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 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 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 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 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 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 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 方承担。
(三) 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 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 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 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 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 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 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 应及时采取清除 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 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 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 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 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 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 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 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 定区域排放。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 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 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 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 合以下各项:

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预防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污染风险,实现防治结合。

2.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明确各级人员、各岗位的防污染责任,确保防污染措施落实到位。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运用科学管理方法,不断完善防污染管理体系,持续改进防污染工作。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成立船舶防污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船舶防污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船舶防污染办公室,负责日常船舶防污染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

四、防污染措施1. 船舶运行管理(1)船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确保船舶符合防污染要求。

(2)船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污染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船舶运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划航线,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 船舶燃油管理(1)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减少燃油排放。

(2)燃油储存、装卸、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油泄漏。

3. 船舶废弃物管理(1)船舶废弃物按照国家规定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

(2)船舶废弃物不得随意排放,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4. 船舶事故应急处理(1)制定船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2)定期开展船舶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五、监督检查1. 公司船舶防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对船舶防污染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防污染措施落实到位。

2. 各部门、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防污染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3. 对违反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船舶防污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模板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模板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模板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1. 目的:为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确保船舶操作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入我国海域的国内外船舶。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1.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实施。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及船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三、船舶污染预防措施
1. 船舶设计、建造和运营应符合环保标准。

2.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垃圾处理装置等。

3. 定期对防污染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
1.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

2. 禁止在敏感海域排放任何污染物。

五、应急响应机制
1. 船舶应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进行定期演练。

2. 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计划,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船舶污染事故处理
1. 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确定责任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污染。

2. 责任方应承担污染清除和赔偿责任。

七、培训与教育
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组织船员进行环保法规和防污染技能的培训。

2. 定期对船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八、监督检查
1. 海事管理机构定期对船舶进行防污染检查。

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船舶,将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海事管理机构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模板进行修订和更新。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水域船舶通航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维护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河、湖泊、港口、航道等水域的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第三条船舶登记与审批1.所有航行于我国水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2.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对船舶的安全性能、载货能力、通航区域等进行审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船舶安全设备要求1.按照国家标准,船舶必须装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船舶通航规则船舶在水域通航时,必须遵守相应的通航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航行速度、航道使用、避让规则等。

第三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1.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根据不同水域特点进行细化,并定期调整。

第七条污染物防治设施要求1.船舶必须安装相应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包括油水分离器、废气净化装置等。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污染物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污染物监测和处置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监测。

2.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1.监督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工作的机构为水运管理部门。

2.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条处罚措施1.对违反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规定的船舶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2.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航、吊销船舶证书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对于在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1. 引言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遵守相关国际和国内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 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所有经营船舶运输业务的船舶及其船员。

3. 责任和义务船舶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防污染管理计划,并确保船员都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船舶公司还应提供培训和教育,以确保船员具备防污染的知识和技能。

船舶公司应指定一位防污染管理官,负责协调和监督防污染工作,同时要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经过充分维护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符合相关标准。

船舶公司还应向当地政府机构报告任何发生的污染事件,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船员要严格按照像关规定执行工作,并参预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应对污染事件的能力。

4. 污染物管理船舶公司应制定污染物管理计划,包括船舶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采集、储存、处理和处置方式。

废弃物应按照像关法规分类存储,并妥善处理。

船舶公司还应定期检查储存和处理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船舶公司还需制定燃油管理计划,包括优化燃油使用、减少废气排放和控制油舱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船员应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进行污染物管理,严禁任何非法排放。

船员还应确保废弃物符合储存和处理要求,并使用所提供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操作。

5. 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船舶公司应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计划,并确保所有船员都熟悉该计划的内容和执行步骤。

计划应包括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处置和清理等方面的要求。

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船员应即将报告船舶公司,并按照应急处理计划采取相应的措施。

船员还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并配合相关机构的救援行动。

船舶公司还应指定一位污染事件协调员,负责与相关机构协调和沟通,确保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6. 监督和纪律船舶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确保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还应开展外部审核,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船员,船舶公司应依据公司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罚,并记录相关情况。

船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营,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防污染方针本公司始终坚持“船舶更安全、海洋更清洁、人员更健康”的防污染方针,努力实现海上安全、防止人身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三、管理目标1. 保证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3. 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4. 执行强制性公约、规则、规定和公司采用的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及海运行业组织建议性规则、指南、标准,规范公司船、岸的操作;5. 明确公司SMS(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6. 保持公司SMS有效运行。

四、组织架构1. 成立公司防污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防污染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2. 设立防污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防污染措施,包括制定防污染计划、监督执行、检查评估等;3. 各部门应设立防污染联络员,负责本部门防污染工作的落实和上报。

五、防污染措施1. 船舶防污染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船舶防污染规定,确保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排放;- 对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转运;- 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标准,确保船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

2. 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 制定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职责;-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响应迅速、有效。

3. 船员防污染培训:- 定期对船员进行防污染知识培训,提高船员防污染意识;- 加强船员对防污染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船员能够熟练操作防污染设备。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61号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61号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61号
停航船舶是指因安全或环保问题而需要立即停止航行的船舶。

保障停航船舶的安全以及防止环境污染是一项重要的监督管理任务。

根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6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停航船舶安全管理
1. 定期检查 - 对停航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问题。

- 确保停航船舶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人员和船舶安全。

2. 安全培训 - 对停航船舶的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确保船员熟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3. 应急预案 -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针对各类安全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方案。

- 在停航船舶上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材料,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二、防污染监督管理
1. 污染预防 - 加强对停航船舶的污染源管控,防止船舶在停航期间对周围海域造成污染。

- 督促停航船舶进行废物、污水等的合理处置,确保环境不受影响。

2. 环境监测 - 对停航船舶周围的海域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海域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 定期检测停航船舶的废水和废气排放情况,防止对环境的影响。

3. 处罚措施 - 对于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的停航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 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停航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十分重要。

只有加强管理,做好预防工作,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船舶的安全与环境的纯净。

海船舶61号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管理水平,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2023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2023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并推行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污染的影响。

船舶污染主要包括船舶废水、废油、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方面。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要求船舶所有人、船东、船员等相关方遵守相应的国际公约和规范,确保船舶操作符合环保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1. 废水管理:规定了对船舶废水的排放限制和处理要求,包括厨房废水、生活污水、船舶舱液、洗草液等。

2. 废油管理:规定了船舶废油的存储、处理和排放要求,要求船舶将废油存入指定设备中,不得将废油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3. 废气管理:规定了船舶排气中的污染物含量限制,尤其是对于船舶使用燃油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

4.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了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要求,要求船舶进行分类、存储和妥善处理。

为了确保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IMO对船舶进行定
期检查和审查,并制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和相
关人员进行处罚。

船公司也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保管理人员,
负责监督船舶的环境保护工作。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船舶运营者和船员来说是一项重
要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21]61号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21]61号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2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川[2022]61号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我局制订了《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2月9日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被暂停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污染,维护国家主权,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第四条靠泊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者指定的靠泊水域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书面靠泊报告手续。

第五条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靠泊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拟靠泊地点、值班船员配备等);(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五)船舶停航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书面材料(如适用);(6)值班船员资格证书(或内河手机工服务簿);(7)客舱清洗和爆炸测量合格的书面证书(如适用);(8)缺乏主动性或操作受限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获得书面证明(如适用);(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十)经理确保船舶靠泊期间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得到执行的书面声明。

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后,对满足条件的,在船舶签证簿备注栏中予以签注。

第六条靠泊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停泊在指定的或者指定的码头、锚地和停泊区,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二)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三)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四)遇有危险时,能及时救出;(5)必要时,可立即离开水域;(六)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船上环保管理制度

船上环保管理制度

船上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船舶在航行、停泊期间的环保行为,确保遵守国际公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

2. 适用于所有在公司注册的船舶及其工作人员。

二、组织与职责1. 船舶应设立环保管理小组,由船长领导,负责日常环保活动的监督与执行。

2. 船长负责确保本制度的实施,并定期对船员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污染防治1. 船舶必须配备有效的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垃圾处理装置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严禁向海洋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

四、垃圾管理1. 船舶应制定垃圾管理计划,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储。

2. 禁止向海洋倾倒任何形式的垃圾,包括塑料、食品废弃物等。

五、危险品管理1. 运输危险品的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2. 应有专门的危险品存储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应急响应1. 船舶应制定环境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2.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计划,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监督与检查1. 公司将定期对船舶的环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船舶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培训与教育1. 船员应定期接受环保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培训内容应包括环保法规、污染防治技术、应急处理等。

九、记录与报告1. 船舶应详细记录所有环保活动和污染物的处理情况。

2. 定期向公司报告环保管理情况,并接受公司的审核。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请注意,这是一个基本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船舶公司防污染管理制度规定

船舶公司防污染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公司防污染管理工作,保障我国海洋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防污染方针船舶公司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实现船舶更安全、海洋更清洁、人员更健康为目标。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船舶公司设立防污染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防污染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2. 防污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防污染工作;(3)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措施的实施情况;(4)对违反防污染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5)组织开展防污染宣传教育活动。

四、船舶防污染措施1. 船舶公司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污染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规则》、《船舶防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确保船舶垃圾、污水、油污等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

3. 船舶应定期进行防污染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 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防污染操作规程,避免污染物排放。

5. 船舶应建立防污染记录,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处理等情况。

五、岸上防污染措施1. 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岸上防污染管理制度,确保岸上作业环节符合防污染要求。

2. 船舶公司应加强对岸上作业人员的防污染培训,提高其防污染意识和操作技能。

3. 船舶公司应定期对岸上防污染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船舶公司应加强对岸上作业活动的监督,确保作业环节符合防污染要求。

六、应急响应1. 船舶公司应制定防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物资储备、应急人员培训等内容。

2. 船舶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污染事故时,船舶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1. 船舶公司应定期对防污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3篇)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3篇)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等防污文书;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措施;3.经常组织船员学习防污知识和上级防污文件精神,增强防污意识和责任心;4.船上加注燃油、机油、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等到油类作业,必须记录于《油类记录簿》,总吨小于____吨的记于《轮机日志》;5.船上应配备专用的垃圾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到港口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设施处理,并记录于《垃圾记录簿》中;6.禁止向河中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质;7.船上的废旧机油设专用容器收集,废旧机油、污油水应定期(一般一季度一次),往清污公司排放,排放后向清污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证明文书备查;8.经常检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轴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9.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提高溢油应急反应能力;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1.本制度的管理单位为XX船舶公司。

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实施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2.船舶公司应设立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防治方案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3.船舶公司下设船舶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和监督。

第三章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要求1.船舶公司应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提高防治意识和技能。

2.船舶在进港前,应提前进行船舶清洁和船体防污处理工作,确保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达标。

3.船舶应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安装船舶污染防治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4.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遵守船舶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1.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监管部门有权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罚。

2024年海洋船舶污染防控管理规定升级版3

2024年海洋船舶污染防控管理规定升级版3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洋船舶污染防控管理规定升级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船舶污染防控管理范围1.1 适用船舶类型1.2 适用区域1.3 船舶活动限制2. 污染物排放标准2.1 废气排放2.2 废水排放2.3 固体废物处理2.4 油品运输管理3.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3.1 防污设备要求3.2 防污设备维护与检测3.3 应急处理措施4. 船舶污染防治责任4.1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4.2 船员的责任4.3 船舶管理公司的责任5. 违规行为处罚5.1 违规排放处罚5.2 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处罚5.3 未按规定维护防污设备处罚6. 监督检查6.1 监管机构6.2 检查程序6.3 违规处理7.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7.1 国际合作机制7.2 信息共享平台7.3 跨国污染事故处理8. 培训与宣传8.1 船舶污染防治培训8.2 公众宣传教育8.3 应急预案演练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程序9.3 合同解除条件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程序10.3 仲裁或诉讼11. 法律责任与赔偿11.1 侵权责任11.2 合同违约责任11.3 赔偿金额计算12. 合同的监督与执行12.1 监督机构12.2 合同执行情况评估12.3 违约处理13. 附则13.1 定义与解释13.2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13.3 合同的生效日期14. 签署页14.1 合同签署方信息14.2 合同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船舶污染防控管理范围1.1 适用船舶类型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的海洋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天然气船等。

1.2 适用区域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1.3 船舶活动限制船舶在上述区域内进行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定,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排放,禁止违规排放污染物。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作为一个海港城市,防城港船舶交通量大,必须要有规定来保证水域船舶通航安全以及防治污染监督管理。

因此,防城港市制定了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以保障该市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

二、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定1. 航道的规定1.航道的通畅程度应确保行驶在航道上的船舶之安全,安全通航事故率要保持在可控范围内。

2.在河港口、船闸、船闸坝、泊位等狭窄水域中,确保通航安全,可以设置必要的通航标志。

3.关闭航道的情况下必须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

2. 船舶通航的安全规定1.船舶必须在海事管理局批准的时间、路线和条件下行驶。

2.船舶必须配备完整、有效的通信设备,并随时开通。

3.船舶在行驶中属于特大口径船、重载船、长船、深槽船等,应当报请该港口海事部门批准,确认其可以通过航道。

4.船舶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航安全。

3. 其他安全规定1.航行船只必须遵循红绿灯的指示,以确保通航安全。

2.航行船只应根据其颜色、灯光和一声一声短长相间的喇叭声,互相确认,并作相应的警告动作。

3.没有通讯设备的船只应按照相关规定随身携带安全道具。

三、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1. 污染源的排放要求1.所有船只都必须正确使用塞式污染物收集盒,以收集船舶所产生的有害污染物。

2.船舶必须按照规定,定期檢查和清理污染物收集盒,并将船上所产生的油污、垃圾等分类处理。

3.船舶在进入船舶交通分道、靠泊、入泊时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接受巡查,并接受巡查人员的检查。

4.禁止在船上将废弃物或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海中。

2. 污染源的治理和管理1.所有的海洋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防污染科技跟踪,以确保船舶的环境安全建设。

2.船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定期清洗,以确保船体光滑无刺的良好环境。

3.船员必须接受针对污染源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污染治理和管理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港口停靠或者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三条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科学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港口船舶防污染设施管理第五条港口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存港期间的废水、废油等排放管控体系,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第六条港口应当配备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废油回收设施,对存港船舶的废水进行处理,将废油回收利用,确保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港口应当对存港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其废水和废油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港口应当对存港船舶的船舶油污染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处置设施的完好有效,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突发的船舶油污染事件。

第九条港口应当与船舶公司签订环保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

第三章船舶防污染管理第十条船舶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污水、废油的处理和处置,不得将废水、废油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第十二条船舶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查自身的油污应急处理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并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

第十三条船舶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环保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岗位职责,加强对船员的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第四章防污染管理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港船舶废水、废油排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监测体系和监测设施,定期对存港船舶进行监测检查。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确保在船舶污染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船舶公司水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水防污染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我国水环境安全,预防船舶水污染事故,规范船舶公司水防污染管理,提高船舶公司水防污染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船舶及船舶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三、职责与分工1. 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水防污染工作,确保水防污染措施的落实。

2.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水防污染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各项水防污染措施。

3. 船舶操作部门负责船舶水防污染的现场操作,确保各项水防污染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 船舶维护部门负责船舶水防污染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5. 船舶船员负责船舶水防污染的操作,遵守水防污染规定。

四、水防污染措施1. 船舶垃圾管理(1)船舶垃圾应分类存放,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垃圾箱,其他垃圾投入其他垃圾箱。

(2)船舶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应妥善处理。

2. 船舶生活污水管理(1)船舶生活污水应通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时,应确保污水管道畅通,防止污水泄漏。

3. 船舶含油污水管理(1)船舶含油污水应通过油污水分离装置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船舶含油污水排放时,应确保污水管道畅通,防止污水泄漏。

4. 船舶防污染设施维护与保养(1)船舶防污染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船舶防污染设施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5. 船舶防污染培训与教育(1)对船员进行水防污染培训,提高船员水防污染意识。

(2)定期开展水防污染宣传活动,提高全员水防污染意识。

五、监督与考核1. 公司应定期对船舶水防污染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水防污染规定的行为,公司应予以严肃处理。

3. 对在水防污染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公司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是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生态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排放标准:规定船舶的排放标准,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限值,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 设备要求:要求船舶装备适合的污染防治设备,比如污水处理设备和废气处理设备,以确保排放的废物经过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

3. 储油设施:要求船舶安装储油设施,用于储存废油和残油,并规定了与储油设备有关的操作规程,以防止泄漏和溢油事故。

4. 垃圾管理:规定船舶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的方法和要求,并禁止在海洋中倾倒或排放垃圾。

5. 防污染培训:规定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接受相关防污染培训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其对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理解和操作能力。

6. 监督检查:建立相关监督机构和检查制度,对船舶的防污染设备和操作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减少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和破坏,同时也提高了船舶运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 1 页共 1 页。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船舶和人员管理(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船舶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船舶安全技术(1)船舶船体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船舶通风设备、液化天然气气体探测设备及报警装置等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3)船舶应当配备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4. 船舶安全监督(1)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内河交通安全有关活动,适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 应急管理(1)船舶应当针对碰撞、液化天然气燃料泄漏、火灾等可能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风险的种类、船员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三、制度实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船员和船舶所有人的安全意识。

2. 强化船舶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 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监督信息系统,提高监督管理效率。

4. 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确保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加强防治水域污染监督管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适用于防城港辖区内全部船舶单位和相应管理部门,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船舶、渔船、游艇等。

2. 管理标准2.1 船舶通航安全管理1.全部船舶必需遵守国家航海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2.船舶全部人、经营管理单位和水手必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保证船舶正常运行。

3.实施船舶巡航巡查制度,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作业安全。

4.供应适当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水手的紧急救援本领和应急处理水平。

2.2 防治污染监督管理1.船舶必需依法落实处理船舶污染的责任,乐观参加水域环境保护。

2.船舶应依据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备,确保船舶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3. 考核标准3.1 船舶通航安全考核标准1.船舶运行情况:检查船舶是否定时进行维护保养、检修,而且具备运行所需的设备和工具。

2.水手资质和本领:核实船舶全部人和水手是否具备相应的船舶驾驶和应急救援技能证书。

3.安全培训和教育:检查船舶管理单位是否为水手供应必需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并核实培训记录。

3.2 防治污染监督考核标准1.污染防治设备:核查船舶是否依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备,并检查设备的工作情形和运行是否正常。

2.污染物处理与处理:核实船舶是否依照规定正确处理和妥当处理船舶产生的污染物。

4. 管理措施4.1 船舶通航安全管理措施1.船舶巡航巡查制度:建立巡航巡查制度,订立巡航路线和巡航频次,对航行水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船舶全部人和水手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水手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3.安全检查和维护和修理:建立船舶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的完好和运行安全。

4.2 防治污染监督管理措施1.污染防治设备安装与使用:船舶全部人必需依照相关要求安装和使用适当的污染防治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防污设备要求(第64条)
- 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 船舶结构和设备符合防污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装卸要求
(第67、68条)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 申报规定 - 污染危害性货物单证、包装、标志、 数量限制规定 - 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评估规定 -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作业规定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 财务保证证书

凡散装货油2000吨以上的船舶,必须持 有船舶登记国签发的证书,以证明该船 按本公约规定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 保证的有效证书。如登记国非缔约国, 可由任一缔约国签发,其他缔约国应予 以认可。如不具备该证书,船旗国应禁 止其航行。该证书应携带在船上,副本 存放于签发的缔约国主管机关。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CLC92适用的船舶 对油轮,无论是装载、空载或压载情况下,溢 出无论是货油还是燃油都适用;但多用途船, 在实际装有散装油类货物或其残余物时适用, 如果能证明船上没有散装油类的残余物,则不 适用。 CLC92适用的油类 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Persistent hydrocarbon mineral oil),例如:原油、燃 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不论作为货物,还是 作为船舶的燃料。
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赔偿责任
受害人因下列原因不能按照CLC92得到损失的全部和足 够赔偿时,基金应进行赔偿: 1.船舶所有人按责任公约免责的(如不可抗力); 2.船舶所有人在财务上不能履行全部义务时(如无偿 付能力或破产); 3.损害超过船舶所有人按责任公约的限制责任时(大 部分为这种情况)。 4.对船舶所有人自动采取的防止、减少措施,应视同 油污损害
防污文书的检查


[检查要点] IOPP证书检查主要看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进行法定技术检验,未进行相关检 验则证书失效。未持有有效证书的船舶 应禁止其离港。 检查的重点应放在该证书的附件上,公 约规定该附件应永久附于证书之后,没有 附件可视同证书失效。
防污文书的检查

②《油类记录簿》: 适用船舶: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



限额的提高: 5000总吨以下---4.51百万SDR; 5000-140000总吨---在4.51百万基础上, 每增加1吨,增加631SDR; 140000总吨以上,最多不超过89.77百万 SDR。 该修正案按“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 11月1日生效。
防止船舶污染法规体系
二、国内防污染管理的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 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调整: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略) -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略) -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所辖港区水 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 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藉船舶造成的污染事 故登轮检查处理。 -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略) -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略)
防止船舶污染法规体系

三、交通部海事局管理规定、规章
1)船舶污染事故处罚程序规定 (港监字[1990]26号文) 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 3)《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 理办法》 (海船舶字[1999]122号文) 4)《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交安监发[1983]860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防污文书要求(第26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 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 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排放要求(第27条第二款)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油、残 油和垃圾。在内河航行的客运、旅游船舶,必 须建立垃圾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防止地表水污染 防止地下水污染 法律责任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防污设备要求(第25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 签发的合格证书。 -船舶无防污设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应当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应急计划和应急设备器材要求 (第69条二)
-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
船舶必须编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应急
设备和器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油污赔偿制度(第66条)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 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 - 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 基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排放控制要求(第62条)
- 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排放 - 接收作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 力
-
接收设备要求(第69条一)
-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 备有接收设施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文书与操作要求(第63条)
- 船舶必须持有防污染证书和文书 - 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应当如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作业活动审批要求(第70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报经海事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 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有剂; - 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 作业。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油污损害责任的主体 对油污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仅限于船舶的 所有人。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为登记, 则是拥有船舶的人;如果是国有船舶,并由在 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则指此 公司。 油污受害人不能对船舶的救助人或船长、船员、 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等提出油污损害索赔。
《MARPOL73/78》公约
技术性附则
附则I 附则II 附则III
月1日)
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年4月6日) 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1992年7
附则IV
附则V 附则VI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年9月27日)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年12月31日)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 合作公约
共 19 条 分三大部分 -- 防备 -- 反应 -- 合作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1) 防备
对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作好预防和 反应的准备工作。 A、制定油污应急计划 B、建立油污防备系统 C、建立油污抗御设备库 D、制定和实施油污防备与反应培训方案

《MARPOL73/78》公约
公约分为
公约基本条款 (ARTICLES)
技术性附则(REGULATIONS)
《MARPOL73/78》公约
公约的基本条款
除包括制订目的、名词定义、适用范围、参加和 生效外,还包括:
▲ 涉及有害物质事故的报告
▲ 船旗国对船舶事故的调查 ▲ 港口国和沿海国对船舶和证书的检查 ▲ 违章事件的侦查和处罚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 CLC1969)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我国于 1980年1月30日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了加入本 公约的文件,该公约从1980年4月29日起对我 国生效。 CLC1969的1992年议定书于1992年11月27日 通过,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同时适用于 香港地区。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加入该议定书, 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同时退出CLC69。
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简称FUND71)于1978年10月16日生效。 该公约92议定书,于1992年11月27日通过, 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 该公约是对CLC的补充,所以该公约的缔约国 首先应该是CLC的缔约国。 该公约在船舶、船舶所有人、油类、污染损害、 事件、地域适用范围、预防措施、计算单位、 船舶吨位及其他一些内容上是相同的。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2)反应
接到油污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程序 和防备中制定的应急计划采取有效的措 施和行动。 A、按照油污报告程序进行评估 B、确定反应策略、采取措施、作出行动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3)合作 缔约国之间进行的溢油应急反应、 技术设备援助、应急技术研究与开发以 及相关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A、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B、双边或多边合作 C、技术研讨 D、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 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 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 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 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 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 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