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词解释题
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撤回起诉时是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具体体现。
8.行政补偿P370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1)因合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失,或
2)相对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时,
国家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简答题:
(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意行政行为后,即使事后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会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将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当进行利益衡量。
6.行政强制措施
P152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1)制止违法行为、
(2)防止证据损毁、
(3)避免危害发生、
(4)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1)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
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7.撤诉P322
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裁定前,原告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行政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行政主体做出,不论是否合法或存在瑕疵,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3、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4、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5、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6、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行政强制: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例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8、代履行:行政强制机关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9、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层级监督关系或法律的规定,主要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
10、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11、行政法:调整国家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行政法律要素13、行政主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完整word版)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重点
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2)领域广泛、内容丰富2.行政法的渊源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9)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非正式渊源:(1)行政惯例(2)典型案例(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行政法律关系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
特征:(一)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是特定的组织(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不能互换(4)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二)意志的单方性(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四)国家权力的不可处分性(五)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六)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4.行政法律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公务员概念: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模拟题一、名词解释:1、行政效率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3、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4、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5、国家公职关系: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
6、※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7、行政处理: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9、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0、※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11、行政救济:指公民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侵害,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和程序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损害的公民权益得到恢复、补救的法律制度。
它包括复议、诉讼、国家赔偿等。
12、行政法制监督: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一、名词解释第一章1.行政法母国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法国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并通过行政法院富有创造性的努力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支撑这一庞大的行政法体系的是隐藏在其背后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2.行政法律关系指由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4.“无法律无行政”即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5.法律优先即在各种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行为之前都可以选择的法依据中,法律相对于行政立法具有优先地位。
6.法律保留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立法)不得代为规定。
7.行政裁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
8.平等对待原则是宪法上德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原则。
9.行政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
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
10.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11.不单独接触规则禁止一方当事人在他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对案件有决定权的人单方面讨论案件。
12.体系解释指以行政法条文在所属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
13.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范所欲实现之目的为依据,以阐明相应行政法意旨的解释方法。
14.类推适用将法律上的明文规定,适用到不是该法律规定所直接规范的情形。
是指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件,比附援引与其具类似性的案件类型的规定。
2023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所有)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公行政:指公共组织,重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驶的执行、管理职能。
3.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4.静态行政: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
5.动态行政:是相应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6.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
7.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管主体为什么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8.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9.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0.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1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行和行政争议的解决的基础性规则。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12.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13.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自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4.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与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涉及国家机关(重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和其他组织,个人涉及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1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16.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附答案)1、行政:行政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用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2、行政权:行政权即行政主体执行法律,采用各种方式以达到行政目的的法定权力。
3、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权限、行为、程序、违法及救济(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本身的救济和对受行政违法侵害的相对人的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行政法的法源:法源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5、行政惯例:又称行政先例,是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处理行政事务所形成的惯行,在一般国民中被信以为法的部分。
6、行政法律解释:行政法律解释是行政主体以适用行政法为目的,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探求和说明的活动。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8、行政合法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英文为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
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
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原则都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9、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10、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
1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针对一定组织(通常是行政机关)就行政权进行权能、权限设定的结果。
简言之,行政职权是组织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的行政权,它通过权能、权限予以全面表达。
行政法终结版名词解释+简单题
行政法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⑴执行性;⑵单方性;⑶裁量性;⑷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3.行政优益权: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权力。
4.特别权利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德国行政法的一个理论,主要指在传统行政法领域中,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领域,为了达到行政目的,而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建立一种不受法律调整的特殊关系,在该领域形成无法空间,构成法制国家的漏洞。
5.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裁判的行政行为。
6.行政处罚: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7.一事不再罚: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
8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是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等;结果责任又称为败诉风险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等,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时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
9.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10.行政确认:行政主体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证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
1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法名词解释论述题
行政法名词解释论述题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
6,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7,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8,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9,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0,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2,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法复习题之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6.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7.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8.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9.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0.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采取非强制的手段,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和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14.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16.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名词解释题
名词解释题: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与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因前者实施法制监督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国:行政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
习惯和惯例:作为行政法法源的习惯主要指可调整一定行政关系的某种社会习惯,而惯例则通常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某钟习惯。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形式国家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形式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行政行为的成立: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设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律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
即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2.行政权时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统率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在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最为基本的行为规则。
(①有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②由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组成)6.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合称行政法主体或者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7.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表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
(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也属于)第六章8.行政职权是行政法学的中心概念之一,也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具有法定性、国家意志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优益性等特点。
9.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它与行政职权相辅相成。
第七章10.行政职权的设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赋予有关行政机关以行政职权的行为及法律制度。
(特性:1.主体:立法机关;2.客体:行政职权(归属权+实施权);3.对象:行政机关;4.效果:确立行政主体(资格);5.设定的形式:法(法律、法规和规章)6.行为性质:立法行为)11.行政职权的规定:指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职权的前提下,它在上位法设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具体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名词解释和论述题
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行政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合理性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还应当客观、适当、合乎理性。
4.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6.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其名义代行行政职权,该行为效果仍属于委托组织的活动。
7.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9.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0.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2.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明确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非合同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断的活动。
13.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或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4.行政征收: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定标准和条件,向公民、法人等强制地无偿的征收实物或货币的行政行为。
15.行政赔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一定损害,依法所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法名词解释
36.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7.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3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9.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40.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
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36.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37.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38.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39.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0.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36.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且殳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37.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8.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法名词解释,问答题
三.名词解释1.行政法: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最全的行政法名词解释
最全的行政法名词解释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形式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8.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9.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
10.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12.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3.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15.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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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与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因前者实施法制监督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国:行政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
习惯和惯例:作为行政法法源的习惯主要指可调整一定行政关系的某种社会习惯,而惯例则通常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某钟习惯。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形式国家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形式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行政行为的成立: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设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律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奖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税收:简称税,是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各种社会费用:简称费,是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的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要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向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行政调查: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行政制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制度。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法强制性手段,在行政向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思想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向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制监督:广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仅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实行的法制监督。
专门监督: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规定的权限,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某个具体行政复议该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复议的问题。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行政赔偿诉讼: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依法对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控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它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也就是说,管辖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划分,明确它们相互之间审理案件的具体分工的问题。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按没有管辖权,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共同诉讼人:是从那家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