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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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内建建[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建建[2008]76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辖区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资质许可范围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_(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合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三级资质;(四)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五)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合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六)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新交体法[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交体法〔2007〕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厅1999年5月15日发布的《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新交质监字(1999)009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水平,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结合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及重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试验检测业务,须执行《本办法》。

农村公路、县乡道路建设项目及养护大修工程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承担公路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在开工前应申请办理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取得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后,方可从事该项目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30•【文号】建设[2000]126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二000年六月三十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模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门从事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工程的设计活动及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立甲、乙两级,原则上不设丙级。

边远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有必要设置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须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设置。

分级标准可参照本标准编制,报建设部备案。

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由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4•【文号】建城[1995]383号•【施行日期】199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3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建城字第38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年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业绩等。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30•【文号】建标[1996]316号•【施行日期】199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1996]31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

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

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6月7日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建市[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27•【文号】国土资发[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队伍的建设,现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7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7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7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主城区测绘资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本市按照“规范准入、强化监管、扶优淘劣、鼓励创新”的管理原则,开展测绘资质初次申请、等级升降、专业增减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人才与队伍梯队,增强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服务能力,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13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13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13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资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文物保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鄂林造[2012]295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林造〔2012〕295号)各市、州、县林业局:为切实加强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造林绿化的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望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14日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保证营造林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所具备的人员素质、专业技术、管理水平、机械设备、承包经营能力等条件。

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认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资质标准如下:(一)甲级1、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2、在岗职工(含聘用期2年以上的聘用制职工,下同)60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中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3、拥有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挖掘机、推土车等造林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20000亩以上,最近连续3年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8%以上;5、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6、最近5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宁建法字[2008]274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建法字[2008]274号)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建工(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1、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除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施工队伍资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工作,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执行。

2、根据国家建设部部令规定,市建委负责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⑴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⑵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3、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南京市建委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0•【文号】国人防〔2013〕536号•【施行日期】201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536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

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前,必须达到此《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国家人防办将按照此《办法》审批许可资质延期。

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刊载,请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房产(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现将《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县(市)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遵循《办法》规定的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资质。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3、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5、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关于印发《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文件中室协字[2003]003号关于印发《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协会、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要求,客观评价室内装饰企业的设计施工能力和水平,并为这些企业参与投标和承揽业务提供必须的凭证,经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及有关企业和专家的意见,我协会修订了《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抄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9〕1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9〕1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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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9〕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4号),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2日
——结束——。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12•【文号】煤基字[1996]第384号•【施行日期】1996.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2日煤基字(1996)第384号)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的实际,部制定了《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组成、人员素质、经营范围、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三条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煤炭部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管理。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煤炭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填写《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批准并核定资质等级和监理业务范围后,发给《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条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在原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中加上工程监理业务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有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要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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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富昌公司资质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富昌公司资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下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富昌公司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年
附件:
富昌公司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资质证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司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增加公司施工产值总量,发挥资质证的作用,结合公司实际特点,现制定富昌公司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一、证件管理
1、企业资质证书是公司进入建筑市场承揽工程的凭证,按照“用好、管好、灵活”的原则,公司各单位及驻外办事处在承揽工程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资质证的工程承包范围内使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公司的资质证进行涂改、转让,不论后果性质如何,发现一次将追究其责任。

3、各单位在使用资质证时,要指定专人保管,精心呵护,保持资质证的原貌,不准在证书上乱写乱画。

4、公司的资质证实行借用登记制度。

各单位借用公司资质证在市内联系工程时,应提前向公司企管部联系,填写用证单,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到企管部办理借用手续,如工作需要将证件带出本市时,应向公司主管领导讲清,并注明使用天数,用完后尽快归还企管部。

5、资质证在使用上如遇到同一工程,发生冲突时,由公司主管领导平衡,协调解决。

二、管理费收取规定
l、公司收取综合工程处、土建工程处、地质工程处管理费标准,按原董事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2、公司收取天宏工程处、新诚工程处的管理费标准按
工程合同额1.5%收取。

(管理费不舍税)
3、公司各驻外办事处的管理费收取标准,由各分支机构商定,并形成书面的内部协议。

4、公司其它单位使用资质证的在与公司所联系业务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是公司运作承揽到的工程,交其施工的,矿建工程立井按合同额的8%,如果发生出水或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工程工期一年时间,管理费降到5%,工程工期两年时间,管理费降到3%;平巷按合同额的5%收取;土建工程按合同的3%收取;机电安装工程按合同额的8%收取;其它工程按3%收取。

二是公司末参与,全部由其单独运作承揽到的工程,矿建工程立井按合同额的5%,平巷按3%收取,机电安装工程按合同额的5%收取,土建工程按合同额的1.5%收取,其它工程按合同额的1.8%收取。

(管理费不舍税)
5、管理费收取时间:一是根据项目进度按工程拨款比例提取管理费;二是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向公司预交管理费标准的50%,余款50%在工程中期交清。

管理费采取预交和一次性交清方式的给予一定优惠。

三、项目管理办法
1、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监督管理。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工程款一律进公司账户。

2、超过—百万的工程项目,必须接受公司委派的会计,每月支付其工资,会计负责监督税收、工资、外欠材料款等支付情况。

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台帐,做到帐目清,收支手续全,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3、项目部负责人承担该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员工应享有的权利和各种福利的执行义务和费用,不准拖欠员工工资。

4、项目部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备,满足公司企业文化管理的需要。

四、项目安全质量管理
1、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执行安全技术标准,必须组成现场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抓好落实。

搞好文明生产,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工程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质量管理员,并做好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2、项目部必须为参加工程施工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费用。

投保标准:每人保额不低于20万元。

3、接受公司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

若工程量超过100万元以上,接受公司派遣的安全质量监督员(或项目管理人员),项目部每月支付工资(含养老金、公积金、医保金、失业金),落实各项福利待遇,报销往返费用。

4、项目部必须提取该工程1—3%的安全基金,用于安全设施等费用的支出。

5、项目部在开工前向公司交纳20—50万元作为安全质量押金,由公司存入银行,工程完工后扣除因安全质量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余额返还。

五、该办法从2010年月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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