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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众所周知,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归属制度,主要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制和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自由化、离婚率上升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夫妻个人利益,还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实践的规范以及社会文明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推进妇女地位提高、性别平等的大背景下形成的。
早在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财产应该实行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
2003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扩大了夫妻财产的范畴,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就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离婚时,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都会被平分。
但是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一)婚前财产没有明确划分。
在我国婚姻家庭实践中,许多夫妻在婚前就拥有了一定的财产,如婚前收入、婚前房屋等,但是在离婚时,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婚前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归属成为了一大争议点。
(二)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影响较大。
夫妻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进行平分处理。
但是,这样做对于子女抚养的权益是有一定影响的,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资源来争夺共同财产,导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暂时被忽略。
(三)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歧义。
在具体的实践中,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起劳动所得、家庭开销等,占比可以根据贡献程度来划分;有人认为只有双方一起开办的工作、生意、房产等才算共同财产。
(四)完整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财产划分标准依旧存在许多的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同性婚姻、财产较大的夫妻等,如何平等、公正地分配财产仍然面临挑战。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所做出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夫妻财产制度也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基本原则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协商一致原则。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或解体时的合法权益。
夫妻应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达成协商一致,提高夫妻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促进夫妻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二、适用范围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财产增值所得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适用于所有结婚登记的夫妻,无论是一方出资购置的财产还是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都应该遵循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分割。
三、主要内容1.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充分沟通,共同商议财产的管理事宜,共同维护和增值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
在财产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家庭收入、支出的公开透明原则,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参与家庭财产的管理决策,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死亡或者其他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应当在分割过程中充分协商,达成协议。
如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四、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1. 存在的问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分割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一方权益受损。
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案件频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分割纠纷,增加了司法机构的负担。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于财产产生的所有权关系及其管理处理的法律制度。
我国自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以来,夫妻财产制度已经历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深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结合个案分析,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研究内容
1. 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演变
从《婚姻法》的颁布到现在,夫妻财产制度已经经历了多轮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较为详细地梳理这一历史过程,了解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2. 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
通过搜集相关文献,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
主要包括以下问题: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难度大、夫妻双方权益不均等。
3. 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实际问题。
主要包括婚前财产继承、婚姻期间财产管理、离婚后财产分配等问题。
4. 改进建议
针对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将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其中包括完善法律规定、优化司法解释、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
四、研究意义和价值
夫妻财产制度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目录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主要立法类型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1)(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 (1)(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立法类型 (2)(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3)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4)(一)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可操作性不强 (4)(二)对家事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不明确 (5)(三)我国有关分居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6)三、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7)(一)规范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可靠依据 (7)(二)对家事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制度有待完善 (8)(三)确立我国分居制度,确立分居状态下的非常夫妻财产制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提要】: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承担着繁衍人口,养老抚幼,组织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各种功能。
夫妻财产作为家庭实现社会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正常运转就需要法律来调整。
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探讨。
第一、概述什么是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第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主要包括: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可操作性不强,对家事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不明确,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问题不完善。
第三、本文在吸收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几点建议,希望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家事劳动分居制度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主要立法类型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夫妻财产制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
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如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则不适用该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发布时间: 05/09 15 时 点击次数 18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现行婚姻法)这次现行《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明确规定夫 妻之间可以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还规定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和 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这也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在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 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婚姻家庭直接涉及两个方面, 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又是婚姻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 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享有权益和承担 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 逐步加强,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 此笔者个人就对我国夫妻财产制浅薄认识,谈点个人看法和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指夫妻对其财产所享有权利。
应涉及到夫妻双方 各自的财产,共同的财产以及第三人利益。
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 第 18 条、第 19 条所涉及的内容,也是我们现行《婚姻法》中心 内容。
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夫妻婚前和婚后所有财产的归属、占有、 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夫妻婚姻解除时对 财产清算分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 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人身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影响 夫妻人身关系存续和终止。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的 财 产权的存在。
2、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 必 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成为夫妻。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内容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目录写作提纲 (3)正文 (4)一、我国夫妻制度的概述 (4)(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4)(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4)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 (4)(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5)(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5)(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5)三、我国夫妻制度的范围 (6)四、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个人见解 (8)(一)增加夫妻财产方面的通则性规定 (8)(二)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管理的规定 (8)(三)进一步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 (8)(四)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9)(五)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9)五、结束语 (9)参考文献 (10)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绪论: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所在。
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婚姻家庭制度面临的新课题。
本论:一、我国夫妻制度的概述(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特征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一)法定夫妻财产制(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三)夫妻约定财产制三、我国夫妻制度的范围四、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个人见解(一)增加夫妻财产方面的通则性规定(二)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管理的规定(三)进一步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四)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五)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结论: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从形式上构成了比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他们相辅相存,又互为补充。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财产,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有合法约定的就应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处理,在法定财产中,首先又应该确认夫妻特有财产,再确定夫妻共有财产,即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虑特定。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1. 引言1.1 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认可的财产关系规范。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统称。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财产权益,共同承担财产债务。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分别享有财产权益,分别承担个人债务。
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和财产保护,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夫妻财产制度也是我国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为夫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提升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和睦程度。
【2000字】1.2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意义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意义在于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经济权益,维护家庭财产安全,促进夫妻关系和谐。
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夫妻财产归属的原则和范围,使夫妻双方在家庭经济管理中更加稳定和有序。
夫妻财产制度还能有效防止夫妻一方恶意侵占财产,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家庭财产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夫妻财产制度还具有促进夫妻共同财产增值、维护家庭利益、保障子女权益等积极意义,对于实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意义重大,对于家庭和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意义。
2. 正文2.1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婚姻家庭的平等和互相支持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夫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体现了夫妻之间的互相支持和共同奋斗的精神,也有利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随着人们的权益和自主看法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作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富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务和债务纠纷在理想生活中日益增多。
因此夫妻财富制度的研讨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富权益的有效保证关系到社会的动摇和经济的开展。
一概述〔一〕夫妻财富制的的概念夫妻财富制度是规则夫妻财富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富和婚后财富的归属、管理、运用、收益、奖励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富的清算等,夫妻财富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
〔二〕夫妻财富制度的基本原那么1.男女对等原那么人格的对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对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那么。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每团体皆为权益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对等位置从事法律生活。
马克思主义以为,婚姻实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
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富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
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议了婚姻中的夫妻财富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应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富也应有对等的权益。
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财富归夫妻双方一切,夫妻有对等的运用、收益、奖励的权益,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对等的处置权。
夫妻财富法上的男女对等,是法律供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一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协力发明的财富享有对等的一切权和管理权。
②2.契约自在原那么契约自在原那么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那么,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在的依照自己的意思决议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益或为他人承当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团体不得合法干预。
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地道的夫妻财富关系。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
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
[关键词]: 夫妻财产权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特有财产制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
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
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
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稿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背景介绍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当前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保护不完善、财产分配不公平等问题,亟需进行制度完善,以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二、问题分析
1. 财产保护不完善
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财产保护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在婚姻解除或财产纠纷时,缺乏明确的财产分割规则,容易导致一方权益受损。
2. 财产分配不公平
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财产分配上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
在婚姻破裂时,财产的分割往往偏向一方,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
三、完善对策
1. 设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建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防止一方在婚姻破裂时受到不公平对待。
2. 完善财产分割规则
规范财产分割规则,确保在夫妻关系解除时,财产能够合理、公平地分割,避
免一方权益受损。
3. 强化财产保护措施
加强财产保护措施,规范夫妻财产的管理和继承,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安全。
四、结论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当务之急,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财产保护
和分配规则,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如此,才能推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朝着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以上是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简要分析和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
和重视,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着.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作有详细的规定.同时,各国由于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的影响,在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中又各不相同.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就当代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有着多种形式.对其从不同角度可作以下分类: 1、从各国夫妻财产的立法形式来划分,有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类型. 1法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具体说,即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各自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如日本采用分别财产制作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我国台湾地区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等. 2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的形式.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夫妻缔结财产契约,如英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与妆怒制.在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适用. 1统一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一体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财产制.即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财产制带有浓厚夫权主义色彩,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所采用,如1804年拿破仑法典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予以规定.现今瑞士民法将其附加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 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财产联合一起由夫管理.这种制度从夫妻别体主义出发,已开始注重妇女权益、讲究男女平等.瑞士民法典中称之为夫妻财产合并制,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采用其为法定财产制. 3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财产制度.依共有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如我国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列为约定财产制等. 4分别财产制,是夫妻独立财产制.即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该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将其财产以契约形式交另一方管理,也不排斥双方有共同财产.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少数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也有部分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 5妆怒制,是怒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等的法律制度.妆怒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妆怒制影响深远,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巴西、意大利等,曾经或仍在法律中规定妆怒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不同,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可作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分类. 1通常法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财产制即属此类,我国的婚姻法中就有此类法定财制的规定,见其第19条第1款规定. 2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该制度是对通常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1980年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且允许夫妻财产可自由约定,也就是说: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即依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出的规定,有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也是我国婚姻法学界对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1、共同财产制,在我国专指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该制度内容上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但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所以,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工角度及我国民族特色、传统观念;现行婚姻法仍以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基础.婚姻法修改时期,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有%的人同意上述规定. 2、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对专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制度.它排斥任何形式的夫妻共有,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制.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该由其本人管理、使用和收益;在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即作为个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它是我国2001年对婚姻法修改时新增设的一项夫妻财产制度. 3、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依照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只要约定合法,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是现代社会夫妻财产制度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力度,强调财产所有者独立的支配权.我国现行婚姻法扩大了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加强了约定财产制.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中得到的完善及其意义一新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日益提高,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日益丰富,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已不足以调适日益变化的夫妻财产关系.顺应时代的发展和客观的需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需完善.因此,2001年的新婚姻法在综合原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同时参考婚姻法修正案反馈的意见及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使其相关规定更具体全面且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形成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1、明确了共有财产范围,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在夫妻共有财产上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它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有简单化、平均化倾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日益丰富多样化,该规定的弊端也显现.即对共有财产范围规定的不明确,使之与个人财产的界限也不明确,进而忽视了夫妻一方的独立性,无法满足各自权益要求.而新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规定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有重大进步.它以列举式和概括性规定具体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且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属于共同财产的条件,即解决了其既得利益的规属问题.此项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使其作为我国法定财产制的主导地位不变. 2、明确界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完善了对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 我国1950年婚姻法均未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但在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中可推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且对婚后财产可约定为个人所有.此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专属个人专有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再次承认夫妻双方的某些财产为其特有财产.新婚姻法将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正式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该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且,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就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婚姻谋取不当利益.可见,新婚姻法满足了个人特殊经济生活要求,划定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夫妻财产权益纠纷;它对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了. 3、补充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得到的正式确立,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出台,原是为适应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人们对财产制的要求,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最终确保夫妻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财产,维护交易安全及第三人权益.但该法中的规定过于自由宽泛,使得法律适用不当、立法本意得不到保障.为此,新婚姻法趋利避害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单列一条进行专门具体规定,即第19条.在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为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约定的种类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部分特有;约定的效力及于夫妻双方,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还作了救济措施规定,即无约定或约定无效适用法定.这样一来,夫妻处理财产的自主权利得到尊重,交易安全和第三人权益也得到了维护,也防止了夫妻间订立不公平财产协议. 4、完善了离婚时夫妻各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新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考虑了我国目前农村的现实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即第39条第2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我国,农民大多数以土地为重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而在农村,离婚后的习俗是女方离家且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大多如此,赘婿例外.她在娘家没有土地耕种,前夫家有其地却种不得.长期以来,此处的妇女权益即为法律真空地带,无明确规定也就不受保护.新婚姻法此番作出了明文规定使人们有法可依,使夫妻离婚后各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新婚姻法增设的“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更把对夫妻一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延至了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上;且赋予了各方在离婚后维护各自财产权益的诉讼救济权利.即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论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行为叫做结婚.一般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能确定夫妻关系.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和封建思想陈规陋习的根深蒂固及改革开放后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介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事实婚姻.并且此种社会现象也从起初多见于农村到现在出现在城市中老年男女之中,并呈不断增长之趋势.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了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结婚要进行登记的观念也逐渐被人民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仍屡禁不止.2001年4月我国对婚姻法修正时,事实婚姻曾一度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直至现在,人们也没有停止对事实婚姻的思考和研究.笔者下面拟就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形成的原因及其效力等问题作一肤浅的评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事实婚姻的概念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呢目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意见不一,大概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对事实婚姻的定义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第二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第四种表述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常常把未履行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习惯上称为事实婚姻.笔者认为,事实婚姻是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也往往采用狭义上的解释.由事实婚姻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事实婚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双方的同居是完全自愿,且均无配偶又非禁婚亲属和染有禁婚疾病.这是追认此类两性结合具有婚姻效力所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仅内在地具有夫妻生活的一切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形式区分.4、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中,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5、形式欠缺性.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 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这也是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界线.二、事实婚姻的危害及形成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已长期存在,并且量大、面广.作为一种不容忽视、客观存在的婚姻形式,它给社会带来了许多危害:1、它使婚姻的成立摆脱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甚至重婚事实的发生,妨害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2、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事实婚姻的存在使被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从而贻害对方及子女的健康,降低了人口素质;3、影响了法律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带来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导致婚姻纠纷增多.目前我国这种“事实婚姻”状态并不鲜见,而且原因复杂.有处于边远山区不知登记或是由于登记不便或是嫌登记费用过高而未登记的农村青年,也有受到高等教育经济条件不错,但追求自由,不愿过多受束缚和承担责任的都市白领,而他们之中也不乏将婚姻看得神圣,需要在物质条件具备和生活适应后才登记的青年人.除此之外,老年人再婚时为避免财产纠纷和儿女反对等原因也选择了这种非婚同居的状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我国几千年来盛行的旧的婚姻仪式的影响.中国千百年来实行仪式结婚制度,而结婚问题是关系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的问题.仪式结婚的思想、观念和习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婚姻法规定要实行结婚登记制度,这对全体中国人来说,是婚姻问题上的革命.但是人们的观念和习惯是不能仅仅靠法律条文、行政命令就能够在短期内予以改变的.没有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没有不断地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结婚登记制度的优越性就难为人们普遍理解和自觉接受.其二,是结婚登记工作还存在种种缺陷,诸如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不完善,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登记工作和缺乏健全的制度,再加上有的地方实行土政策,以晚婚年龄取代法定年龄,不到晚婚年龄不予登记.人们本来在观念上就重结婚仪式而轻结婚登记,以结婚仪式而不以结婚登记为确立夫妻关系的标志,这从人们在进行登记后不立即同居生活,而必须在举行结婚仪式后才开始同居生活的心态中可以证明.所以人们对进行结婚登记并不理解其实质意义,只将其看作是履行一种法律手段,并认为既然结婚登记较麻烦,不方便,也干脆不登记了.其三,法制宣传教育不够经常、深入.人们法制观念淡薄,不了解法律的严肃性,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从而无视法律规定,自行举行结婚仪式.特别是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为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规避国家法律的审查与监督.其四,婚姻登记时搭车乱收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巧立名目,临时搭车乱收费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地区的婚姻登记项目高达30项至40项之多,致使群众不堪重负,从而采取规避方法不进行婚姻登记.正因为如此,新的婚姻法才要求婚姻登记时只能收取工本费9元,同时也取消了婚前检查的规定.三、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探讨事实婚姻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同居关系问题.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上的后果:一种是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而另一种则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因此在我国,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均为同居关系.所谓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此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而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目前,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原则上是不予保护的.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践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3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约束关系和分配规则的制度安排。
作为我国家庭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在促进婚姻稳定、维护夫妻双方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调研和分析,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必要性。
第1部分: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和婚姻期间产生的财产所作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它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以无论婚前或婚后所得的财产都归双方共同所有为基础的共同财产制度;二是以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分为两个部分,并分别属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制度。
第2部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基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这些法律文件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分割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3部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3.1 财产归属不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夫妻财产归属的问题常常引起矛盾和纠纷。
尤其是对于婚前财产的划分、婚后财产的增值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很多夫妻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出现争议。
3.2 财产分割不公平夫妻财产分割在实践中也常常面临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由于夫妻双方在经济能力、贡献等方面存在差异,如何进行合理的分配成为难题。
一些妻子在离婚后因经济独立能力不足而得到的财产比较少,容易处于弱势地位。
第4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改革的必要性4.1 适应现代家庭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多样化的趋势,传统的夫妻财产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家庭的需求。
现代夫妻对于财产归属、继承方式等有着更多的要求,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
4.2 维护妇女权益夫妻财产制度改革也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需要。
在传统的夫妻财产制度下,由于女性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她们往往得到的财产比较少,影响了她们的生活质量和权益保障。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调整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使用、管理、分割等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得进一步开放,由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引发的问题愈演愈烈。
本文首先简述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一步阐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因立法技术、时代局限等原因造成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及上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标签: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财产关系;夫妻关系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及婚姻关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力求家庭关系、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三者的平衡。
夫妻财产制从字面意思上可以看出,该主体必须为夫妻双方,具有排他性;客体为财产,而且该财产是具有一定的限制的,例如会有时间条件的限制,该财产必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等;而对于财产的来源也有所限制,例如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夫妻拥有平等处分权的财产仅包括五项。
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一直以法定财产制度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这也是由我国现如今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二、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之处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的发生以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个决定了夫妻财产制理应属于身份法范畴,但同时其又脱离不了财产法的性质[1]。
所以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其双重性,但往往立法者会有所忽略。
我国婚姻法中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知识产权包括很多种,它分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解释了这一点,但仅解释了知识产权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对于人身权利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若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归夫妻雙方所有,那将是对知识产权的两权一体的分割。
而且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规定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关系中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制度形式和特征。
本文将从三个阶段来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第一阶段:封建社会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夫妻财产制度主要以丈夫为中心。
丈夫在婚姻中拥有的财产权利缺乏严格的限制和约束,财产往往被认为是丈夫家族的财产。
妻子是没有财产权的,除非夫妻之间协商约定。
而且,在许多地区,女性的婚姻是由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决定的,因此,在丈夫家庭中的地位并不高。
第二阶段:民主革命时期在20世纪初,中国进入了民主革命时期,夫妻财产制度逐渐发生改变。
1919年《民法典》颁布,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这标志着夫妻财产制度的进步。
这个制度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在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婚姻财产,共同享受财产收益,共同承担债务。
另外,对于妇女财产权的问题,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1929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权据实承认、保护和继承她们所说服的财产,她们的夫妻或家庭成员不得侵犯。
法院应审查保障。
”这一法律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给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夫妻财产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转移和处理等问题。
同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问题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婚姻分割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离婚时应该将共同财产放在第一位划分,包括房屋、存款、车辆和其他财产。
而对于个人财产则不受影响,个人财产仍然归自己所有。
总结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从丈夫为中心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再到婚姻分割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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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
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
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
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
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
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每个人皆为权利义
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
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
种伦理关系。
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
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
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
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
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等,是
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
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
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
在夫
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
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
利内容等。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
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
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
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
契
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
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
影响到其他人。
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3.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所谓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即承认社会上、经济上弱者的存在,维护社会公平。
在夫妻财产制中贯彻保护
弱者利益原则,是符合目前世界有关立法趋势的,也是现实家庭生活的必然要求,如果法律不对弱者提
供保护,则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保护弱者利益也是实现实质平等的法律途径。
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可
以在法律上对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进行调整,强化弱者,弱化强者。
在夫妻关系中,由于性别、能力、社
会分工的差异,夫妻一方可能会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贯彻可以对其弱势进行法律
上的弥补,从而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
各国对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对相对弱势的一方或多或少地提供
了一定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离婚时对家庭贡献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对共同财产的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弱者。
家庭财产问题是很多纠纷的起因,在现行法律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夫妻
财产制基本原则必须明确化,以便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
同时,夫妻财产制基本原则的确定也将为
以后《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提供立法原则。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一)立法概况
1950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立法解释,家庭财
产包括下列三种:(1)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财产,
双方或一方在此期间所得的遗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立法解释还指出,
夫妻能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两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
1980年《婚姻法》在调整夫妻财产方面仅用一个条文,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为此最高
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
财产关系作了许多扩张性、具体性解释,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夫妻财产审判的实际需要。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技术上的不足,内容上的缺失以及与社会发展脱节的滞
后性,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
新的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制度修订的更加合理,新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
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新的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更多的意思自治的权利。
夫妻财产属于公民的私有
财产,维护的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利。
因此我国法律更深层次上赋予公民更大的意思自治的权利。
除了法
律规定的为夫妻双方共用的财产以外,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者婚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财产归一方
所有或者双方所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
了进一步的阐述。
(二)主要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从其产生形式来看,有法定
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又分为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
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
④
1.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双方在未以合同约定财产的归属及管理时,
适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夫妻结婚登记之
前各自取得的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和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
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具有以下特
征:①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非法同居、无效婚姻或通奸的男女
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②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财产,
违法财产不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夫妻关系终
止之时。
因此,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