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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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0.1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17条规定及实施规则中第6.1.1条的规定,建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2 评定中心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建立、添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使用信息等过程实施有效管理,并应向社会发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等质量信息,有关要求应符合《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GA 846)的规定。

10.3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实施,应使用能够真实体现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身份的标志、标识,供社会用户和监督部门在生产、销售及使用环节现场查询。

10.4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登记的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2)等级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3)消防产品直接供应使用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建立、添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4)消防产品首先供应销售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的2个工作日内,建立消防产品生产信息并上传至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产品到大销售单位的2个工作日内,添加产品流向信息并上传至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产品到达最终用户2个工作日内,添加产品使用信息并上传至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10.5 评定中心在受理认证范围的扩大、变更等委托时,应该查生产者、生产企业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不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

10.6 评定中心在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时,应核查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应按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证书做出处理。

10.7 使用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见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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