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国内最值得关注的挂靠案例与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近年国内最值得关注的挂靠案例与分析

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繁荣,许多抱着发财梦想的人积极投身到资质证书的挂靠行列大军中。不可否认,这是职业发展的一个小分支和捷径,如果了解更多有关的行业知识,无疑对大家的权益与财富更有保障力。以下是我觉得国内非常具有有代表性的一个挂靠案例,大家不妨抽出几分钟深入了解建设行业证书挂靠所涉及的且被我们忽略的法规知识。

案情:卢某无建筑方面资质,因长年在农村从事房地产承包开发,便与本县一民营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并每年向该公司交纳一定费用,后被任命为该公司项目经理。2010年,卢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一份房屋开发协议,约定由卢某承建该村委会综合楼工程,报酬为享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和处置权。2011年4月,卢某利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为担保,与王某

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卢某向王某借款35万元,期限8个月,利息2万元,协议约定若2012年1月不能还清借款,借款转为购房款,即以综合楼的6间门面房(卢某享有所有权)抵给王某,所有权转移手续由王某自行办理。卢某逾期未还款,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门面房。王某起诉要求卢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同时要求建筑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意见:

在本案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为,卢某作为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并且已实际得到了该公司的授权,和建筑公司形成代理关系。卢某作为该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在其代理的权限内签订合同,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借款、处理房屋的行为均属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建筑公司承担,卢某本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为,卢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应定性为挂靠关系。该公司对卢某的挂靠经营中的恶意逃债行为怠于管理,与王某无法收回借款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卢某应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该建筑公司对卢某所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第二,“挂靠”不同于代理关系,不具有代理关系的核心——代理权。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是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挂靠”关系中,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民事主体只是利用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并缴纳一定的“好处费”,除此之外无任何关系,出借资质的民事主体不可能给予借用资质的民事主体任何承诺和授权,他们之间绝非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不可能取得出借资质企业授予的代理权限。

第三,责任承担不同。

委托代理关系中只有被代理人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代理人除可享有委托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也不必履行其他任何委托合同以外的义务。而“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拖欠工程材料款、劳务费发生的纠纷、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担保的纠纷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我整理的案例与分析资料,希望帮助行业中的朋友了解更多知识,为自己争取财富的同时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