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解读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人执业的医师。
三、记分标准
1. 违反医师执业道德规范,有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每次扣除10分;
2. 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每次扣除20分;
3. 泄露患者隐私信息,每次扣除15分;
4. 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每次扣除5分;
5. 涉嫌医疗事故,并经相关调查确认责任归属,每次扣除30分;
6. 其他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每次扣除不超过20分。
四、记分管理
1. 医师的记分情况将由卫生健康部门做出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师执业不良行为记分档案;
2. 每个医师的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低分医
师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提高医师综合素质水平;
3. 对于记分超过一定标准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可能包
括停职、吊销执照等严厉惩罚。
五、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辅之以记分管理的措施。
六、结束语
医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使命。
医师执业不良行为的记分
管理,旨在引导医师们坚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
好的医疗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的阅读。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进步,医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化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以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我国出台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记分制度和管理措施。
一、不良执业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办法》,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分为严重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和轻微违规行为三个层次。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医疗事故、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一般违规行为包括医疗纠纷、违反诊疗规范等;轻微违规行为包括服务态度不好、工作纪律不严等。
二、记分制度的设立和执行为了监督和管理医师的执业行为,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记分制度的设立。
不同层次的不良执业行为对应不同的记分标准,严重违规行为记10分,一般违规行为记5分,轻微违规行为记2分。
根据医师的记分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执业管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同时,医师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行为也会得到相应的加分,以鼓励医师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管理措施的执行和监督根据《办法》,医师的执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同时受到医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将被纳入医师电子档案系统,并作为医师执业评价的重要依据。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四、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了增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办法在宣传教育和培训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医疗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医师执业规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教育。
同时,医师执业过程中应不断接受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五、督查评估和追责机制办法强调了督查评估和追责机制的重要性。
医疗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督查抽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沪卫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1月16日经市卫生健康委第5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三章记分应用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等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浅析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创新
理及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为基 础 ,却又不 同于以往的模
式 。20 年 6 , 分 制度 在卫 生 部公 布 的《 09 月 记 医疗 机 构校 验 管理 办 法 ( 试行 ) 中得 到 了确 立 , 志 着记 分制 度 成 为 》 标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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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 制度 的 理论 结构
上 海市 医疗 机构 不 良执 业 行为 记分 管 理制 度 的政 策
文件渊源包括 《 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
违法违规
1 监 管者 .
{(监意书 L卫 督见) 无 篓生 / J )
行 政 许 可— —
校验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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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问。
业行为记分暂行管理办法》 由上海市卫生局制定 ,并经 20 年 1 月第 l 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就效力等级而 06 0 6
言, 当属 行政 规 范 性 文件 。且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十 四条以及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 高人 民法院 ,
承认 此 行 政 规范 性 文件 具 有 约 束基 层 法 院 的效 力 “ 】 。
3 制 度 内 容 .
记 分 制 度 的具 体 内容 主要 由 《 海 市 医疗 机 构 不 良 上
附 表
监督 环 节 监督项 目
上 海市 医疗 机构 不 良执 业行 为 记 分
不 良执 业 行 为 分 值 未经变更登记 , 医疗机构擅 自改 变名称 、 另 、 类 性质 、 地点或者服务方式的 4 未经许可 , 单位 内部 医疗机构擅 自向社 会开放的 6 转让 、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 百证 》 者借用 、 或 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 疗活动的 6 将科室或者房屋承担 、 出租给医疗机构内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 机构 、 承包人 、 承租人 以该医疗 机 构 名 义 开 展 诊 疗 活 动 的 6 未经许可 医疗机构 以与其他机 构合 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 活动的 4 未经备案 , 自组织义诊 ( 大型会 诊 、 擅 含 普查 活动的 l 未 按 规 定 配 置 、 用 大 型 医疗 设 备 的 使 未 取 得 《 疗 机 构 制 剂 许 可 证 》 擅 自配 制 和 使 医 , 啊医疗 治疗 用 制 的 ( ' 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 的医师 或者护 士从事诊疗 活动的 使 用 一 名 医 学 院校 实 习生 或 者 具 有 中等 专 业 学 校 以上 医 学专 业 学历 但 尚未 取 得相 应 资格 的人 员 , 独 1 立 从 事 诊 疗 活 动 的 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 以外 的诊 宁活动的 使用一名执业助理 医师独立从事诊疗 活动的 村卫 生室除外 ) l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注册在本 医 机构 内的医师从 事诊疗 活动的 使用一名未经注册 的外籍 医 从事诊疗 活霉 的 q 2 使用一名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 生技术 人员 资格或者职称 的人员从 事诊疗 活动的 6
上海市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9年3月27日)
上述问题,涉及违规金额3000元以内 记6分,3000元以上或再次违规记12分。
三、记分管理
记分管理
9-11分
12分及以上
12分及以上
四、配套措施及告知、 医师权益保护
配套措施
1、记分通报
2、医疗机构自管
3、行政督查涉及医保违规
记分告知及权益保护(医师)
告知流程
怎么办???
生活用品、保健品充当医保药品结算
例如: 某医师把燕窝、鹿茸、海参等高价犯,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
恶意借用或套用医师编码开方
例如: 某医师长期冒用其他医师医保医师编码,仿造其他医师处方,开
具大量药品获得非法利益。冒用编码的医师若是医保医师,就要进行 从重处理,若是其他人员冒用他人编码则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同 时视实际情况对被冒用医师也要进行相应记分。
例如:某参保人确有白内障,但未达到手术指征,就诊后某医师要 求马上进行手术治疗,这种行为就属于无指征治疗,提供不必要医 疗服务。
将医保不支付项目纳入医保结算
例如:某医师为可以正常进食的病人开具能全力(肠内营养剂,医 保限重症病人不能进食),进行医保结算;某医师为参保人将不予 支付的装镶假牙费用套用医保项目进行医保结算。
怎么办???
谢谢聆听!
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
例如:某医师在单纯甲状腺腺瘤手术时,均加收喉返神经探查术费 用,这种行为属于分解收费。
未按照规定支付比例结算
例如:某医师要求参保人自费购买医保药品,或者违规减免参保人 个人自负部分,均属于未按比例支付。
上述问题,年度内再次违规扣3分
记6分或12分的情形
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
上海市医保医师违规行为 记分管理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2•【字号】沪医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增强本市医保医师诚信服务意识,减少医保违规违法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按照国家深化医改、强化医保监管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本市试行开展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以下简称“医保医师记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医保医师,是指按程序与本市医保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申请获得医保医师服务标识码,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原则上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新录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需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保政策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协议成为本市医保医师。
第二条(记分周期)本市医保部门对医保医师发生的医保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记分清零。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其执业或服务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医保医师记分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在内部离岗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和暂停医保费用结算支付期满后,记分清零。
恢复其医保费用结算支付后,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重新按照本通知记分及相应处理。
第三条(记分规则)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保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应按发生一次违规行为予以记分;发现医保医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医生为商业目的统方直接记18分
A08城事2019年1月17日星期四责任编辑陆天逸美术编辑林婕联系我们qnbyw@■都市脉搏青年报记者顾金华本报讯和交规驾驶证扣分一样,将来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不良执业行为,会给予记分处理,累积到一定数额,分值超过一定标准,则会予以不同的处罚,其中“开展以商业目的的统方”则被直接记最高分值18分。
为规范本市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发布《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今年2月15日起施行。
一个周期内记分不因医师执业机构变更而变化根据《管理办法》,本市实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计算。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的时间一致。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这意味着,这个记分情况,就像纳入了“个人信用体系”一样,会一直跟着医生。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记分,《通知书》应送达至被记分的医师,同时还应抄送至该医师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
当记分达到10分及以上必须离岗培训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12分、18分。
具体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4分及以上的,执业机构会对医生进行约谈。
行为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
当不良行为记分达到10分及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通报其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其应给予医师1-3个月的离岗,并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其中,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不满14分的,离岗培训1个月;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4分、不满18分的,离岗培训2个月;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离岗培训3个月。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的;(4)未按照规定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取得或者使用无效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2)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的;(4)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记分程序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并予以记分。
2.记分程序包括:(1)立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及时立案;(2)调查:对涉嫌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告知: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记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4)记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记分,并向社会公布;(5)整改:被记分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记分结果,进行整改。
四、记分结果运用1.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记分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3.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对医疗机构:限制开展某些诊疗科目、降低医疗机构等级、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2)对医务人员: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限制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等。
上海市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9年3月27日)
将医保不支付项目纳入医保结算
例如:某医师为可以正常进食的病人开具能全力(肠内营养剂,医 保限重症病人不能进食),进行医保结算;某医师为参保人将不予 支付的装镶假牙费用套用医保项目进行医保结算。
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超范围用药、不按限制规则用药
例如: 1、某医师单次为参保人开具头孢克洛1个月的药量,这种行为属于
超量用药;某医师为参保人员单次开具多种主要药理作用均为活血 化瘀的口服中成药,这种行为属于重复用药; 2、某参保人到医院开4盒某降压药,某医师告诉该患者每个号只能 开2盒,想开4盒就得需要挂2个号,这种行为就属于为分解处方。
上述问题,涉及违规金额3000元以内 记6分,3000元以上或再次违规记12分。
三、记分管理
记分管理
9-11分
12分及以上
12分及以上
四、配套措施及告知、 医师权益保护
配套措施
1、记分通报
2、医疗机构自管
3、行政督查涉及医保违规
记分告知及权益保护(医师)
告知流程
怎么办???
例如: 某医师为住院的参保人开具治疗医嘱,但实际上未治疗却被记账并
发生医保结算,实际上没有发生医疗行为,而是医师却为了骗取医保 基金的一种违法手段,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
伪造病历、处方、账目、费用单据、上传数据等
例如: 某参保人因脚扭伤入院康复治疗,某医师又为其“新增、加重”病
情,出院小结新增了骨折固定、风湿性关节炎。本来该患者没有这些 病情,医师通过伪造、编造等违法违规手段用以骗取医保结算的,属 于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
上海市医保医师违规行为 记分管理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沪卫监督[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1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档案管理(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市所”)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积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积分档案工作;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区(县)所”)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积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由区(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积分档案工作。
(二)市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通知书》交市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
市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区(县)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通知书》交市所积分管理部门,市所积分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通知书》交相关区(县)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
档案管理流程见附件1。
(三)区(县)所实施记分的相关业务科室查处区(县)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自作出《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通知书》交区(县)所积分管理部门归档。
《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医疗技术
4 开展未按规定备案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
医疗事故 (损害) 病历文书
处方、药 品、器械
其他
5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对等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6 出具与自身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7 无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8 被取消处方权开具处方 9 一个考核周期内开具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 10 未按照规定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相关信息
附则—记分分值表
执业 资质
处方、 药品、 器械
病历 文书
知情 同意、 隐私 保护、 信ຫໍສະໝຸດ 报告医疗 事故 (损 害)
传染 病
医疗 技术
医德 医风
母婴 保健
其他
共10类,合计记分项68条
附则—记分分值表(违反以下行为记1分)
类别
执业 资质
序号
不良执业行为
1
未经备案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病历文书
8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或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处方、药 品、器械
其他
9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0 未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1 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其他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以及各级各
双倍记分情形: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本机构医师(包括注册和备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在医师定期 考核时,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作为评定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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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类别
序号
不良执业行为
执业 资质
1 未经备案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2 未经电子实名认证或未满3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开展互联网诊疗
记分分 值
1
2
3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或超出所在医疗机构核准开展的 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2
4
未取得国家规定的器官移植、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等其他有特殊执业要 求的资质开展相关诊疗服务
第二章 记分实施
第五条 (记分周期) 本市实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计算。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 期考核周期的时间一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 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第六条 (记分规则)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重的情形 予以记分。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七条 (双倍记分情形)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
2
方管理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47 方,或未按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2
精神药品
48 开具自费药品未履行书面告知,未经患者或其委托人同意
6
49 未按照自费药品使用规定,擅自让患者院外购买自费药品
6
关于《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9年1月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记分实施 3 第三章 记分应用 4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 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并在本市开展执业 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不良执业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以及医师职业道德等的行为。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 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对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自核准注册和备案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电子 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18
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医疗事 故(损害
32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三、四级医疗事故(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事件中承担主 要责任的医师
2
)
33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对等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4
34 医疗机构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损害),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18
10 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在非医疗机构行医
18
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医 德医
风
11 违反诊疗规范或者无指征、重复开具化验、检查、实施治疗
4
12
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考核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 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4
13 违反规定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6
14 在医师职称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替考
第二章 记分实施
第十二条 (记分送达)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记分,《通知书》应送达至被记分的医师,同时还应 抄送至该医师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三条 (陈述申辩) 医师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告知 书》的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发出《告知书》的部门收到陈述申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陈述申辩 的医师。 第十四条 (记分复核) 医师对记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记分的部门申请复核。 实施记分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需委托专家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完成复核。经复 核需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予以更正,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复核的医师以及该医师 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章 记分应用
第十八条 (机构约谈)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4分及以上的,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在收到《 通知书》之后的两周内,应对医师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法律考试)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组 织的法律法规考试,本周期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考试或考试不 合格者,应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 (内部处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及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通报其 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 给予医师1-3个月的离岗,离岗期间医师应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继续 医学教育。 (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不满14分的,离岗培训1个月; (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4分、不满18分的,离岗培训2个月; (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离岗培训3个月。
18 代替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核)
18
19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或在考核过程中采用贿 赂、作弊等欺骗手段
18
20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商业贿赂,或索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牟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
18
21 开展以商业目的的统方
18
22 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手段欺骗患者
18
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文书制作) 《告知书》《通知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外国医师)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时间连续累计达到两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考核周期按照自 然年度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4 日。
6
5
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行政建制属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村卫生室除外)
10
6 跨执业类别进行诊疗活动
18
7 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从事诊疗活动
18
8
擅自在执业注册地以外(执业医师在上海市以外的省市、执业助理医 师在上海市执业注册的区级行政区划之外)的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18
9 经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传染 病
55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资格但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18
40 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18
病历
41 病历书写不规范
1
文书
42 出具与自身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
43 未经亲自诊查或出具虚假检查、诊断、鉴定结果或相关医学文书
8
44 在诊疗过程中,不书写病历资料
10
45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18
处
46 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50 被取消处方权开具处方
4
51 无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4
52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
53 一个考核周期内开具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
4
54 一个考核周期内开具不合理处方5次以上*
18
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计生 、人辅 、母婴 保健
8
15
接受申请医疗事故(损害)鉴定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财务或其它利益, 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18
16 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差
18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推荐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 17 员的指导老师以及多年医术实践人员的指导医师,违反相关考核规定,在 18
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章 记分实施
第十五条 (联合处理)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医保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的,卫生行政 部门在收到医保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记分通知之后,应根据 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调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予记分。 第十六条 (记分查询)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上海市医师管理平台”查询在本机构注册和备案医师的不 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也可依申请获取拟聘用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在本市执业注册的医师也可通过“上海市医师管理平台”查询个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情况。 第十七条 (记分分值)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12分、18分,具体 情形和对应分值见《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18
28
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 有关信息、资料
18
药品器
械
29 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
30
使用未经批准或假劣、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 械、一次性医疗用品、耗材或使用违禁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