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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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摘要】基金作为一种为一般公众服务的社会化理财工具,最早起源于英国。基金业在英国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几个历史阶段。

一、英国基金业的历史变迁

基金作为一种为一般公众服务的社会化理财工具,最早起源于英国。基金业在英国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历史阶段:

(1)萌芽阶段(19世纪70年代以前)。

18 世纪,由于产业革命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英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到19 世纪中叶,随着国际新航路的开辟、欧美贸易的繁荣、以及美洲开发带来的大量回报率丰厚的投资机会,极大地刺激了英国国内的各类投资,新兴的中产阶级纷纷将积累的货币投资于证券市场。但由于投资者大都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又有一些“泡沫公司”乘机进行投机和诈骗,使许多投资者心存畏惧。为了克服这些不利因素,一种集合众人资金,委托专人经营和管理的投资形式应运而生。其标志是1868年成立的“国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它专门聘请理财能手管理和运用财产,同时通过契约合同的形式确保资产安全和增殖,这就是早期的投资信托公司。1868 年3 月出版的英国《经济学家》评价

说:货币市场已经很久没有推出具有真实利益的新产品,所以,该“信托”的成立将创造更多的收益,并促使市场更加活跃。

(2)发展阶段Ⅰ(19 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30年代)。

继“国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之后,又有一批类似的基金成立。这些早期的基金多为提供半固定收益的契约型投资信托,以对外证券投资为目的,并以投资公债为主。其成立的依据是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契约。1879 年,英国颁布《股份有限公司法》,依据该法,为了使投资者与基金能够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契约型的基金逐步脱离了原来的契约形态而发展为公司型基金。这种公司型的投资信托(InvestmentTrust)在英国今天仍然存在。它虽然名为信托,但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而是一个公开招股的公司。投资者买入的是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所得的是股息,而不是收入分配。如果投资者不想再投资,就通过证券经纪人把股份卖给其它投资者。这些股份如同其它挂牌公司的股票,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在1870年—1930年的60 年间,大约有200 多只这类投资基金在英国各地成立。

(3)发展阶段Ⅱ(20 世纪30 年代至90 年代)。

1934 年,“外国政府债券信托”在英国组建。该基金除规定投资者可以随时买进或卖出基金单位、基金公司应以净资产值赎回基金单位外,还在信托契约中明确了基金灵活的投资组合方式,由此标志着现代意义的开放式基金在英国的开始。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单位信托(Unit Trust)的发展比较缓慢。到1959年,单位信托仅仅发展到

50个,资产1.2 亿英镑;到1982年,超过400个,总资产达到40 亿英镑;此后的发展更快,1989 年,单位信托的总资产为1982 年的10 多倍,达到560 亿英镑。从20世纪80年代起,单位信托在资产规模上逐渐超过投资信托,成为英国资本市场上最具活力和影响的一种储蓄与投资形式,而且,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这种契约型、开放式的投资基金成为英国基金业发展的典型模式。

(4)成熟阶段(20 世纪90 年代以后)。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一系列刺激储蓄和投资的免税计划的实施,英国的基金业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单位信托增长迅速,到1999 年底总资产已达到1319亿英镑。与此同时,开放式基金在全球基金业的发展中确立了其主导地位。但与美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开放式基金多为公司型不同,英国的单位信托在法律上属于信托,其成立的依据是古老的信托法。为了适应投资者的需求变化和基金业发展与竞争的趋势要求,1997年英国颁布了《开放式投资公司法》,专门为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产生确立了新的法律框架。此后短短几年,开放式投资公司(Open-end Investment Company,简称OEIC)凭借其更加简单、灵活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取得了迅速发展,目前,其总资产已达到整个开放式基金总额的1/3。而且,已有趋势表明,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转为开放式投资公司,这种公司型的开放式基金有可能成为英国基金业的主导形式。

二、英国投资基金的主要类型

目前,英国的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单位信托(UT:Unit Trust)、投资信托(IT:Investment Trust)和OEICs。如前述,前两种由来已久,而后一种则是直到1997 年才出现的。在英国,单位信托、投资信托和OEICs作为集合投资(Collective Investment)的工具,具有许多相似的特点,包括:

1、可以非常方便地投资于股票市场,并且从历史数据看,其长期的回报高于同期的通货膨胀率;

2、拥有大规模的资金,便于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3、享有投资上的规模效益;

4、要向公众披露信息,每天在报纸上公布价格,并定期计算净值;

5、要受到独立的监督;

6、在每个交易日均可买卖;

7、许多可通过个人储蓄帐户(ISA)等途径进行投资,享受税收优惠。

简单地说,单位信托、投资信托和OEICs比起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具有三大优势,一是分散并降低了风险,二是提供了全职、专业的投资管理,三是具有规模效益。

从结构上看,投资信托是封闭式基金,而单位信托和OEICs是开放式基金,后者的单位份数或股份数会随着需求而改变。另一方面,投资信托和OEICs 本身都是公司,属于公司型基金,而单位信托是契约型基金,投资于单位信托,实际上是在购买基金管理人所投资的那些资产的份额,而购买投资信托或OEICs,实际上买的是这个公司的股份。在一个单位信托基金中,投资者持有的是信托单位,而在投资信托或OEICs 中,投资者持有的是股份。在投资管理和操作上,投资信托的空间相对较大,它的借款能力较强(不受占基金资产10%的限制),可以在投资运作中利用财务杠杆;而且其投资范围更广,只要取得董事会的许可,投资范围几乎不受限制,包括可投资于风险较大、潜在收益较高的未上市股票。

另一方面,投资信托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而不是基于基金的资产净值;投资者要出售基金只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而不是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因此,在资产流动性不那幺强的市场上,投资信托可以较容易地运作。同样作为开放式基金,OEICs 的出现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比单位信托更灵活、简单的选择。除了将管理费等费用单列、实行统一的买入、卖出价,从而更便于投资者理解外,OEICs 还可通过运用“雨伞”架构来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基金产品。所谓“雨伞”架构,指在一个“雨伞”式的OEIC 下,可设立几个子基金,每个都有不同的投资目标,如有的投资于英国的政府或公司债券,有的投资于北美的股票,等等;甚至不同子基金购买的股票也可以是以不同国家货币定价的。而且,要在现有的OEIC 架构中增加新的子基金或股票种类也非常方便、迅速和便宜。这种灵活的结构使OEIC 的提供者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变化的需求。

投资信托中也有一类可以通过在一个基金中发行不同投资目标的股份,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这类投资信托就称为“分割资本投资信托”(Split Capital Investment Trust)。分割资本投资信托通过发行对资本增长和收益具有不同权利的股份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需求偏好。其运作原理是,在一个基金中,收益型股份可以得到原本应属资本型股份的那些收入,而资本型股份也可以取得由收益型股份产生的那些资本增长,两者各取所需,结果比起那些将收益与资本增长在全体股东中平均分配的投资基金而言,分割资本基金的收益型股东可获得高得多的收益,而资本型股东可获得高得多的资本增长。在实际操作中,分割资本的投资信托还可以通过更灵活多样的组合变化,创造出迎合不同投资需求特点的股份类型。

分割资本投资信托的基本股份类型

需求类型股份类型

很高的收益,但资本可能受侵蚀年金收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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