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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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承诺书

股权质押承诺书

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2015年7月20日,我单位经

过董事决议,同意本公司以对浙江精湛化油器有限公司占有的股权60%,计300万美元用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作为

股权质押,向贵行申请的授信项下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该款主要是用于公司购置设备、原材料及搬迁费用。

法人代表: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股权质押承诺书

襄城汇浦村镇银行:

我叫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为____________,鉴于本人_________向贵行申请借款(大写)______________的事宜,我愿意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

_______股金作为质押,合计____________万元股金用于向襄城汇浦

村镇银行作为股权质押,向贵行申请的授信项下所产生的债务提供

股权质押担保,履约期限为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本人承诺在股权质押期间不会再与第三方办理任何股权手续,如有

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1

自然人股东股权质押承诺书

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运集团浙海海运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郑重承诺:

1、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司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的担保,我公司将以自然人股东持有的7725万元的股权实施反担保,担保产

生的风险由浙海海运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2、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司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的担保,我

公司将以自然人股东持有的7725万元的股权实施反担保,担保产生

的风险由浙海海运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浙江省海运集团浙海海运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月日

股权质押协议书

本协议由签约各方于2004年11月23日于中国北京市签署。鉴

于以下所述:

1、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港陆钢铁")与青岛健特生

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健特生物")业已于2004年11月23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港陆钢铁将其持有之唐山港陆焦

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港陆焦化")75%的股权转让予健特生物,股

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贰亿贰仟玖佰玖拾万元整(小写:

¥229,900,000元),由健特生物分期向港陆钢铁支付上述股权转

让价款。

3、港陆钢铁拟以其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之前所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质押予健特生物,为港陆钢铁与健特生物于2004年11

月23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条款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

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提供

股权质押担保。

基于以上鉴于条款所述,签约各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议定如下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签约各方

甲方: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青董事长

住所: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太平角六路12号

乙方: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振增董事长

住所:中国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镇穆家庄村南

第二条质押之股权

1、本协议所称质押之股权是指乙方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

2、乙方保证对其持有的上述港陆焦化75%的股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与处置权。

1、乙方承诺,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全部质押予甲方,以为甲乙双方于2004年11月23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条款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乙方承诺,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质押予甲方,且办理完毕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3、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4、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港陆焦化召开任何董事会,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必须于会后及时提交甲方。

5、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基于其股东权利的行使,保证港陆焦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6、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基于乙方股东权利的行使,获得港陆焦化的章程、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公司文件。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1、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之乙方届时应当履行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港陆钢铁因违反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因上述义务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质押权实现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

1、若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上述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则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置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

2、处理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六条质押权终止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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