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广告实施管理办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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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电视、报纸等广告媒体的宣传媒介,在90年代后逐步在大陆兴起,时至今日,户外广告传媒已经遍布全国各地,城市乡村处处可见。户外广告因其具有的对地区和消费者的选择性强、能给人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获得较高注意率、具有一定的强迫诉求性质,能通过多次反复而使人对某些商品留下较深印象、表现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单纯而能避免其他内容及竞争广告的干扰、广告费用较低等特点,已成为广大企业不可忽视的宣传平台。

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曾针对上海的户外广告相关活动发布《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立的申请、审批、广告内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户外广告的发布活动提供的相应法律依据。虎年尾声,上海市人民政府结合几年来对户外广告发布活动的管理经验,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发布了新的《上海市户外广告实施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笔者现将该《规定》全文罗列如下,并对其中的关键条文进行简要解析,以供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为发布广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户外设施。

本条是对户外广告设施所涉范围的解释,以列举的方式将生活中常见的户外广告设施呈现出来并以“其他形式”作为对其他无法穷尽的广告设施的兜底项。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仅指固定的户外广告,而非流动性户外广告设施(如流动宣传车)。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公安、房屋管理、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条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主体做了详细规定,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总负责。在此基础上,一个户外广告设施,要涉及到三方监管主体:1、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各辖区户外广告的直接监管;2、市、区县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布局等的规划许可;3、市、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人、经营主体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核和登记。

第五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注意本条第二款,个人观点,第二款的意思可以理解为,单位在自己经营场所的门楣上、用电子显示装置、发布范围和内容限于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可以不经过相应审批程序,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规范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九条(公示和征求意见)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条(修改要求)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组织修改。

第十一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本条是该《规定》里的重要条款之一,也是实践中较常涉及到的内容。上述所列被排除事项,都是针对影

响公众正常生活而做出的排除处理。第一项,如:在限速路牌上粘贴大型广告,广告牌挂在红绿灯灯箱上

遮挡交通信号灯等;第二项,如:在道路中间隔离绿化带上摆放广告板等;第三项,如:在居民小区大门

口或楼道口安装广告牌、在公园等场所摆放裸体图片等。道路红线范围是指包括机动车道两旁的行人通道、盲道等在内的划入城市道路、公路等范围内的一定宽度的道路区域。公共汽车候车亭、电话亭等设施往往

都设置在机动车道旁道路红线范围的区域内,在这些设施上粘贴户外广告且符合技术要求的,不予排除。第十二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私人阵地,协商、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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