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解释1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3
第一节、行政的概念与历史
一、法律上明确“行政”的概念的作用 确定哪些活动属于行政活动,从而明
确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120争端.doc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4
• 二、行政的概念
• (一)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作为国家权力分支 的行政机关的活动
律》
——吴思:《血酬定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21
• (二)政府应当是执行公共意志的机关, 而法律即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22
• (三)长治久安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权 力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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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论:有某些时候,政府不但不能解决问题, 反而自身也成为问题。所以在授权政府管理我们 时,必须以法律规则规范它的活动。
在给付行政时代:行政法的任务主要是促使 政府积极的承担对其公民的生存照顾义务,并确 保公共资源得到公平分配,以实现社会正义;
在风险行政时代:行政法的任务主要是确保行 政机关能够选择适当的手段控制未来可能出现的 各种危害。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 四、行政国家的崛起
•
在当下社会,行政机关已经取代立法机
关成为政治生活的中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授课人简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 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 士后研究人员
联系方式: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
1
参考教材
应松年主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法》,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8年版
(“十一五”国家级规
划教材)
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学(1)》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学(1)》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2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2.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
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2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24.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
25.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指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2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3.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4.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5.行政程序是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的表现形式,具体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2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3.比例原则,是指政府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1-4)
一、解释下列概念和术语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5.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7.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8.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9.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2.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和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得主动的管理行为。
13.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4.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15.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为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法律解释宪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
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
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
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要求:?具备信赖的基础,行政相对人所信赖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既有可能是合法的,又有可能信任的是违法的行为要存在信赖表现信赖必须是合理的。
第一讲 行政法概述
第一讲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1.扣除说2.目的说(活动的目的)国家具体的、积极地实现目的3.管理说4.特征描述说行政是指实现国家的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
首先,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活动。
(不同于私行政)其次,行政是现代国家分工体制的产物。
(以职能分工为前提)再次,行政具有从属性的特点。
(从属于立法)最后,行政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二)行政的种类*两者有区别,但划分是相对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行政的性质不同)规制行政(也成干涉行政),是指通过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来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
如行政许可制度、交通管理等。
给付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如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
3.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行政方式不同)权力行政:通过强制性的支配力量直接实现行政目的。
非权力行政:通过非强制性的手段实现行政目的。
4.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负担行政,是指对人民形成负担或不利益,即剥夺人民权利、利益者或限制其行动自由;课加义务、负担等。
如租税之赋课、停止营业之处分、人民接受传染病之强制治疗义务等。
授益行政,是指对人民为利益之给予,赋予人民某种权利利益或免除其义务之负担。
如租税之免除、执照之发给。
其中最为典型之型态即为「特许」、「许可」以及「认可」等制度。
二、行政法的概念1.根据行政法的宗旨定义行政法(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2.根据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定义行政法(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3.根据行政法包含的主要内容定义行政法根据行政法所包含的内容,可以将行政法定义为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行政法是设定行使权力的法。
第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
行政法1行政给付
行政法 1 行政给付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主要有:物质上的权益、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低保、社保。
2 行政行为的内容指在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行政行为的内容概括为: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和事为调整对象,能反复适用且对相对人权利产生间接性的影响。
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征求意见程序和公布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以特定的人和事为调整对象,仅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具有效力,不能反复适用且对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在程序上则强调调查程序和听证程序。
4 行政行为分类1.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不同。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做出的行政行为。
2.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是否需要相对人的申请,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涵义与特征在中外学术论著中,人们对行政现象及其定义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从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去考查,主要从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行政:一是泛指各类社会组织对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财物以及其他各种内外部事务进行的组织、管理、处置等的活动。
这种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行政,既包括了公行政(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行政),也包括了私行政(以组织的本体利益或私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行政)。
二是特指国家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或执行国家公务的活动。
人们常说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之中的“行政”即是从这种意义而言的。
这种特定意义的行政属于公行政,属于公行政中的国家行政。
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应当是指第二种意义上的行政。
基于此认识,我们对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做如下定义: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根据法律并为了执行法律而运用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国家行政权对国家事务与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
这即是说实施行政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可以从事国家行政活动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虽然有可能成为广泛意义上的公行政主体,但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均不能成为实施国家行政活动的主体。
2、行政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
这是行政有别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组织的活动的最重要特征。
所谓行政权,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来理解:其一,从宪法对国家权力分工的层面上而言,行政权是一种典型的国家权力,是与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等相对的概念范畴,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从具体化了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层面而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所拥有的行政职权。
3、行政是根据法律并为了执行法律而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
4、行政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1-8页行政法规汇编
行政法名词解释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体系——核心概念行行政政法行政法合法行政概程序正当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权责统一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信用行政主体主行政机关体行政机构论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抽象行政行为拘束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执行力无效与不成立为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变化废止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论行政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种类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监督行政复议救济行政诉讼论国家赔偿二、行政法核心名词解释(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2、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民告官的依据(见下表)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规章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法律解释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注: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3、合法行政原则——该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行政公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权责统一原则——该原则分为两方面的内容:(1)行政效能原则,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2)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法条定位
行政法法条定位
行政法是指国家对公民和各个法人组织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中,法律条文的定位非常重要,它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力度和适用范围。
因此,行政法法条定位成为了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对于行政法法条的定位,需要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入手。
制定行政法法律条文时,需要考虑到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的法律规范。
同时,也要重视对法律条文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变化和社会需要的变化。
其次,行政法法条的定位还需要考虑行政管理的特点。
作为一项特殊的管理方式,行政管理需要依据法律规范来进行。
因此,行政法法条的定位应该关注到行政管理的特征,确保每一条法律条文都能够适应行政管理的需求。
第三,行政法法条的定位还需要关注到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与其他法律领域不同,行政法需要关注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管理的特点和行政权力的特殊性,因此,行政法法条的定位需要也要顾及行政法的特点。
最后,行政法法条的定位还应该关注到行政法监督的需要。
行政法监督是保障行政法制度完整和强制力度的重要手段,它需要依托严格的法律规范,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综上所述,行政法法条的定位是十分关键的,涉及到行政法规范的质量和效力。
这需要我们从法律的制定、行政管理的特点、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监督的需求等多个角度考虑,确保每一条法律条文都能够适应社会实际需要。
行政法讲义第一至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主要内容:导论、行政法主体论、行政行为论、行政救济论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述administration行政:公行政与私行政(一)行政的定义消极定义法(排除法)、特征描述法等方法。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又被称作公共行政。
(Public Administration)特征:1、实现国家目的2、权力分工产物3、处于从属地位4、执行、主动行为(二)行政的分类1.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2.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授益行政:赋予公民某种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为。
如发放许可证。
负担行政:课以义务或限制、剥夺权利的行为。
如行政拘留。
3.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规制行政:通过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来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
发放执照给付行政: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的公共服务。
又称“服务行政”。
发布就业形势分析4.权力行政和非权力行政权力行政:强制性、单方面性非权力行政:非强制手段、双方合意、合作下列哪些属于给付行政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B.某公司为本单位职工发放年终奖金C.税务机关向企业征税D.民政部门给群众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王某与其父在某县某镇居住,有私房一间。
1969年文革时王某被当作反革命分子押送劳改农场。
1976年其父病故,该私房一直无人居住,后被镇政府作为仓库使用。
1980年王某的冤案平反,自愿留在农场任技术人员。
1992年,王某返家,向乡镇政府提出退还其所占用的私房,镇政府一直以该仓库属于政府财产为由未予归还。
1993年6月2日,王某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镇政府侵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镇政府退还所占的房屋。
问题:王某与镇政府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权(一)含义行政权即行政主体执行法律,采用各种方式以达到行政目的的法定权力。
专题一: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知识
一、行政 3.种类。 (3)从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上,可以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是指以行为主体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 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 活动功能 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意外的执行性活动都被认 为属于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1.概念: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即行 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Hale Waihona Puke 2.分类: (1)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特殊渊源(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 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如: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 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 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 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如:小张向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办理护照的申请,工作人员 分5次告知其申请材料不全,要求补正。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 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 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 价值观念的准则。 2.六大主要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权责一致原则
行政法与刑法-1
一、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有哪些?行政法的三大作用。
(1)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这是行政法的首要的作用。
为什么?因为宪法首要的作用是限制国家权力,宪法有两个功能,一个是限权,二是授权。
宪法既然给行政机关权力,立法机关就要制订相应的法律给行政机关这个权力。
连秩序都没有,限制权力干什么。
(2)限制行政权。
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下,限制行政权。
限制行政权不能影响行政机关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这样就不要行政法了只要宪法就行了。
限制行政权使行政权有效行使,合法的行使,而不是使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权。
防止滥用权力。
现在是不作为,有两种情况。
省市的主要领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根本不知道。
为了不让外资走了,不支持环保局的执法。
另外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是要收集证据,但不好收集。
如果无证据,就麻烦了。
不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种限制。
人要是坏了,法不可能很好。
良好要有好人去执行,才会有法治。
(3)保障人权。
行政法是保障人权的,从两层面讲。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为了保障一般人的人权。
行政指导,消防不到位,这种行政指导是对人权的保障。
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实施行政处罚。
但不是行政处罚不都是为了保护一般人的人权的保护,也有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二、如何合理地发挥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的保障作用与经济发展同行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立法模式应是对社会现实反映的结果,尤其是对经济事态的感应。
具体而言,经济结构是行政法模式的形成和变迁的基因,即经济因素中的各要素。
所以,一个立法模式当它处在结构完整化、功能齐全化、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也隐喻一种被否定的因素。
这一因素的逐渐发展最后作为强烈的否定力量宣告旧的立法模式解体,新的立法模式产生。
[1]时下正值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它决不能在无序的法制状态下进行,也不能仅仅靠经济规律来自发调节。
市场经济引发了社会关系、社会过程、社会角色的新变化,即主体的多元性、自主性,市场活动的趋利性、契约性、竞争性、开放性,以及国家的宏观调控,这些须臾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规范。
行政法1-3章-生版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机关或者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 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包括四层含义: (一)是国家的一种社会活动; (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进行的有 组织的管理活动; (三)是一种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 (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进行的有组织的管理活 动。
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 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 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 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 这种行为,如果变动必须补偿相对方的 信赖损失。
CJC
行政主体 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客体 内容
CJC
第一节 行政主体及其构成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二)义务
三、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CJC
CJC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 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 表现。
CJC
(一)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体育法》
3.法律地位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权 时,与行政机关处于同等的行政主体地位。
CJC
第二节 行政主体和委托组织
一、行政委托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将某项 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个 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依法取得行政委托的其他机关、社 会组织或个人统称为受委托组织。
第一单元第一讲详细行政法学
• 在中世纪,意大利政治哲学家马 西利乌斯(Marsilius of Padua) 开始探讨“行政职能”问题,从 而引发人们对行政关系的思考, 并促成了“立法与执行”之二分。
• 在“立法与执行”二分之基 础上,孟德斯鸠创“三权分 立”之说。由此,行政权获 得了相对于立法权与司法权 的独立性,但仍然属于政治 权力范畴。
(一)“消极说”
• 基于公权分立之观点,“行政”被认 为是“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 家的职能”;故有学者回避对“行政” 作正面阐述,通过消极地将国家权力 作用中非属于行政的部分予以扣除之 方式,以划定行政作用范围。
• 此即“行政”概念之消极说,又称 “扣除说”或“除外说”,台湾学者 称其为形式意义的行政。
导论
“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 学的一个分支”。
——威廉·韦德
第一章 行 政
第一节 行政之意涵
一、行政之一般解释
• 无论是汉语的“行政”,抑或是英文的 “Administration”或“Execution”,还是 德语的“Verwaltung”,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意 涵。
•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 时期,“行政”一 词主要指涉公职或 行政官职
(二)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
规制行政,也称“ 秩序行政”,意指 以限制私人的权利 、自由来实现行政 目 的的行政活动
给付行政,又称“服 务行政”,意指行政 主体通过给予的方式 ,使个人或团体得到 实 际利益的行政
两者相互依存
①给付行政 以规制行政 为基础,而 规制行政本 身也是行政 机关为公民 和组织提供 的一种服务 ②给付行政 反过来又是 促进秩序行 政的重要因 素
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的管理活动二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基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或任务之不同行政被划分为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给付行政又称服务行政意指行政主体通过给予的方式使个人或团体得到实际利益的行政规制行政也称秩序行政意指以限制私人的权利自由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两者相互依存给付行政以规制行政为基础而规制行政本身也是行政机关为公民和组织提供的一种服务给付行政反过来又是促进秩序行政的重要因三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基于行政过程所适用法规性质之不同行政被划分为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私经济行政又称国库行政是指国家立于私人的地位适用私法规定所为之行为公权力行政德国人称之为高权行政为国家或自治团体居于统治权主体的地位以公法规定为基础所从事的行政行为私法方式辅助行政的行为行政营利行为行政私法行为四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基于其受法律约束程度之不同行政被划分为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羁束行政意指法律法规对行政活动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实施行政活动没有选择余地的行政类型裁量行政意指法律法规没有严格限制的行政活动五负担行政与获益行政基于其对公民所产生之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被划分为负担行政与获益行政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给付或者其他利益的构成获益行政也称给付行政或惠益性行政行政机关侵入公民权利领域并且限制或剥夺其自由和财产权益或者给公民施加义务或者负担的构成负担行政也称侵害行政或侵益性行政两者相互依存在特定领域负担行政与获益行政可以相互转换根据行政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的直接和间接来进行区分可能会产生一个行政行为既构成负担行政又构成获益行政的可于其作用对象之不同行政被划分为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外部行政意指行政机关针对其组织系统外的人员和事务进行的行政活动
行政法知识点
一、行政权1.行政权的含义、特点行政权: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特点:1)公益性; 2)执行性; 3)法律从属性; 4)单方意志性; 5)强制性; 6)不可自由处置性; 7) 优先性与收益性。
二、行政法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特点:我国行政法的特点1、传统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补充。
说明:判例几乎是两大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共同渊源,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判例制度,因而判例不是行政法的渊源;3、无公法与私法划分,但受法、德行政法的影响比较大,因而中国行政法主要属于国内公法。
4、无行政法院,但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的行政诉讼程序,且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5、中国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其表现形式多元、效力多元、内容广泛易变、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6.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7.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8.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行政法是宪法的主要实施法,有小宪法之称,是动态的宪法2、在宪法之下,行政法与民法、刑法共同调整社会生活,例如,一个违法行为因为损害公共利益而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因为损害私人利益而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3、民法中的许多概念和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重大情事变更原则、物权、债权、合同、地役权等概念,都可引入行政法,而刑法中关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都会对行政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法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法与经济法:1.两者都是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在社会生活中。
行政法治的名词解释(一)
行政法治的名词解释(一)行政法治的名词解释1. 行政•定义:行政是指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公务管理和执行职责的活动。
•例子:政府部门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税收征收管理等都属于行政活动。
2. 法治•定义:法治是指一种国家或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即以法律为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公平地实施法律,并维护法律权威。
•例子:法庭审判案件、警察执法遵循程序的要求等都是法治的体现。
3. 行政法•定义: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管理行政行为和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例子: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用于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4. 行政程序•定义: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步骤。
•例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需遵循的证据收集和听证程序等,都属于行政程序的范畴。
5. 行政执法•定义: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执法活动,包括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等。
•例子:警察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罚款、工商部门对违法商家处以行政处罚等都属于行政执法。
6. 行政责任•定义: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例子: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被撤销、行政人员因违纪受到警告或罚款等都是行政责任的表现。
7. 行政监督•定义: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其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例子:人大、政府内部审计机构等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滥用权力等。
以上是关于行政法治的一些相关名词的解释和举例说明。
在行政法治的体系中,各个名词相互关联,共同构建了一个规范和平衡的行政管理系统,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2016年司法考试徐金桂行政法大纲解读(一)微博整理版
2016 年司法考试徐金桂行政法大纲解读(一)微博整理版2016 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大纲解读(一)第一部分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重要考点总结I.规范立案程序。
起诉应书面、困难可口头、有诉必接收、案必登记、立案需当场、判定7 日内、凭证要书面、缺应指释、补正一次告、述做不到、令加改正、处分直接人。
2. 明确诉讼请求。
体的诉讼请求”是指:(I) 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2) 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3)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5) 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6) 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3.裁定驳回起诉。
(I) 原告或被告不适格、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 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 末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6) 重复起诉的;(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8)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霸束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维持,也包括在申请人就原机关不作为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 但以复议申请复议改变,仅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议机关改变原行为依据的主要事实以及改变法律依据对定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调查回起诉。
4.依法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正副职)应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5.复议维持和复议改变(l) 复议维持,不仅包括对作为的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视为复议机关不作为。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017/46/单选)A.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危险路段,谨慎驾驶”的横幅B.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C.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D.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第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B项中,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依据不是行政法,因此产生的不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选。
D项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属于对民事关系的处理,同样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选。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这表明处理的个别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A项中,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横幅的行为不具备这种特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选。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安排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律以命令形式单方面设定的,不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
C项符合上述所有的要求,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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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单位)
20150422(颁布时间)
20150501(实施时间)
法释[2015]9号(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来源)
司法解释(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