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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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东直门及南站交通枢纽

保安协议书

服务地点:

东直门交通枢纽保安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北京公联交通枢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北京保安服务总公司铁保分公司

根据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选聘乙方为东直门及南站交通枢纽管理项目提供公共秩序维护的相关服务,订立本合同。为确保项目正常运营,为广大乘客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出行和换乘环境,根据北京市有关安保管理条例,双方达成共识,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二章保安服务内容

第二条、根据北京市行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看管好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财产、设施设备。

第三条、制定突发事件(治安、消防、交通)处理预案,发生时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公交场站门岗、巡逻岗、巡视岗、集散大厅巡逻岗枢纽服务大厅巡逻岗。)

第五条、维持项目内公交场站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第六条、消防管理服务,包括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第七条、对双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防止侵害甲方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维护该项目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章保安服务标准

第八条、乙方保证对该项目配备的保安人员身高不低于170cm;

第九条、乙方在管理过程中有健全的车辆及治安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第十条、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区域进行每小时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

第十一条、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在一个月中如发现未按岗位职责要求违纪3次以上,甲方提出整改通知书,乙方进行3次整改仍不达标,甲方有权进行违纪处罚。

第十三条、如项目遇重大活动需临时增加人员,乙方应给予基本保障(5人以下,一周以内乙方免费提供)。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检查、监督乙方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对双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防止侵害甲方财产安全,维护甲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紧急安排保安人员的具体工作;

3、甲方有权对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要求乙方及时调换人员、配备人员岗位;但不可以对乙方保安人员进行直接性处理。乙方保安员的具体执勤岗位、职责范围和勤务安排,由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准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甲方负责向乙方介绍该项目现场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办公、住宿用房;办公物品、床具以及厨房的配套用餐桌椅并达到使用要求,同时承担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等费用;

6、甲方负责提供通讯器材并负责维修及保养;

7、甲方负责提供各种相关的记录表格;

8、甲方负责安全防范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9、甲方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更换;

10、甲方负责该项目内安全标识、消防标识的维修与更新;

1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解决治安纠纷与投诉处理;

12、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协调该项目所在区域周边关系;

13、如项目有紧急情况,甲方有临时集结调动队伍的权力。

第十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签订本合同前5天,乙方应将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税务登记证及乙方企业情况报甲方备案;

3、乙方确保派驻人员不缺岗;

4、发现火警、治安、交通等事故或隐患,乙方应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5、乙方负责该项目内治安纠纷的解决与投诉处理;并上报甲方有关部门;

6、对该项目的公用设施、共用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7、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的宿舍及管理用房不得挪做他用;乙方负责保持其房屋中设备设施完整及完好,禁止私接乱搭电器设备;

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宿舍、保安器材及管理的档案资料;

9、乙方负责对保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保证人员的素质达到甲方要求;乙方有责任对所属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巡视,并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与教育;

10、乙方到岗人员资料应在甲方备案;保安人员应服从甲方的领导;

11、乙方在接到甲方正当调换人员要求后2日内将人员调配到岗;

12、乙方负责提供保安人员的全套保安制服及被褥;

13、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乙方有权对枢纽管理治安联防实施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15、乙方有权对该项目内各部门工作向甲方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16、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安排的非法工作;

17、乙方有权对该项目内可疑人员进行查问。

第五章岗位安排和人员设置

第十六条、东直门项目乙方共需配备保安人员55人:

主管: 1 人

班长: 2 人

门岗:16人

巡逻岗: 32人

机动岗: 4人

第十七条、南站项目乙方共需配备保安人员17人

班长: 1 人

门岗: 4 人

巡逻岗: 12 人

第六章本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

第七章保安服务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保安服务管理费:甲方针对东直门及南站交通枢纽项目共聘用乙方保安人员72人,1800元/月/人;

第二十条、支付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每季度以支票方式付给乙方保安管理服务费;

(1)、每年度7月15日前,甲方以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7月至9月之保安管理服务费用,为人民币388800元;

(2)、每年度10月15日前,甲方以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10月至12月之保安管理服务费用,为人民币388800元;

(3)、每年度1月15日前,甲方以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1月至3月之保安管理服务费用,为人民币388800元;

(4)、每年度4月15日前,甲方以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4月至6月之保安管理服务费用,为人民币388800元。

第二十一条、由于东直门与南站交通枢纽项目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断完善,因此保安人数以实际投入人数按季度进行调整并结算。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时支付甲方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并由应付日的次日起,每超过一天向乙方另行支付所欠保安服务费3‰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全年总费用1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七章通知和送达

第二十五条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通知均采取亲自递交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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