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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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点、难点和考点
专题一、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法是民主事实上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上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表现统治阶级意志。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二)、早期主要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产生
1.英国宪法的产生。
形式上的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在内容上,英国宪法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陆续颁发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所构成。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宪法的产生。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它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三)、我国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
略
(四)、宪法的分类
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2、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四、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在政治上;在经济上;在文化社会生活上。
(二)、限制和规范作用
首先,宪法对国家权力具体限制、规范作用,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宪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
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它不仅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
宪法的评价作用具有广泛性、集中性、最高性,这是由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特点决定的。
宪法的宣传作用在于它对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五、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
但一国或一国的不同历史时期采取哪些宪法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
1、成文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宪法的结构
宪法的总体结构而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1、序言
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等。
2、正文
基本内容大致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
(3),国旗、国徽和首都;
3、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除了具有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同的特征外,还有两大特点: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因此,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六、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一)、根本性: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二)、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三)、原则性: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四)、纲领性: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五)、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具有稳定性。
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
七、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亦称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其性质和特征。
(二)宪法关系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
但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则是公民与国家。
1、公民
2、国家。
3、其他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和利益集团等等。
4、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三)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八、宪法与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一)、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宪法的生命。
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必须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3、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4、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5、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专题二、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因而通过宪法来确认统治阶级关系只是近代以来的事情。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3、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2、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是指一国经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和政策的总称。
1、全民所有制经济
2、集体所有制经济
3、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4、“三资”企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专题三、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体概述
1、政体的概念和种类。
政体指的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政体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即君主制和共和制;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
2、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政体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国体则是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
因此,政体与国体之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政体从属于国体;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1、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关键。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适合中国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二、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代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二)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选举的组织。
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区,将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区直接投票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一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单位,代表候选人由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二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单位,则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4、投票选举。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5、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国家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2、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最主要并起决定作用的则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其他因素的影响作用都须通过统治阶级意志的认可而得以发挥出来。
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则是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其他因素中最主要的两种。
(二)、我国是单一的社会主义国家
1、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历史原因。
国家统一的局面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2)民族原因。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而应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2)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3、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的文字。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征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三)、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2、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
特别行政区政府依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并对立法会负责。
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
4、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检察院。
(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其地位仅低于宪法,但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又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凡属殖民统治性质或者带有殖民主义色彩、有损我国主权的法律,都应废止或者修改。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只要制定的法律符合基本法中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在特别行政区生效适用。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专题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公民和国籍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自然的人。
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取得国籍通常有两种方式:即出生国籍;继有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
一般说来,“公民”与“国民”的涵义相同。
但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间的区别。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要的不可少的权利。
法律特征。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四)、公民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权利。
在阶级社会里,人权总具有一定阶级性;各国的人权实践总要受到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
(五)、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包括: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禁止差别对待。
(二).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其中监督权的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三)、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四)、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类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1、人身自由。
非经法定程序公民不受逮捕、拘禁、搜查。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权;
3、劳动者休息权;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文化权利和自由。
(六)、特定主体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专题五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5、精简和效率原则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
代表以间接方式选出。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
3、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3),解释法律。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举行会议、做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1、常设性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
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5年。
2、临时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成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代表的人民性
他们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
2、代表的权利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
(2),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4),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6),有“言论免责”权。
(7),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8),其他权利。
3、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3),保守国家秘密。
(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属于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
国家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1、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二:一是政治方面的条件,即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龄方面的条件,即他们必须年满45周岁。
2、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在我国,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