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和儿童视力检查技术操作规范

合集下载

儿童视力筛查技能操作

儿童视力筛查技能操作

儿童视力筛查技能操作包括以下步骤:
1.查对医嘱:洗手戴口罩,备用物、查对、解释、评估病人解释。

2.洗手戴口罩:洗手后戴口罩。

3.准备物品:准备相关的检查设备,如视力表、验光仪等。

4.环境准备:确保检查环境安静、明亮,检查设备摆放合理。

5.解释检查目的和过程:向儿童和家长解释检查的目的和过程,以获得他们的配合和理解。

6.进行检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视力检查,包括裸眼视力检查和矫正视力检查等。

7.记录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相关的医疗记录或表格中。

8.给出建议或进行干预:根据检查结果,给出相应的建议或进行必要的干预,如配镜或手术治疗等。

9.整理用物:清理并消毒检查设备,整理用物。

10.洗手脱口罩:洗手并脱下口罩。

在进行儿童视力筛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检查前要确保设备准备齐全,环境适宜。

2.检查时要保持耐心和温和的态度,以获得儿童的信任和配合。

3.检查后要根据检查结果给出相应的建议或进行必要的干预。

4.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5.如果遇到异常情况或疑似疾病,应及时向专业医生咨询或就诊。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0~6岁儿童。

三、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容和方法。

1.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0到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视觉发育起着重要的作用。

儿童的眼睛和视力保健至关重要,因为其影响着他们的学习、发展和生活品质。

为了确保0到6岁儿童的眼睛和视力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照顾,制定了一系列的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以指导儿童的视觉健康保护措施。

1. 早期眼睛和视力保健从婴幼儿时期开始,父母应该注重婴儿的眼睛和视力保健。

这包括定期带婴儿到眼科医生或医疗机构进行眼睛健康检查,以及遵循一些简单的规则来保护他们的视力。

比如,避免让婴儿长时间盯着电视屏幕,保持适当的看书距离以及提供均衡的营养,有助于婴儿的眼睛和视力健康发展。

2. 儿童视力筛查对于3岁及以上的儿童,定期进行视力筛查是必不可少的。

视力筛查可以及早发现视力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筛查的频率应根据医生的建议决定,以确保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视觉问题。

3. 户外活动与眼睛健康户外活动对儿童眼睛和视力的发展非常重要。

阳光中的自然光有益于儿童的视觉健康,因此,应鼓励儿童进行适度的户外活动。

另外,长时间的近距离用眼,如长时间盯着电子设备屏幕,容易导致儿童近视的发展。

因此,适当控制用眼时间和距离,进行视觉休息是保护儿童视力的一种有效方式。

4. 营养均衡与眼睛健康良好的营养对于儿童眼睛健康至关重要。

一些富含维生素A、C和E的食物,如胡萝卜、橙子和绿叶蔬菜,有助于维持眼睛健康。

此外,饮食中的omega-3脂肪酸,如鱼类和亚麻籽油,也对视力有益。

5. 视力矫正和眼镜使用如果儿童被诊断出有视力问题,及时采取视力矫正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这可能包括佩戴正确的眼镜或隐形眼镜,以纠正屈光不正等问题。

父母应该确保孩子正确使用并定期更换眼镜,以确保他们的视力得到最佳的矫正效果。

6. 眼部卫生和安全儿童应该养成良好的眼部卫生习惯,这包括经常洗手,避免用手揉搓眼睛,并保持眼部周围的清洁。

此外,儿童参加各种活动时,如体育运动和户外游戏,应佩戴适当的眼部保护用具,如护目镜或太阳镜,以避免眼睛受伤。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详细了解了小儿视力的特点,并结合小儿视力的生理发育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规范。

该规范主要包括儿童眼保健宣教、视力筛查、常见眼病的诊断和治疗、眼保健指导等方面内容。

一、儿童眼保健宣教为提高儿童视力保健意识,规定视力保健宣教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培训方式。

宣教内容包括儿童视力保健的重要性、正确使用电子产品、合理用眼、保护眼部健康的方法等。

宣教方式可以采用宣传手册、演讲、互动游戏等形式,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接受。

二、视力筛查规定视力筛查的目标是对0~6岁儿童的视力进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和早期治疗,及时纠正视力问题。

视力筛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筛查对象为年龄在儿童为0~6岁的幼儿。

2.筛查工具可以选择简易的、易操作的视力筛查工具,如E卡等。

3.筛查环境应保证充足的自然光照和相对安静的环境。

4.筛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和登记,便于跟踪和诊断。

5.对于筛查有问题的儿童,应及时转诊至相关专科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三、常见眼病的诊断和治疗针对0~6岁儿童常见的眼病,规定了诊断和治疗的标准和方法。

常见的眼病包括弱视、斜视、屈光不正、结膜炎等。

规定了儿童眼科专家根据病情,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视力检查、眼部外观、眼底、眼球运动等检查,以确定诊断。

在治疗方面,根据病情,制定了药物治疗、光学矫正、手术治疗等方案。

四、眼保健指导为了帮助家长正确进行儿童视力保健,规定了相关指导方法和内容。

指导内容包括合理用眼、定期进行户外活动、正确使用电子产品、保持眼部卫生、避免不良用眼习惯等方面,并给予相应的指导材料,如儿童眼镜选购指南、用眼卫生注意事项等。

以上是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的基本内容。

通过制定这一规范,可以提高儿童眼保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视力问题,保障儿童的视力健康。

0–6岁儿童眼保健操作流程

0–6岁儿童眼保健操作流程

0–6岁儿童眼保健操作流程0-6 岁儿童眼保健操作流程1. 检查前准备检查前让孩子洗净双手或使用洗手液。

准备好所需设备,包括验光仪、检眼镜、眼底镜和遮光板。

营造一个舒适、轻松的检查环境。

2. 病史采集询问父母或监护人关于孩子的病史,包括出生史、发育史、眼部疾病史、家族遗传史和任何相关症状。

记录当前视力问题、眼睛疼痛或不适、眼部分泌物和双眼视野异常。

3. 视力检查对于 3 岁及以下的儿童,使用卡片或图案测试视力。

对于 4 岁及以上的儿童,使用视力表测试视力。

4. 外部检查检查眼睑、睫毛、结膜、角膜、虹膜和瞳孔的结构和外观。

寻找任何红肿、分泌物、错位或异常肿块。

5. 眼位检查遮住一只眼睛,观察另一只眼睛是否与遮住的眼睛朝向相同方向。

如果眼睛不一致,可能存在斜视。

6. 验光检查使用验光仪测量孩子的眼睛屈光度。

根据屈光度,确定是否需要眼镜或其他矫正措施。

7. 眼底检查使用检眼镜或眼底镜放大并检查眼底。

观察视网膜、视神经和黄斑的健康状况。

8. 其他检查根据需要,可能进行其他检查,例如裂隙灯检查或泪膜检查。

9. 诊断和治疗计划根据检查结果,眼科医生将做出诊断并制定治疗计划。

治疗计划可能包括眼镜、眼药水、手术或其他治疗方法。

10. 预后和随访眼科医生将讨论孩子的预后和随访计划。

定期随访对于监测孩子的视力发育和整体眼部健康至关重要。

强调要点:定期眼保健对于确保儿童眼睛健康至关重要。

检查应由合格的眼科医生进行,以准确诊断和及时治疗任何眼部问题。

父母或监护人应向眼科医生提供孩子的完整病史。

眼保健操作流程包括视力检查、外部检查、眼位检查、验光检查、眼底检查和必要时的其他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眼科医生将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和随访建议。

定期随访对于监测孩子的眼睛健康和确保最佳视力发育至关重要。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先天性青光眼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 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宥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 外凸。
血管瘤
(5)出生难产、器械劣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 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 变筛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 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幵有连续吸氧(高浓 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宧族史或怀疑有不眼病有关的 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规网膜母细 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二)检查内宨和方法。 1.内宨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 及以上儿童增加规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不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规 力评估: 满月访规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 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 离规力和注规能力; 6月龄婴儿进行规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 验), 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劢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规力障碍和眼 位异常。
(三)眼及规力保健指导。 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 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规物、眼球震颤、 丌能追规、规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 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 规力评估。
2.注意用眼卫生 (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乢、写 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乢、游 戏。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ppt课件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ppt课件

精选PPT课件
19
三、内容与方法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 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 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 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精选PPT课件
20
三、内容与方法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 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的移动。正 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 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3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 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 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精选PPT课件
4
三、内容与方法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 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 位异常。
精选PPT课件
16
三、内容与方法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 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 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 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精选PPT课件
精选PPT课件
40
五、工作要求
(二)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 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眼病筛查和视觉行为评估应当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进行, 检查设备为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直径5cm左右的 红球、遮眼板。视力检查设备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 力表灯箱。
(四)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2)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2)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

新生儿视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视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视力筛查技术规范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新生儿视力筛查技术,以确保对新生儿视力进行准确、及时的筛查。

视力筛查是保障婴幼儿视力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步骤。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从事新生儿视力筛查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相关专业人员。

技术要求1. 筛查设备:使用具有准确可靠的新生儿视力筛查功能的设备,确保设备在有效期内并接受定期维护和校准。

2. 筛查时间:新生儿视力筛查应在出生后的第1个月内进行,以尽早发现视力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 筛查环境:筛查应在安静、明亮并具备良好光照条件的环境下进行,以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

4. 筛查方法:采用适合新生儿的合适筛查方法,如使用视力格子或其他专用设备进行观察和记录。

5. 筛查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负责进行新生儿视力筛查,确保操作准确、细致和仔细。

6. 筛查结果:将筛查结果准确记录,并根据结果及时向家属进行解释和指导。

7. 筛查记录:对每位接受视力筛查的新生儿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个人信息、筛查方法和结果等,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注意事项1. 筛查过程中需与新生儿保持良好的交流和互动,使其感到安全和舒适。

2. 筛查设备应遵循使用说明,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3. 筛查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卫生规范和消毒要求,以确保筛查过程的安全性。

4. 在筛查结果异常或怀疑存在视力问题时,应及时转诊给眼科专家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5. 定期评估和更新新生儿视力筛查技术规范,以保持与最新研究和技术的同步。

结论本文档所述的新生儿视力筛查技术规范旨在确保对新生儿视力进行准确、及时的筛查。

在实施新生儿视力筛查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以保障婴幼儿视力健康的发展。

视力筛查技术操作规范

视力筛查技术操作规范

视力筛查技术操作规范一、筛查对象本市范围内7岁以下儿童含流动人口.二、筛查内容3岁以内儿童主要进行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3岁以上儿童主要进行儿童视力、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三、筛查机构基本条件一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儿童视力筛查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环境安静.二开展视力筛查的机构至少配备2名经培训合格的儿童保健医师.三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机构须配备以下筛查设备:1、视力筛查仪屈光筛查设备:主要用于7岁以下儿童屈光异常的筛查.2、国际标准视力表灯:主要用于4岁以上儿童视力异常的筛查.3、眼位检查设备:遮眼板、聚光手电筒或其它眼位检查设备.四、筛查要求一筛查方式在儿童保健门诊进行筛查,或采用携带筛查仪器到儿童相对集中的医疗机构或幼托机构进行儿童视力筛查.二筛查时间儿童在3岁以前筛查1次,3岁至7岁以内每年筛查1次.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年龄在3岁以内者在6个月内进行复筛,年龄在3岁以上者在3个月内进行复筛.三筛查流程1、知情同意.筛查前向儿童家长告之儿童视力筛查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征得儿童家长的同意.2、筛查操作.具体筛查操作方法按每种仪器的使用方法和要求进行.3、结果登记.对每位接受筛查儿童的双眼筛查结果做好登记,签署筛查人员姓名,并将筛查情况在儿童系统管理登记本上作简要记录.4、结果告知.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告知监护人筛查结果的方式,同时对筛查结果异常儿童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四追访与转诊1、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儿童,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筛查机构进行复筛.2、对复筛仍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告知监护人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并作记录.3、不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筛查机构,要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相对固定的转诊协作关系.4、确诊机构须及时将患儿确诊与治疗情况反馈给筛查机构,由筛查机构完成追访工作.五筛查覆盖率7岁以下儿童视力筛查率城市达70%以上、农村达60%以上.五、组织管理1、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儿童视力筛查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儿童视力筛查的管理,制订市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儿童视力筛查工作.2、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负责全省儿童视力筛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儿童视力筛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以及筛查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3、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机构必须提供规范服务,制定筛查、追访、转诊、统计汇总及上报等工作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完成指令性工作任务.4、儿童视力筛查工作实行信息逐级上报制度.。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儿童眼健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进一步细化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三、服务内容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主要由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示意图和服务项目见附件1和2。

(一)健康教育。

面向社会公众和儿童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科学知识,提高视力不良防控意识,提升科学知识知晓率,引导家庭积极主动接受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二)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

1.新生儿期(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常规眼保健服务和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服务由助产机构负责。

在此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下服务。

(1)检查眼外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