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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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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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J404-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1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2月5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0Mpa;
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陈秋雄赵仲和刘松林徐伟亮谢育铮陈源何
远禄严茂森卢贵元张晶任增卫杨树生刘威垣周
延华张巍何健文李同光
目次
1总则 6 2土方工程 7
2.1一般规定 7
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7
2.3开槽 7
2.4回填与路面恢复 9
2.5警示带敷设 9
2.6管道路面标志设置 10 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11 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12 5埋地钢管敷设 13
5.1一般规定 13
5.2管道焊接 13
5.3法兰连接 14
5.4钢管敷设 14 6球墨铸铁管敷设 16
6.1一般规定 16
6.2管道连接 16
6.3球墨铸铁管敷设 16 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18
7.1一般规定 18
7.2聚乙烯管道敷设 18
7.3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19 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 20
8.1一般规定 20
8.2阀门的安装 20
8.3凝水缸的安装 20
8.4补偿器的安装 20
8.5绝缘法兰的安装 21 9管道穿(跨)越 22
9.1顶管施工 22
9.2水下敷设 22
9.3定向钻施工 23
9.4跨越施工 23 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24
10.1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24
10.2管道的防腐 24
10.3管道安装 24 11燃气场站 25
11.1一般规定 25
11.2储配站 25
11.3调压站 25
11.4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26 12试验与验收 27
12.1一般规定 27
12.2管道吹扫 27
12.3强度试验 28
12.4严密性试验 29
12.5工程竣工验收 29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 条文说明 3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否则不得使用。
1.0.7 在入库或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的管材,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