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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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概念和区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规范,它们在法律层级、适用范围和制定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1. 法律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权力的最高表现。

法律通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法律对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重要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通常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法规对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的依据。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地方性法规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城市管理条例》、上海市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对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地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的依据。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适用于该部门所管理的特定领域。

部门规章通常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专业目录》等。

部门规章对特定领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是该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责时的依据。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1. 法律的制定程序法律的制定通常经历立法倡议、立法研究、立法审议和立法公布等程序。

中国法律知识大全

中国法律知识大全

中国法律知识大全第一篇:中国法律知识大全中国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使主权所制定的法律规范。

其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数个部分。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下中国法律知识大全:1.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工作制度等多个方面。

宪法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司法解释和经济合同都要遵守宪法。

2.行政法行政法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生活实行管理、指导、监督所使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

还有对个人或组织的行政处罚等。

行政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3.刑法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行为以及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教育措施。

刑法分类比较明显,分为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及公共秩序罪等。

刑法的执行要求审判程序合法合理,并兼顾被控方和控方的权益。

4.民法民法主要是规定民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以及保护等问题。

它主要包括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等多个方面。

在民事关系中,要遵循自愿、公正、平等两个原则。

5.经济法经济法主要是规定经济活动事项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寻租制度、产权制度、契约制度、特别贸易法以及商业法等。

经济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维护公正竞争、促进市场监管和保护经济活动的安全。

6.社会法社会法是规定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生活的法律规定。

它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婚姻法、家庭法等多个方面。

而现今社会法实施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发展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以上就是中国法律知识大全的介绍,每个方面都涉及了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生活中要更好地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法治理念。

第二篇:中国法律制度知识中国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立法、法律讯息查询、司法以及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

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

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
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因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法制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

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

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

包括立法、执法与守法三个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
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第1章法规概述

第1章法规概述

第1章法律法规概述1. 1我国测绘法律法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测绘管理提供了依据,为从事侧绘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

本节对测绘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性简要地概述,具体内容将在其他章节分别阐述。

1.1.1法律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现行测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

《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签署第“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测绘法》是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它是我国测绘工作的基本法律,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基本准则。

1. 1.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制定。

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法律,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目前,测绘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于1995年7月10日由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地图编制出版活动的行政法规,也是现行地图管理的主要依据。

该条例对地图内容表示的原则、编制地图的资质、出版地图的资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的审核及备案、地图著作权保护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于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第203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包括哪些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包括哪些

我国的⽴法权机关包括哪些⽴法机关是法律界的最⾼权⼒机构,⽴法机关主要是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出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为了使我国能够有法可依,⽴法机关的结构是较为复杂的,⽴法机关的权⼒⼤,责任也⼤。

那么我国的⽴法权机关包括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我国的⽴法权机关有哪些1、国家权⼒机关系统(⼈⼤和⼈⼤常委会)的:全国、省、⾃治区、直辖市、较⼤的市的⼈⼤及常委会,⾃治州、⾃治县的⼈⼤。

2、国家⾏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审计署、具有⾏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治区、直辖市和较⼤的市的⼈民政府。

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法权。

由此可见,凡是⽴法机关都有⽴法权,享有⽴法权的机关不⼀定都是⽴法机关。

《⽴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六⼗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政法规。

”第七⼗⼆条规定:“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性法规。

较⼤的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政法规和本省、⾃治区的地⽅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性法规,报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

本法所称较⼤的市是指省、⾃治区的⼈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

”第七⼗五条规定:“民族⾃治地⽅的⼈民代表⼤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化的特点,制定⾃治条例和单⾏条例。

⾃治区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

⾃治州、⾃治县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报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权限比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 解释法律;5 选举、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7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8 选举、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9 选举、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10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的形式和分类(图表记忆法)

法的形式和分类(图表记忆法)

法的形式和分类(图表记忆法)(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关注】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划分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标准
总结词
标准是对特定事项或产品作出规定的文 件,通常由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
VS
详细描述
标准通常涉及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 规定,旨在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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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效力层级与适用范围
法律
总结词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范围内适用
详细描述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适 用于全国范围。它是其他各类法律文件的制定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规
总结词
效力仅次于法律,适用于特定地区或领域
详细描述
法规是由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民族自治机关等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对特定对象 具有约束力。
规章
定义
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地方政 府制定的,用于规范特定行业或 领域的管理和运作的各种规范性
文件。
特点
规章具有行政约束力,是特定行 业或领域的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制定主体
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行政机关或地 方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 或其授权的机构制定,用 于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各种行为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 定义与概述 • 制定主体与程序 • 效力层级与适用范围 • 内容与形式
目录
Part
01
定义与概述
法律
定义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用于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
义务。
特点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是维护社会 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 任期 •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 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 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 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 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 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务 委员会的本职工作,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三,表决通过议案。 • 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 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 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 通过。 • 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 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四,公布法律、决议。 • 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发布命令 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 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 式公布。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 要领导人。 •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


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 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 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 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 书长的人选;

6.有“言论免责”权。 •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 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 律追究。

7.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 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 权利。
• 8.其他权利。 • 如参观、视察等。代表在参观 或者视察工作中发现问题,可以提 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必要时可以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推动服务业的法律规定(3篇)

推动服务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服务业的繁荣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还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

为了推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为服务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推动服务业的法律规定。

一、服务业法律法规概述1. 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服务业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层次:(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服务业发展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2. 法律法规内容我国服务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准入与退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

(2)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3)税收优惠: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服务业发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4)金融服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服务创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5)劳动保障: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二、推动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法律规定1. 市场准入与退出(1)放宽市场准入:降低服务业准入门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降低注册资本要求,简化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法相关知识点

立法法部分一、法律《立法法》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例1】根据现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A.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B.对合同法进行部分修改C.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D.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行政法规《立法法》第56条国务院根据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简述我国的法规体系

简述我国的法规体系

简述我国的法规体系我国的法规体系是指我国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体系。

我国的法规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级和种类的法律文件。

下面将逐个介绍这些内容。

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权力的机构和运作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法律主要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对全体公民和组织具有约束力。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法规文件,主要用于行政管理领域。

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等具有约束力。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文件。

地方性法规主要适合于地方行政区域内的事务。

5.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和适用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是补充法律或者解决法律适合方面问题的重要依据。

6. 司法规范性文件:司法规范性文件是法院为了指导审判活动,对法律适合和裁判工作所制定的文件。

这些文件是法院内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裁判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除了以上几种法规文件外,还有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我国的法规体系起到了辅助和补充的作用,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章等。

本文涉及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范性文件》;7. 《国家标准》;8. 《行业标准》;9. 《规章》等。

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法律:是由国家权威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中国拥有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旨在为社会秩序的维护、人民权益的保障以及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体系的概况、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实体进行介绍。

一、法律体系概述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构成,其中宪法为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二、法律层级关系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律层级关系清晰,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四个层次。

宪法为最高层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须与宪法相一致。

其次是法律,它们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具有约束力。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则为行政机关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章。

三、法律实体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它由全国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意志。

2. 国务院: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决议。

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负责制定行政法规。

3.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负责处理各类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中国法院系统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各级法院之间的审判权关系严格层级。

4.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四、法律特点1. 自上而下的层级关系:中国法律体系呈现明确的层级关系,宪法位居最高,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次递减。

2. 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中国法律以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特点,法律的修订和修改相对较少,为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多层次的法律实体:中国的法律实体包括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职权区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职权区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职权区分先给大家看两道题:1.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可以行使的职权是___A.修改宪法B.监督宪法的实施C.解释宪法D.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根据我国宪法,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是___A.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解释法律C.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任免副总理、国务委员D.决定全国总动员、局部总动员相信众多考生在看完这两道题之后内心都会狐疑不定,而且这两道题本身也是有难度的,很难通过排除法来直接剔除一些选项。

做对这两道题就需要考生对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职权的异同做到精确掌握。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机关,因此,它具有制定与修改基本法律的权限,此外还有修改宪法的权限(仅指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代理机关,它的权限会受到限制,比如它只能解释宪法,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解释法律。

另外,全国人大和常委会都可以监督宪法实施。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都有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不过二者又有区别,特别重大的只能由全国人大来决定,而紧急事项只能由常委会来决定。

比如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审议年度预算报告等只能由全国人大来行使。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对紧急事项有决定权,比如宣布全国总动员、局部总动员、紧急状态等。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都有人事任免权,全国人大可以通过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中央军委主席。

而常委会则只能根据总理提名来决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第一题答案选B,第二题答案选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异同是军转干考试法律部分的常考点,希望本文能够对广大考生起到释疑解惑的作用。

5.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政企分开(1)政企分开的主要内容:政府与企业社会职能的分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开。

条例与法律法规的区别是什么

条例与法律法规的区别是什么

条例与法律法规的区别是什么条例与法律法规的区别1、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条例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之一;3、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

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条例的基本概念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

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

当某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时,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高中政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高中政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高中政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金秋的风景怡人性情,九月的开学别样美丽。

快乐的伙伴相约一起,快乐的歌声心底唱响。

知识的花朵散发芬芳,幸福的课堂绽放光芒。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中政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广大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人民代表,由它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大部分职权。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国家立法权。

宪法、刑法、民法及一切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议并通过,才能生效。

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订地方性法规。

②决定权: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如: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十一五发展规划等。

③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的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1)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1)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上)一、概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四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它们在法律层级上存在一定差异,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分别对这些法规的法律地位进行解析与比较。

二、法律的法律地位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授权制定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范。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统治者,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立法程序,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环节。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执行和遵守法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如果存在与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一般是为了实施法律、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约束力。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相对于法律而言属于次一级,其制定需要依据法律进行,并且行政法规的内容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即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不能擅自对法律进行修改或超越法律的规定。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相对简化,一般是由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行作出,无需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授权订立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特点,一般适用于特定行政区域。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与行政法规相同,都属于法律的次一级。

其制定程序与行政法规类似,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自行订立,无需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其所属地区,不得越权影响其他地区的行政行为。

五、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部门规章主要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会计网校

中华会计网校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本题答案是选项B。

选项A“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不包括“常委会”;选项C“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选项D“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制定。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一章总论”的“法的形式”知识点。

该知识点与网校2010年考试中心开通的普通班模拟试题三多选第1题、竞赛试题四单选第2题的考点基本相同。

2.甲、乙发生合同纠纷,继而对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

甲提请丙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乙提请丁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关于确定该仲裁协议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应由丙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B.应由丁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C.应根据甲、乙提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先后来确定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或丁法院裁定D.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所以答案是B。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一章总论”的“仲裁”知识点。

该知识点与网校2010年考试中心开通的实验班模拟试题一单选第3题、模拟试题四单选第2题的考点基本相同。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罚金B.吊销许可证C.警告D.没收违法所得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和声誉罚(警告)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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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省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重要规范性文件各级党政机关、组织。

第一章测绘资质资格管理1、测绘资质管理。

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划分:测绘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各专业范围和子项:大地测量包括: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站、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海洋测绘包括:海域权属测绘、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水文观测。

海洋工程测量包括:扫海测量、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监理。

工程测量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绘、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监理。

不动产测绘包括: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界线测绘、监理。

测绘航空摄影包括:一般航摄、无人机航摄、倾斜航摄。

摄影测量与遥感包括:外业、内业、监理。

地图编制包括:地形图、教学地图、世界政区地图。

电子地图包括:三维地图、全国及地方政区图、其他专用图。

地理信息工程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库建设。

地面移动测量包括:软件开发、监理。

导航电子地图包括:导航电子地图。

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

测绘资质管理职责,测绘资质审查与证书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部门规定。

1、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全国测绘单位的资质;制定测绘资质具体管理办法;规定测绘资质证书式样;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查发证,并作出行政许可;指导全国的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对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全国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行政区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和初审;本行政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发证,并作出行政许可;对本行政区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3、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测绘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计划负责本行政区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可依规定受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工作。

(县级测绘主管部门只能授权受理丁级测绘单位申请)对本行政区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申请资质的条件: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4、欲生产、加工、利用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无违法犯罪情况并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设立保密机构和保密管理人员;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设置保密防护措施;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5、申请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聘任文件;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或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6)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初次申请的材料中的第2、3、5、6、7项;与要升级的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增项所需提交材料:不需要上述第二条,其他与升级材料相同。

6、测绘资质审批程序:审查和决定:审批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理由。

颁发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限制。

审批机关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应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申请文件;2)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3)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7、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年度报告公示: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情况;2)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情况;3)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情况;4)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测绘项目质量(用户认可或者通过质检机构检查验收)、诚信等级等情况。

测绘资质巡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的情况进行巡查。

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测绘资质信用管理制度: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承办单位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2)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3)承办单位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处理申请人可以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处理。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下列事项应当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信用信息查询程序;获得信用报告的方式;异议处理程序。

8、法律责任: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2倍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证书: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2)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4)无证从事测绘活动的(罚款和没收与前三条相同);5)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证书)。

测绘单位通报批评:1)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2)2年未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3)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资质依法注销:1)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2)测绘资质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3)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4)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5)测绘资质证书所载各专业范围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6)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

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2)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3)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4)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6)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1)有第4项之一且情节严重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3)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且经暂扣测绘资质证书6个月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9、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专业技术人员规定:1)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1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2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1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8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7年以上;获得测绘技师职业资格(但不得超过2人)。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

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标准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当达到要求。

起满5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

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类别甲级乙级丙级丁级相关专业比例大地测量甲级60人,5注,8高,17中,乙级25人,2注,2高,8中不得超过60%海洋测绘甲级60人,5注,8高,17中,乙级25人,2注,2高,8中,丙级8,3中,丁级4人,1中不得超过60%工程测量甲级60人,5注,8高,17中,乙级25人,2注,2高,8中,丙级8,3中,丁级4人,1中不得超过60%不动产测绘甲级60人,5注,8高,17中,乙级25人,2注,2高,8中,丙级8,3中,丁级4人,1中不得超过60%测绘航空摄影甲级30人,2注,4高,10中,乙级15人,1注,2高,5中不得超过60%航空摄影与遥感甲级60人,2注,8高,17中,乙级25人,1注,2高8中, 丙级8人,3中不得超过60%地图编制甲级甲级60人,2注,8高,17中,乙级25人,1注,2高,8中不得超过60%地理信息工程甲级60人,2注,8高,17中,乙级25人,1注,2高,8中,丙级8人,3中不得超过80%导航电子地图甲级100人,5注,10高,20中不得超过60%网络电子地图甲级20人,5中,乙级12人,2中无要求对测绘业绩的规定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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