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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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原则、科学原则、公正原则、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检查、消防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是指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消防防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过程。

第六条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消防设施规划等。

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审查通过后,应颁发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

第三章消防验收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指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消防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测试,并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过程。

第十条消防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进行,验收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测试。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合格后,应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章消防检查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检查是指消防监督机构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认其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消防检查应注重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检查发现消防问题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在一定时间内复检。

第五章消防培训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培训是指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消防培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知识讲座、灭火器使用演示、应急逃生演练等。

第十七条消防培训内容应定期更新,根据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培训。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原则。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四条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消防技术评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养员工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验收和检测,确保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配合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积极开展消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示例2. 消防设施验收及检测标准3. 消防宣传教育材料本所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2. 消防技术标准:指被国家或地方消防部门正式发布并具有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贯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旳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合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旳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原则,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旳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工作。

详细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立案。

跨行政区域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旳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照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旳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旳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

新颁布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实行之前,建设工程旳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立案旳,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立案时旳原则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行。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旳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规定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减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旳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立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旳公众汇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旳,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旳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品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旳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旳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规定旳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旳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旳,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旳,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要求1.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科学管理的原则,注重消防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消防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部门间的协作机制。

3. 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提高其可靠性和适用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 建立健全消防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总体要求1. 按照消防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消防安全措施。

3. 消防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4. 消防设计方案应经消防审查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建筑设计要求1. 建筑平面布局应便于消防车辆的进出,消防通道宽度应满足消防车辆的通过要求。

2. 建筑物内部设有合适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

3. 各种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消防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4. 建筑物内设置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灭火器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消防设备设施要求1. 消防设备设施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特点进行合理配置。

2. 消防设备设施应满足消防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应部门的验收。

3. 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

4. 消防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应根据需要进行,保证其技术状态的先进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七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向所在地消防部门提出消防施工方案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

2.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组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3. 根据消防施工方案,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施工用品。

第八条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1. 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消防标志,保持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畅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协调、便利原则。

第二章监督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2.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3. 管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机构;4.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2. 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3.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培训;4. 协助国务院公安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执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任务,职责包括:1.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2. 确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3. 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培训;4. 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5. 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

第三章监督措施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1.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2.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监督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以下责任:1. 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任务书;2.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确保施工方按照消防设计进行施工;3. 协调消防设施的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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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doc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科学合理进行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和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以及对已建成的建筑和构筑物进行的改建、扩建、翻建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推动消防管理工作创新和提高。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设计规范和标准,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以确保消防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工程的火灾防控方案、消防设施布置图、消防系统技术参数、安全预案等内容,并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签署确认。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认证要求的消防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消防设计文件,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消防设施和系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十条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消防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并将相关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消防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依法组织消防验收工作,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符合性、消防设备和系统的使用安全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合格后,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指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并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设计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规范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组织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消防设计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布置、建筑材料的消防性能等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应详细描述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指标等,并提供相应的图纸和技术说明。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公安消防机构应组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应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设计单位。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七条施工准备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消防设施的材料购置、施工人员的培训等。

第八条施工监督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应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第九条施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和证明文件。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十条验收程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应的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验收内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安装、性能测试等。

公安消防机构应进行验收检查,对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和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1.责任主体: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单位等各方。

2.设计阶段: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包括确定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数量、布局等。

同时,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消防要求。

3.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包括施工人员应具备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施工现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并进行临时用电、临时用火等消防安全管理。

4.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要求得到落实,防止安全隐患的出现。

5.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前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

只有通过消防验收后,建设工程才能开始使用。

6.维护管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7.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一般性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确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消防设计审核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

2.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消防设施布局图、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提交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4.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

四、监督检查1.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检查计划,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

3.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并报告消防部门验收。

五、火灾事故调查处理1.消防部门应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责任。

2.发生火灾事故的建设工程,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扩散。

3.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查,并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维护1.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3.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1.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消防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具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由消防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决定,并依法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有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和办法,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包括建筑、装修、拆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加强监督,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五条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应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包括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人员疏散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六条火灾风险评估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对评估结果应进行公示,并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消防设计第八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第九条消防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十条消防设计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火灾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应与建筑结构设计相配合,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消防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消防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应注重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确保检查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十七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地方公安机关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推进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组织、个人。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安全评估、定期检查、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二、消防设计与审查(一)消防设计1.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疏散疏散设施等的合理布局、合理设置。

2.消防设计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功能、结构特点、使用人数等因素,确定应当使用的灭火器、灭火系统、疏散设施等。

3.消防设计文件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包括建筑平面图、消防布局图、消防设施平面图等。

(二)消防审查1.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提交至消防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2.消防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消防审查部门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

三、消防施工与验收(一)消防施工1.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3.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进行沟通,确保消防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消防验收1.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施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完成后,向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

2.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日常管理与维护(一)日常管理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

2.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人员疏散、灭火等应急处置能力的实际,演练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维护管理1.消防设施、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设计单位的职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疏散逃生设施,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监督,确保设计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评估单位的职责对于特种建筑和大型建筑,应由评估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评估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疏散逃生设备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采购。

施工过程中,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负责人,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八条验收范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疏散逃生设备进行检查,并进行消防实验、演练。

第九条验收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申请消防验收,提交有关资料和技术文件。

(二)验收机构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验收报告应明确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验收结果对于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应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若不符合验收要求,应责令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管理对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以及其他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造物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维护等过程中,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国家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2. 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3. 指导和监督省级、市级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4. 协调解决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消防安全问题。

省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全省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2. 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检查;3. 指导和催促市级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4. 审查和批准特殊建造物的消防设计文件。

市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2.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3. 审查和批准普通建造物的消防设计文件;4. 对违法建造工程进行处罚及强制整改。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设计单位及其人员、使用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建造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监理、设计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弃置消防设施、设备。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消防安全管理条例》3.《建造消防设计规范》4.《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验收管理办法》5.《建造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指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维护等过程中,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活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强化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火安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消防设计。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性质、用途、建筑物高度、房屋面积、人员密度等因素确定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标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消防设施图纸、消防设备清单等。

第八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起进行审查,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火源的防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登记和消防合格证明手续。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章行政执法和违法处罚第十六条消防部门有权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设计第三条【项目消防审核】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有关消防机关申请进行项目消防审核。

第四条【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消防设计部分,明确项目的消防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

第三章施工和验收第五条【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消防要求,对施工图进行消防设计,明确消防设施的位置、数量和技术性能。

第六条【施工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设施施工、检验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建筑物使用管理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验和测试。

第八条【灭火和应急措施】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灭火预案,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演练,保障灭火救援的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于消防监督机构工作中的失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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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主管部门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章建设项目前期消防审查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消防审查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四章施工期消防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确定的消防设施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操作性能的正常。

第五章竣工验收和消防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申请消防竣工
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并进行消防备案。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消
防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七条发生火灾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扑救,
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申请表
2:消防竣工验收申请表
3:消防演练记录表
4:消防备案登记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消防安全通道:指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供人
员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的道路。

2:消防设施:指用于预防火灾、发现火灾、报警和进行灭火、疏散等消防工作的设备、器材和建筑物构件。

3:消防预案:指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措施。

4:灭火器:指用于扑灭初期火灾的便携式灭火设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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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消防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依法、公正、科学、高效,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进行。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提供完整、准确、清晰的图纸和文字说明,包括建筑布置、消防设施配置、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等内容。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文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及时补充完善。

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应实行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工作。

第八条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不得拖延工期。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

第十条消防验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验收范围应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备、室内装修等方面。

(二)消防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应按照消防验收标准进行检查。

(三)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相应的验收文件,包括消防验收报告、验收图纸等。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实行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验收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不得拖延工期。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维护、保养。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消防设施的维修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监督管理消防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等级进行合理配置;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布置、疏散、灭火、报警、排烟、防排烟设备等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反馈。

建设单位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修改的原因和内容;消防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给予书面意见;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

消防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安装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验收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反馈。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工程验收单位进行;消防验收应根据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

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维修监督管理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维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检测。

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维修情况,并将维修记录和维修结果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设施缺陷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第三章消防施工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消防施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消防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的;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施工的;未按规定组织消防验收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_______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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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

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

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

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

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

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

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

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

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

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

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

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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