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有关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湘建建〔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1〕14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10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建立、使用及专家管理等。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类,包括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起重吊装与安拆工程、拆除与爆破工程和其他工程等。
一名专家可以申请不超过两个专业类别。
第六条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业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诚信信息、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湘建执〔2021〕16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执〔2021〕16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第24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9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四章监督程序与责任第五章附则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以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包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以及各市州、县市区其他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行业技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行业技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湘建人教[2004]34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10.08【实施日期】2004.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行业技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湘建人教[2004]34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建工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大力加强我省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广大高技能人才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0号)精神,经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我厅将在今年组织开展全省建设行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鉴定范围和数量。
建设行业技师资格考核鉴定范围为已开展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工种,即土建类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砌筑工,木工、油漆工、防水工以及供水行业的净水工、水质检验工、机泵运行工、供水供应工等工种。
今年全省技师考核鉴定数量为1000名(名额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考核鉴定:1、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12年或累计工龄15年以上。
2、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考核鉴定:1、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技能精湛、受过表彰,或者参加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十名者。
2、在生产中解决过重大技术难题;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发明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3、中央在湘单位和省属大中型企业的在职技术工人,获得企业内部技师资格。
符合以上破格申报条件的,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健全和完善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精神,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现就做好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在广泛调研,经过郴州市试点和充分汲取相关行业推行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出发,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市场手段与行政力量的监管合力,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责险是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拓展配套政策广度,增进工作开展深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湘建人教[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人教〔2010〕7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职业标准》要求和有关部署,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为满足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现将2010年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1. 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年以上;2.土建类专业中专、中职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3.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且年龄35岁以上;4.土建类大专、高职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在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岗位见习(实习)合格(考试合格,在岗工作1年以后核发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二、岗位设置及考试科目1.岗位设置。
2010年考试岗位设置为土建施工员、安装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机械员、造价员等7个岗位。
2.科目设置。
所有岗位的考试均设置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实务2个科目。
三、考试安排1.考试安排。
2010年考试时间定在6月26日。
上午9:30-11:00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题型为客观性试题,满分100分;下午3:00-5:30考专业知识及实务,题型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满分120分。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考试标准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
2.考试报名。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5.12•【文号】建办人函〔2017〕322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7]3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现就做好信息系统数据对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全国统一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成各地培训数据对接,是实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全国互联互通的基础,也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大数据平台的基础。
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借助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各省(区、市)技能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等数据信息的实时查询、统计,准确掌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需求等情况,推动各地依据职业标准开展培训工作,实现对全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科学分析、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提高培训整体质量。
通过信息系统实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连续记录和全国互联互通,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二、全面落实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任务信息系统是我部建立的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维护工作由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系统维护和服务器管理由我部信息中心负责,相关系统开发、技术支持等工作由北京博奥网络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湘建建[2006]324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建建〔2006〕324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地产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为落实建设部和省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监管效能,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则或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统筹协调工作具体事项,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地于11月底前将制定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规则或制度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湖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湖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制度和机制,发挥安委会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省建设厅安委会组成省建设厅安委会由厅长担任主任,分管市政公用事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副厅长担任副主任,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省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省建设厅安委会组成成员见附件。
厅建管处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日常监管工作;厅城建处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营运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厅设计处和规划处负责涉及建设领域自然灾害防御方面的日常监管工作;厅住宅房地产业处负责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日常监管工作。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大中型企业,各职业院校、培训鉴定机构:为全面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知名专家致力于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鉴定影响,规范鉴定行为,确保鉴定质量,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下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是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省专家委员会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方针,团结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活动,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1、研究、开发、完善湖南省地方性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方分库,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仿真模拟的操作技能考核方式、方法和手段;2、组织制订我省相关职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开发培训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3、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托,拟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标准,包括应具备的场地、设施设备、检测工量具、仪器等具体标准,并参与全省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4、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派,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5、受省劳动保障厅的委托,组织举办全省行业性的职业技能竞赛;6、参与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7、参与制定培训机构的办学评估标准、教学督导评估;8、承办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6.25•【文号】建办人函〔2019〕384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
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
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
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22•【文号】建办人函〔2020〕662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建办人函〔2020〕66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在转变培训模式,建立职业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职业培训体系已基本建立(一)开发完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模块,开发过程监管、测试题库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功能,满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需要,供各地免费使用。
(二)建立完善测试题库。
组织编制了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并依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和题库进行了完善,供各地免费使用。
(三)编制继续教育大纲。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根据岗位需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继续教育大纲。
针对施工员、质量员等13个岗位,明确本岗位应掌握的新法律、新法规、新标准和新规范,以及相关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着力完善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湘建建函〔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夯实质量安全基础,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2022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严守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两个底线”,突出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两个重点”,深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行业改革发展“两项工作”,夯实质量安全基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对象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益阳市、邵阳市、怀化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内容及方法1.2022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评分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分,占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评分的60%;另一部分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评分,占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评分的40%。
2.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分由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基准分30分)、监督工作规范化执行情况(基准分30分)、市场现场联动情况(基准分33分)、“打非治违”与监督执法情况(基准分4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情况(基准分3分)、全年工作措施得力富有特色加分(最多加10分)组成,总分不超过110分,具体评分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附件2)进行。
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评分,基准分为100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分解表》(附件3)中各市州指标和以下规则进行相应扣分:(1)年度内未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不扣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
拟订全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湘建人教函〔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建人教函〔2020〕8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以下简称“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试点,探索建立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专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体系;健全完善满足企业和从业人员需要、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信息公开、高效便捷的培训管理服务机制,为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质量提升打下基础。
二、试点单位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确定我省既有的实施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基础条件较好的18家单位为培训试点单位(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一)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培训试点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试点任务要求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各相关企业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参加培训,并自主选择相应培训试点单位参加培训。
(二)总结试点经验(2021年第四季度)。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培训试点单位认真研究培训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或建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湘建建〔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建建〔2015〕5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建筑业企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贯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认真领会《实施意见》精神,督促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和《实施意见》。
我厅将于近期召开全省宣贯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执行《规定》及《实施意见》的几点说明(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受理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申请、新设立企业资质申请及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我省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docmaap)进行打印。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时限、审查要点等,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审查要点可按照我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要点执行。
(三)各类建筑业企业各项申请应按照《实施意见》及其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有关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加快实施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劳[1999]121号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加快实施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加快实施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劳[1999]121号1999年6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江苏省建工局:建设部《关于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人[1996]478号)印发以来,各地区陆续对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生产操作人员进行了岗位培训和鉴定,并建立了许多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对促进职工学习技术、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和爱岗敬业精神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这项工作目前在全国各地开展的还很不平衡,与建设部提出的培训鉴定工作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有些地区还存在着一些畏难思想,工作开展的不够得力。
根据建设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要求,现将加快实施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意见通知如下:一、提高职工素质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振兴行业的根本。
对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全面实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是建设部在行业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职能。
最近国务院针对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提出:“要加强队伍建设,搞好培训和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工程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
建设部针对重庆市綦江县垮桥事件的紧急通知中也再次提出:“对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质量管理和操作技能的水平。
对于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到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性和广泛开展岗位培训的深远意义,必须把持证上岗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增强紧迫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湘建设〔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21〕64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处理我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确保施工图审查结果公正性和权威性。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19〕239号)有关规定,现将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范围及原则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争议问题实行专家线上复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企业及专家统一使用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线上完成复查申请、专家遴选、技术裁定及结果上传等有关操作。
二、处理流程1.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审查意见一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复查。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在当个工作日对申请复查的争议问题进行审核,属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涉及结构、消防、人防安全等重要条文的应予以受理,否则应列明审核意见予以退回。
3.审核通过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争议问题的专业类别从系统内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对争议问题进行复查,并向抽取的专家发出短信邀请,专家应在30分钟内进行回复确认,专家弃权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确认的应进行补选,确保专家数量符合要求。
系统自动对有利害关系专家实行回避。
4.专家应在当个工作日采用“人脸识别”方式登录系统对争议问题进行复查,专家应根据国家、省标准规范作出维持或否决原审查意见的结论,并将复查意见上传至系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湘建建〔2020〕123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0〕12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清出机制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在本级权限内取得资质的企业,每年核查比例不低于在本级权限内取得资质企业总数的5%,核查内容为企业资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对省外入湘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质量检测机构实行基本信息动态核查,每年核查比例不低于省外入湘企业总数的5%,核查内容为省外入湘企业承揽业务、在湘基本信息等情况。
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承揽业务、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核查范围。
对不满足资质有关标准要求的省内企业,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报送基本信息弄虚作假、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外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严厉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除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类情形外,对其他存在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一人多证注册在不同单位等情形的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查实,视为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我省建筑行业第一批实施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种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我省建筑行业第一批实施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湘建人教[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我省建筑行业第一批实施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种的通知(湘建人教〔2006〕307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建工局,省建工集团、二十三冶、中建五局:为了适应建筑业劳务外拓和劳务企业资质申报要求,促进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规范性、科学化、经常化开展,经调查研究,现将建筑行业所涵盖工种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要求,明确劳务企业资质申报必须具备、实行建筑市场准入的13个工种,为湖南省建筑行业第一批实施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的工种(见附件)。
二、在建筑行业第一批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中,各市、州和建筑劳务基地县如要新增鉴定工种,请将拟新开工种鉴定的报告、最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本地鉴定实施计划、鉴定考试考核试题(应知、应会各叁套)报省备案后,按要求自行组织鉴定。
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相关工种的考评员培训。
三、架子工、焊接工等特殊工种,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可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办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我省将按国家职业大典要求与建设行业实际,逐步完善建设行业工种目录并予以公布。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九月五日附件:湖南省建筑行业第一批工种目录木工(含木模型工)砌筑工抹灰工石制作工油漆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焊接工水暖电安装工钣金工架线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普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人教[2007]302号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普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普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人教〔2007〕30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我厅《关于进一步搞好我省建设行业农民工引导性培训的通知》(湘建办〔2006〕69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建设行业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普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证对象普工培训按照《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引导性培训计划与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实施。
每完成培训大纲相应单元,由培训单位用小条章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全年度培训记录”栏中盖章(如完成第一单元“建筑施工知识”培训后,即用“建筑施工知识”小条章在“安全年度培训记录”第一栏盖章),完成全部培训内容的农民工,经县、市鉴定站或鉴定站委托的培训单位考核合格,可颁发《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普工)。
二、发证程序普工证书颁发程序与职业技能岗位证书颁发程序一致。
县、市鉴定站将有关信息报省建设厅后,按照省建设厅统一编号及下发的证书模板打印证书,打印位置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普工鉴定记录”一栏。
普工证书由县或县级以上鉴定站验印,印章为2002年省建设厅统一刻制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站印章。
初、中级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发放权限不变,由市级以上鉴定站验印。
为加大持证上岗工作力度,自2007年9月起,《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不再打印工作单位。
三、发证要求各市州根据本地区培训计划提前领取拟培训人员证书,第一批次培训的数据报省建设厅,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领取第二批次拟培训人员证书,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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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湘建人教[2006]9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3.27
【实施日期】2006.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建人教〔2006〕9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建工局,各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县、长沙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精神,为做好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工作,使掌握一定技能的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尽快取得相应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实现岗位资格就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管理模式
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分类指导、扶优扶强、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要求,充分
发挥劳务经济发达地区、建筑业大县的影响力和拉动力,对一批鉴定工作力度较大的县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扩大管理权限,并对其实行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调动积极因素,加快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步伐。
今年,对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县及长沙县实行“绿色通道”,由其负责本区域初、中级工的鉴定工作。
二、改进培训与鉴定方法
一是改革培训方法。
要充分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
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力,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农民工培训学校,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开展培训。
要针对不同的对象,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结合实际分类培训。
对施工队长、班组长等骨干人员,可进行深造提高培训,充分发挥其在培训与鉴定中的“传帮带”作用;对熟练的一线操作人员,可开展强化培训,尽快使其实现岗位资格就位;对确需培训才能上岗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