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3•【字号】鄂政办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残联《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11月13日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残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到2016年底,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龄视力、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明显提高,教育服务残疾学生就业创业的能力明显增强。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三十七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政策优惠和福利待遇。
尊重、关爱、扶助残疾人,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发展残疾人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等福利事业。
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400 号
《 湖北 省无 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
年 经 已
20 18
12 月
3
日 省 人 民 政府 常务会议 审议通 过 ,
现 予
公布 年 起施行 自 ,
201 9
2月 1 日
。
省长 王 晓东
年 20 1 8
1 2 月 28 日
好村
社 (
区)
无障碍环 境建设管 理工作 。
第 六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及鮮关部 门应
当 倡 导无障碍环境 建设 理念 , 增 强全体社会成员
无障碍环 境建设和保护 意识 。
麵公民 、 法人和 其他组织 为无障碍环境建
设管理提供捐 助 和志愿 服务 。
第七 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对在无 障碍环境
疾AM织 、 老 年AM织 、 妇 女儿童权益保雜 织
等社 会组 织 的 意见 。
第 五条 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 残疾人工 作委 员
会负 责组 织 、 协调 有关部 门 做好本行 政区 域 内 无
障碍 环境 酿管紅作 。
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 城乡 建设主管 部门 负
工程 麵标准 的
程 , 县级以 上人民 政府 应
当制 定无 障碍设施 改造计划 , 推进 已 建成设施 的 无 障碍 改造 。
无障碍设 施改造 由 所有 权人或 者 管 理人 负
便者 的 实际需 要 。
第 四 条 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 应 当 加强 对无障
碍环 境建设管 理工 作 的 领导 , 组 织 编制无障碍 环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黄政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黄冈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25日黄冈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黄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十分关心残疾人。
“十三五”以来,各级残联组织持续推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权益保障等工作,全面完成我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的各项主要任务指标。
全市10.3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脱贫率100%。
5.9万困难残疾人得到生活补贴,9.5万重度残疾人得到护理补贴,覆盖率100%。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和辅助器具适配率均超过85%,新增城乡残疾人就业6121人,开展职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8771人次,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6595人次。
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应改尽改,改造率100%。
9100户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得到无障碍改造。
先后实施“节日集善行动计划”、开展“寻找黄冈新时代保尔”活动,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庆祝全国助残日等一系列正能量、有影响的大型活动。
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论证报告基地名称: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申报时间:2015年7月10日目录一、基地名称 (1)二、建设目的与意义 (1)(一)建设目的 (1)(二)建设意义 (2)(三)研究现状 (3)三、必要性与可行性 (6)(一)必要性 (6)(二)可行性 (10)四、研究方向与主要任务 (12)(一)研究方向 (12)(二)主要任务 (13)五、建设目标 (14)(一)总体目标 (14)(二)具体目标 (15)六、研究基础 (16)(一)高层次、多学科的研究平台 (16)(二)实力雄厚的研究团队 (16)(三)高水平、多层次的学术活动 (17)(四)全面深入的残情调研 (18)(五)成绩斐然的社会工作实践 (19)(六)丰硕的研究成果 (20)武汉理工大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基地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2年5月批准建立,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武汉理工大学合作共建的研究机构。
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秘书处设在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基地是中部地区唯一的一个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研究机构(目前全国仅有八家)。
该研究基地依托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心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充分发挥学校材料、交通、汽车、机电、信息以及设计学、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多学科的优势,立足湖北,服务中部,面向全国,重点开展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力争成为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领域有特色的科研基地和思想库。
现以武汉理工大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基地和相关学科为基础,与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合作,联合申请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一、基地名称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二、建设目的与意义(一)建设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探索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管理与社会创新之路,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残联协调、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无障碍设计规范》宣贯培训会议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无障碍设计规范》宣贯培训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鄂建办[2012]287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无障碍设计规范》宣贯培训会议的通知(鄂建办[2012]28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已于2012年发布实施。
按照住建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厅决定近期在武汉召开《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宣贯培训会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学习贯彻《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二、参会人员1、各市、州住建委设计、规划科(处)负责人;2、各市、州、县(市、区)质量监督站技术负责人;2、全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相关技术人员;3、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各地名额分配见附件1三、会议时间1月9日下午报到,1月10日培训半天,食宿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四、会议地点武汉紫阳湖宾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204号(省人民医院附近)。
五、有关要求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安排专人负责,按名额分配表组织本地相关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2、请参会人员填好回执(附件2)于2013年1月8日前传真至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联系人及方式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朱杰峰电话(传真):************133****100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李振电话:************紫阳湖宾馆付红************(总台)130****4360附件:1.各地参会人员名额分配表(略)2.参会人员回执(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28日。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正>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总页数】3页(P15-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J],
2.县市级医院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探讨 [J], 魏锋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4.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建议 [J], 江镜波
5.关于落实《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建议 [J], 许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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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鄂政办函〔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0日“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一、开展“十大行动”,全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一)健康素养提升行动。
1.完善全民健康教育体系。
健全省、市、县三级健康教育体系。
以中小学为重点,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
加强健康教育师资培养,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师职前和职后教育内容。
充分发挥全媒体的重要作用,完善新型公众健康教育平台,传播健康生活方式和保健知识。
到2030年,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学生基本健康知识掌握率达到90%。
(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协负责。
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助配合单位,下同)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健康素养和生活方式监测体系。
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
到2030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35%。
(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协负责)2.倡导全民健康生活方式。
制定实施全民营养计划,开展食物(农产品、食品)营养功能评价研究,全面普及科学膳食及营养知识,推进健康饮食文化建设。
建立健全居民营养监测制度,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实施营养干预。
实施临床营养干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配备营养师。
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等机构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
到2030年,居民营养知识素养明显提高,营养缺乏疾病发生率显著下降,居民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降低20%,居民超重、肥胖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凡本省境内的残疾人,除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伤残证件者外,经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残疾人凭证在本省范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革命残疾军人,因工致残人员凭有效证件,除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所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虐待残疾人。
残疾人应自尊、自信、自强、自立,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
应采取各种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并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使残疾人事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应地协调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内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和研究,决定对26件市人民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7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故意损坏警报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赋权事项清单,承接相应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第二十五条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厅头〔2022〕255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查质量自查的通知》(〔2021〕1978号),我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抽查工作。
现将本次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本次检查我厅组织专家组,对全省17个市州(林区)进行了全覆盖检查,共抽查房屋市政工程80项,其中建筑工程63项(公共建筑30项、居住建筑31项、工业建筑2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7项(道路14项、市政给排水1项、轨道交通2项),涉及建设单位77家、勘察单位48家、设计单位60家、施工图审查机构26家。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住建部门认真履行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度,大力推进施工图审查分类改革,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免审项目和告知承诺项目闭环管理机制,认真开展事中事后质量抽查。
勘察设计单位能够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校审制度基本落实,勘察设计成果签字盖章齐全,未发现勘察设计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施工图审查机构全面使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信息系统,认真落实审查工程师初审和复审责任,2021年6月1日以后的项目基本实现了数字化审查、一网通办,未发现施工图审查超时限的情况。
检查中未发现勘察设计企业超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资格承揽业务的情况,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质量总体可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此次检查发现,部分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仍存在质量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深度不足,个别项目审查流于形式等问题。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为加快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步伐,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残联于2003年3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申报全国和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的通知》(鄂建[2003]10号)和《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54号)。
三年来,各地在贯彻实施上述文件精神,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就全省整体来看,还存在认识不足、执行《规范》不严、建设速度不快、设施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建设高质量的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的环境,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形象,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迫切要求,也是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残疾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高度,深化对建设无障碍设施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规划与设计、新建与改造、管理与维护并重的原则,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广泛调动社会各届参与和支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积极性,为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这项“民心工程”、“文明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B地块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武规条字[2013] 号位于滨江大道与拦江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地块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申请,已经我局研究,同意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设计:一、规划用地情况1、规划净用地面积:31611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2、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土地分类:住宅用地、商服用地;3、用地位置:滨江大道与拦江路交叉口西南角(详见规划用地范围线)。
二、土地使用强度1、建筑面积:按照净用地与容积率的乘积计算(其中居住与商业、商务建筑的比例为6:2:2);2、容积率:不超过4.0;3、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4、建筑高度: 结合具体方案确定;5、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执行。
三、建筑设计要求遵照《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四、特殊要求1、应满足武汉市“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控制要求,保证滨长江整体景观风貌的协调有序。
临江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50%。
2、堤防保护线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可作为绿化用地建设。
3、地块内排水走廊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并应保证排水走廊的维护、管理等活动正常开展的需要。
4、地块内居住与商业、商务建筑的比例为6:2:2,商业、商务建筑临滨江大道布局。
5、在南侧供地地块东南角临滨江大道区域控制一处面积不少于0.39公顷公共绿地,其形状边线可结合详规方案确定。
该绿地由地块竞得方建设,建成后需要向公众开放。
6、与北侧地块间需控制一条不少于6米宽东西向公共通道联系滨江大道与阳新路。
7、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号文)和武汉市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该用地位于三级控制区片,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建设面积不低于住房总建筑规模的66%。
8、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武政办[2011]79号)的有关要求,该地块内应按照住宅总建设规模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二十一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二十一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二十一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与优待第四章养老环境与服务第五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正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现将《恩施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恩施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恩施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恩施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总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社会服务更加多样和便利,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
(二)总目标⒈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⒉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⒊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⒋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基本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⒌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普及预防知识,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⒍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宣传现代文明残疾人观,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环境进一步优化。
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2010年6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水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江滩、公园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盲人过街提示音响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开办手语节目等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交通、商务、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民政、邮政、通信、科技、信息、金融保险等行政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薄弱环节,创新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开放市场,简化流程。
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条件,精简办事环节,加快业务流程再造,明确标准和时限。
优化结构,补齐短板。
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
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激励创新,提质增效。
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武汉等4个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鄂政办函[2010]3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4.06【实施日期】2010.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武汉等4个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函〔2010〕38号)武汉、黄石、襄樊、宜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武汉等四个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武汉等4个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2007年将我省武汉、襄樊、宜昌、黄石市列入全国100个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以来,各创建城市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无障碍建设指南》的要求,克服创建工作要求高、涉及部门多、时间紧、难度大等困难,认真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为确保2010年底顺利通过国家对武汉等4个城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验收,现就进一步推进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1、创建城市政府要切实增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对照工作标准,创新工作思维,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无障碍建设长效工作机制。
2、创建城市要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建设、民政、残联、老龄、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商务、交通、公安、宣传、信息、广电、民航、铁道、旅游、银行、电信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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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方便、安全、自主地通行和使用的服务设施。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依据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监督、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应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所有权人应与使用人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依照前款规定负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配套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设计规范》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批准发证和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保证施工质量。
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
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指引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八条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是该项目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人。
无障碍设施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九条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批准该项目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逐步组织实施改造。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改造计划的要求,负责实施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改造计划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实施监督。
未按照改造计划完成改造任务的,该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就同一项目
申请扩建或改建时,有关行政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
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无障碍车辆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将无障碍设施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日常使用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日常使用、养护、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和《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没有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或者无障碍设施施工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规定规划、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不予处理的;
(三)对重要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的实施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不履行无障碍设施养护管理职责或不履行督促无障碍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的;
(五)对反映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