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必要性——以协商性司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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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作者:吴杰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09期摘要: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起,量刑建议制度的开展已有时日。

在试点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发现了一些不足。

因此,应在立法层面上和实际操作中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词:量刑建议问题完善措施2008年11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总方案。

200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指明了检察改革的方向。

这两个文件中都提到了量刑规范化的改革问题,成为当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广泛试点的政策依据。

笔者以各地试行量刑建议的经验和不足为依据,提出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对策。

一、我国检察机关试行量刑建议的初步成效1.更有力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通过量刑建议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从严处理的具体意见,是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途径。

2.增加了刑罚裁量的透明度量刑建议给审判活动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使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都有机会参与量刑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当因素影响量刑。

3.转变了审判监督的模式量刑建议改变了以往通过审查判决、裁定来进行量刑监督的事后监督模式,通过提出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形成制约,将事后监督变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加大了监督力度。

2007至2008年,四川省通过对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分析处置,依法提出33件抗诉。

[1]4.增强了办案效果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从而有更多机会行使陈述权、辩解权,对不利于自己的控诉施加影响。

被告人更了解结果产生的过程和影响判决结果的因素,更容易从心理上认同接受裁判结果,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有关问题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有关问题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有关问题摘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肯定,且是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职权。

近年来,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若干城市的检察机关也展开了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果,并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

但是,量刑建议能否被广泛、深入地推行,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一定的顾虑,对量刑建议制度如何构建也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权的有效行使。

本文拟就推行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做具体分析,且对当前形势下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做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可行性必要性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于西方近代。

在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判例法和成文法没有量刑建议制度的明确规定,其量刑建议制度是随着科刑前的调查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而逐步产生的。

反观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也没有对量刑建议的程序作具体规定,但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已作出各种有益的尝试。

笔者在这样的背景下,全面分析中国是否具有设立量刑建议权制度的基础,并从多个角度提出中国构建量刑建议权制度的相关方案以及建议,以期实现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的合理化、科学化。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又称为求刑权,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或免予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

量刑建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量刑建议应当是指公诉机关、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

而狭义的也是最受关注的则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

是指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

具体而言,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的建议。

检察院建议量刑重要吗

检察院建议量刑重要吗

检察院建议量刑重要吗检察院建议量刑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对于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检察院建议量刑有助于确保量刑的准确与合理。

作为法律职业人员,检察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对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进行科学评判,提出准确合理的量刑建议。

这有助于避免量刑过重或过轻的情况,保证刑法的统一适用,提高判决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检察院建议量刑有助于均衡社会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关系。

刑法旨在追求的是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保护个人权益的前提是不能破坏社会的整体利益。

而检察官建议量刑时会兼顾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和个人的痛苦程度,综合考量刑法的目的与原则,用衡量社会利益与个人权益的黄金尺度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使刑罚真正起到惩罚与教育两方面的作用。

第三,检察院建议量刑有助于统一刑事判决尺度。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不同法官可能对同一犯罪行为量刑存在一定的差异。

而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建议量刑能够起到“量刑参考”的作用,帮助法官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避免出现司法裁量的过大差异,从而提高判决质量和司法效率。

最后,检察院建议量刑有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

量刑是一个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公正和道德底线的问题,对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来说至关重要。

检察院建议量刑能够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减少对刑事判决的质疑和猜测,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检察院建议量刑对于确保量刑准确与合理、均衡社会利益与个人权益、统一刑事判决尺度以及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检察官的专业建议,才能保证量刑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性,从而为社会提供公正的司法环境。

论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

论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

论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作者:吕萱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6期摘要随着庭审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量刑建议制度源于西方近代,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均有设立,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量刑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我国具有广泛的适用前景。

关键词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检察机关被告人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63-01一、量刑建议制度的核心——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最初源于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一般是指检察官或其官员在法官对被告人作出量刑裁判之前,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记录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依法就所适用的刑罚种类、量刑幅度及执行方法向法官提供的参考性意见。

①“量刑建议”存在于美国量刑程序的判决前调查程序中,判决前调查报告包括对被告人现行罪行与犯罪记录的描述与风险评估,还包括可适用的刑罚的信息资料, ②其中,第三部分即为“量刑建议”的实质内容。

然而,这份报告的报告主体大多为缓刑执行部,而报告内容则是源自检察官、缓刑官与陪审团等。

因此在美国,检察官、缓刑官均有量刑建议权。

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中,虽然量刑建议在法条中鲜有出现,但检察官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却是“传统上比较普遍的做法”。

由于检察官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任务与角色,检察官甚至是量刑建议权的唯一主体。

二、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必要组成部分不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量刑建议权都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公诉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暂且不论由谁行使量刑建议权,在每个刑事诉讼的量刑前都必须经过综合考量方可确定具体的刑罚程度。

而量刑建议作为一个提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适用的法律的阶段,是应当被重视并仔细考量的。

在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公诉权一般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权、决定不起诉权、提起公诉权、支持公诉权和抗诉权。

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摘要]目前,量刑建议制度的有关探索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良好的反馈,实施量刑建议制度已是大势所趋,潮流所指,量刑建议制度应当借检察改革之洪流被明正言顺地推上司法舞台。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程序;规范化案例对比一:许霆案件法院第一次审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在发回重审后,法院又以同一事实改判其5年有期徒刑。

而云南省的何鹏因ATM机失控,查询未果输入取款100元的指令,ATM机如数出款,何鹏连续取出4300元人民币,后又在其他7台ATM机连续取款215次,共取42.97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案例对比二:上海市一名妇女不堪忍受吸毒丈夫的殴打,在与丈夫的搏斗中用尖刀将其丈夫刺死,被判决有期徒刑14年;另一起杀夫案发生在内蒙古包头市,一名妇女冲着对其施暴的丈夫连捅几刀,致使其当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例对比三: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厦门海关副关长接培勇因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其受贿17.6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朱小华,法院认定其受贿405.9万元,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这两个案件的被告人受贿数额相差23倍,量刑却是相同的。

以上三个案例的犯罪事实基本相同而量刑存在如此大的差别,这种量刑轻重不一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以至于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以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及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1]量刑是否公正是衡量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量刑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不同时期法院对性质基本相同而事实基本一致的案件出现了量刑上的较大落差或者不均衡,这种量刑不一的情形不仅导致了部分案件量刑不公正、不平衡,还易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所以当前如何在刑事程序上确保量刑公正,已成为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摘要]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量刑建议权应属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范畴,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在司法实践中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浅析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提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实现方式及改革实现方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法理依据;必要性;实现方式;改革方向一、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但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其法理依据。

其表现为:(一)符合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那么检察机关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就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

(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诉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第22条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

05
量刑建议பைடு நூலகம்度的发展趋势 及展望
量刑建议制度的发展趋势
更加重视量刑建议的精细化
随着量刑建议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将更加注重对量刑情节的深入分析和精确把握, 以提出更为合理、精细的量刑建议。
逐步扩大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
目前,量刑建议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但未来可能会逐步扩大到民事、行政案件等领域, 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
通过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 办案能力,进而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水平。
强化监督与约束机制
未来可能会建立健全对量刑建议的监督与约束机制,防 止出现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的情况,确保量刑建议的公 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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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 也是司法实践中实现刑罚目的和发挥刑罚功能的重要手段。
量刑建议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起源于上世纪中叶,是司法改革 的重要成果之一。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法学理论的发展 ,量刑建议制度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
在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和探 索。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制 度也逐渐得到重视和应用。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已经逐渐被接受并付诸实践,成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 环。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
当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涵盖了案件受理、 调查、审查、提出建议等各个环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问题
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可参考性有待 提高。
量刑建议的实施效果受到地域和经 济水平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差异。

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探析

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探析

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探析【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量刑程序纳入到庭审当中,虽然此规定并没有明确肯定量刑建议制度,但是它仍旧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步。

长期以来,我国庭审的核心在于定罪而非量刑,量刑作为法官独享的权力,其行使的不公开化导致一些案件的量刑不公,使判决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由于我国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应当从增强其可操作性入手,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其保障和配套机制,来促进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制度一、量刑建议的内涵我国目前对量刑建议没有明确的定义,学者对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力,也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利。

但是,多数学者赞同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力,是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等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其处以某种刑罚的权力。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对被告的量刑种类和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建议。

如果把起诉书比作检察机关的“定罪申请书”的话,那么量刑建议则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求刑建议书”[1]。

二、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发展状况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进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

在试行的过程中,公诉人在宣读公诉意见的同时提出量刑建议,与被告及其辩护人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

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检察院陆续进行量刑建议的试行工作,取得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制约,公诉权得以完善、辩护权得以拓展、司法效率得以提高”的成效。

在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改革项目之一。

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展量刑建议的试行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开展量行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对量刑建议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规定,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将全面开展量刑建议。

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诉讼合意为视角

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诉讼合意为视角

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诉讼合意为视角一、概述认罪认罚案件,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通过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和接受刑罚,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过程中,如何确保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同时,也能获得有效的法律辩护,防止因信息不对称或压力过大而导致的非自愿认罪,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效辩护,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仅关乎个体的公正待遇,更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被告人在面临指控时,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法律风险,有效的辩护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作出明智的选择。

诉讼合意,作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核心要素,是指控方与被告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共识和合意。

它既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和接受刑罚的基础,也是保障有效辩护的关键。

通过诉讼合意的构建,可以确保被告人在充分了解案情和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同时获得充分的法律辩护和保障。

本文将从诉讼合意的视角出发,探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问题。

通过对现有理论和实践的梳理和分析,旨在揭示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和保障机制,为完善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概念界定和背景介绍。

认罪认罚案件,作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创新制度,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被告人悔罪自新、减轻司法负担以及保障人权,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宽容性和人性化。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显得尤为重要。

这是因为,尽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合法权益仍需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法定辩护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他们不仅要协助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确保其自愿性,还要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审查,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浅析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浅析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作者:丁灿辉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1年第9期丁灿辉(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00)摘要:近些年随着刑事诉讼改革的深入,司法公正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案不同判”成为近年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

如何实现量刑的公正化、透明化、可抗辩化,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理论界,都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全国各地积极推行量刑建议权试点工作,通过引入量刑问题上的请求与抗辩规则,增加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期待在不久的将来通过真正的立法加以确认。

关键词:公诉权;量刑建议权;运行规则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1)18-0136-02一、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和法理基础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意见的活动。

从本质上讲,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求刑权,通过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建议,以便辩方律师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和合议庭裁判时有相对具体的量刑参考,从而使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裁判处于相对公开、透明的环境。

这是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同时又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题中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体现。

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具有应然的法理基础。

首先,从检察机关自身权属的角度来看,公诉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提起公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公诉活动的核心内容。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

因此,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

其次,从刑罚权力构架的层面看,一般来说,立法机关行使制刑权(即立法权)、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即定罪权和量刑权)、监狱等其它执行机关则行使行刑权,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机关的量刑权是在不同轨道运行的两种权力,不但并不冲突,且两者之间相互衔接,共同构成完整的量刑权能。

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思考

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思考
关 键词 : 察 机 关 ; 刑 建 议权 ; 考 检 量 思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的法律监督机关 , 对刑事诉讼活动实 制度设计 , 且在现行程序框架下行使起来又很难。 目 的量刑监督只有 前 行司法监督 ,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刑事诉讼活动能否依照法律规定严格 抗诉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个案监督方式 ,但其在 实践中也存在方式单 时间滞后 、 标准难以把握等弊端。量刑建议本身具有无形监督功能 , 进行 , 不仅关系到能否及时有效打击犯罪 、 保护无辜者 , 而且关系到维护 但这只是一种心理上 的制约 , 并不能产生任 司法公 正、 国家 民主与法制建设水准和人权保护 的整体形象 , 因此必须 而且将监督置于量刑之前 , 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活动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在诉讼活动中, 检察机 何法律上的。从监督上讲 , 两种方式各有利 弊, 因此 , 要想充分发挥量刑 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司法权的延伸和发展 , 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的 建议权的监督 功能, 还必须要探索其他监督方式作为补充 , 从而构建起 实质就是司法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 , 对 较为完善 的关于对量刑工作的监督机制。 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司法监督主要应开展好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 、 侦查活 3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 动、 法院审判、 刑罚执行活动 等几个诉讼 环节的监督。在法院审判环节 31 提高检察官业务水平, . 增强公诉队伍素质。 中, 检察机关代表 国家追诉犯罪——行使公诉权, 也就是司法请求 权 , 包 检察机关积极行使量刑建议权 , 就要求公诉人员不能仅停 留在过去 括了定罪建议权和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不是量刑权 , 它是公诉权 的 的粗线条式的办案水平 和作风上 , 而应把握全案事实 、 证据及 相关情节 , 部分 , 也称为检察机关的求刑权 , 是指在刑事诉讼 中, 检察机关就被告 作 出准确的分析和认定 , 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 出准确定性 , 而 人应适用的刑罚 , 包括刑种 、 刑期 、 罚金数额 、 执行方式等方 面向审判机 且要拿出对其依法适用有关法条 、 刑种 、 刑期的适 当意见 。因此 , 公诉人 关提出具体 的要求 , 与此相对应的权力称之为量刑建议权或求刑权 。 员必须不断提高 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方能胜任工作 。提高作为 1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 窗口的公诉部 门的整体素质和水 平, 促进全体检察官业务水平 1 完善公诉职权 的需要。 . 1 的提高和素质的增强。 长期 以来 , 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 , 只注重行使定罪建议权 , 对于 3 统一量刑建议制度。 . 2 量刑问题则完全付诸审判机关 。 因主要在于人 民法院作为我 国的法定 原 第一 , 在思想上 , 与法院加强统一。在很多基层法 院中, 较普遍地存 审判机关 , 具有唯一的定罪量刑权 , 任何人未经人 民法 院判处 , 不得确认 在法官对公诉人提 出的量刑建议置之不理 的现象。为此 , 量刑建议应跳 为有罪 , 也不得对其量刑( 或减刑 ) 。因此 ,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 时, 出检察 机关的范围 , 由法 院 、 检察院双方共 同确认 , 定统 一的操作规 制 往往消极 、 被动行使求刑 权 , 而菲积极 、 主动行使求刑权 , 际上没有全 范 , 确 检察 院 、 院 的权 利 、 务 。 思 想 统 一 到 “ 实 明 法 义 把 司法公 正 ” , 上 而不 要 面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 职权 。而实际上 , 国刑法在量刑体制上采用 的 纠 缠 于诉 权 与审 判 权之 争 。 我 是相对不确定刑 , 法定刑有较大的灵活性 , 多种刑种并存 , 同一刑种法定 第二 , 检察机关要建立统一 的量刑配套制度 。由于在没有相关配套 刑幅度太 大, 使得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过大 , 缺少足够的约束和制约 ,司 制度约束和制约的情况下 , “ 公诉人为提出量刑建议所付出的劳动并不一 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因而, 检察机关必须 积极行使求刑权 , 进一步 定被法官肯定和社会承认 , 由此很容易产生诸如“ 在公诉时提出量刑建 完善公诉职权 , 以有效制约滥用司法 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议是 自讨苦吃” 的想法 , 而建立统一的量刑建议制度,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 1 保障量刑结果公正性 的需要。 . 2 变事后监督 为事前监督 , 改变 了以往 面对面的碰撞, 节省 了司法资源, 有 在实践 中,检察机关 的起诉书往往 限于追求给被告人定罪之意; 对 利 于 司 法公 正 。 犯罪的指控及定性和处理较为原则和粗象 , 仅仅指控被告人犯罪行 为所 33 确定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 。 _ 触犯 的罪名 , 应当适用 的法律条 款 , 最多是在公诉 词中涉及到有 关“ 从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 没有专 门的量刑程序 。 实践中, 提出量刑建议 轻、 从重或减 轻刑事责任 ” 的量 刑建议 , 但却 没有涉及到具体 的量刑幅 的 形 式 主要 有两 种 , 一种 是 在 起 诉 书 中表 明量 刑 意 见 , 一 种 是 在 法 庭 另 度。而法院的审判根据“ 不告不理” 的诉讼原则 , 审判范 围必须受到起诉 辩论时公诉人以公诉意见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笔者认 为, 这两种提出 书指控范围的约束 , 不能超出起诉书之外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 因此 , 既然 量刑建议的形式应 当分情况行使。对指控的事实简单 、 清楚 , 且为轻罪, 起诉书中没有具体的量刑建议 , 法官就依职权单方面进行量刑。长期 下 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且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 , 在起诉书中可以明 去, 容易导致审判难以中立 , 量刑结果 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 确的提出量刑建议。 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 , 不应在起诉书表 明量刑意见。 2 检察机关行驶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困难 因为如果庭审时案件事实 、 节发生变化 , 情 起诉 书中的量 刑意见可能不 21 缺乏 与法院共同的量刑参照标准 。 . 当, 需要改变原量刑建议 。 这样势必会破坏起诉书的确定性和严肃性。 此 开展量刑建议 与法 官量刑 均必须遵循一 个共同的量刑参与标准与 种情 况 下 , 以在 公 诉意 见 中提 出量 刑建 议 。 可 规则, 具有了规则才能充分开展监督 。而在我国刑事 司法制度 中并没有 3 规 范 量 刑建 议 适 用 的 案件 范 围 。 . 4 相关规定 , 也是当前法官 自由裁量权扩张的主要原 因。公诉机关当庭 发 根据刑 事诉讼法对审理案件的划分 , 主要有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和 表量 刑 建 议 的 案 件 , 些 无 争 议 的 案 件 被 法 院采 纳 , 有 些 未 被 法 院采 简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普通程序审理 的案件程序上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有 但 纳, 在这里面存在着公诉方对量刑问题研究不够 、 最后法院裁判 比较公 笔者认为, 将简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和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确定为量 平 的情况 , 但也有不少确属法院量刑不适 当的情况 。由于公诉人提 出量 刑建议适用 的案件范围是 比较适 当的。 刑建议在某些方面完全是依 靠公诉 人 自己对某类案件的量刑规律进行 是普通程序审理 的一审案件 , 绝大部分刑期跨度较大, 伸缩性大, 总结 , 然后依据有 限的经验并结合 自己对“ 公正” 的把握来提出的 , 也属 容 易 出现 量 刑 不 公 、 刑 不 当 。 量 于“ 自由裁量性质 ”根本 无法 对抗法 院的 自由裁量权 , , 当然就根本无法 二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虽然案情 简单 、 量刑跨 度较小 , 量刑的标 实现个案量刑监督 的价值取 向。 准较具体明确 , 但现阶段法院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弹性较大 , 因此也有必 22 没有建立其完善的量刑监督机制。 . 要提 出量刑建议 。二审案件是上诉和抗诉案件 , 是对一 审判决不服或认 检 察 机 关 发 表 量 刑 建 议 使 得 控 、 双方 参 与法 院 量 刑 , 且 从理 论 为确有错误 , 辩 而 争议较大 , 需要二审法院审理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 审理 的 上讲 , 这并不需要法院的支持 , 但从机制构建要求来讲 , 却必须要有参与 案件。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 , 检察机关已在一 审程序或抗诉意见 中提 者各方 的支持配合 , 特别是要 得到法院这一量刑主体的支持 , 否则将严 出, 技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摘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确有必要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我国目前的量刑建议试点工作为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提供了一定的实践基础,而在试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又为确立量刑建议权增添了难度。

要在我国真正确立和落实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还需建立诸多配套制度并提升相关人员的司法理念。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司法价值;检察机关;落实措施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2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国外刑事诉讼中具有比较普遍的影响力,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若干城市也开展了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对此又有不同的认识,致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全面和顺利开展。

在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并充分确保实现该项权力对于实现量刑公正与透明具有积极意义。

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亦称求刑权或量刑请求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同时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请求意见的一种权力。

即公诉人在量刑裁判以前的诉讼环节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刑事政策等基础上,依法就适用刑罚包括刑期、刑种等,代表检察院提出建议,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的一种权力[1]。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本质上属于公诉权。

公诉权依据权力内容可分为程序适用权、定罪请求权、量刑请求权等权能。

所以,量刑建议权和定罪请求权一样,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下位权能,都属于司法请求权[2]。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许多积极意义:(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检察机关控诉职责的全面、充分履行。

办案人员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就必须全面审查案件,对定罪量刑的所有问题都必须一一审查,而由于目前开展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不明确,这实际上为检察机关不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了推脱的借口。

论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论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论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与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量刑建议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

然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一些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

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缺乏量刑标准,对同一种犯罪的量刑建议差异较大;有些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于轻微,导致犯罪分子得到了不应有的宽容;有些检察机关则建议过重,影响了犯罪分子的社会复原。

因此,加强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规范与完善,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应当制定一套完整的量刑标准和量刑建议指引。

该标准应统一制定,对各类犯罪实施单位和个人适用,制定应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收集各地犯罪分子的案例,及时核查和更新犯罪分子的信息。

这些标准和数据库的制定和维护,需要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其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情节,并尊重法官的独立裁量权。

尤其是在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审判中,检察机关更应该客观、公正地评估被告人的情况,不应该对法官的量刑裁量施加压力。

最后,需要对量刑建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

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动态评估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监督和评价。

同时,建立犯罪分子社会复原评价机制,跟踪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并基于评价结果,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

下面,列举三个案例,说明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尚需加强的地方:案例一:2020年,山东省济南市有一起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的案件,检察机关建议被告人刘某以“千分之二十五的罚金”为刑罚。

然而,该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为“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20万元”。

检方和法院对于该案的量刑标准存在明显差异。

案例二:2021年,广西省北海市检察院在对一起盗窃案的量刑建议中,将罪犯的自首情况作为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导致该案中的两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了缓刑和轻刑。

论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性

论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性
为 控 方 的检 察 官 理所 当然 地拥 有 对 量 刑
关键 词 : 量刑 建议 ; 察机 关 ; 理 性 检 合
【 中图分类号 : 2 . D96 4 3 【 文献标识码 : A
五是量刑建议写入起诉书 ,还有一
提出建议 的权力 , 在司法实践中 , 多数 个不良后果 ,就是 如果法院 的定性或壁 大
量刑建议权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 10条 判。量刑必须建立在正确 定性的基础上 , 诉人在庭审时具体提出量刑建 议及其理 6
规定 :经审判长许可 , “ 公诉人 、 当事人和 即确 定罪名之后才能进行 。而检察院 的 由 ,必然也使辩护人发表 自己的量刑意 辩护人 、诉讼代 理人 可以对证据和案件 起诉书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告 ,根本 见 ,从 而使法官考虑如何客观公正地量 情况发表意见 并且可 以相 互辩论 ……” , 涉及不到最后定性 ,无论从主体还是从 刑 。同时 , 在司法实践中减少被告人 的不 此条规 定是否包 括“ 量刑建议 , 在理解 时间上都过于 超前 , 这样 的“ 量刑建议 ” 适当的上诉与申诉。 如近年来 , 山东省东
美 国检察官 积极地行使 了这一裁 量权 , 刑比起诉书量刑建议重 ,会给被告人一 并有加强的趋势 。大陆法系国家的定罪 个审判不公 的错觉 ,不利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告人的服
【 文章编号 : 0_46(00 418 1 911I 1) _0 2 O r2 o 【 收稿 日 21— 8 1 期:00 0~ 5

只是一种请求权 , 这与诉权 的本质相 通 ,
是 量 刑建 议 限制 了法 院 的裁 量 是公诉权 的内在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言 :
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均未规定检察机 关有量刑建议权。在法庭庭审中 , 控辩双 权。依据无罪推定原则 , 未经人民法院判 “ 公诉权 实际上是 刑罚 的请 求权 , 审判权 方只就被 告人 的行为是 否构成犯 罪 , 是 决 , 不能确 定被告人有罪。对犯罪嫌疑人 是刑 罚 的裁 定权 和一 部 分刑 罚 的执行 罪行 成 立 与 否 尚未 确 定 之 前 , 应 权。” 不 法庭判决本来就应当在控辩双方对 否有从重 、 重或者从轻 、 加 减轻的情节进 来 讲 ,

浅析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律思考

浅析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律思考

浅析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律思考量刑建议权,也称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而且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建议的一种权力。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对于提高公诉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刑事案件量刑的公正性、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意义。

但目前,对量刑建议的改革还处于摸索阶段,尤其是我们基层检察院在具体行使量刑建议权时经常遇到一些问题。

为此,笔者就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求刑权的问题发表一点意见。

标签:量刑建议权;量刑幅度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依据从理论上看,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实际上,公诉权就是一种刑罚的请求权,审判权是刑罚的裁定权和一部分刑罚的执行权。

刑罚的请求权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定罪,另一方面是量刑。

所以,公诉机关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可以对量刑提出一个主张,是有理论依据的。

公诉人在庭审阶段发表的公诉意见,实际上是对起诉书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对起诉书中的求刑意见的具体化和明确化。

在过去,公诉意见过于注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强调从重、从轻,对具体量刑只是含糊地请求法庭依法认定有罪,满足于有罪判决,而不能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具体化、明确化。

随着庭审方式、公诉改革的深入,将起诉书中没有明确化、具体化的量刑请求予以明确、具体,是对公诉权的进一步完善。

从法律依据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关于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的规定,可以认为是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之一。

就刑事诉讼的目的而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定罪问题,也是为了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公诉人在履行这一职责时必然会涉及到具体量刑问题。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任务来看,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和公诉人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从法律监督职能看,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完善法律监督形式的重要途径。

协商性司法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制度构建

协商性司法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制度构建

决 刑 事争 端 的一 种 司 法模 式 , 重 当事 人 间 的合 尊 意是 其 突 出 特 征①。作 为 一 种 全 新 的 司法 潮 流 , 其 必 然会 对刑 事诉 讼制 度组 成部 分 的各个 方 面产 生 不 同程度 的影 响 。然 而 , 国理 论 界 目前 在 讨 我
收 稿 日期 :0 1O —7 2 1 一52
公 诉权 , 即刑 事追 诉权 , 是检察 机关 运用 公权 力对 违 反刑事 法律 构成 犯罪 的人诉 请 国家审 判机
“ 概念 ” 当这个 “ 概念 ” 发现 后 , 新 , 新 被 引起 了人们
的注 意 , 一些 地方 检察 机关 积极 进 行尝试 [ ; 5 刑事 诉讼 法学 界也 对 检察 机关 量刑 建议 制度 展 开 了广 泛而 热 烈 的讨 论 。与 此 同时 , 种 全 新 的 国 际性 一 的 司法潮 流— — 协商 性 司法 在 我 国也 悄 然 兴 起 。
罚 金数的意 提
见 的一 种公 诉 活动 。

检 察 机 关 量 刑 建议 的正 当性
( ) 一 量刑 建 议权是 公 诉权 的重 要 内容
作 为一 种理 论 术 语 , 察 机 关 量刑 建 议 源 自 检 于 西方 法学 理论 , 其在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理 论 中尚属
这 种 司 法潮 流 的 需要 。
关 键 词 : 察 机 关 ; 刑 建议 ; 商性 司 法 检 量 协 中 图 分 类 号 : 2 . D9 5 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3 9 (0 10— 6 90 10 —6 9 2 1 ) 60 6— 6
关 于检察 机 关 量 刑建 议 的概 念 , 多 学 者 可 众 谓 见 仁见 智 。纵 观 各 种 学术 观 点 , 分歧 的焦 点 主 要 在 于对 检察 机关 量刑 建议 的内容 的不 同主 张方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
吴杰
【期刊名称】《新农村(黑龙江)》
【年(卷),期】2010(000)009
【摘要】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起,量刑建议制度的开展已有时日.在试点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因此,应在立法层面上和实际操作中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总页数】2页(P168-169)
【作者】吴杰
【作者单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江西新余,3380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刍议
2.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
3.浅议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4.认罪认罚从宽下的量刑建议制度运行问题与对策——以Y省检察机关办案情况为样本
5.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运行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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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1年 7月 第2 4卷 第 4 期
云南 大学 学报法学 版
J u n l fYu n n U ie s y L w E i o o r a n a n v ri a d t n o t i
J l 2 1 uy,0 1
Vo. 4 No 4 12 .
文 章 编 号 :N 3—14 / 2 1 )4— 5—0 C5 13 D(0 1o 6 5
产 生 了重要 影响 , 与检 察机 关量 刑建议 有 着千 丝 万缕 的联 系。在协 商性 司 法背景 下检 察机 关量 刑 其
建议有其 内在必要性,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其参 与控辩协商的“ 筹码” 是协商性 司法公 正与效率的 , 重要 保 障 , 也是 检 察机 关维护 其公信 力的迫切 需要 。 关键 词 : 察机 关 ; 检 量刑 建议 ; 商性 司法 协
主体 间要 达成合 意 , 就需 要 合 作 与 对话 , 即意 味 着 也
就在 我 国学界 和实 务 界 对 检察 机 关 量 刑建 议表
现 出极大兴 趣 时 , 种全 新 的国际性 的 司法潮 流—— 一
协 商性 司法—— 在 我 国 也悄 然 兴 起 。作 为 一种 强有 力 的司法潮 流 , 必然 会 对刑事 诉讼 制度 组成部 分 的 其
检察 机关 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议 作 为 一 种理 论 术 语 源 自于 西
方 法学 理 论 , 在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理 论 中属 于 “ 概 其 新 念 ” 当这个 “ 概 念 ” 发 现 之后 , 些 地 方检 察机 , 新 被 一
兴 起
协商 性司法 , 系指 诉讼 主体 间通过 平等 而理性 的
检察 机关 量刑 建议 , 一般 系指检 察机 关在 刑事诉 讼 活动 中 , 根据 被告 人 的犯 罪 事 实 、 质 、 节 、 观 性 情 主
来 加 以阐述 , 调检察 机关 量刑 建议所 具有 的程 序意 强 义 和实体 意义 。 于检 察机 关量 刑 建议 与 协 商性 司 ④鉴 法 的密切 联系 , 必要 将检 察机关 量 刑建议 置 于协商 有 性 司法 的大背景 下 , 其必 要性 以一个 全新 的视 角重 对
关甚 至象 当 年 哥伦 布发 现 “ 大 陆 ” 样 地 惊 喜 , 新 一 并 着 手积极 的尝 试 探 讨 。 ∞与此 同时 , 国刑 事 诉 讼 法 我
学 界也反 响激 烈 , 检察 机关量 刑建 议制 度展 开 了广 对
泛 而激烈 的讨论 。
对话 与合 作 , 充 分 考 虑 对 方 诉 求 的基 础 上 相 互 妥 在 协, 就刑事 案件 的有 关 程 序 、 体 等 问题 达 成 共识 , 实 以解 决刑 事争端 的 一 种 司法 模 式 。与 传 统刑 事 审 判 模式 相 比 , 协商性 司法 有 着 鲜 明 的特 点 。首 先 , 重视 诉讼 主体 间 的合 意是 协 商 性 司 法 最 突 出 的 特征 ; 其 次, 协商性 司法更 加尊 重 当事人 的程序 参 与权 。诉讼
较 典 型 的研 究如 冀 祥 德 : 设 置 量 刑 建议 权 要 体 现 控 辩 协 商 的 价 值 》 栽 北 大 法 律 信 息 网 hp:/rce cia wno cm A tl— e i ap A t 《 , t / at l.hnl if. o / rc D t l s? r - t i a ie a. i cl l D=34 5 e 24 .最 后 访 问时 间 :0 1年 4月 2 日。 21 0 ③ 如 朱孝清 : 论量刑建议 ) 载《中国法学10 0年第 3期 ; 《 , 21 冀祥德 : 量刑 建议权 的理 论基础与价值基础 》 栽《 台大学 学报》( 《 , 烟 哲社版)
各个 方面产 生不 同层 面 的 影 响 。然 而我 国理论 界 目
当事 人双 方必须要 平 等 而 富有 影 响 的参 与 到诉 讼程 序 之 中。因为真 正 的 协 商 应 该 是 “ 有 可 能 的 相关 所
者都 能够 作为 自由和平 等 的人 参 加 一 种合 作 的真 理 追求 过程 , 在这个 过程 中发 挥作用 的应 该 只是 更好论
前在 讨论检 察机 关量 刑建 议时 , 似乎普 遍 忽略 了作 为
重要 背景性 因 素存在 的协 商性 司 法 , 于检 察 机关 ②对 量刑 建议 的必要 性 主要 还 是 从传 统 诉 讼 原 理 的 视角
据 的强制 力量 ” ④最 后 , 商 性 司法 将 现 实 的、 ; 协 伦理 的、 道德 的因素置 于 法 律裁 判 之 中 , 利 于 实现 个 案 有
法 学 论 坛
论 检察 机关 量 刑 建 议 的必 要 性
— —
以协 商 性 司 法 为 视 角
张 青

要 : 察 机 关量刑 建议 改革 不是 在孤 立 的环境 中展 开 的 , 检 其必然 以外在 的社 会 背景及 其 它相
关制度 为给 定的 前提 。协商性 司法作 为一种 全新 的 国际化 的 司法潮 流 , 对我 国刑 事 司法 的 方方 面面
新 加 以考 察 。

恶 性 以及 社会 危害程 度 等 因素 , 向主审法 院就 被告人
即将被科 处 的刑罚 , 括 刑 种 、 期 、 金 数 额 、 包 刑 罚 执行 方 式等 , 出概 括 的 或 者 具 体 的 意 见 的 一 种 公 诉 提
活动 。

量刑 建 议 改 革 的 时代 背 景 : 商 性 司 法 的 协
作者简介 : 张青 , 南大学法 学院博士研 究生( 南 昆明, 5 0 1 。 云 云 6 09 ) ① 参见李和仁 : 量刑建议 : 索中的理论与 实践— — 量刑建议 制度研 讨会综述> 栽( 民检察1 0 1 《 摸 , 人 20 年第 1 期 。 1 ② 将协商性 司法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二者结合起来的研 究, 目前收集到的资料 来看 , 量非常有限, 从 数 内容上也主要 是简单介绍性的。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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