文件精神,成立创立“平安畅通某某〞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出各自的道路交通平安工作规划,明确年度工作方案、任务和目标。
3、建立健全交通平安工作责任制。
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平安责任书》,并将道路交通平安纳入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落实红黄牌预警通报制度,将专项奖励资金纳入镇政府预算,兑现奖惩。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4、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开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平安、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10件实事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10件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大政办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10件实事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 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10件实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2007年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10件实事一、启动海底隧道工程,完成城市地铁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规划局)。
全面实施市政界外路网城市化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城建局)。
对民政街、永平街、长生街等8条路(街)实行单行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拓宽改造东北路重点路段,逐步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城建局)。
实施“错峰出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经委、市交通局)。
二、市区投资1.85亿元,建设人民路延伸至东海岸道路,新改扩建黄河路东段、长春路中段、五五路南段、中长街东段、港湾广场周边及春华山、石门山等9条交通拥堵道路,全长17公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财政局)。
完成新开辟的19条路(街)命名和设置211块路标的设施配套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金州区投资1.9亿元,新建立交桥3座,开辟城市道路11条路(街),改拓建城市道路8条路(街)(责任单位:金州区政府)。
普兰店市投资1462万元,新建城市道路3条,改拓建道路5条,维护道路23条;投资1.8亿元,完成兴唐线一级公路二期工程,滨海路渤海段工程(责任单位:普兰店市政府)。
瓦房店市维护世纪广场北至河南路西口外环街,新建城八线热电厂路段(责任单位:瓦房店市政府)。
单位车辆驾驶员责任书
单位车辆驾驶员责任书(精选8篇)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追究谁”的原则。
明确责任,确保车辆正常营运,员工人身安全,车辆安全,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的责任及权利:1、应积极办齐车辆的行驶证,保险证,并按照规定参加年检。
2、甲方有义务配齐车辆营运时必要的设施设备。
3、甲方应保证车辆状况良好,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安排修理。
4、甲方应按期组织乙方学习运管,交通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二、乙方的责任及权利:1、驾驶员是安全直接责任人,甲方对乙方有行驶安全管理、检查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提高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3、按照甲方的工作特点,整时整点发车,不脱岗、不溜班,维护大家的共同利益。
4、安全驾驶、谨慎驾驶,不开超速车,如遇交通事故,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保护好现场;不要与对方争执吵闹。
若第一时间不通知公司并与对方吵闹打架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赔偿损失。
5、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出车前的检查工作以及行车中、回场后对车上遗留物及乘客携带物的检查询问,发现异常物品要及时汇报,对突发事件要及时拨打110、119处理。
6、行驶中通过交叉路口、繁华路段、转弯以及学校门口、董家河转弯、河湾至张拓路段、三家店桥面,必须将车速控制在安全范围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范家寨路段下来时严禁空挡滑行。
7、“老、弱、病、残、孕”五种乘客将成为今年服务的重点,规定要求司机在行车中遇到转弯及颠簸路段时必须宣传、降低车速,提示乘客注意安全。
8、刻苦钻研驾驶技术,学习安全驾驶经验,遵守操作规程,对车辆坚持出车前,行车中,“三检”和定期保养、维修,保证车容、车况完好,不开不年检车和带病车上路,行车途中严禁吸烟,严禁非驾驶员驾车,切实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把爱护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放在首位。
9、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民警指挥,支持交通民警执法,发生违章要依法接受处理。
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奖惩制度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机动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持有驾驶证并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
一、奖惩制度的目的1. 强化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2. 鼓励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3. 对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人进行处罚,以警示和教育其他驾驶人,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奖励措施1. 安全驾驶奖励(1)对一年内无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如物质奖励、荣誉证书等。
(2)对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的驾驶人,给予奖励,以鼓励其继续为交通安全贡献力量。
2. 优秀驾驶人奖励(1)对在交通事故预防、处理和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驾驶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驾驶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惩罚措施1.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1)对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依法给予罚款、扣分、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2)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根据事故责任大小,依法给予罚款、扣分、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2. 失信行为处罚(1)对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某些职业活动。
(2)对在交通事故中逃逸、伪造现场、故意损坏事故现场等严重失信行为的驾驶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奖惩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奖惩制度的实施(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奖惩制度的实施,对驾驶人进行奖励和处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 奖惩制度的监督(1)社会公众有权对驾驶人的奖惩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违规行为。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奖惩制度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024年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三)非客运车辆违法运营得到有效遏制。城郊结合部重点道路、农村镇区主干道路以及国省干道沿线无非法客运车辆聚集点,杜绝非客运车辆非法从事校车营运,校车登记及识别标记发放率达100%。
(四)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治理得到深化。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工程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更加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更加有效,驾驶人素质明显提高,道路行车秩序明显好转,涉及工程运输车辆的重大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要求:收集领导讲话稿、照片等资料
2、6月15日—7月15日教育局联系交警部门到校做一次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上级会提前通知)
要求:准备标语、收集文字、图片等资料,。
3、出一期交安全知识黑板报。
4、6月20日左右,教育局下发交通安全教育VCD,组织观看。
要求:有观看记录。
6、各班召开交通安全主题班会。以“我给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出点子”为主题,针对我校实际情况,让学生积极参与讨论。
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3
为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为广大市民出行提供安全有序的市容环境,现根据市政府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二、工作目标
(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省级督办危险路段整改率达到100%,市级督办路段整改率达到90%以上,县级督办路段整改率达到85%以上。
(二)车辆、驾驶人源头得到有效管控。对全市“重点驾驶人”和“黑名单”人员管控率达100%;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运输企业内部安全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交通安全重点单位整改率达100%。
交通安全责任书15篇
交通安全责任书15篇交通安全责任书1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机动车、摩托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与各位车主签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所有车主、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部门、交通部门、乡安办的指挥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
二、车主、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定期参加安全学习,接受安全教育,不得拒绝或无故不参加。
三、车主必须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牌证,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上路行驶,严禁无牌无证的车辆上路。
四、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证件齐全有效,严禁拼装车、故障车、“带病、带残”车辆上路行驶。
车辆必须定期年检,未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五、驾驶证必须按规定审检,未经审检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六、驾驶车辆时必须带齐驾驶证、行驶证,严禁无驾驶证开车。
七、二轮摩托车只准坐二人,严禁超坐、超速,严禁农用车客货混装。
八、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
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严禁挪用牌证。
九、机动车辆必须参加强制保险,禁止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十、保证政令畅通,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不准隐瞒不报或迟报。
学校领导(签字):车主(签字):交通安全责任书交通安全责任书2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平安、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一、各行政村和民委会成立由村(居)委会主任任组长,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成员的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辖区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村(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一)负责将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村民小组或居委会干部,与村民小组长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状。
村民小组长或居委会干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半年、年终目标考核;(二)及时排查村委会主干道和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建立道路及道路产能安全隐患工作台帐,按照道路养护等级及时报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大政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大政发〔2014〕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私营)、团体、部队、院校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成立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
拥有私人机动车辆的驾驶人由所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针,坚持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依法监管、全民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四条本责任制按区市县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属地化管理,充分体现强化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单位管理教育和执法部门监管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五条各级政府及部门和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担任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大连交警工作制度最新规定
大连交警工作制度最新规定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
(二)依法管理,公正执法。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科学规划,优化交通。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划交通设施,优化交通流线,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四)协同共治,形成合力。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合力,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工作内容(一)加强交通组织管理。
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变化,合理调整交通信号灯配时,优化交通组织,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二)加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
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查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假牌套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加强重点车辆管理。
对校车、危化品运输车、重型货车等重点车辆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出行。
(四)加强交通事故处理。
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缩短事故处理时间,减少交通拥堵。
(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
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六)加强交警队伍建设。
加强交警队伍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交警执法水平和素质。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路面执法。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提高见警率,形成严管高压态势,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利用科技手段。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取证,提高执法效率。
(三)开展联合整治。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部门联合整治行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实施精准管控。
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实施动态管控,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惠府办函〔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24〕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5日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挂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市2023年以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部分地区事故风险较高、道路安全隐患突出、重点车辆隐患存量较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国省道秩序管理不到位、摩电治理不到位、重点违法整治不到位等问题,结合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全力守护交通生命线、群众平安路,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如期顺利摘牌,根据省道安办《关于挂牌整治惠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通知》(粤道安办〔2024〕1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任务目标通过开展为期12个月的挂牌整治,补齐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短板,努力实现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安全隐患明显减少、通行秩序明显好转、管控效能明显提升的总体目标。
(一)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以上,其中博罗县、惠城区、惠阳区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3%以上,营运车辆交通责任事故同比下降10%以上,全市涉摩电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安全隐患明显减少。
完成“2.8”“12.1”等较大事故发生路段,404处无中心隔离、无机非隔离的“双无”路段和73处伤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多发路口路段隐患治理,近3年发生亡人交通事故较多的路侧险要路段和中央隔离设施缺失路段要全部落实防护隔离设施,夜间事故多发路段主动发光设施应上尽上,路灯应亮尽亮,长下坡路段限速标志和减速带应设尽设,正面相撞交通事故多发的双向四车道路段中央隔离应隔尽隔、掉头口能封尽封,流量较大、碰撞事故高发的路段特别是国省道中心镇街路段机非隔离设施应设尽设。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第十条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第十一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第十七条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第十八条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 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第二十四条市容管理部门核定的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和行驶路线,应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使用实行监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和车种;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第二十七条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处理道路断面、调整车道划分等措施,均衡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第二十九条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第三十五条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八条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第三十九条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第四十条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第四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第三十五条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八条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第三十九条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第四十条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第四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举措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履行公安交管部门对属地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规范监管行为,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落实措施、完善机制”的原则,依托“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分色预警、分类管控”的“户籍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立足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杜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对象是属地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驻地在本辖区内的客货运输企业和拥有重点车辆的较大有车单位,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危险品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公司)、校车服务学校和自有车辆在20辆以上且拥有重点车辆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车辆是指营运客货车、校车(含7座以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危险品(剧毒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企事业单位的7座以上通勤客车和大中型自备货车。
第五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等情况,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管辖和职责第六条有管辖区域的我省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并将每个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
交通安全工作方案(5篇)
交通安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全市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行动。
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行动,健全完善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积极建立定期排查整治预防交通事故长效机制,重点排查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秩序比较混乱、事故隐患多的地区和路段,依法查处严重违法驾驶人,查纠严重违法车辆,消除一批客运安全隐患,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使道路交通事故____人数明显下降,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杜绝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行动指挥部,市政府副市长刘风山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言华、市公安局副局长何承良、市教育局副局长时恒才、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杨金贯、市交通局副局长南合庄、市广电局调研员赵玮任副指挥长,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集中行动的具体指挥、协调、督办等工作,何承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刘洪生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行动步骤(一)大宣传阶段(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探索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进一步整合宣传资源,扩展宣传阵地,努力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效果的最大化。
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免费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开办交通安全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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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全市重点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
安全责任认证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大公办发[2008]4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8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全市重点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办法
(大公办发[2008]47号)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强化重点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5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依据
依据市政府《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定期检查运输企业机动车辆动态管理档案、查验重点单位机动车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使用标准,对重点单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安全责任认
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范围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客运、公路货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校车、危险品运输、旅游运输以及拥有9座以上自用车辆的单位,及上述8种类型机动车和驾驶人均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
三、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认证时间
重点单位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每年在车辆技术检验和提交驾驶人身体检验证明前一个月内,由负责本管辖区的交通警察对重点单位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责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