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的反思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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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 章志远[1];黄娟[2]
作者机构: [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版物刊名: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64-71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4期
主题词: 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法律解释;行政法治;行政效率
摘要:对行政与司法职能特性的理论分析表明,在现代行政国家时代,要想既维护行政法治又保障行政效率,法院对待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就应当保持一种"既审查、又尊重"的态度。

据此,未来在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明确法院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权威并确立一整套关于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标准。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只进行合法性审查,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既涉及合法性问题,还涉及合理性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审查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仅仅是由法院出具书面材料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裁量权。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危害及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裁量存在的问题,对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提出建议,从而更好的发挥司法审查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作用。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在裁量行政执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裁量权滥用。

各国纷纷采用司法审查的手段对此加以规制,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一、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及危害“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至理名言。

因此,对任何权力都应当有某种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这样。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和更好地保护相对人利益。

但是如果对此权力不加以适当的控制,就不避免的产生滥用问题,从而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行政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实践中行政裁量权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裁量行为显失公正。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相同情况不同处罚或不同情况相同处罚;(2)一个行为重复处罚;(3)不考虑相关因素或考虑不相关因素。

我国现行立法中有些条款,赋予了行政主体自由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这对行政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更加注意合法、合理。

同时这也容易使得行政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2、采取的程序和方式不正当。

由于我国行政程序规则方面还不完备,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有较大的自由,实践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办事拖拉、推诿等现象,尤其是法律赋予权利的自由裁量行为,容易出现程序方式不当的问题。

其中包括:严重不当的程序,如必经的环节直接省略等;程序瑕疵普遍存在。

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思考

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思考

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思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中国,在行政管理领域,已经通过制定并重复修改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制定行政程序和行政法律,规范了各类行政行为。

然而,与此同时,也有着各种各样的行政行为超越了规范,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司法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和惩治。

因此,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需要成为当下的一个重要议题。

首先,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裁量权的过度行使,这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中国的法治建设。

具体体现在:一、司法部门容易对行政行为进行不合理的裁判,导致行政权力对市民的侵犯,进而引发大量的抗议和不满。

二、法官的判决往往不基于客观公正的标准,而是基于个人观念和主观推测,造成了司法部门不公的嫌疑,降低了人民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

因此,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具有重要社会意义和紧迫性。

其次,当前我国的行政行为法规制定相对薄弱,难以为司法部门判断行政行为提供足够的依据。

在目前的法规体系下,很多行政行为的势力范围和强度还没有被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已经不能胜任处理所有的行政争议,导致一些非法行政行为最终被偏袒或者轻判。

因此,需要完善行政行为的法规制定和标准,对行政权力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和授权,避免司法裁量权的过度行使。

最后,要做到完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深入完善。

一、强化行政管制的法律和规范,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提供充分依据。

这就要求法律制定者和政策制定者要认真把握行政各界面临的诸多问题,直接针对当下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标准来解决。

二、对于每个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意义进行评估,以免出现不必要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除此之外,还要对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单独进行监管,监测并指导相关管理部门更加规范的行为。

三、加强司法部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质量控制。

完善审查制度,并增加行政著名案例的判例分析,通过这种方式加强法官之间、审判机构之间的沟通,促进司法公正和权威性的度量。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
在不久的将来 , 修改 《 行政诉讼法 》时需要对于法 院在法律解释 问题上 的地位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 关键词 】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 司法审查 ; 行政法 ; 行 政法治


引 言

“ 当今 社会 的发 展 , 不 仅要 求行 政行 为在 形式 层面 的合 法性 , 更
据此, 仅仅 根据“ 合 根 据传 统 的法 治 原则 , 法 院 是法 律解 释 的 唯一 权 威机 关 , 而 当 要 求行政 行为 的具体结 果达 到一种实 质的正 义 。 有 限 的 司法 审查 原则 ”已不 能满 足 当今 社 前大 量 存在 的 由行 政机 关做 出的行 政 法律 规 范的 解释 不 断 的去 颠 法 性 审查 原则 ”以 及 “
覆这 一原则 。这 样一 来势 必产 生两 个问 题 : 首先 是涉 及权 力如何 在 行政 机关 和司 法机 关之 间分 配的 问题 ; 其次 是如何 既保 障行 政机 关 的高 效运 转 又如 何保 护 个人 的 权 益免 遭行 政 机关 的不 正 当 的侵 犯 的 问题 。因 而当 前 如何 协调 行 政权 和 司法 权 的关 系成 为了 法治 释 的需 求 。但 是结 合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法 》 以及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行 政诉讼 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来 分析 , 在 当 前我 国 的行 政诉 讼 过程 当 中 , 行 政 规范 的法 律解 释 仅 仅 是 需要 作 出合 法性 判 断的 一 种证 据 。上述 状 况表 明 我们 的 审查 行 为 还停 留在 一 种较 为 原始 、 浅 层次 的 程度 之 上 , 因而 我们 可 以结 合 具体 适 用行政 法规 范解 释的 案件 , 通过 判断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在案 二、 关 于行政 法规范解 释 的基本 内容 逐 步 提升 司 法审 查 的深 度 , 将 形 式 审 法 律 的解释 来 源于欧 洲 中世纪 的关 于古 罗马 法 的注释 研究 , 因 件 中 适 用的 合 法性 与合 理性 , 而 当 前的 法律 解 释体 系可 以认 为是 建 立在 私法 体 系之 上 的 。而行 查和实 质审查 统一 起来 。 政 法的 主要 内容 为公 法 , 故 而关 于行 政法规 范解 释 的相关 概念 不 能 三、 关 于行政 法规范解 释的 司法 审查 所持 立场 直接照 搬现 行法 律解 释的 内容 , 为此 讨论 行政 法规 范解 释问题 的 首 根 据我 们 的现有 的经 验 , 可以从 宏观 方面 大致 把握 不 同的政 治 要 内容是 关于其 特有概 念的 界定 。 体 制和经 济带 0 度的 效率状 况 , 但是 我们 既不 可能对 于当 今的 复杂社 1 、 行 政 法规 范 解释 会做 一个 整体 而又 全面 的设计 使其 能概 括社会 的 每一个 方面 , 又不 根据 法律 的具 体实 践 , 法律 的解释 厂 泛存在 于法 律 的适 用过程 可 能单 独 的设 计相 互独 立 的零 散 制度 而保 证 不 同的 制度 间不 发 生 当中 , 法律解 释 已经成 为适 用于 法律 各个 部 门当中 的一 门实 用性极 原 则性 的 冲突 。 因此 为协调 由于 行政 法规 范 解释 存 在所 造 成 的行 强的 法律 方 法 。因此 , 我 们在 此 讨论 的 行 政法 规 范解 释是 指 , 为 行 政权 与 司法权 的紧 张关 系 , 我 们在 此讨 论关 于行 政法规 范解 释 的司 政过 程中 更好 的适用 行 政法规 范 , 行 政 主体对 于 行政法 规范 所做 出 法 审查之 一般原则 无疑 是极其 必要 的 。 更为 具体的说 明和 解释 。 自启 蒙 时代 的 洛克 、 孟 德斯 鸠 的 分权 学说 提 出 以来 , 现代 国家 行 政法 规范 解释 的 主要 内容有 以下 几个 方面 : ( 1 )对于 当 前已 中的 司法 权都 已 独 立于 行政 权 。因 而如 何将 不 同性 质 的 司法权 与 有的 法律 法 规 当 中相 关法 律概 念 、 范 围所 做 的 说明 ; ( 2 )关 于规 范 行 政权 以较 为合 理 的方 式统 一在 司 法过 程当 中 的思 考 已成 为 了当 性文 件当 中所 涉及 的立 法者意 图 的说明 ; ( 3 )对于 行政 过程 中的 一 前各 国权 力 分立 与 制衡 的重 要 内容 。根 据 台湾 著名 公 法学 者 翁岳 生的话 语 : “ 就法 治而 言 , 司法机 关往 往是维 护 法律权 威的 最后 一道 些事 实归纳 后的说 明 。 行 政法 规范 解释 的 具体表 现形 式可 以归 纳为 以下 两种 : 一是 抽 底 线 , 故而 司法 机关 的解释 是最 根本 与最权 威 的 ……司法 是当 法律 象解 释 。由于 当今 社会 的发 展有 专业 t 3 6 * 1 3 复杂化 两种 趋势 , 而 现有 出现争 议时 的最 后决 定者 , 由其 宣示 “ 法 ”到底 是什 么 ” , 法律 运行 抽 象和 简 单的 行 政法 远脱 离 于具 体 的社 会案 例 完全 并 不能 满足 上 过程 中的解 释 是必然 也是 必要 的 , 但 是必须 保 证这种 解释 能有 效的 述趋 势 的需 要 。鉴 于上 述原 因 , 我们 无法设 计 出一套 高度 细 致和精 纳入 司 法审 查当 中 , 确保 在 解释 的 过程 当 中行 政权 力 不至 于滥 用 。 密 的 行政 法典 , 去 一一 对 应社 会 的各 种 需求 , 因而我 们 往往 采 取一 坚持 司法审查 的立场 主要从 以下 两个方 面来体 现 : 种抽 象 的解释 方 法, 既给 予 行政 行为 一定 的指导 又给 予其 一定 的适 1 、 个 体 权 益 的 维 护 用空 间 。 二是 具体解 释 。 行政机 关往 往在把 握充分 的实践 数据 之后 , 行 政行 为 的 目标在 于 高 效的 依 法处 理社 会 当 中大 量而 又 复杂 为 了方便 适 用和 提高 行政效 率 , 通常在 已有 的行 政法 所规 范 的范 围 的事 物 , 而 司法 行为 的 目标 在于 通过 提供 一条 有效 的解 决纠纷 的途 内, 根据 一定的 标准划 分适 用不 同法 律规 范的具 体解释 。 径从 而 实现 正义 。由于 二者 目标 的不 同 , 所侧 重 的权 益也 不 同 , 故 2 、 行 政 法规 范的解释权 而 有效 的 司法 审查 需 要与 行 政行 为有 着 不 同的侧 重— — 个体 权 益 根据 法律 的发 展 史来看 , 为 防止任 意 的法律 解释 所导 致 可能 的 的维 护 。由于 行政 行为 的专业 性和 普遍 性 , 司法机 关无 需并 且也 不 法律 适 用 混乱 的情 况 , 解 释 法律 的 权 力 往 往被 赋 予 少 数的 特 定 机 可 能在 抽象层 面对 行政 行为 作出 是与 非的 判决 , 所以在 司法 审查 过 关 。因而分 析行 政法 规范 的解 释权 问题 , 从根 本 意义上 来说 是在 分 程中司法机关考虑的因素应该是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具体行为人及 析一种 权 力的 分配 。根据 1 9 8 1 年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发 其 权益的增 损 情况 。 布的 《 关于 加 强法律 解释 工作 的决 议 》的规 定 , 当前 我国法 律解 释 2 、 客观 秩序 的 维护 法律 区 别于 其 余社 会规 范 之处 在 于 其依 靠 自身 的稳 定 性与 可 的权 利 由有 权 制定 法律 法 规的 各个 机 构依 照 自身 的 法定 权 限的 划 分进 行 分享 。由此 我们 可 以看 出 , 在 我 国的 政治 制 度当 中 , 法律 解 预测 性维 护 着客 观存 在 的秩 序 。政 府行 政 行为 则 是依 靠 自身 所掌 释并非简单的归属于立法权、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种权力, 而是有 握的 行 政资 源应 对不 断变 化 的问题 而 做 出的 权宜 之计 。也 就 是说 着相对独立地位的第四种权力。在实践当中, 除去最高人民法院以 包含 行 政法 规 范解 释在 内 的政 府 行为 往往 可 以视 为一 种 目光 相对 在 司法审 查的 过 外 的其它 法 院没 有行 政法 规范 的解释 权 ; 而在 相对 应的一 部 分行 政 短浅 的 行为 。故由 于二 者所关 注 的利益 长远 不 同, 以防 止短视 的 行政法 规范 解 机 关 当 中则 拥有 这 种权 力 。因 而 当前 的权 力 配 置难 以有 效 的使 司 程 当中 要着重 长远 的客 观秩 序的 维护 , 释 去破坏 更高利 益层面 的法治 精神 。 法权对 于行政 法规 范的解释 形成 有效 制约 。 3 、 基 本的 尊重 ( 下转第 8 7页 ) 3 、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的定位

最新-论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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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摘要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仍嫌不足并有待完善。

本文从行政立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监督法五个方面,对中国的行政法制度,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检讨。

提出中国行政法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论述了具体制度的构建或重构。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担负着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法律使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是,中国行政法发展起步较晚,加之社会的迅速发展进步,各项制度突显出诸多不足之处,在此有必要对中国行政法制度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检讨。

一、中国行政立法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反思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的数量、质量明显有所提高,并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立法工作难免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历史环境、封建主义残余观念、全民族的民主与法治意识水平、社会管理事务繁杂、行政立法主体较多、立法者的知识素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基于实现和增进公民基本权益、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这样的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1],考察我国行政立法法的现状,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正在遭到破坏。

立法的统一性指的就是符合宪法。

具体地说,首先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都要符合和服从宪法规定的原则;其次是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与宪法保持协调的关系,要随着宪法或其中某些条款的制定、修改或废止而相应地制定、修改或废止;再次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行使立法权,而不能超越。

法制统一的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方面得到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处于基本法地位。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逐渐得到了重视和规范化,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落实行政法治、行政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方面。

下面重点介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在许多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能够以各种方式阻碍行政判决的真正执行,这表明行政审判当前的执行制度存在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加强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并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进,以保障行政审判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针对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治理:1、加强司法援助制度建设,帮助行政被执行人解决经济困难问题;2、强化行政机关被执行监察意识,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3、加强执行机关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狠抓执行不力、羁押等非法行为;4、加强审判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行政判决;5、加强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行政案件的执行,保障市场的竞争秩序和环境的质量。

二、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在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中,有一定数量的事件是由于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导致行政案件的判决存在缺陷以及司法公正的问题。

对于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和职业能力要求,应该以终身学习为基础。

此外,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激励司法人员更好地执行法律职责。

三、行政机关对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行政机关对行政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往往会表现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反对和削弱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催促,提高其有关法律法规、审判程序和司法逻辑的识别水平,使其更好地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

四、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行政审批审查制度是我国现行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石之一。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存在着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尚未完全考虑到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该加强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压缩,落实行政审批审查程序规范,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

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规则修正

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规则修正

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规则修正一、引言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制,其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规则修正建议。

二、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1.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1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查结果的主观性较强,审查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

1.2 审查程序繁琐复杂:审查程序繁琐复杂,耗费时间和人力资源,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和实施,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推进。

1.3 审查结果的执行力不足:审查结果缺乏强制执行力,一些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信力。

2. 实践中的启示与经验2.1 建立明确的审查标准:应该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提高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2 简化审查程序:应该简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减少审查环节,避免审查工作的重复和冗余,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和实施。

2.3 加强执行力度:审查结果应该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纠正,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信力。

三、规则修正建议1. 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审查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提高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简化审查程序:简化审查程序,减少审查环节,避免审查工作的重复和冗余,提高审查效率,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和实施。

3. 加强执行力度:审查结果应该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纠正,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信力。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规定违法违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措施,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4.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论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

论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

论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
对行政与司法的职能特性的理论分析表明, 在现代行政国家时代, 意欲既
维护行政法治又保障行政效率, 法院对待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就应当保持
一种“既审查、又尊重”的态度。

事实上, 经过对90个典型工商行政管理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 我国人民法院在面对充斥于法律适用过程中工商行政机关作
出的“对行政机关职权条款的解释”、“对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条款的解释”和“对法律、法规选择适用问题的解释”等形态多样的行政法规范解释时, 注重对行政专业性、社会发展需要和相对人权益保障等个案因素的不同考量。

同时, 法院还藉由对立法意图的解读、行政导向性政策的援引和国际规则的采用等解释技术力图达致控制、保障进而引导行政的目标。

显然, 在时下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活动中, 透显出法院为促进良好行政而施行的遵从“柔性”策略。

并且, 域外经验也表明, 在面对行政法规范解释时, 法院惟有因循个案情
境选择不同程度的遵从才有可能妥善处理好立法、行政与司法以及权力控制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关系。

比较法的经验观察显示, 我国未来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规则的构建应当关注他国法院将程序、基本权利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的审查策略, 同时也应注意与自身权力结构及运作特点等“国情”因素的调适。

据此, 未来在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时, 应当根据我国宪政体制的特点明确法院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权威并确立一套关于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规则以助推我国行政
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带来福利的时候 , 也对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带来不安, 给法
治构成威胁。为了有效实现“ 法治”控制“ 、 人治” , 使行政
广泛存在提高了行政的效率, 实现了个案的公平 , 这是行
政裁量权积极的表现。但相反, 它的积极 I 生电存在弊端, 随时都有被滥用的可能, 尤其在我国, 由于行政程序的不 发达 , 行政裁量权极易被滥用 , 对正义和法治构成威胁。
上和良法之治则很好体现了这一点。法治原则在行政法 中的具体体现就是行政法治原则。现代行政中广泛存在 的行政裁量权 , 可以说是某种程度上的“ 人治”在给公民 ,
唯一的结果 , 而不考虑该法律概念是否“ 精确” 或是否“ 确
定” 。
二、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正当性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需要 , 行政裁量权的
智的, 政府的裁量行为不仅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而且还 要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 法律的精神。合法性” “ 审查已不 再是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唯一标准 ,合理性” “ 审查的重要
性也 日渐凸现出来。现代行政法治原则有了新的内涵, 给予政府更为广泛的裁量权 , 提供了理论依据的同时, 也

摘要: 根据我 国《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 为进行司法审查时, 只能进行合’I 法陛审
i 查, 而行政裁量权的4- 不仅仅涉及合法『的问题 , 5 ̄ 4 . 生 还涉及到合理I的问题。因此, } 生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
I 框架下, 能否对行政 裁量权进行司 法审 查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 将通过对国 外行政裁量司 法审 查的简单
( 庆 重 4 03 ) 0 0 1
以” 采取一定行为或使用起到具有相同效果的用语的情 况下 , 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裁量权。如果法律没有这样 的规定, 普遍的做法是相关的问题只有依据法律得 出的

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再认识

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再认识

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再认识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指的是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性审查的原则。

这个原则凝结了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在充分认识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再加深认识,以更好地推动法治建设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首先,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

法治精神强调依法行政、宪法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而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正是依据这些理念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司法审查,可以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因此,深入理解并贯彻这一原则,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其次,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体现了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

行政法治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依法行政、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的一种治理方式。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和法律程序的要求,不能随意侵害公民和组织的权益。

这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追求。

公正和公平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价值追求。

行政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要坚持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审查,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得到公正和公平的保护,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因此,加强对这一原则的再认识,有助于提高行政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审查的信任度。

最后,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解释权和裁判权的统一、法律的解释权和裁判权是法治社会中的两个基本权力,二者的统一是法律体系运行的基础。

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就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裁判权的行使。

只有依据法律进行审查,才能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因此,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再认识,有助于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统一综上所述,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进行再认识,对于促进法治建设、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的反思与重构
难 看 出 ,法 院 与 行 政 机 关 的 关 系 问 题 是 一 个 关
出诸 多 与法 律解 释基 本原 理 背 反之 处 , 以有必 所
要 厘 清 以 下 三 个 问题 展 开 本 文 的 讨 论 。 ( ) 行 政 法 规 范 解 释 的 界 定 一 对
涉 部 门权 力 分 配 与 调 整 的 宪 政结 构 问题 。 实 , 其 “ 还 是 一 个 极 具 实 践 意 义 的 现 实 课 题 。对 法 院 它 与 行 政 机 关 关 系 的 厘 定 不 仅 有 助 于 测 定 行 政 国 家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任 务 的 效 率 , 有 助 于 保 护 公 民 还 个 人 权益 以免受 行 政机 关 滥用 职 权 、 坏 公平 之 破志远 黄 娟 2
(. 1苏州大学 王健 法学院 , 江苏 苏州 2 5 0 ;2 浙江大 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 州 3 00 10 6 . 10 8)

要 :对行政与司法职能特性的理论分 析表 明, 在现代行政 国家时代,要想既维护行政法治又保障行
题 的案件 , 并一 跃成 为 美 国行 政法 引 用频 率 最高
的 案 件 。 6 ∞与 此 相 伴 而 生 的 则 是 一 个 异 常 的 司 l』 3
法遵从 规 则 , 即法 官是 解 释法 律 的专 家却 要 遵从
行 政 机 关 的 法 律 解 释 , 具 有 优 越 的 专 业 技 术 和 而
“ 释 是 任 何 规则 适 用 的一个 不 可 或 缺 的步 解
骤 。 _ 3 先哲 加 达 默 尔 曾言 :“ ” 11 13 法律 不 是 摆在 那
儿 供历 史性 地 理 解 , 是要 通 过被 解 释变 得具 体 而 地 有 效 。 l 在行 政 国 家时 代 , 法 官 是 法律 解 释 ”2 “ 职 能 的权 威 承担 者 , 院在法 律 解释 中具有 无可 法 争 议 的主 导地 位 ” 一西 方 法 律传 统 被 颠 覆 , 这 行 政 机关 愈 来 愈 多地 承担 了法律 、 别 是 规制 法律 特 ( euaoys tt ) 释 的 多 数 关 键 工 作 。 3 可 rglt t ue 解 r a s 【不 ] 否 认 , 司 法 审 查 中 法 院 应 如 何 对 待 行 政 机 关 作 在 出 的 极 具 政 策 导 向性 的 法 律 解 释 已成 为 必 须 厘 清 的时代 课题 。 事实 上 , 于 法 律解 释 的权 威 问题 的 核心 触 关 及 法 院 与 行 政 机 关 的关 系 问 题 , 就 是 司 法 权 与 也

最新-论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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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摘要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仍嫌不足并有待完善。

本文从行政立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监督法五个方面,对中国的行政法制度,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检讨。

提出中国行政法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论述了具体制度的构建或重构。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问题反思与重构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担负着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法律使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是,中国行政法发展起步较晚,加之社会的迅速发展进步,各项制度突显出诸多不足之处,在此有必要对中国行政法制度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检讨。

一、中国行政立法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反思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的数量、质量明显有所提高,并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立法工作难免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历史环境、封建主义残余观念、全民族的民主与法治意识水平、社会管理事务繁杂、行政立法主体较多、立法者的知识素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基于实现和增进公民基本权益、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这样的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1],考察我国行政立法法的现状,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正在遭到破坏。

立法的统一性指的就是符合宪法。

具体地说,首先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都要符合和服从宪法规定的原则;其次是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与宪法保持协调的关系,要随着宪法或其中某些条款的制定、修改或废止而相应地制定、修改或废止;再次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行使立法权,而不能超越。

法制统一的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方面得到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处于基本法地位。

司法行政检讨书范文

司法行政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您好!在此,我怀着沉痛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检讨书,就我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进行深刻的反思和自我批评。

以下是我对失误的检讨:一、失误原因1. 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

我在日常工作中,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深入,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偏差,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2. 工作责任心不强。

我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懈怠情绪,对案件审查不够严谨,没有充分履行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责,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

3. 缺乏沟通协调能力。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我未能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导致案件办理进度缓慢,影响了司法效率。

4. 工作作风不扎实。

我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浮躁情绪,对案件审查不够细致,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给案件办理带来了风险。

二、失误表现1. 在办理一起离婚案件中,由于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判决书存在明显错误,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 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我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查不够严谨,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3. 在办理一起财产纠纷案件中,由于我缺乏沟通协调能力,未能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导致案件办理进度缓慢。

三、改正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我将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确保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准确运用法律法规。

2. 增强工作责任心。

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3. 提高沟通协调能力。

我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办理进度。

4. 改进工作作风。

我将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案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5. 加强自我监督。

我将自觉接受领导和同事的监督,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承诺我深知此次失误给单位形象和当事人带来了不良影响,对此我深感愧疚。

我承诺,将以此次失误为教训,认真反思,切实改进,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司法行政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敬请领导批评指正!此致敬礼!检讨人:(签名)年月日。

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再认识

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再认识

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再认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审批的范围和复杂度也不断扩大和增强。

因此,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其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也已经逐渐被我国法律法规所确认,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因此,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再认识非常必要。

一、法律法规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法律法规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础和依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权利所必须遵循的规范。

因此,在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法律法规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而当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时,也同样必须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法律法规同样也是衡量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正当的标准。

二、实质正义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指导思想实质正义是指在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不仅要关注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关注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被处理的人或组织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实质正义是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一个更高层次的要求,它所强调的不仅仅是是否合法和合规,更关注的是是否公正、公平和合乎道义。

在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实质正义是一种指导思想,它能够使法官更加客观、公正地审查行政行为。

三、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核心原则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核心原则,它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利、程序、结果等各个方面。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也被认为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核心原则,主要是要保证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作用,不但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利益的首要依据,而且也是行政机关的基本准则。

四、程序正义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程序正义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行政行为的过程是否合乎法律之规定,是否采用了正当的程序和程序要求,以保证公民权利、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规则修正

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规则修正

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规则修正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在发展法治的进程中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其中包括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规范作用,保障了国家政策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反思,需要对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进行修正和改进。

本文将对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规则修正建议。

二、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1. 审查的范围和审查的主体: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的范围应覆盖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审查主体应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确保审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审查程序应包括逐级审查、听证、公示、评估等环节,确保决策的公开透明。

审查标准应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审查与责任追究:对审查不通过或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予以否决或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反思1. 审查的效力不高:由于目前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较为松散,审查结果不能真正起到规范行为和保障权益的作用。

应进一步加强审查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审查结果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

2. 审查的程序不规范: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审查程序的执行存在过程不公开、环节不完整等问题,导致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应进一步规范审查的程序,确保审查的公开透明。

3. 审查范围的界定不清:由于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对于一些制度安排、政策措施等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存在争议。

应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审查的范围,避免模糊性导致的争议。

四、规则修正建议1. 加强审查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规定,提高审查的权威性;对审查不通过或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否决或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实际案例看我国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

从实际案例看我国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5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9 期摘 要: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国家为了对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有效监督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但在我国,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过程中缺乏实践上的操作规范和技巧。

因而,应当对我国当前的司法审查现状及其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并从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个案正义等多角度对我国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的予以完善和论证,使其真正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解释;司法遵从;个案分析一、解释主体的司法审查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行政解释能够弥补相关法律的漏洞,减少法律的诸多不确定性以及抽象性,使其尽量具体化。

有学者认为,行政执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力是独享的,甚至是近乎独立的。

虽然对此种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赞同,但不容置疑的是,对行政解释进行司法审查确实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防止行政解释成为行政机关滥权的工具。

在夏某某诉某市公安局的案件中,其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对于《治安处理处罚条例》中相关条文的解释问题。

在检察院提起抗诉期间,公安部针对该案件做出了关于“造谣惑众,聚众闹事”相关解释的批复,该省高院再审后认为公安部具有法定解释的权限,其作出的批复属于“有权解释”,应当予以采信,从而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夏某某的行为属于“造谣惑众,聚众闹事”的情形。

从以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本案的核心便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中“造谣惑众,聚众闹事”的行政解释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其中涉及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个机关之间的权力博弈,而该省高院最终将公安部所做的行政解释作为了判决的法律依据,这体现了我国法院对于行政解释的司法遵从态度,即只要该行政解释是由有正当解释权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那么其对于法官的判决便具有适用上的拘束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

同时,也更加说明了我国必须建立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以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现实需求。

行政法规范与司法实践的矛盾分析

行政法规范与司法实践的矛盾分析

行政法规范与司法实践的矛盾分析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规范和司法实践是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环节。

然而,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给社会带来了一些问题和困扰。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该矛盾,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行政法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可以从法规制定和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

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权益。

然而,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难免会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某些法规可能不够完善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依据现有法规来裁决案件,但在某些情况下,法规可能无法解决具体案件中的复杂问题,这就导致了行政法规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

其次,在法律解释和裁判中的矛盾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很难确保不同法官在相同案件中的裁判结果一致。

这可能导致不同判例之间的矛盾,并对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当法律不明确或存在不足之处时,法官往往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裁决。

然而,这种灵活性可能会导致以个别案例为依据的司法判决,并与行政法规的一般性原则相悖,进而产生矛盾。

第三,行政法规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还可以从法律适用和执行的角度来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适用法律。

然而,由于法规制定者无法预见所有案件的细节,有些情况下法官可能需要有所解释和裁定,以适应特殊情况。

这种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可能与一些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产生矛盾。

另外,在行政执行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较大,有可能滥用职权或违背法律规定,这也会导致行政法规与司法实践的矛盾。

为了解决行政法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第一,加强法律的立法过程,确保法规的完善性和科学性。

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时,应更加注重公正、公平和公众参与,避免受到政治和其他利益的干扰。

第二,加强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统一性。

通过加强判例文书的宣传和指导,以及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可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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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的反思与重【摘要】对行政与司法职能特性的理论分析表明,在现代行政国家时代,要想既维护行政法治又保障行政效率,法院对待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就应当保持一种“既审查、又尊重”的态度。

据此,未来在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明确法院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权威并确立一整套关于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标准。

【关键词】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尊重一、引言:问题与分析视角“解释是任何规则适用的一个不可或缺少的步骤”。

先哲加达默尔曾言:“法律不是摆在那儿供历史性地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地有效。

” 在行政国家时代,“法官是法律解释职能的权威承担者,法院在法律解释中具有无可争议的主导地位”这一西方法律传统被颠覆,行政机关愈来愈多地承担了法律、特别是规制法律(regulatory statutes)解释的多数关键工作。

不可否认,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应如何对待行政机关作出的极具政策导向性的法律解释已成为必须厘清的时代课题。

事实上,关于法律解释的权威问题的核心触及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具体而言,“法院是否应当接受任一行政机关的任何结论?如此一来,司法审查将变得毫无意义。

但是,如果法院完全不遵从行政机关的结论,转而重新处理每一个问题,那我们是否又失去了组建行政机关的意义呢?” 面对这一两难问题,相较于其他分权制国家,美国表现出异常激烈的反应。

这尤其体现为美国实务界和学界对1984年的“谢弗林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一案”(Chevron v. NRDC) 的追捧。

“谢弗林案”代表了最高法院在划分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法律解释权限问题上的主导性观点。

案中宣扬的“谢弗林两步法”犹如一场风暴席卷美国司法界。

在相对短暂的生命期间(1984-20XX年),谢弗林案已被7000多个案件引用,远超其他处理同类问题的案件,并一跃成为美国行政法引用频率最高的案件。

与此相伴而生的则是一个异常的司法遵从规则,即法官是解释法律的专家却要遵从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而具有优越的专业技术和责任感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政策却要接受法官的严格审查。

学者指出,该异常规则根源于美国宪法中的分权设计,传统的三权分立与制衡体制无法容纳行政国涌现的“第四行政部门”。

由此不难看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关涉部门权力分配与调整的宪政结构问题。

其实,“它还是一个极具实践意义的现实课题。

对法院与行政机关关系的厘定不仅有助于测定行政国家实施行政管理任务的效率,还有助于保护公民个人权益以免受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破坏公平之害”。

在现代行政国语境下,充斥于行政活动诸环节的法律解释同样困扰着我国司法机关。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问题”而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即是明证。

《纪要》虽然认识到了“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一现实,但不无遗憾的是,其仍然沿袭了《行政诉讼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一贯作法,仅在“审判依据”层面进行整饬。

与行政审判依据“三分法”(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效力)规定相映成趣的是,国内行政法学界普遍着力于法源效力研究并形成了一种罕受挑战的“法源”分类学,即“行政立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学者研究表明,我国法院审判依据体系表现出的“拦腰截断”方式虽有其历史理性,但在此种方式基础上形成的“法源”通说及约束力理论本身却无法回应行政规则效力外部化这一现实问题。

而时下“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发挥着审判基准的事实也引发了学者对“依法行政被架空……法治国家陷入形骸化乃至空心化的境地”的担忧。

有鉴于此,本文拟扬弃传统的“行为形式论”研究思路而取“行政过程论”视角重新审视我国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即在依循法律解释基本原理检视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同时,立足于分权制衡、权利保障等宪政理念探寻我国法院对待行政法规范解释的理想态度,以期藉此合理建构我国行政与司法的关系,进而加快行政法治的进程。

二、行政法规范解释的理论界定由于“传统的法律解释学建立在民法学的知识体系之上,其学术想象力主要来自市民社会的私人伦理”, [11]加之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呈现出诸多与法律解释基本原理背反之处,所以有必要厘清以下三个问题展开本文的讨论。

(一)对行政法规范解释的界定客观而言,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必经过程。

“假若没有一些机构在具体问题上解释法律并应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法律仅仅是一种意图而已。

” [12]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技术为司法与行政机关共享。

据此,行政法规范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范进行的说明与阐释。

借用有的学者对行政法规范解释的描述,它包括“行政主体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含义、界限所作的说明;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规则、立法意图所作的说明;对事实所作的说明等”。

[13]行政法规范解释具体的表现形式可归为两类:一是抽象解释。

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行政机关愈来愈倚赖具抽象解释形式的行政规则来开展行政活动。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由于社会事项的复杂化与行政活动的高度专业化,行政机关藉由将法律具体化的行政基准去筹划、规范相关行政事项或进一步规范法律欠缺或规范不够完备的行政领域,毋宁已经成为常态。

” [14]其实,这是缘于对行政活动应保持高度一贯的和定式行为的要求。

由于“制定法和其他政策决定从来也不可能提出一个文职官员将精确遵循的刻板计划”,所以行政机构只有产生出一些规则和前例来保证这种一贯性。

然而,当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后,这些对普通公民而言代表着“具体的法律”(the law)的规则却“常常是法院拒绝审理的问题,并且其中绝大多数也从来不会进入法庭审判”。

[15]显然,这种时兴的行动活动方式给传统行政法治带来了挑战,法院应如何应对以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周全行政活动的需要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目前将立法主体依立法程序对法律所作的抽象规定纳入法律解释范畴做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

[16]二是具体解释。

行政实践中隐藏着大量生动而丰富的具体解释,却往往被学者所忽略。

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的理由说明,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作出的答辩意见或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答复”等等。

(二)对法律解释权的辨明就历史逻辑而言,把解释法律作为一种归诸于少数法定主体的权力,实际上反映了一种对法律解释活动的垄断或控制观念。

由于对法律的自由解释容易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进而削弱法律的权威,所以统治者往往对法律解释活动采取戒备或控制的态度。

[17]而就法律解释的本质而言,“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要得到妥当的法适用,必须有妥当的法律解释”。

[18] 学者指出,对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进行观察的角度涉及到对其定性的问题,而定性问题又决定了对法律解释的认识是否正确,认识的正确与否有可能影响到法律解释的正确行使或操作。

[19]把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解释确定为一种权力是形成我国多元解释体制和一级司法解释体制的深层次原因。

根据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我国法律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划分规定进行分享。

由此观之,“在中国的制度设计上,法律解释一般说来既非附属于司法裁判权的一种活动,也非附属于立法权或法律实施权的一种活动;它在法律上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而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对这种权力的分配”。

[20]也就是说,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对象处于互不交叠的不同领域。

这种法律解释方面的“分权制”其实存在一个悖论,即我国现行立法将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权力资源进行分配的规定使得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法院无法享有在诉讼中解释法律规范的权力,进而导致其无法审查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合法性。

此外,还导致无法彻底消除行政法规范解释向后的违法性。

[21]至此,如何协调各方权力关系、配置解释权限以保证司法权已经成为我国走向法治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

(三)对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定位依循法理学的基本理论,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似乎表明行政法规范解释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至少对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解释而言的确如此。

暂且不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做法如何,仅就《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而言,行政法规范解释显然已经隐没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当中。

进一步言之,结合《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行政法规范解释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仅对其进行合法性判断。

显然,这样的做法“导致法院对行政行为法律因素的审查大打折扣”。

[22]在现代,“行政行为应当不仅在形式上要具合法性,实质上亦应合法……仅以外在的、形式上的合法与否,来区分一个行政行为之违法与不当,已经落伍”。

[23]并且,时下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有限司法变更权”只代表了一种初步的、浅层次的审查行为,反映的只是对司法与行政关系的朴素看法和简单观点。

[24]笔者认为,与其对作为支撑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的行政法规范解释进行合法与否的形式判断或作为一种法源依据进行位阶高低的效力判断,倒不如在司法审查中直接以行政法规范解释作为审查对象,并以此为结点来协调我国行政诉讼内蕴含着的行政权与司法权这两种国家权力间的紧张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纪要》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但稍显遗憾的是,《纪要》始终没有摆脱“法源效力判断”的窠臼,而且“有效、合理、适当”这样笼统的标准能否有效指导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不无疑问。

三、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的基本立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经验从整体上告诉了我们有关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之效率的大量情况,但是一个像现代社会这一复杂的秩序,既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设计,也不可能以那种不考虑其他诸部分而孤立地型构每一个部分的方式加以设计,而只能通过在整个进化的过程中持之一贯地遵循某些一般性原则的方式加以设计。

” [25]由此,对于蕴含着行政权与司法权这两种国家权力间紧张关系的司法审查制度而言,确立法院对待行政法规范解释的一般原则无疑是必要且可行的。

依照宪政与分权理论,立法权、执行权以及司法权包含了所谓的和所理解的政府之全部,通过平衡这些权力中的任何一个和其他两个权力,就可能制约和限制人性中趋向暴政的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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