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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6日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建立协调统一、分工明确、运转有序、处理及时、便捷高效、监管有力的热线接办机制,拓宽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服务热线由州人民政府设立,整合全州各类非紧急类政府服务专线,以为民、便民、利民、高效为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经济违法行为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实现群众诉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提高全州治理法治化、精准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服务热线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湘西自治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求助、建议、表扬、投诉和举报的与政务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是政府服务热线的承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受理范围第五条政府服务热线主要受理以下事项:(一)有关承办单位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理流程、执法程序、审批事项及范围等政务信息咨询。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2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湘西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城镇个人居住用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州政办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6日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州本级财政支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为州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安排的支出。
第三条财政支出遵循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与调整第四条部门支出预算草案由州财政部门组织,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和综合预算编制形式,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编制。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采用定员、定额的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并提供项目实施的政策依据。
支出预算草案由州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支出预算草案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州财政部门在州人大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接到州财政部门批复后,应及时将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批复到基层单位,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超过年初支出预算需增加支出的,由州财政部门结合州本级可支配的财力,编制支出调整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审定,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税费精诚共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税费精诚共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4•【字号】州政办函〔2023〕82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税费精诚共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税费精诚共治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4日湘西自治州税费精诚共治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决策部署,落实税收征管改革和税费精诚共治各项任务,推动形成税费共治新格局,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4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思想共识、力量共聚、政策共研、平台共搭、信息共享、数据共用、风险共管、财源共建、责任共担、机制共商”为目标,全面深化以数治税,通过建立健全共享机制、完善制度保障、加强部门协作、创新改革举措、强化数据应用等措施,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协助、信息协力”的税费精诚共治格局,为推进“三高四新”财源建设和湘西州打造“三区两地”、建设“五个湘西”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税费精诚共治需要全州各税费共治单位(以下统称共治单位)和税费共治关联单位(以下统称共治关联单位)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共治单位,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中所有参与税费精诚共治的单位;共治关联单位,是指在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中与税费共治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包括金融、保险、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新闻媒体、网站等公共服务单位,涉税涉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市和州直单位目标管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市和州直单位目标管理任务上半年实施进展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政办[2004]30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4.07.23【实施日期】2004.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市和州直单位目标管理任务上半年实施进展情况的通报(州政办[2004]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机关各单位:上半年,全州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管理任务进展顺利。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目标管理实事实施情况吉首市:常吉高速公路吉首段工程进展良好,没有发生人为阻工事件。
城市道路工程完成投资4785万元,为任务的60.9%。
人民南路复线建设工程完成工可,与国家开行签订了6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到位资金4500万元。
打叶复烤厂醇化库及一期科技项目完成投资2100万元,为任务的52.5%。
老爹公司100吨果王素项目完成征地。
金石集团超细锌粉项目因资金问题尚未启动。
教师花园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完成。
疾控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
新建沼气池433个。
泸溪县:常吉高速公路泸溪段没有发生人为阻工事件。
潭溪大桥完成投资220万元,完成与319国道连接线和部分桥墩、桥台工程建设。
白沙至四新公路改造和白沙至浦市路面硬化建设工程完成投资200万元。
城西道路建设一期工程完成投资1000万元。
22万伏输变电工程竣工投入使用。
金天公司4000吨铝粉生产线项目完成投资621万元。
疾控建设项目投入资金90万元,完成工程量80%。
传染病区建设开工。
县职中综合大楼完成三通一平。
新建沼气池952个。
凤凰县:凤大公路形象进度达21%。
凤凰二桥基本完成前期工作。
麻冲至落潮井公路建设完成65%的工程量。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州政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3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0日湘西自治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2016年,我州被确定为第四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发〔2016〕12号)、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医改办《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卫体改发〔2016〕1号)和《湘西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州政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范围(一)基本目标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到2016年底,全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全面推开。
到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明显改善,群众就医更加方便,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提高。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十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2]26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2.08.10【实施日期】2012.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的通知(州政办发[2012]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湘西自治州“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十二五”时期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
为实现我州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稳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湖南省“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湘西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州人口发展工作形势与现实压力我州是典型的“老、少、边、穷、库”地区,人口多,底子薄,耕地少,资源相对不足,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巨大的人口压力,州委、州人民政府在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着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开展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普及教育、消除贫困、完善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提高生殖健康水平紧密结合起来,运用经济、教育、法律、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使我州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特别是“十一五”时期,我州大力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核心,按照“扎实强基础,综合上水平”的整体工作思路,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强化基础工作、落实基本保障,着力推进“八大计生”工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十一五”期间,全州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年均人口出生率为13.86‰,比计划低1.14个千分点;自然增长率为7.24‰,比计划低1.76个千分点;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7左右。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1]30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5【实施日期】2011.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1〕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湘西自治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增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6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保安全、促发展”目标,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打非治违,狠抓隐患治理,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应急保障,严格安全准入,消除事故隐患,稳步实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城市工业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城市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任务目标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全覆盖的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责任体系,全州城区内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工业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突出安全隐患得到初步治理,城市工业灾害事故明显减少;到2013年底,基本健全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考核评价体系,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政策保障、评价评估、应急救援、源头管理等制度建设得到健全,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形成良好的监管机制;到2014年底,城市工业灾害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城市工业布局基本实现进入园区管理;到2015年底,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工业灾害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城市工业重大危险源得到全面监控,重大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治理,城市居民防灾抗灾意识明显增强,城市防灾能力明显提升,基本杜绝恶性城市工业灾害事故。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州政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为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不得改变集体“三资”性质,不得侵犯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县市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成立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本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业务。
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管理人员一名,人员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各村(社区)设报账员一名。
要制定相关岗位管理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州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土家医药苗医药的保护管理,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家医药苗医药是指土家族苗族独特的医学理论;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诊疗和保健养生技能、技法;土家医药苗医药单方、验方、秘方、偏方、常用方;土家医药苗医药独有的原材、原药以及饮片、制剂等的制作技术。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土家医药苗医药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辖区内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家医药苗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土家医药苗医药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州发(2011)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州发(2011)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州发〔2011〕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州直相关部门落实《实施意见》的职责分工,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分工(一)关于“州府吉首市城区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全州其他县城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以上,重点乡镇、中小河流重要河段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以上;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17.5亿m3以内,其中地下水开发总量控制在1.2亿m3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50%”的问题,由州水利局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关于“全面完成中小型病险水库和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防汛抗旱减灾能力显著提高”和“建设重点控制性枢纽水库;完成4个县市亚行贷款续建项目;完成19座小I型、150座小Ⅱ型病险水库,4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及骨干山塘治理任务;完成16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流域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沅水干流、酉水及武水治理项目建设任务”的问题,由州水利局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解决100万人以上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和“重点抓好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大力推进适度规模集中供水,带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全面建设,建立健全饮水工程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乡镇有自来水,村村有放心水”的问题,由州水利局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投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3]18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2日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监管和审计监督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六)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七)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促进规范管理和节支增效。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为:(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二)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四)各项合同、设计变更和索赔等的审核;(五)项目资金的支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审核和跟踪问效。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州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日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县市支出责任的事项,州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州政府提出申请,州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再报州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州政府批准。
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州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州政府审定第六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雪作⽂雪(1) 这是⼀⽀冬季的队伍,随着寒风,凛冽的袭卷⼤地,仅剩的⼏⽚落叶也被带⾛,秋天的脚步⾛了,冬天的脚步来了,像排好了队似的,四季转换。
⽽在这寒冷的季节,⾃然也少不了冬的使者-雪的到来。
当夜,缓缓临近之时,雪、也伴着那⽆边的静寂落下来了,随着彻⾻的寒冷,⼀⽚雪⽩。
风、悠然的吹着,雪伴着风翩翩起舞,漫天飞雪,似是要把这冰冷的⼤地覆盖的严严实实-的确,它也那么做了,犹如⼀块雪⽩的毯,铺盖在了这⽚⼤地上。
繁星闪烁,它们睁⼤了眼睛,欣赏着这美景,仿佛⽣怕这美景逃⾛了似的-它的确不回出现的太久。
因为,这只是昙花⼀现的美丽,雪花,它⽆私的献出了⾃⼰,将⾃⼰贡献在这天地间,它在夜空下翩翩起舞,在朝阳⾥凄凉消融,这是美的落幕,⽤⼀⽣来诉说,⽤⼀切来回顾,它纯洁、它善良、它执着;它悲哀、它⽆奈、它痛苦,绝美的背后,谁⼜知道付出了多少的代价,这夜空明明⽩⽩,这朝阳清清楚楚!雪花,⽆悔的飘落了,静静的,等待它的宿命-被炙热的阳光融化,消失……毕竟,它曾美丽过。
六年级:翟江岚雪作⽂(2) 雪轻飘飘的,飞飞扬扬,时⽽向上,时⽽向下,时⽽向左,时⽽向右,时⽽快,时⽽慢......你们知道吗?雪是有灵性的,它就是⼀个个,⼀枚枚,⼀⽚⽚美丽的⼩⽣命。
它们很憔悴,落到⼿上就化了,但它依旧活着,它变成晶莹的⽔,快乐的⽣活着。
它们穿着各⾃美丽的舞裙,摆出优美的舞姿。
它们的舞裙是什么样的?哦,有六边的,有四⾓的,有三尖的......哦!多么可爱,多么优雅呀!它被风吹着,被⾬打着,与伙伴们⼀同向前闯着。
如果它们能说话,⼀定会说:“伙伴们,加油,再忍⼀会,就好了!”‘唔呼,唔呼,唔呼!’⼤风吹着。
’哗啦,哗啦,哗啦‘⾬点打着。
它们多么勇敢呀!朋友们,请想想吧!如果你是⼀朵⼩⼩的雪花,禁得住风吹⾬打吗,即使禁得住,你有那样的毅⼒吗,你毫不畏惧吗?雪花经过了风和⾬的洗礼与磨练,变得更美丽动⼈了,更晶莹可爱了。
我回头瞅了瞅窗外,雪花还在不时地跳舞,它们往上升,⼜往下跌......你们看《七⼩天鹅》吗?哦,没错,那⼩巧玲珑的雪,亮晶晶的雪,银灰的雪,美的雪......是⽆数个舞者,⽆数个跳的舞的⼩天鹅,⽆数个欢笑着的孩⼦......它把我们的世界变得莹⽩,银灰,给⼤地添上⼀层新⾐,这是它送给我们的礼物,它的⼀点⼼意--银⽩的雪,亮晶晶的雪...... 六年级:夏嘉瞳雪作⽂(3) 雪,是从遥远的国度飞来的⽩⾊精灵?还是从天使翅膀上落下来的⽻⽑?是的,雪,像芦花;像棉絮;也像蒲公英那带绒⽑的种⼦。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州政办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处置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损害,州、县市、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州有关单位依法、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动态管理、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州内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第五条州人民政府是全州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州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为本级应急预案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研究、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州政办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21〕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实施美丽湘西建设工程,打造秀美宜居新农村,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建房体量风貌进行有效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节约用地、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集中的原则,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废弃地等进行建设,符合耕地、生态、历史文化等保护要求,体现湘西州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建房管理的主体责任,选派精干人员负责农村建房管理具体工作,创新农村建房管理机制,建立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监督服务、执法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建房审批、监督、执法。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州电子政务外网全覆盖和统一互联网出口工作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州电子政务外网全覆盖和统一互联网出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州政办明电〔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州电子政务外网全覆盖和统一互联网出口工作的通知州政办明电〔2020〕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州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实现电子政务外网统一性、完整性,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总体要求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慧湘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年-2021年)的通知》(州政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6月底,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建成横向连通各部门,纵向贯通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全覆盖网络体系,规范完善网络管理体制,为全州推进智慧湘西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二、主要任务(一)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外网全覆盖。
2020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电子政务外网全覆盖建设任务,实现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接入。
各县市电子政务外网主管部门要做好本级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分配和管理工作,加强网络运维与安全管理,确保网络可用性。
(二)分级实施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互联网出口。
2020年6月底前,按照《湘西自治州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出口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1),分级实施本级统一的互联网出口(本次只需要建设互联网访问区,有条件的县市也可以全部实施),为本级电子政务外网提供互联网服务。
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单独设置互联网出口;确需单独设置的,需经本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要求设置逻辑隔离设备。
三、管理职责分工(一)运行维护管理。
网络设备及线路按照“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确定维护责任。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12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通知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1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住建部等四部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及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着力打造一批具有湘西本土特色的传统村落。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重要意义我州作为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民族民俗文化浓郁,传统文化资源丰富,是民族文化遗产不可多得的“活化石”、“博物馆”。
目前,全州共有1953个行政村几千个自然村落。
其中,具有民族民俗文化特色等保护价值的村寨500余个,建立保护档案和信息采录的193个,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29个。
过来,受规划保护乏力、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传统村落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现象严重。
加快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有利于保护和传承湘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延续民族民俗风貌;有利于继承和彰显独特地域文化,提升和丰富文化旅游内涵;有利于推进精准脱贫,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2015年制定出台了《湘西自治州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州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湘西自治州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利保护和运用,鼓励发明创造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我州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力优势,促进全州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为湘西自治州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且专利证书上的登记地址为湘西州辖区内。
州外专利权人变更为州内的,不予资助。
第三条专利资助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申报、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州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和发放工作,并接受州本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资助种类(一)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的。
(二)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国内授权专利按时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权有效的。
(三)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在国外(地区)正式获得授权但未获得国家财政资助的。
第五条资助标准及使用范围(一)国内专利授权资助:获得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按照10000元/件、2000元/件、1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获得非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按照10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州少数民族高寒山区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办[2011]42号
【发布部门】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9
【实施日期】2011.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州少数民族
高寒山区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州办[2011]42号)
各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局以上单位:
为加快我州少数民族高寒山区脱贫解困步伐,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州少数民族高寒山区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叶红专州人民政府州长
副组长:胡章胜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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