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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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作业活动审批要求(第28条)
-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 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 域内进行: (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 的船舶甲板和舱室; (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 余物质; (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简称FUND71)于1978年10月16日生效。 该公约92议定书,于1992年11月27日通过, 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 该公约是对CLC的补充,所以该公约的缔约国 首先应该是CLC的缔约国。 该公约在船舶、船舶所有人、油类、污染损害、 事件、地域适用范围、预防措施、计算单位、 船舶吨位及其他一些内容上是相同的。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
限额的提高: 5000总吨以下---4.51百万SDR; 5000-140000总吨---在4.51百万基础上, 每增加1吨,增加631SDR; 140000总吨以上,最多不超过89.77百万 SDR。 该修正案按“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 11月1日生效。
防止船舶污染法规体系
二、国内防污染管理的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 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调整: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略) -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略) -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所辖港区水 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 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藉船舶造成的污染事 故登轮检查处理。 -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略) -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防止地表水污染 防止地下水污染 法律责任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防污设备要求(第25wenku.baidu.com)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 签发的合格证书。 -船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应当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赔偿责任
受害人因下列原因不能按照CLC92得到损失的全部和足 够赔偿时,基金应进行赔偿: 1.船舶所有人按责任公约免责的(如不可抗力); 2.船舶所有人在财务上不能履行全部义务时(如无偿 付能力或破产); 3.损害超过船舶所有人按责任公约的限制责任时(大 部分为这种情况)。 4.对船舶所有人自动采取的防止、减少措施,应视同 油污损害
2、 事故溢油——机器或船体损坏、火 灾爆炸、撞船、搁浅、触礁及加油、驳 油、装油作业失误。
防止油类污染监督管理
防污文书的检查 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
防污文书的检查
1、 船舶防止油类污染的证书核查 ①《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 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I第5条的要 求,对于航行至其他MARPOL73/78缔约国管 辖的港口或近岸装卸站的150总吨及以上任何 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其他船舶,经按 MARPOL73/78 附 则 I 的 第 4 条 检 验 后 应 签 发 《国际防油污证书》。并且,如果除油船外的 船舶构造与设备记录(Form A)、油船的构造 与设备记录(Form B)应作为证书的补充。
《MARPOL73/78》公约
公约分为
公约基本条款 (ARTICLES)
技术性附则(REGULATIONS)
《MARPOL73/78》公约
公约的基本条款
除包括制订目的、名词定义、适用范围、参加和 生效外,还包括:
▲ 涉及有害物质事故的报告
▲ 船旗国对船舶事故的调查 ▲ 港口国和沿海国对船舶和证书的检查 ▲ 违章事件的侦查和处罚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 财务保证证书
凡散装货油2000吨以上的船舶,必须持 有船舶登记国签发的证书,以证明该船 按本公约规定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 保证的有效证书。如登记国非缔约国, 可由任一缔约国签发,其他缔约国应予 以认可。如不具备该证书,船旗国应禁 止其航行。该证书应携带在船上,副本 存放于签发的缔约国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防污措施要求(第29、31条) -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油类及其他有毒有 害、腐蚀性、放射性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 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造船、修船、拆船、打捞船舶的单位,必须 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 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 物污染水体。
《MARPOL73/78》公约
技术性附则
附则I 附则II 附则III
月1日)
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年4月6日) 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1992年7
附则IV
附则V 附则VI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年9月27日)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年12月31日)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 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 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 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 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 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 染。
防止船舶污染法规体系
三、交通部海事局管理规定、规章
1)船舶污染事故处罚程序规定 (港监字[1990]26号文) 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 3)《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 理办法》 (海船舶字[1999]122号文) 4)《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交安监发[1983]860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防污文书要求(第26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 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 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排放要求(第27条第二款)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油、残 油和垃圾。在内河航行的客运、旅游船舶,必 须建立垃圾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应急计划和应急设备器材要求 (第69条二)
-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
船舶必须编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应急
设备和器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油污赔偿制度(第66条)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 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 - 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 基金制度
防止船舶污染法规体系
四、有关防污染的技术标准 1)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标准 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
防止油类污染监督管理 对载运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的监督管理 船舶生活污水的防污染管理 船舶垃圾防污染管理
防止油类污染监督管理
船舶造成水域油污染的途径 1、 操作排油——排放压舱水、洗舱水、 舱底水、重燃油分离的残渣、清洗燃油 舱的残渣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2)反应
接到油污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程序 和防备中制定的应急计划采取有效的措 施和行动。 A、按照油污报告程序进行评估 B、确定反应策略、采取措施、作出行动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3)合作 缔约国之间进行的溢油应急反应、 技术设备援助、应急技术研究与开发以 及相关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A、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B、双边或多边合作 C、技术研讨 D、培训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CLC92适用的船舶 对油轮,无论是装载、空载或压载情况下,溢 出无论是货油还是燃油都适用;但多用途船, 在实际装有散装油类货物或其残余物时适用, 如果能证明船上没有散装油类的残余物,则不 适用。 CLC92适用的油类 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Persistent hydrocarbon mineral oil),例如:原油、燃 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不论作为货物,还是 作为船舶的燃料。
-
防污设备要求(第64条)
- 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 船舶结构和设备符合防污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装卸要求
(第67、68条)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 申报规定 - 污染危害性货物单证、包装、标志、 数量限制规定 - 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评估规定 -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作业规定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 CLC1969)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我国于 1980年1月30日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了加入本 公约的文件,该公约从1980年4月29日起对我 国生效。 CLC1969的1992年议定书于1992年11月27日 通过,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同时适用于 香港地区。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加入该议定书, 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同时退出CLC69。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 合作公约
共 19 条 分三大部分 -- 防备 -- 反应 -- 合作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1) 防备
对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作好预防和 反应的准备工作。 A、制定油污应急计划 B、建立油污防备系统 C、建立油污抗御设备库 D、制定和实施油污防备与反应培训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作业活动审批要求(第70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报经海事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 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有剂; - 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 作业。
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
二OO五年四月
防止船舶污染法规体系(1)
一、国际公约 1)《MARPOL73/78》公约 (经1978年议定书 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CLC1969)(1982.04.29我国生效) 3)《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FC71) 4)《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OPRC) (1998.06.30我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排放控制要求(第62条)
- 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排放 - 接收作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 力
-
接收设备要求(第69条一)
-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 备有接收设施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文书与操作要求(第63条)
- 船舶必须持有防污染证书和文书 - 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应当如实记录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油污损害责任的主体 对油污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仅限于船舶的 所有人。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为登记, 则是拥有船舶的人;如果是国有船舶,并由在 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则指此 公司。 油污受害人不能对船舶的救助人或船长、船员、 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等提出油污损害索赔。
防污文书的检查
[检查要点] IOPP证书检查主要看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进行法定技术检验,未进行相关检 验则证书失效。未持有有效证书的船舶 应禁止其离港。 检查的重点应放在该证书的附件上,公 约规定该附件应永久附于证书之后,没有 附件可视同证书失效。
防污文书的检查
②《油类记录簿》: 适用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