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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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中国法治建设
一、公民权利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公民权利的建设与发展是一个真正法治国家的基石,长久以来,我国法治化的推动都以法制建设为物质前提,然而法制的根本是在于公民的权利,也即公民法定权利。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发展是20世纪以来全世界的共同趋势与追求,人权与法制乃至法治相结合,应当依靠公民(法定)权利作为沟通之桥梁。文章从公民权利与人权之关系,以及对法治国家的建设进行了一些探讨和比较,力图为中国法治国家之建设作些新的且有意义的探索。
二、中国法治取得进步的八大标志
(一)法治思想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之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法治宣传报道力度极大幅度地提高。中央领导人在各种场合都大谈法治,“法治”也成为中央文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语词之一;各种报刊杂志连篇累牍地报道法律问题;大量影视、文艺作品都以法律为主题; 网络媒体更是积极,只要稍有轰动性的法律事件都加以报道,如湖北的佘祥林事件。其次,人们已经开始学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事件,如奥运会中的法律问题,以及SARS的法律反思等。
(二)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已经成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三)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据统计目前我国制定的法律已达500多部,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达1000多件,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已有一万多项。当前立法任务的重点开始从起草转向了对法规修改和充实。
(四)依法行政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
(五)司法权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数量上,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平均每年审理案件约为500万件,比改革开放前增加了10倍之多。在范围上,纳入司法权管辖范围的事由不断扩大。如2000年荠玉羚诉陈晓琪的“侵犯受教育权案”,2002年四川大学蒋涛诉中国银行四川分行
的“身高歧视案” ,以及2004年安徽芜湖的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的“乙肝歧视案”。
(六)法律服务业迅速发展。在律师业上:1979年全国律师人数仅200人,如今全国有12万注册律师,律师事务所1.1万家,每年办理诉讼、非诉讼案件达800多万件,年营业额高达120多亿元人民币;公证员目前共有15,000人,公证处3000多家,我国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文书发往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在法律援助事业上,每年平均有30万人接受法律援助。
(七)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增强。
(八)法学院教育繁荣发达起来。我国共有423所法律院系,占全国1700多所高校的1/4,而20多年前法律院系仅有十几所。法科学生36万多人,占所有高校在校生人数的5%。
三、影响、制约法治建设的因素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足之处
尽管我国法治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瞩目成就,但也不可讳言依然存在的不足之处。这些主要有:
1、立法上的不足。表现在:(1)、立法发展不平衡。经济类立法较为细致,冗繁,比较健全,而相比之下涉及意识形态、政治以及公务人员的编制、管理类立法较为缺希。以致出现法官、检察官是否是公务员问题依然存在争论。(2)、有些法律已明显滞后,却无法得到修改,从而人为地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强制规定了服役人员转业后的安置,但在当前形势下显然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造成大量转业人员上访现象的发生。又如《公证暂行条例》,自1982年公布实施以来一直暂行至今。(3)、部门立法痕迹太重 。
2、政府行政执法的不足。表现在:(1)、执法主体多元化。(2)、一些权力交叉导致的权力真空。
3、司法不公。在刑事司法上存在较严重的“公安决定论”,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在整个刑诉活动中的角色过重。以致第一环节出现错误,其后很难补救。
4、法律服务的不足。律师数量依然不足,我国13亿人口仅有12万律师,而美国2亿人口却有100万律师;高质量、高水平的律师数量太低,据统计全国不到500人;且律师组织结构较为简单,只有社会职业律师,而政府公务律师制度尚未建立。
(二)制约原因、因素
1、“人治”幽灵无处不在。
我国“人治”的两大特征是(1)、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如“清官”、“精英政治”思想,它们的可怕之处在于排斥法治。这些人治思想甚至带有文化传承韵味,每个人似乎都带有深深的人治烙印。(2)、人治思想如影随形,总是跟着法治走,以致无法将法治与人治彻底分开。
导致法治观念难以推进的因素,即人们的思想误区在于:
(1)、“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正”的观念,将人的主体性和人治混为一谈。(2)、将人的能动性与人治混淆。(3)、精英政治、贤人政治思想的左右。(4)、 法的局限性。认为法的局限需要人治来弥补。
2、法律权威尚未完全树立。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法治,法治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底线。立法、司法、执法的落脚点还是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的特征有:首先,法律是现代社会最基本、底线的东西。不能过分强调“法律至上”,因为法只是底线,其要求并不高,比法更为高远的还有思想、理想等,因此要着力宣传法的基本、底线性。其次,法具有不可替代性。再次,法具有普遍性。当前,法院的很多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当事人败诉后不断缠诉的现象就是法律权威尚未完全树立的典型表现。
3、熟人社会,人情大于法网
熟人社会的最大特点是讲“情、理、法”,情、理总是在法之前。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意识,“人情大于法网”的思想已经走进城市生活,导致人情的庸俗化:人情不过利益,而利益就是金钱。大量腐败案件中的串案、窝案不断出现。
4、传统工作方法仍然大行其道。
传统工作方法往往形成于战争和计划经济时代。这些习惯、方法大多为非法治方法,如运动型、动员型方式,常见的有法院系统的执行会战、公安系统的严打会战等。
5、体制障碍仍未消除。
(1)、立法体制上的障碍。我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际上不掌握对人权和财权的控制。而立法恰恰是最基本的资源分配方式,立法机关不掌握资源却要分配资源,只能造成某些立法禁区。涉及到预算、编制等问题就都无法干预,以致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力度不够。
(2)、审判、执行上的问题。执行权是行政权,政府应当来执行司法机关的裁决。但目前情况正好相反: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裁决,法院执行。要坚决反对法院替政府执行这一现象,法院不能为政府打工。
(3)、法律服务管理上的问题。
我国法律管理体制过于分散,采用条块管理的行政模式,各部门间无共同基准。这样,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6、法治道路自身的复杂、曲折性。
法治是一种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文明,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法治道路的曲折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从西方的法治进程看,西方社会从近代法治到现代法治的转变历经了400多年的历史,美国也走过了200多年。而中国从的法治进程从清末变法修律算起仅有100多年,从70年代末开始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更仅有20多年的历史。(2)、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的步伐经常遭到阻断。历史上至少经历了3次中断:北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