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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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为在经营管理中获得乙方法律帮助,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向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的专业法律服务,包括法律设计、法律规范、法律控制、法律救济诸方面;结合甲方具体情况,其工作职责和范围为:
(1)法律设计:在甲方经营管理的决策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A法律策划: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利弊比较,确定某经营项目、行为的法律框架、形式;
B合法性审查:对甲方拟实施的经营项目、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保障甲方经营目的可合法实现;
C法律风险评估:当甲方拟实施的经营项目、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时,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风险概率、相应法律后果、风险防范对策、风险补救措施;
(2)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设计内容,对甲方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包括:
D企业结构规范:依据法律规定对甲方组织形式(产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分支机构等)进行规范;
E规章制度规范:依据法律规定对甲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F经营行为规范:依据法律规定对甲方的常规合同、操作方式进行规范;
(3)法律控制:在甲方经营管理的实施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G法律监测:根据法律设计内容,对实施过程中的经营项目、行为进行监测;
H法律纠正:对偏离法律设计内容的行为、事实进行纠正、补救;
(4)法律救济:在法律纠纷(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其它违法行为)出现时,依据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消除(法律顾问的工作在司法解决程序中限于其准备阶段),包括:协商解决(与相关当事人就纠纷进行协商、谈判);司法解决(诉讼、仲裁);行政解决(听证、复议);
第三条:乙方的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乙方的法律顾问工作职责,通过以下工作方式实现:
(1)提供法律意见书、专门报告、方案、咨询意见;
(2)审查、修改、草拟法律文件(合同等);
(3)应甲方要求,参加决策会议;
(4)应甲方要求,参加谈判、协商;
(5)应甲方要求,参加纠纷调处;
(6)与甲方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讲座和培训;
第四条:以上法律服务包括:
(1)甲方及全资附属企业、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2)甲方参股企业中有关甲方投资权益的事宜;
第五条:在本合同之外另行收费的工作:
(1)代理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诉讼、仲裁活动;
(2)其他需律师以特别的资格、独立身份进行、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专项法律事务;如出具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律意见书、企业并购和重组、产权界定及交易业务、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等。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日期。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约定时间,通知乙方律师到甲方住所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甲方也可到本所律师办公处洽商有关事宜。
甲方应为乙方律师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包括:与目标事项相关的全面、真实的材料、信息;公司相关人员的配合与协助;
第七条:乙方所派律师如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乙方律师在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中遵守以下敬业承诺:
(1)勤勉尽责,始终以专业精神认真负责地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2)忠于职守,始终以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为自己的最高行为准则;
(3)及时服务,保证在客户需要的任何时候都能及时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对甲方的服务要求,在正常工作日内一般在24小时内予以回应(包括咨询意见、方案、合同审查结果的提供,但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的除外)。
(4)保守秘密,对履行职责时接触到的工作机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明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为履行工作职责之目的,根据该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必须适当披露的除外)。
第九条: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双方同意甲方付给乙方法律顾问年费人民币元(大写:元),•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付。
乙方律师的顾问工作自甲方缴付法律顾问费之日起开始。
第十条:甲方需要乙方律师到成都市五城区以外出差履职时,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其标准应不低于甲方主要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若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仍应将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向乙方交清。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