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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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2011年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2011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2011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逐渐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寻求更好的生活。

城市生活的成本也随之增加,许多低收入人群难以负担基本生活费用。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中国政府决定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意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是指政府设定的一个最低收入水平,保证城镇居民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费用。

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有工作,城镇居民都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经济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权益。

2011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2011年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为:一线城市:每月1500元人民币二线城市:每月1300元人民币三线城市及以下:每月1100元人民币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城镇户籍,且在城镇内居住;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效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实施,对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提高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还缓解了城市社会的紧张局势。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仍然偏低,难以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另一方面,该制度容易被滥用,一些人通过虚报收入等手段获取低收入补贴,导致资金浪费。

改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议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情况进行差异化设置;2. 加强监督和管理,减少滥用和浪费的情况;3.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更多的就业培训和帮助,帮助低收入人群脱贫致富;4. 加强宣传,提高居民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了解和认可度。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1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

2011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

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政发〔2010〕66号)
经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880元/月;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840元/月;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为700元/月;绥化市区为67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620元/月;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60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7.5元/小时;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6.5元/小时;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6元/小时;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5.8元/小时;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5.5元/小时。

三、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按时进行调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哈民政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各区、县(市)民政局:为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制定《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2013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的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工作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公开受理服务窗口,受理低保申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11]19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27【实施日期】2011.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1]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城居保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级统筹。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城居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保机构),负责指导各区业务办理,统筹市、区基金管理、建立管理个人账户,发放养老金、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信息变更等日常工作。

区城保机构负责辖区内城居保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档案管理,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4月份,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由2010年的每月1100元上涨到1320元,同比涨幅达20%。

2012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500元后,同比涨幅达13.6%。

北京2012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1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160元调整为1260元。

同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3元提高到每小时14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30元提高到每小时33元。

上海2012最低工资标准:明年4月1日,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继续增长,这是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线调整机制以来,上海第18次增长最低工资线。

此前,2011年4月,上海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上调到128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元。

据网友爆料,2012年上海最低工作调整幅度为预计在15%左右,将从1280元调整为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元。

深圳2012明年最低工资将超1500元/月26日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深圳计划明年1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有望达到15%,届时深圳最低工资将超过1500元/月,员工的工时费至少可以提高到13.5元。

相关方案已报深圳市政府审批。

广州2012最低工资有望达到1470元/月或者1500元/月目前广州市最低工资为1300元/月,据有关部门昨日透露,明年广州市最低工资很可能还会再度上调,增幅或许超过13%,有望达到1470元/月或者1500元/月。

目前有关方案正准备上报审批,最终调整方案和幅度还会作出修改。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2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9元,三类行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元。

此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吉政函[2011]105号】: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7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3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最低工资标准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8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8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原文地址:河北省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起大幅上调为促使用人单位增加广大低收入劳动者工资,进而提高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2011年7月1日,河北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幅度提高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10.4元、9.6元、8.6元。

其中,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均适应一档标准,月最低工资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11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最低工资标准为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最低标准,和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实发工资有所不同。

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后,劳动者拿到手的工资也可能低于这个标准。

但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不得将这些项目计入最低工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7年修订)(2007年7月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1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区人民政府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查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统称居委会)负责民政部门委托的城市低保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审计、卫生、教育、工业经济综合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城市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部门,定期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燃煤(燃气)费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城市低保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比例承担,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当年结余的城市低保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资金。

第七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中的高等院校学生(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监外服刑人员计入家庭人口。

2012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2012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全国各地2012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说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部分?是否包括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因此,比较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不能完全从数值上值得结论,必须将数值与其实际含义结合起来比较。
地区
调整生效日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北京
2012年1月1日
1260
14
山西
2011年4月1日
一类980
二类900
三类820
四类740
一类10.8
二类9.9
三类9.0
四类8.1
新疆
2011年6月1日
一类1160
二类960
三类880
四类800
一类11.6
二类9.6
三类8.8
四类8.0
辽宁
2011年7月1日
一类1050
二类980
三类900
四类820
一类8.9
二类8.3
三类7.6
四类6.9
黑龙江
2010年7月1日
600-880
5.5-7.5
云南
2010年7月1日
一类830
二类740
三类630
一类8.0
二类7.0
三类6.0
海南
2010年7月1日
一类830
二类730
三类680
一类7.2
二类6.3
三类5.9
甘肃
2010年10月1日
一类760
二类710
三类670
四类630
一类7.9
二类7.5
三类7.1
四类6.6

2011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1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2011)
每月工资 北京市 天津市 800 820 每日工资 小时工资 37.6 7.8
上海市 960 重庆市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 680 、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重庆经济技 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 560 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 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 520 、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 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浙江省 杭州市 960 宁波市 市十区(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 960 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 游度假区) 其它地区 850 温州市 市区 960 乐清县、瑞安县 950 永嘉县、洞头县 780 平阳县、苍南县 文成县、泰顺县 690 嘉兴市 南湖区 秀洲区 海宁市 平湖市 桐乡市 嘉善县 海盐县 750 湖洲市 市区、吴兴区、南浔区 750 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 700 绍兴市 越城区 诸暨市 上虞市 嵊州市 绍兴县 新昌县 850 金华市 婺城区 金东区 兰溪市 义乌市 东阳市 永康市 武义县 浦江县 磐安县 850 衢州市 柯城区 衢江区 江山市 常山县 开化县 龙游县 780 舟山市 定海区 普陀区 岱山县 嵊泗县 780 台州市 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750
6.5 5.9 5.4 5.4 5.4
莲花县 420 九江市 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 520 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彭泽县、永修县 480 湖口县、星子县 450 都昌县、修水县、武宁县 420 新余市 渝水区 480 分宜县 450 鹰潭市 月湖区、贵溪市 480 余江县 420 赣州市 520 章贡区 南康市、瑞多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 480 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寻乌县、安运县、全南县、定南县、石城县、上犹 450 县 吉安市 吉州区、青原区、井岗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 480 450 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安福县、峡江县、遂川县 宜春市 480 袁州区、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铜鼓县、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 450 抚州市 480 临川区、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 450 宜黄县、南丰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 上饶市 信州区、德兴市、广丰县、獒源县、铅山县 480 上饶县、玉山县、弋阳县、万年县、余干县 450 横峰县、鄱阳县 420 山东省 济南市 760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620 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 760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620 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 760 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620 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500 沂源县、高青县 东营市所辖区、县 760 烟台市 760 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括号内为执行时间)1、吉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3)2、湖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3)3、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6)4、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0月1日) (11)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 (13)6、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 (15)7、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16)8、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17)9、广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9月7日) (21)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6月1日) (22)11、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2月1日) (24)12、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25)13、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2月1日) (28)14、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8月1日) (29)15、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0)16、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1)17、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3)18、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5)19、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6)20、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9)21、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42)22、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43)23、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45)24、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48)25、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49)26、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50)27、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3月1日) (51)28、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53)29、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9月1日) (53)30、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0月1日) (54)31、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57)32、西藏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58)1、吉林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5月1日)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其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2011年 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2011年 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2011年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文档标题][文档编号][文档日期][目录]1.引言1.1 背景1.2目的2.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制度概述2.1 定义2.2 目标2.3 影响因素3.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3.1内容3.2调整机制3.3 监督与评估4.涉及附件4.1 附件1: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表4.2 附件2:相关政策文件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名词1:解释5.2 名词2:解释6.结束语6.1 总结6.2展望6.3 参考文献7.附录[1.引言]1.1背景这一章节阐述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制度的背景信息,包括国家政策和相关社会经济环境等。

1.2目的这一章节说明本文档的编写目的,以及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制度的目标和意义。

[2.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制度概述]2.1 定义这一章节对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定义进行解释,并阐述其重要性。

2.2 目标这一章节说明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制度的目标,如防止低收入人群贫困化等。

2.3 影响因素这一章节和解释影响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因素,如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

[3.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3.1 内容这一章节详细说明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金额、涵盖范围等。

3.2 调整机制这一章节介绍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如年度调整、特殊情况下的调整等。

3.3监督与评估这一章节说明对哈尔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制度的监督与评估机制,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4.涉及附件]4.1 附件1: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表这一章节附上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的详细表格,包括不同工资标准和不同人群的补贴金额等。

4.2附件2:相关政策文件这一章节附上相关政策文件的副本,以供参考。

[5.法律名词及注释]这一章节涉及到的法律名词,并对其进行解释,以便读者理解文档内容。

2011年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2011年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2011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2011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简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是指以城镇居民家庭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提供给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

本文将介绍2011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相关背景、政策内容以及对社会民生的影响。

背景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旨在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解决低收入家庭面临的生活困境。

2011年,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部分低收入家庭难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2011年出台了针对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政策,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基本保障。

政策内容根据2011年的政策规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如下:- 基本标准:x元/月,用于覆盖低收入家庭的食品、住房、教育等基本生活支出。

- 补助标准:根据家庭人口组成和经济状况,进行差别化补助,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资能够真正惠及低收入家庭。

- 年度调整: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进行年度调整,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资与时俱进。

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能够及时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影响与效果2011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出台对社会民生产生了积极影响:1. 减轻低收入家庭经济负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发放,有效提升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提升了幸福感。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差别化补助,政策确保了不同家庭的需求得到合理满足,弥合了收入差距,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 推动消费和经济增长: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的提升,对消费的增长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进而推动整体经济的增长。

4. 增强社会稳定: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减少社会福利问题,增强社会稳定和和谐。

2011年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政策,在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2日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广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持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属地管理、公开发放、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负责民政部门委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财政、统计、物价部门,按照维护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燃煤费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相关项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保障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的通知-哈民政发[2014]7号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的通知-哈民政发[2014]7号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的通知(哈民政发〔2014〕7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3〕170号)要求和哈尔滨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年第172号)决定,现就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县(市)城乡低保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301元提高到376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月人均282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1718元提高到2181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1483元。

二、提高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410元提高到460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月人均320元。

(二)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1718元提高到2181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1483元。

(三)从2013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2181元提高到2508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1810元。

三、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标准(一)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的1至1.2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460元至552元。

(二)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1.2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552元至690元。

(三)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县(市)低保标准的1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376元至564元。

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

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

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黑龙江省是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也是中国最大的粮食生产基地之一。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而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本文将就黑龙江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黑龙江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工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权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黑龙江省作为东北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之一,其最低工资标准相对较低。

具体来说,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将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 1680 元。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劳动者和企业有着怎样的影响。

对于劳动者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意味着他们能够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从而改善生活水平,增加消费能力。

这对于促进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而对于企业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能会增加用工成本,一些小微型企业可能会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

但与此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能够促进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再次,我们需要思考的是,黑龙江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

从整体经济水平来看,黑龙江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相适应。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对生活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黑龙江省也应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减税降费等措施,缓解企业的用工成本压力,从而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双赢。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

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和协商,充分听取劳动者、企业的意见,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

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2011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季度13个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0.6%。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对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可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大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
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新疆最低工资标准
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哈尔滨低保标准

哈尔滨低保标准

哈尔滨低保标准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的省会,也是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大城市,哈尔滨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低保标准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低保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城市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因此,了解哈尔滨低保标准对于帮助有需要的人群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哈尔滨市低保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哈尔滨市民政局发布的文件,哈尔滨市的低保标准包括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两部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则是指特困人员供养的最低标准。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低保标准每年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城市的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影响。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哈尔滨市低保标准的具体数值。

截至目前,哈尔滨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这些标准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科学测算的,旨在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哈尔滨市还规定了低保对象的范围和申请条件,以确保低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除了基本的低保标准之外,哈尔滨市还实行了一系列的扶贫政策和措施,以帮助低收入人群脱贫致富。

例如,哈尔滨市开展了就业援助和培训计划,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技能,增加收入。

此外,哈尔滨市还实施了医疗救助和救济供养等措施,为特困人员提供医疗救助和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总的来说,哈尔滨市的低保标准是科学合理的,符合城市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通过了解哈尔滨低保标准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关心和帮助低收入人群,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哈尔滨市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让城市的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的人群。

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

以下是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最低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主劳动者外出打工,主张用人单位给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经常会遇见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

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给付的规定,既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维权效率,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发生工资争议后,可向当地有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低工资标准应为“净收入”北京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净收入”,其中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果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扣除劳动者的社保费用,属违规行为。

合同履行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时最低工资如何确定?问:我在一家知名化妆品公司工作,当时和上海总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约定实际工作地点为南京,我的月工资虽然高于南京的最低工资,却低于上海的最低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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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市市区低保标准的通知哈民政发〔2011〕20号哈尔滨市民政

文件哈尔滨市财政

哈民政发〔2011〕20号
关于提高城市市区低保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我市《关于建立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
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市区低保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的标准
城市市区低保标准由310元/人·月提高到360元/人·月,低保财政补助水平达到月人均182元。

低保标准提高后,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提高到360-432元/人·月(含432),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提高到432-540元/人·月(含540)。

二、资金来源
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在省补助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区按6:4比例分担。

三、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

此次提高低保标准是国家和省、市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各区民政局要认真做好补发所需资金测算,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筹措资金,确保低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二要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

民政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工作程序,实施阳光低保、法制低保。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低保提标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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