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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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2.1 安全播出 (2)
2.2 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 (2)
2.3 广播电视制播工艺 (2)
2.4 室内环境 (3)
2.5 供配电 (3)
2.6 给排水 (4)
2.7 消防 (4)
2.8 灾备与应急播出 (5)
3 场地与建筑 (6)
3.1 选址 (6)
3.2 规模与布局 (6)
3.3 抗震设防分类 (6)
4 制播工艺技术用房 (8)
5 采集汇聚 (11)
6 内容生产 (12)
6.1 演播室 (12)
6.2 录音棚/录音室/配音室 (14)
6.3 编辑工作室 (14)
7 内容播发 (15)
8 内容审查与自台监测 (16)
9 技术资源支撑 (17)
起草说明 (18)
1 总则 (21)
2 基本规定 (23)
2.1 安全播出 (23)
2.2 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 (23)
2.3广播电视制播工艺 (23)
2.4 室内环境 (23)
2.5 供配电 (24)
2.6 给排水 (24)
2.7 消防 (25)
2.8 灾备与应急播出 (25)
3 场地与建筑 (26)
3.1 选址 (26)
3.2 规模与布局 (26)
3.3 抗震设防分类 (26)
4 制播工艺技术用房 (28)
5 采集汇聚 (32)
6 内容生产 (33)
6.1 演播室 (33)
6.2 录音棚/录音室/配音室 (34)
6.3 编辑工作室 (34)
7 内容播发 (35)
8 内容审查与自台监测 (36)
9 技术资源支撑 (37)
1 总则
1.0.1为规范广播电视台(含融媒体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设质量,功能齐备,性能优良,系统运行稳定,满足适用、经济、安全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守本规范。
1.0.3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
1.0.4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包括广播电视制播系统和相应工艺技术用房构成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
其中,广播电视制播系统应符合媒体融合的总体要求;建筑物空间容量适度、功能分区清晰。
1.0.5本规范是广播电视制播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采用的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经合规性判定,方可采用。
1.0.6广播电视制播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安全播出
2.1.1 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1 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定向覆盖节目)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省级以上广播电台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的广播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ZB土建设计室求;
2 播出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v加shejiyuan8构的播出系统、总控系统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其他系统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3 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广播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广播电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4 地市、县级广播电视台及其他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地市、县级广播中心及其他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2.2 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
2.2.1根据等级保护相关管理文件,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五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各级广播电视台相关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如下:
1 国家级广播电视台与直播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为四级;
2 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与直播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
3 各级广播电视台其他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为二级。
2.3 广播电视制播工艺
2.3.1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满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单位节目制作和播出要求。
2.3.2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在建设初期立项报告阶段进行整体工艺方案规划,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对整体工艺方案展开论述,在设计阶段进行工艺专项设计和验收。
2.3.3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工艺技术用房的设置应满足节目制播的要求。
2.3.4 工艺技术用房的荷载应满足工艺要求。
2.3.5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预留有独立的水平、垂直布线通道,每个建筑功能区均应设置独立的工艺竖井。
2.3.6 各技术用房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于有电磁环境要求的用房,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2.3.7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设置独立的工艺接地系统。
2.4 室内环境
2.4.1 有人值守技术用房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6℃。
2.4.2 有人值守技术用房空调温度不应高于28℃,且相对湿度不应高于70%。
2.4.3 媒体介质库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媒体介质库室内温度应控制在18℃~23℃之间,室内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0%~55%之间;
2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的媒体介质库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0℃~25℃之间,室内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75%之间。
2.4.4 演播室机房、总控播出机房室内温度应控制在18℃~24℃之间。
2.4.5 数据机房冷通道或机柜进风区域的温度应控制在18℃~27℃之间,露点温度应控制5.5℃~15℃之间,相对湿度不大于60%。
2.5 供配电
2.5.1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只有一路外电时,应配置自备电源。
2.5.2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至少两个独立低压供电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核心网络系统、直播室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2.5.3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
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5.4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核心网络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2.5.5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5.6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应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min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核心网络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2.5.7 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2.5.8 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柴油发电机组的性能等级不应低于G3级。
2.5.9工艺设备与照明、动力设备应由不同的回路配电。
2.6 给排水
2.6.1 数据机房、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总控室、播出控制室、导播室等房间内,不应有与房间内设备无关的给水排水管道穿过,相关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且不应布置在电子设备的上方。
进入上述房间的给水管应加装阀门。
2.7 消防
2.7.1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建筑高度、服务范围、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分为A类和B类,并应符合表2.7.1的规定。
A类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用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B类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表 2.7.1 广播电视制作用房分类
2.7.2 建筑体积大于5000m3的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7.3 除不能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
2.7.4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属于A类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其他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8 灾备与应急播出
2.8.1 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一级,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3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应配置灾备系统。
3 场地与建筑
3.1 选址
3.1.1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满足广播电视技术要求。
选址应避开微波传输通道、地下轨道交通、地震断裂带及水文地质条件恶劣的地区;应远离具有高强度工业电磁干扰源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设施。
3.1.2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当前的资源、经济水平等条件,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3.1.3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场地应具备完善的市政配套设施。
3.2 规模与布局
3.2.1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设规模应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近期与远期协调一致的原则,遵循制播工艺的建设思路,通过可行性研究及建筑策划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3.2.2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总平面布局应合理规划人员活动及车辆集散场地,并满足大型制播设备运输要求,应有效组织制播人员、观众、演职人员、布景道具、转播车辆以及其他物流货物,处理好人流和车流的关系,减少两者相互干扰,避免交叉。
3.2.3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场地内部交通应有效衔接外部城市道路系统。
3.2.4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与其他工程合并建设,应确保广电制播业务区域使用功能的相对独立性与完整性。
3.2.5 制播用房位于地下室的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采取防雨水倒灌措施。
3.3 抗震设防分类
3.3.1 根据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广播电视制播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3.3.2 国家级、省级、省会城市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
重点设防类;国家计划单列市、市区人口在一百万以上城市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同省会城市;地、市级及其以下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的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标准设防类。
3.3.3 与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直接相关的配套建筑(如:供电、供水等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与其使用功能非直接相关的单独配套建筑(如:生活设施的建筑、场区基本建设等)应划分为标准设防类。
4 制播工艺技术用房
4.0.1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包括采集汇聚、内容生产、内容播发、内容审查与自台监测、技术资源支撑等内容。
4.0.2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按照工艺制播流程和内容生产模式配置工艺技术用房和辅助技术用房。
4.0.3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按照需求配置相关技术用房,不同类型的节目应配置与其节目制播形态相匹配的技术用房,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相关技术用房的分类按表4.0.3确定。
表 4.0.3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相关技术用房分类
4.0.4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工艺技术用房、辅助技术用房应分区布局。
4.0.5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工艺技术用房的采集汇聚用房、内容生产用房、内容播发用房、内容审查与自台监测用房、技术资源支撑用房应按照业务流程分区设置。
4.0.6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中,录音室、广播直播室、录音棚、演播室、导演室、录音控制室、调音室、审听室、审看室等节目制作技术用房,应满足具体声学要求。
4.0.7 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其内设节目制作技术用房的连续稳态噪声控制标准应按相关规范中的高标准执行。
其余类型广播电视台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执行标准,但下列声学空间内连续稳态噪声的平均声压级不应超过表4.0.7内各噪声评价曲线所规定的数值:
表4.0.7 声学技术用房的噪声容许标准
4.0.8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工艺技术用房的建筑声学要求应包括:建筑物和环境噪声和振动控制、通风和空调系统噪声控制、机电设备隔振、节目制作空间及控制室内部室内音质控制等。
4.0.9 声学空间施工完成后,应在正常使用的状态下,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现场声学测量,测量报告应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交付建设方。
4.0.10 声学空间内非稳态噪声峰值的平均声压级应比各噪声评价曲线所规定的数值低5dB以上。
4.0.11围护结构的隔声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内部声学标准要求高的房间,应远离噪声源;
2应按100Hz~3150Hz中心频率范围内各1/3倍频程或125Hz~2000Hz中心频率范围内各1/1倍频程分别进行计算,并应估算1/3倍频程下100Hz或125Hz以下的低频隔声性能。
4.0.12空调系统消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31.5Hz~4000Hz中心频率范围内各1/1倍频程带内进行计算;
2确定空气动力机械或系统的噪声功率级和各倍频带声功率级;
3除应消除空调设备或风机所产生的空气动力噪声外,还应消除在共用风道系统内的各录播室之间的相互串声。
4.0.13 在节目制作空间内应无明显的声缺陷,颤动回声,声聚焦等。
4.0.14 设置有多通道还音系统的房间,内部音质设计应满足相应多通道还音系统的
技术规范。
4.0.15无人值守机房的室内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4.0.16 电视演播室顶棚的声学构造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
4.0.17用于语言、音乐、音效等的录制、播出、审听和评价且音质要求高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声学构造、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
级。
1
4.0.18演播室内用于演出使用的热光源灯具,其安装或吊挂位置距离装修完成面及布景设备等的距离应大于0.5m。
4.0.19广播直播室、导播室、导演室、总控室、播出控制室、调音室、灯光控制室、录音室/配音室、录音控制室、节目采集汇聚用房、指挥调度室、播出整备室、媒体分发室、内容审查与自台监测用房等技术用房,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0.20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的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制室等无窗或设置固定窗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4.0.21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内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综艺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200㎡的新闻、专题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录音室及录音棚;建筑面积不小于50㎡的化妆室;候播区。
4.0.22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内演播室、候播区、录音室、录音棚、化妆室等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4.0.23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建筑内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综艺演播室及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新闻、专题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80㎡的录音室及录音棚;建筑面积不小于50㎡的化妆室;候播区。
5 采集汇聚
5.0.1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建立统一的采集汇聚系统,集中管理采集汇聚信息源。
5.0.2采集汇聚信息应包括远程回传、节目上载、信号收录、互联网信息采集和其他数据采集。
5.0.3采集汇聚信息采集内容应包括视频、音频、文字或图片等。
5.0.4采集汇聚信息传输应包括卫星接收、微波传送、专用网络传输和移动通信传输等方式。
5.0.5采集汇聚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0.6采集汇聚系统应配置节目采集汇聚用房和数据机房。
5.0.7 采集汇聚系统应配置外出信息采集设备。
6内容生产
6.1 演播室
6.1.1根据使用功能,演播室分为新闻演播室、综艺演播室、专题演播室。
根据演播室面积应分为以下几类:
表6.1.1 演播室按面积分类标准
6.1.2演播室配备数量应根据台内自制节目时间,结合生产效率,兼顾新闻制作、综艺制作、专题制作的原则,应大中小型兼顾、合理搭配。
6.1.3演播室技术系统应包括视频系统、音频系统、同步系统、时钟系统、通话系统、灯光系统等。
6.1.4演播室应设置导演室,相近演播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共用导演室;大型综艺演播室应设置独立调音室、调光室,调音室可结合导演室统一布置;导演室、调音室应设置观察窗。
6.1.5应设置演播室设备机房放置视音频控制系统主机设备。
6.1.6大型演播室应设置马道,马道有通道到达演播室地面。
6.1.7演播室内应设置综合接口箱,接口箱应设有摄像机、视频、音频、通话、网络、工艺电源等接口。
6.1.8天幕高度应满足节目拍摄制作要求,演播室天幕高度不应低于以下值:
表6.1.8 演播室天幕高度
6.1.9演播室内工艺线缆通道应保证日常检修及二次敷设便利,工艺信号线缆敷设应与强电线缆隔离,线缆通道首次布线后占空比不应大于30%。
具备直播功能的演播室线缆路由、系统设备配置等应考虑冗余和备份。
6.1.10演播室及其配套用房平面布置和空间布置应满足节目制作要求,演员人流、观众人流、工作人流、运景物流等通道避免相互干扰,保证流线清晰,并满足消防疏散要求。
6.1.11演播室应根据节目类型设置景区。
6.1.12演播室灯光变压器的连接组别应采用Dyn11。
未采用灯光专用变压器时,应根据所采用的灯光设备,采取相应的抑制谐波干扰的措施。
6.1.13演播室灯光和背景装置设备应接入两路不同电源。
安全播出一级、安全播出二级新闻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应由UPS供电。
6.1.14 演播室演出区基础光的垂直照度应与节目景区和摄像机图像拍摄要求相适应,应满足以下原则:
1新闻、专题演播室演出区基础光的垂直照度不应小于600lx;
2综艺演播室演出区基础光的垂直照度不应小于1000lx。
6.1.15演播室的色温及显色指数应满足以下规定:
1演出区基础光的色温分为高低两档,低色温应为3050K±150K,高色温应为5600K ±250K;
2演出区基础光的一般显色指数Ra≥85,R9≥60。
超高清演出区基础光的一般显色指数Ra≥90。
6.1.16演播室灯光设备设施安全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电动悬吊装置的升降均应有上下限位及过载保护装置;电动水平吊杆、电动吊架及自提升吊杆应设置松断绳保护、防冲顶保护装置;
2演播室灯光灯具及其附件、换色器、效果器、电源分配器和隔离式信号放大器等设备联接牢固,必须具有防止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
6.1.17建筑面积不小于400㎡的演播室应设置雨淋系统。
雨淋系统的报警阀组应设置在阀门室内,且阀门室应靠近演播室的主入口等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有雨淋系统的演播室,应设置排水设施;
2当一室、厅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雨淋系统分区时,其手动启动箱处应用不同颜色绘出雨淋系统分区的平面图和相应的启动按钮分区号。
6.2 录音棚/录音室/配音室
6.2.1根据使用功能,录音棚分为广播剧录音棚、音乐录音棚、文艺录音棚。
6.2.2每个录音棚应设置独立的录音控制室,录音控制室应具备相应的监听环境,录音控制室附近设置设备室放置系统主机设备。
6.2.3 录音室/配音室用于语言类音频节目的录制和编辑。
6.3 编辑工作室
6.3.1编辑工作室包括文稿编辑室、融媒体编辑室、音视频编辑室、包装制作室等编辑用房。
6.3.2 编辑系统包括文稿编辑系统、融媒体编辑系统、粗编系统、精编系统、录音编辑系统、包装制作系统等,各编辑系统数量应根据实际节目制作量和实际生产效率,按需合理搭配,并留有余量。
6.3.3编辑工作室地面应无明线。
6.3.4内容生产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 内容播发
7.0.1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内容播发应包括:总控系统、播出系统、融媒体播发系统、节目传输系统、全台时钟系统、全台通话系统、全台同步系统等内容。
7.0.2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内容播发应根据需要配置总控室、播出控制室、总控播出机房、广播直播室、导播室、播出整备室、媒体分发室、节目传输机房等技术用房。
7.0.3 总控系统完成广播电视台外部、内部信号的调度,系统应考虑备份机制设置主备链路。
7.0.4 内容播发系统应设置主备链路,网络系统和设备配置应有足够冗余。
7.0.5播出系统应能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动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实现主备播出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7.0.6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以上广播播出保障应配备备用直播室。
7.0.7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一级电视播出保障配备冗余备用播出控制系统实现整体备份。
7.0.8 应设置同步系统,保证台内播出系统、演播室系统等与直播相关的系统信号同步。
7.0.9应设置时钟系统,并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保证台内播出系统、演播室系统等与直播相关的系统时钟同步。
7.0.10 广播电视播出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8 内容审查与自台监测
8.0.1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建立内容审查系统,支持对各发布渠道发布前、发布后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对外呈现内容的合法性、正确性、合理性。
8.0.2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8.0.3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应建立自台监测系统,对关键系统、关键信号节点的技术显示、监测和监看,实现对硬件资源、软件资源、系统信号、任务流程、内容资源的监测。
8.0.4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三级,应能对播出链路上的关键节点、节目输出点以及接收的自台播出信号进行视音频监看监听,应配置信号异态报警设备;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输出的电视节目及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
正常信息应保存一周以上,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8.0.5 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为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对关键节点信号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监测。
8.0.6 自台监测系统应对网络流量、用户行为、主机和网络设备的运行状况等进行监测,具备异态报警功能。
8.0.7 自台监测系统应对设备、电力和环境等进行监测,具备异态报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