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货物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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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货物收据的内容和填制
1.发货人:同提单发货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合同的卖方。
2.收货人:同提单收货人(包括背书)。
通常为“空白抬头”(Toorder),押汇银行指示抬头(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收货人指示抬头(To order of 收货人)或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等。
收货人可能是开证人或合同的买方。
3.货至目的地被通知人:通常填开证人或合同的买方。
4.运单号或车号:只填一个即可,通常填运单号。
5.装货日期:应同于或早于签发收据的日期。
6.启运地、目的地和经由地:启运地应为装车地,通常是受益人或卖方所在地。
目的地如是香港可打香港或九龙(Hong kong 或Kolwoon)货去澳门的打澳门(Macao),经由地去香港打深圳(Shenzhen 或Shumchun)去澳门打广州(Guangzhou)。
7.按承运货物收据一般格式,启运地和目的地下面的大方框内应填写唆头(Marks),件数(Package)、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goods)、毛重(Gross Weight 或G.w.)等内容。
唛头应与信用证或发票相符,货名应打总称,件数应有大小写。
大小写应一致。
有包装的货物应打毛重,无包装的货物应打净重,并加“Net Weight 或N.W.”,其他内容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应一律免填。
8.运费:此栏内通常印妥“Freighi Prepaid in”,后面应填启运地,表示运费已在启运地预付。
9. “押汇银行签认”:有些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是向我在港澳银行办理押汇的,故在货主向银行归还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银行。
在货主向银行办理信用提货手续时或过帐之后,银行在此栏内签字盖章确认,货主即可凭以提货。
10.接洽提货地点:应填香港中国旅行社。
11.收货人签认:收货人提货时或提货前应在此栏内签章并加日期表示货物已收妥,这样才能提货。
12.正本份数:通常为一份正本,或按信用证规定填制和签发。
13.承运人签章:加盖外运公司图章,无须签字。
14.签发日期:应在信用证装运期之前或当日。
15.编号:须填写由外运公司统一编排的编号。
承运货物收据背面是承运责任条款,主要包括:
(1)、内容不知悉条款;
(2)承运人免责条款;
(3)延期车租或费用条款;
(4)承运人赔偿条款;
(5)承运货物收据挂失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