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国内最值得关注的挂靠案例与分析
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挂靠施工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以挂靠形式承接工程。
近年来,挂靠施工在我国建筑市场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纠纷和风险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一个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分析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A,通过挂靠方式与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B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施工单位B将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A,施工单位A负责工程的施工。
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A向施工单位B支付了挂靠费用。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因施工单位A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未能通过验收。
随后,建设单位C将施工单位B和施工单位A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1)施工单位A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2)施工单位A是否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3)施工单位B是否承担连带责任?2. 案例分析(1)施工单位A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接工程。
本案中,施工单位A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与施工单位B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因此,施工单位A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施工单位A是否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施工单位A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未能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施工单位A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施工单位B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工程。
本案中,施工单位B明知施工单位A不具备相应资质,却将其分包给施工单位A,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单位B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 法律风险(1)合同无效风险:挂靠施工合同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无效,可能导致工程无法验收,建设单位要求赔偿损失。
(2)连带责任风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挂靠单位之间可能产生连带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施工,又称“挂靠经营”,是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施工业务的行为。
挂靠施工在我国建筑行业较为普遍,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挂靠施工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挂靠施工的案例,分析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018年,乙公司欲承揽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但自身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经过一番周折,乙公司找到了甲公司,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该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
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工程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甲公司管理费。
三、案例经过1. 施工过程中,乙公司聘请了丙公司作为分包商,负责该住宅小区的部分工程。
丙公司同样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质量不达标。
业主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表示不满,要求乙公司整改。
3. 业主在整改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施工关系,甲公司作为挂靠方,对乙公司的施工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鉴于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责任,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1)资质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无法追究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2)合同风险:挂靠施工合同往往存在合同条款不完善、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权。
(3)工程质量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往往缺乏专业的施工技术和经验,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4)安全生产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往往忽视安全生产,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挂靠法律关系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规避资质限制等原因,往往采取挂靠的方式进行项目承揽。
挂靠法律关系是指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实际上双方并未形成真正的经营关系。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挂靠法律关系案例,旨在揭示挂靠行为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资质,无法独立承揽工程项目。
为了承揽业务,A公司与具有相应资质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项目利润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在协议期间,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多项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达到数千万元。
三、争议焦点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法律关系?2. A公司以B公司名义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是否有效?3. 如果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法律关系,双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审理1. 关于挂靠法律关系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资质,而B公司具备相应资质。
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实际上双方并未形成真正的经营关系,而是以B公司名义为掩护,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法律关系。
2. 关于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A公司以B公司名义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虽由B公司出具合同,但实际承揽人为A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由于A公司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资质,其承揽工程项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故A公司以B公司名义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无效。
3. 关于法律责任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A公司作为实际承揽人,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B公司作为名义承揽人,未对A公司的资质进行核实,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无效;2. A公司承担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3. B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社保挂靠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挂靠现象日益凸显。
社保挂靠,即个人或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将非本人或非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挂靠在本人或本单位名下,以获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社保挂靠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因工作原因,于2018年将其社会保险关系挂靠在朋友李某的公司名下。
张某未实际在该公司工作,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0年,张某因意外受伤,需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在申请过程中,相关部门发现张某的社会保险关系存在挂靠行为,遂对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张某承认其社会保险关系挂靠的事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张某被责令退还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处以罚款。
三、法律分析1. 违反《社会保险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构劳动关系或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三)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2. 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失业、疾病、养老、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张某通过挂靠社会保险关系,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损害了其他合法参保人的权益。
3. 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的行为构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通过挂靠社会保险关系,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主观恶意明显张某明知社会保险挂靠行为违法,但仍故意为之,其主观恶意明显。
企业挂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合作日益频繁,挂靠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
挂靠经营,即一家企业(挂靠方)利用另一家企业(被挂靠方)的名义、资质和资源,进行经营活动。
然而,这种经营模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企业挂靠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挂靠经营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公司资质有限,无法独立承揽大型项目。
2008年,A公司与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合作协议,B公司同意以自己的名义承揽项目,并将利润的50%作为报酬支付给A公司。
双方签订协议后,A公司开始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
2009年,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一个大型住宅项目。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2010年,项目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则辩称,其只是名义上的承揽方,实际开发主体为A公司,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挂靠经营协议,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承揽项目,但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被挂靠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挂靠法律关系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往往通过挂靠大型建筑企业的资质,以获取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然而,这种挂靠法律关系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因挂靠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0年,某市一家具有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中小型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一项工程,工程款为2000万元。
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一定的挂靠费用,并由甲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也出现问题。
业主方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无力偿还债务。
无奈之下,业主方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构成挂靠行为;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甲公司通过收取挂靠费用,允许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其行为构成挂靠。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公司作为挂靠方,未对乙公司的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乙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因此,乙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方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挂靠乙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挂靠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挂靠行为的认定《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挂靠现象日益普遍。
挂靠,即某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在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下,以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
然而,挂靠行为往往伴随着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某建筑公司为例,分析一起典型的挂靠法律纠纷案例。
二、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具有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
甲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于2010年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
根据协议,乙公司将甲公司的资质证书挂靠在乙公司名下,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挂靠费用。
2015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使用其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项目时,存在违规操作、偷工减料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声誉。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挂靠协议,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规操作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拒绝解除协议,并反诉甲公司违约,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协议。
三、争议焦点1. 挂靠协议的效力2. 甲公司要求解除挂靠协议的主张是否成立3. 乙公司反诉甲公司违约的主张是否成立4. 损害赔偿的计算及承担四、案例分析1. 挂靠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挂靠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然而,挂靠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方面,挂靠行为违背了企业资质管理的初衷,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挂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拓展业务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双方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挂靠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2. 甲公司要求解除挂靠协议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违约行为;(二)损害对方利益;(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企业挂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企业挂靠现象较为普遍。
所谓企业挂靠,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挂靠方”)将自己的名义、资质、品牌等用于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的经营活动中,被挂靠方以挂靠方的名义开展业务,而挂靠方则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这种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挂靠方)与乙公司(被挂靠方)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约定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甲公司收取乙公司一定比例的利润。
然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缠身,甲公司作为挂靠方也被卷入其中,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例事实1. 甲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资质的建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工程业绩。
2. 乙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型建筑企业,由于缺乏资质和业绩,无法独立承接工程项目。
3.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约定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甲公司收取乙公司项目利润的10%作为管理费。
4. 2019年,乙公司承接了一项价值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于管理不善,项目亏损严重,乙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5. 2019年底,债权人向甲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甲公司承担乙公司的债务。
三、法律分析1. 挂靠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 挂靠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甲公司并未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也未使乙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因此,甲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药店挂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药市场的不断发展,药店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一些药店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竞争力,采取“挂证”的方式,即药店支付一定费用给执业药师,使其在药店挂名,以符合国家规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的法律法规。
然而,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药店挂证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药店存在挂证行为。
经调查,该药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支付一定费用,使一名执业药师在该药店挂名,从而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经查实,该药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药品,且存在挂证行为。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储存、药品销售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储存、药品销售等工作。
药品经营企业未配备执业药师的,不得经营药品。
”2. 案例中的违法行为(1)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品经营企业合法经营药品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本案中,某药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即擅自经营药品,属于违法行为。
(2)挂证行为挂证行为是指执业药师在非注册单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储存、药品销售等工作。
本案中,某药店通过支付费用使一名执业药师在该药店挂名,属于违法行为。
3. 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挂靠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某挂靠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
2013年,乙方为了拓展业务,决定挂靠甲方,利用甲方的资质承揽工程项目。
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甲方负责提供资质和资源,乙方负责具体施工和管理。
在挂靠期间,乙方与部分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这些工人派遣到甲方承揽的工程项目上工作。
二、争议焦点1. 乙方与工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甲方是否应对乙方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承担责任?三、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2020年,乙方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导致部分工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乙方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乙方无力支付工资。
随后,工人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2. 审理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乙方与工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乙方与工人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工资,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甲方是否应对乙方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乙方的挂靠单位,虽然未直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甲方为乙方提供了资质和资源,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具有控制力。
因此,甲方应对乙方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承担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本案中,乙方通过挂靠甲方的方式承揽工程项目,虽然短期内实现了业务拓展,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车辆挂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男,35岁,某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
被告乙某,男,40岁,某汽车维修公司法定代表人。
甲某于2015年1月1日与乙某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协议,约定甲某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乙某名下,由乙某统一管理,车辆运营收益归甲某所有。
协议签订后,甲某按照约定将车辆挂靠在乙某名下,并开始从事货物运输业务。
2016年3月,甲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甲某要求乙某承担赔偿责任。
乙某以甲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车辆维护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甲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车辆挂靠协议的法律效力;2. 乙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车辆挂靠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甲某与乙某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甲某与乙某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2. 关于乙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甲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乙某作为车辆挂靠人,应当对甲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车辆挂靠协议,乙某对甲某的车辆有统一管理的义务,包括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其次,甲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乙某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导致甲某遭受损失。
因此,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某与乙某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合法有效;2. 乙某赔偿甲某车辆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车辆挂靠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车辆挂靠协议的法律效力车辆挂靠是指将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在他人名下,由他人统一管理,车辆运营收益归挂靠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车辆挂靠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2. 车辆挂靠关系中的责任承担在车辆挂靠关系中,挂靠人(甲某)与挂靠单位(乙某)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
挂靠承担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挂靠承担,是指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另一方实际履行债务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挂靠承担现象较为普遍,涉及到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挂靠承担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专业从事建材销售的企业。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甲公司承诺在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签订一份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承建某建筑工程,并由丙公司支付乙公司1000万元,以抵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
丙公司得知该情况后,认为甲公司利用自己的名义骗取自己,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利用丙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支付借款,构成挂靠承担。
甲公司利用丙公司的名义,逃避债务,损害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损害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该合同无效。
3. 责任承担(1)甲公司作为挂靠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甲公司利用丙公司的名义,逃避债务,损害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对甲公司的欺诈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丙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未对甲公司的欺诈行为进行核实,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如下:(1)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挂靠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挂靠合同纠纷案情简介:2010年,被告拟开发一住宅项目,经人介绍,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的施工。
双方约定,原告以挂靠形式承包该工程,被告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2011年,原告开始进场施工,但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
2013年,原告完成工程主体结构,但被告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2. 原告是否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3. 被告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口头协议中约定由原告以挂靠形式承包工程,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2. 关于原告是否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
因此,原告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
3. 关于被告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认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虽然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经原告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被告在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可。
因此,被告无权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四、案例分析1. 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但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但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挂靠合同的履行本案中,原告以挂靠形式承包工程,但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
药店挂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药市场的蓬勃发展,药店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提高药店的市场竞争力,一些药店经营者采取挂证的方式,即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让他人持有其药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此满足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然而,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药店挂证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连锁药店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现象。
经调查,该药店共挂证5名执业药师,涉及金额共计10万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药店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该药店立即停止挂证行为;2. 对该药店罚款10万元;3. 对涉及挂证的5名执业药师,每人罚款1万元;4. 对该药店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必备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指导用药等工作。
药店挂证行为,即非执业药师冒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在本案中,该药店通过支付费用,让非执业药师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属于典型的挂证行为。
2.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只能由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或者变造。
在本案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药店作出处罚,是基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法律责任本案中,药店和挂证的执业药师均承担了法律责任。
药店因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挂证的执业药师因违反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使用规定,也被处以罚款。
4.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药店经营者应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挂靠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挂靠作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在建筑、工程等领域尤为常见。
然而,挂靠行为往往伴随着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涉及的法律责任可能十分严重。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挂靠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计划承接一个大型工程项目。
由于公司自身资质不足以独立承接该项目,遂寻找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进行合作。
双方经过协商,决定采取挂靠方式,由施工单位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项目。
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建筑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成立了项目组,开始进行项目的筹备工作。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引发了业主的投诉。
业主要求建筑公司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责任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施工单位采取挂靠方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合作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违约责任即使合同有效,建筑公司和施工单位也可能因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施工单位未按约定完成工程质量,导致业主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1.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工程存在缺陷,业主因此遭受损失,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环境侵权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挂靠,是指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工程挂靠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相关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具有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的A公司,因承接工程过多,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B公司。
B公司通过挂靠A公司的资质,承揽了部分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给业主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A公司作为挂靠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B公司,违反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构成了工程挂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A公司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A公司作为挂靠方,与B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在工程挂靠过程中,A公司未能尽到对B公司的监督管理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业主可以向A公司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2. B公司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B公司作为被挂靠方,通过挂靠A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违反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构成了工程挂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B公司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B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在工程挂靠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业主可以向B公司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3. 业主的法律后果(1)经济损失业主因工程挂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业主可以向A公司和B公司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挂靠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增多,挂靠作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运输、服务等行业。
然而,挂靠行为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风险,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挂靠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企业,但资质等级较低,无法承接大型工程项目。
为了扩大业务范围,A公司与一家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B公司提供资质,A公司负责具体的施工。
双方约定,项目完成后,由A公司承担施工责任,B公司仅收取管理费。
三、案例经过项目开始后,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配备了相应的施工队伍和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A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工程多次停工整改。
B公司为此多次与A公司沟通,要求其提高施工质量,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工程因质量问题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
四、法律风险分析1. 质量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虽然A公司是实际施工方,但由于使用了B公司的资质,可能导致B公司也被追究质量责任。
同时,A公司因施工质量不达标,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B公司也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3. 合同履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合同履行受阻,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
在本案中,A公司使用B公司的资质,可能导致A公司逃避税收,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将面临严重的税收风险。
证书挂靠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需求日益增加。
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通过“证书挂靠”的方式,将自己的资格证书挂靠在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从而获取报酬。
这种非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案即为一起典型的证书挂靠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原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
2018年,张某某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某每月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由中介公司负责张某某的资格证书挂靠事宜。
在挂靠期间,张某某负责某建筑公司一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2019年,某建筑公司发现张某某并未实际参与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而是由公司内部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某建筑公司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遂解除了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返还挂靠费用。
张某某不服,认为其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将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但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某应亲自参与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张某某通过挂靠资格证书的方式,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某建筑公司有权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
关于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违约行为给某建筑公司造成了损失,但违约金数额过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给张某某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证书挂靠的法律性质:证书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中,张某某通过挂靠资格证书的方式,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2.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证书挂靠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然而,由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源不足,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通过“挂靠”方式,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名下,以此参与工程投标和施工。
这种“挂靠”行为在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证书挂靠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承接了一项总投资2亿元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项目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经调查发现,项目施工负责人乙某的资格证书系从丙单位挂靠而来。
乙某的资格证书实际持有人为丁某,丁某并未参与该项目的施工管理。
甲公司认为,乙某的资格证书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因此,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单位、乙某和丁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乙某的资格证书挂靠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 丙单位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丁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某的资格证书挂靠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乙某未实际参与项目施工管理,其资格证书的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工程”的规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丙单位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丙单位作为乙某资格证书的挂靠单位,明知乙某不具备实际施工能力,仍将其资格证书挂靠于丙单位,丙单位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关于丁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丁某作为乙某资格证书的实际持有人,并未参与项目施工管理,且其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丁某不承担法律责任。
证书挂靠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5年,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了承揽一项工程项目,需要具备相关资质证书。
甲公司通过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协议,由乙公司提供相应资质证书,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一定费用。
协议约定,乙公司提供资质证书期间,甲公司不得将资质证书用于其他项目。
2016年,甲公司因违反协议,将乙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用于其他项目,引发法律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协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甲公司不得将资质证书用于其他项目。
然而,甲公司在提供资质证书期间,却将证书用于其他项目,违反了协议约定,构成违约。
3. 关于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甲公司应立即停止将资质证书用于其他项目,并将证书返还给乙公司。
(2)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因证书被用于其他项目所遭受的损失。
(3)赔偿损失: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1. 立即停止将资质证书用于其他项目,并将证书返还给乙公司。
2. 赔偿乙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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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国内最值得关注的挂靠案例与分析
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繁荣,许多抱着发财梦想的人积极投身到资质证书的挂靠行列大军中。
不可否认,这是职业发展的一个小分支和捷径,如果了解更多有关的行业知识,无疑对大家的权益与财富更有保障力。
以下是我觉得国内非常具有有代表性的一个挂靠案例,大家不妨抽出几分钟深入了解建设行业证书挂靠所涉及的且被我们忽略的法规知识。
案情:卢某无建筑方面资质,因长年在农村从事房地产承包开发,便与本县一民营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并每年向该公司交纳一定费用,后被任命为该公司项目经理。
2010年,卢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一份房屋开发协议,约定由卢某承建该村委会综合楼工程,报酬为享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2011年4月,卢某利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为担保,与王某
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卢某向王某借款35万元,期限8个月,利息2万元,协议约定若2012年1月不能还清借款,借款转为购房款,即以综合楼的6间门面房(卢某享有所有权)抵给王某,所有权转移手续由王某自行办理。
卢某逾期未还款,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门面房。
王某起诉要求卢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同时要求建筑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意见:
在本案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为,卢某作为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并且已实际得到了该公司的授权,和建筑公司形成代理关系。
卢某作为该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在其代理的权限内签订合同,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借款、处理房屋的行为均属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建筑公司承担,卢某本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为,卢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应定性为挂靠关系。
该公司对卢某的挂靠经营中的恶意逃债行为怠于管理,与王某无法收回借款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卢某应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该建筑公司对卢某所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
”《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第二,“挂靠”不同于代理关系,不具有代理关系的核心——代理权。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是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挂靠”关系中,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民事主体只是利用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并缴纳一定的“好处费”,除此之外无任何关系,出借资质的民事主体不可能给予借用资质的民事主体任何承诺和授权,他们之间绝非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不可能取得出借资质企业授予的代理权限。
第三,责任承担不同。
委托代理关系中只有被代理人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代理人除可享有委托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也不必履行其他任何委托合同以外的义务。
而“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拖欠工程材料款、劳务费发生的纠纷、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担保的纠纷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我整理的案例与分析资料,希望帮助行业中的朋友了解更多知识,为自己争取财富的同时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