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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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不同点相同点第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竞争性谈判。

12003年月1日)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年竞争性磋商2014(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日)。

11月29二、定义的异同相同不同点点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竞争性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判采购方式。

均有明文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规定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竞争性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不同点相同点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1、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服务;竞争性、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22谈判、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3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4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5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6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货物、7、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采购代理机采购人、商只有两家时,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区别大家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通常发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公示,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他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附上图片,取自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招标文件获取的期限公开招标: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三)澄清修改时限公开招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四)最终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公开招标:不少于三家;竞争性谈判: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

作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
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
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 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
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 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
少于5个工作日。
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
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依据
竞争性谈判: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74号令,简称“74号令”)
竞争性磋商: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简称“214号文”)
一、适用情形对比
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
总之,竞争性磋商的程序与竞争性谈判的程序高度相似。
三、程序有明显差异的部分
1.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不同
214号文(竞争性磋商)
74号令(竞争性谈判)
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 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 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 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 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用户 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 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 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同?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同?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同?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公开招标过程粗略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不同方式的区别招标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每一种方式都各有不同。

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就是三种常见的招标方式,但还是有部分人不是很清楚这三者之间究竟有什么不同,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它们的区别。

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从概念上和文字上很难区分,没有做过实际投标工作的同事,更不好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现就学习到知识分享给大家。

一、概念不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

竞争性磋商:首先磋商必须是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还需要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竞争性谈判:首先竞争性谈判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出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三、是否都需要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一般情况符合条件的供应商3家以上,是区别一个数字限定,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不需要。

竞争性磋商: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竞争性谈判: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下列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都需要重新组织活动。

四、使用场景不同竞争性磋商: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六个不同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六个不同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六个不同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看似相近,其实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第一是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则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是递交投标文件时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递交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竞争性谈判则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是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规定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五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竞争性谈判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三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是最后参加报价的人数要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竞争性谈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五是报价要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的价格分值最高可占总分值60%。

竞争性谈判的价格权重则是100%。

第六是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磋商是以最高分中标,竞争性谈判则
是以最低价中标。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 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 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 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

”紧接着过了 2日,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 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 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 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 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 PPP 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 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 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不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 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 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岀现较晚(2014 年 11 月 29 日)。

、定义的异同相同 占八、、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 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 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相同点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不同点竞争性谈 判均有 明文 规定竞争性磋 商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 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岀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1、关于立法层次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

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3、关于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第一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做法1.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基本程序1.邀请招标:a.发布投标邀请b.发放招标文件c.资格预审d.投标预备会e.开标f.评标(资格后审)g.中标h.合同谈判与签订2.竞争性谈判:a.成立谈判小组b.制定谈判文件c.谈判d.确定成交供应商3.竞争性磋商:a.成立磋商小组b.制定磋商文件c.磋商d.确定成交供应商三、符合条件 1.邀请招标:a.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竞争性磋商: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d.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注: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明显差异的部分1.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不同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2.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务的规定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做法1.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基本程序1.邀请招标:a.发布投标邀请b.发放招标文件c.资格预审d.投标预备会e.开标f.评标(资格后审)g.中标h.合同谈判与签订2.竞争性谈判:a.成立谈判小组b.制定谈判文件c.谈判d.确定成交供应商3.竞争性磋商:a.成立磋商小组b.制定磋商文件c.磋商d.确定成交供应商三、符合条件1.邀请招标:a.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b.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竞争性磋商: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d.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注: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明显差异的部分1.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不同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2. 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务的规定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分不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看完这5点你就知道

分不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看完这5点你就知道

分不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看完这5点你就知道在招投标行业中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这三者都是政府采购方式,都是招标采购一方从多位竞争供应商中选择中标者。

在招标采购的实践过程中肯定会用到这些方式,但这些方式各有不同、各有侧重点,那么他们三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对于这个问题,知乎用户孙莹简单粗暴,直截了当的解释: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甲方邀请不特定单位前来投标,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定标;二、公开招标:甲方不能指定某某单位前来投标,也不能阻止任何满足条件的单位前来投标,满足三家即可开标,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

作为甲方来说,首选公开招标,最不担责任,而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公开招标,只有应标单位不满足三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或谈判。

知乎用户Ken Woo 则总结了这三者的相同之处和区别:一、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区别:1. 竞争性磋商对时间节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见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而竞争性谈判则相对自由;2. 竞争性磋商通过评分来确定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谈判无需评分,以价格为主导;二、公开招标,相关的技术要求均是事先确定的,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并以此为基础,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最终形成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与前两种采购方式相比,采购周期较长,各个环节的规定较为细致和严格。

通过知乎网友们的直截了当的分析还是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知半解?今天中国比地招标网来系统地给大家解说他们的区别。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可从五个大方面找区别,包括供应商确定方式、文件发放日期、澄清修改时限、评审方法、评审侧重点。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1)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1)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一、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区别是:在详细评审阶段中,前者依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后者依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1、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同属于政府采购方式的一种,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竞争性磋商:首先磋商必须是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还需要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竞争性谈判:首先竞争性谈判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出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3、是否都需要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竞争性谈判: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下列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都需要重新组织活动。

4、使用场景不同竞争性磋商: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哪个时间长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哪个时间长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有啥不同【导读】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模式非常新鲜的出现在政府服务采购和推广ppp模式工作中,为了解该制度与文字较为接近的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本文通过对已有规范性依据的比较,尝试性的做出一定梳理。

【提要】201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标采购办法)后不到一年,财政部于2014 年最后一天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两文件的同时发布表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而且在印发通知中也可以看出该采购方式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以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既然是创新,必然以前是没有的。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原有的五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产生来源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即立法时为将来的灵活性管理留的口子。

换言之,目前有六种“有名”采购方式,但不表示将来只有这六种方式,《政府采购法》已为将来第七种、第八种??方式预留了空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从文意上极为接近,“磋商”和“谈判”在意思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做协商、沟通、讨论这一类的解释,甚至“谈判”二字的内涵似乎已经包括了“磋商”。

在此,无需对文字本身进行纠结,只要有一个概念:称呼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为了弄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什么,不妨将《竞争性磋商办法》和《非标采购办法》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竞争性磋商办法》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是来源于《非标采购办法》,条文上只是将“谈判小组”改成“磋商小组”;“非招标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改成“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改成“磋商文件”,条款上有明显的复制痕迹。

分不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看完这5点你就知道

分不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看完这5点你就知道

分不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看完这5点你就知道在招投标行业中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这三者都是政府采购方式,都是招标采购一方从多位竞争供应商中选择中标者。

在招标采购的实践过程中肯定会用到这些方式,但这些方式各有不同、各有侧重点,那么他们三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对于这个问题,知乎用户孙莹简单粗暴,直截了当的解释: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甲方邀请不特定单位前来投标,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定标;二、公开招标:甲方不能指定某某单位前来投标,也不能阻止任何满足条件的单位前来投标,满足三家即可开标,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

作为甲方来说,首选公开招标,最不担责任,而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公开招标,只有应标单位不满足三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或谈判。

知乎用户Ken Woo 则总结了这三者的相同之处和区别:一、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区别:1. 竞争性磋商对时间节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见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而竞争性谈判则相对自由;2. 竞争性磋商通过评分来确定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谈判无需评分,以价格为主导;二、公开招标,相关的技术要求均是事先确定的,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并以此为基础,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最终形成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与前两种采购方式相比,采购周期较长,各个环节的规定较为细致和严格。

通过知乎网友们的直截了当的分析还是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知半解?今天中国比地招标网来系统地给大家解说他们的区别。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可从五个大方面找区别,包括供应商确定方式、文件发放日期、澄清修改时限、评审方法、评审侧重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财政部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在原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5种采购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比较分析(一)相同点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保证金要求、评审小组构成要求基本一致。

1.采购程序均分为五个步骤。

主要包括成立评审小组、制定谈判(磋商)文件、确定邀请参加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等五个步骤。

2.供应商来源方式均为随机抽取或书面推荐。

两种采购方式的供应商均要求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且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均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保证金提交时间、交纳方式和比例相同。

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并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

4.评审小组构成要求相同。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二)差异分析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新规定和实际,修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增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相关内容和操作细则,指导系统做好新形势下的采购工作。

二是加强对新采购方式的培训指导。

针对国务院近期发布的政府采购新规定和新增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建议总行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或集中培训的形式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指导采购人员正确选择和使用相应采购方式,提高基层央行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

三是引导分支机构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采购环境和新要求,组织学习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集中采购新规定,掌握并落实新采购方式,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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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

”紧接着过了2日,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报批程序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的;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再3、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无竞争性磋商无五、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来源方式与数量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4、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5、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6、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无竞争性磋商无六、谈判(磋商)文件包含内容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2、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3、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4、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等。

谈判文件还包括采购程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等。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还包括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等。

七、谈判(磋商)程序时限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1、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保证金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2、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3、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保证金还可以采用、网上银行支付。

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证金;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谈判(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2、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5、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6、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竞争性磋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十、最后报价供应商数量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为2家。

竞争性磋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十一、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原则上均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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