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成府发[2004]8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1.30【实施日期】2004.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2008)[失效]【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30日成府发[2004]87号)第一条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原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工程定额测定费;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5.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异地绿化建设费;(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8元人民币,连同(二)、(三)项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4元标准在项目报建时收取;(四)、(五)项收费标准合计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交纳报建费,同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四)、(五)项费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日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实施目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标为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探索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为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房地产开发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流程【最新精选】
房地产开发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流程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
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号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保护合理收费,维护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等管理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贯彻“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统一领导,社会监督”的原则。
行政性收费必须从严控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属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其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为依据,并具有管理行为或服务事实,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行政性收费标准应根据行政管理的合理支出,结合财政拨款情况审定。
制发证照,只能收取工本费。
需加收管理费用的,须申明理由、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筑类)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许可(限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3、办理窗口: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4、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6、窗口电话:84524311(锦江)、86927098(青羊)、87705148(金牛)、85066609(武侯)、84312598(成华)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建设项目选址许可》要求准备的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项目管理经办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作出同意选址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明文件1份。
3、1:500(或1:1000)地形图1份,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4、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五、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的审批文件1、经审核同意的,分局窗口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2、经审核不同意的,分局窗口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六、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注意事项: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单位可选择《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发放,但必备文件依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节收取;如单独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则在下阶段办理时限相应扣除4个工作日。
9.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 成府发〔2014〕23号
XX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文号:成府发〔2014〕23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4-08-05生效时间:2014-08-05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费是: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建委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标准中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一)项报建费和第(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四)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委负责在市政府政务中心办理。
第(二)至(四)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和市人防办负责办理。
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成都高新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 2 —元人民币解缴市财政局。
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成都)
都江堰85元/平方米
3
人防异地建设费
市建委财务处
10元/平方米
4
白蚁防治费
市房管局
1.5元/平方米
5
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5元/平方米
6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1元/平方米
7
建筑市场招投标交易费
市建委
《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 收费基数700元。收费基准时间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 以1个小时计算,不足1个小时 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 的,按1小时计算,以后每增加 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成价费〔 1小时,收费额增加20%。 2009〕1号) 1元/平方米 1元/平方米 川建监协会2004-23文 规定是不收费,但防雷检测是下属 企业。一般要收费。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序号 1 1.1 1.2 2 收费名称 建设项目报建费 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文物勘探发掘费 异地绿化建设费 收费部门 市建委财务处 市建委财务处 文物保护管理所 市园林局 收费标准 120元/平方米 118元/平方米 3元/m2(建筑面积) 3元/平方米 文件号 (含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118元/m2、文物勘探发掘费3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 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5]23号和省政府川府函 [2001]36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 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 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 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 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 式
成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构成一览表
【标准】工程费用×\u65288X0.27~0.4%)
【标准】工程费用×\u65288X0.36~0.26%)
属成发改办〔2008〕1033号范围的计取
(暂不计取)指设计变更经济分析、合同条款、
进度变更索赔材料询价等咨询
2
序号
4
(九)
1
工程和费用
名称
结算审核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
一站式收费
包含: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原市政配套、燃气及自来水配套);
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标准】建筑面积×34元/m2×\u26465X件系数(50%、0%)
包含: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5);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3异地绿化
建设费(3);4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25)
【标准】工程费用×\u65288X0.5~2.0%),三通一平较包含:场地平整、障碍清理、
【依据】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包含:1编制项目建议书、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计此费)、3评估项目
建议书、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10号《工程勘
(四)勘察设计费
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1
2
3
4
(五)
1
2
工程勘察费
工程设计费(含概
(根据工程特点增减)
包含:环境保护治理费,空气检测费,土壤氡浓度检测费,绿化赔偿费,苗木移
植费,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变送
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桥梁荷载试验,深基坑方案设计、评审及验收费
等
包含:合同公证费,职业病危害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价等
报建、前期物业管理程序1
编写:评审:二〇〇九年九月报建、前期物业管理程序目录一、报建及验收办理国土证的程序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5)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程序 (9)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2)办理退费的程序 (19)办理建设单位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 (23)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的程序 (25)办理项目国土分户的程序 (31)办理按揭房屋他项权证的程序 (34)二、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物管部门机构设立程序 (36)现场物业服务管理程序 (46)工程前期介入程序 (58)物业验收程序 (60)物业开荒程序 (67)交房程序 (69)交房回访程序 (81)未交付物业的维护程序 (82)办理国土证的程序一、目的确保办理国土证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各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的有效性,以及报建资料和文件得到有效的利用和控制。
二、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办理国土证所涉及的过程控制。
三、职责(一)发展部负责执行办理国土证的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文件的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缴纳土地费及提供资金证明的及时性。
四、过程流程图本程序的控制按以下流程进行:五、工作程序 (一)国土公告1.公司相关部门收集土地信息。
2.国土局发布土地信息。
(二)拍卖中心办理手续公司相关部门到国土局拍卖中心办理竞拍手续,取得拍卖资格。
(三)竞拍公司相关部门参加竞拍。
(四)出让合同公司相关部门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
(五)付土地款,并取得国土证。
六、申请审查所需图纸、文件和相关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或定点通知书、规划红线图、总平面图。
(四)建设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六)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七)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审核表。
【最新】XX市 建设项目报建费核缴办事指南 模板 (范本)
建设项目报建费核缴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核费、缴费。
二、事项概况三、法定依据1.《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通知》四、申请条件1.已经通过发改局的立项审批。
2.已经通过发改局的招标核准。
五、申请材料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原件1份);2.建设项目报建初始登记表(原件1份);3.土地批准手续(查验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咨询通知书(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1份,通知书收原件1份);5.经审查通过的建设方案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6.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报告(原件1份);7.招标(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原件1份);8.建筑物名称备案(房地产项目,原件1份);9.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原件1份);10.成都市人防工程建设(费)核定单(原件1份);11.文物勘探审查通知书(范围:新都、三河、大丰、新繁、新民、斑竹园、马家)(原件1份);12.自然疫源地和可能自然疫源地环境卫生学调查报告书(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申请人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六、办理流程1.建设单位到建设局报建窗口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并盖上单位公章。
2.申请人向建设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区建设局报建办受理申请并组织人员审验申请材料,办理核费、缴费。
4.申请人凭银行盖章收讫后的缴款书回单联(查看原件、收A4纸复印件2份)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证通知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成都市新都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成都市新都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21号)、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投〔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区范围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建设项目报建费。
其中: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4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其中新都区自留100元/平方米,成都市统筹40元/平方米)。
2.文物勘探发掘费房地产开发项目按3元/平方米标准执行,其他建设项目按1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按2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8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1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四)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5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五)异地绿化建设费。
房屋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对绿化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3元/平方米标准缴纳。
第四条政策性减免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对以下建设项目的新都区自留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0元/平方米按比例减免,成都市统筹部分40元/平方米不在减免范围。
其中:(一)按30%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金额为3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1.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
2.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二)按50%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金额为5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1.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成都市房地产缴纳建设项目报建费须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缴纳建设项目报建费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缴纳建设项目报建费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4、承诺时限:当场办理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⑴、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124/平方米。
⑵申请规划验收缴纳25元/平方米。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关于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6、窗口电话: 86917526、86917530、869175317、投诉电话: 86924837、86921930二、办理程序第一步:1、申请人自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后,接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件回执》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领取窗口工作人员签发的《建筑项目报件费审核缴款通知单》。
2、申请人自申办规划验收合格证受理后, 接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件回执》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领取加盖“此费已核”专用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单》。
第二步:申请人持《建筑项目报件费审核缴款通知单》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银行收银柜缴纳报建费。
第三步:申请人将缴款通知书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表明缴费已完成。
三、前置条件1、申请人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已在市建委取得《建设项目报建费审核缴款通知书》。
并经规划验线合格。
2、申请人申办的规划验收项目:(1)应符合规划审批要求;(2)费用核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如有减免需出具相关部门的减免意见;(3)已建违法建设同意补办的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并核缴(149元/平方米)。
四、说明核缴费程序属于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发证前的一个必备程序,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进行。
该程序只表明建设单位缴纳报建费情况,不能代替取得最终证照的其他前置条件。
例:XX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规划报建流程用地选址(10天)定点(蓝线)及规划要点(15天)总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16天)报建图审查并联审查放线定位图核实报建图面积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工作联系单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复核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成办函〔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7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市党代会及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总体原则)建设单位应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首要责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运营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同时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填报时间:2014-08-22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字体:大中小】打印收藏分享到文号:成府发〔2014〕23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4-08-05生效时间:2014-08-05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费是: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建委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标准中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一)项报建费和第(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四)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委负责在市政府政务中心办理。
第(二)至(四)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和市人防办负责办理。
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成都高新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人民币解缴市财政局。
成都市房地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须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其中:窗口受理(1)-→初审(1)-→复审、审定(1)-→窗口发放(1)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24元/平方米;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窗口电话: 86917526、86917530、869175317、投诉电话: 86924837、86921930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六条;《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投资项目办事流程;《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二十三条。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项目管理处室经办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取得土地权属文件、缴费完成、施工图、文物挖掘审查均已通过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及建施总平面图。
四、申请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2、国土权属文件:(1)出让土地:提供国土证或国土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2)划拨土地:提供国土证或国土划拔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3、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审图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图纸目录)1套、建施总平面图3份。
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费
[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费篇一: 白蚁防治费一、收费项目名称:新建房屋白蚁防治收费二、收费标准:1.5元/平方米。
:“四、收费规定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由各市、地、州物价局分局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次性收费的批复》:“四、同意保留在出现下列行为时的收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5、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1.5元/平方米。
”篇二: 白蚁防治费一、收费项目名称:新建房屋白蚁防治收费二、收费标准:1.5元/平方米。
三、收费方式:纳入成都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一站式”收费,由市建委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报建核缴窗口办理收费。
四、收费依据:1、《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四、收费规定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由各市、地、州物价局分局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次性收费的批复》:“四、同意保留在出现下列行为时的收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5、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1.5元/平方米。
”篇三: 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价局[2002]66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行为,保护防治单位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白蚁防治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取得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收取白蚁防治服务费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是本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制定本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3、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备查;4、对白蚁防治单位和建设单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5、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核定建设项目异地绿化建设费事项办理指南
核定建设项目异地绿化建设费事项办理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异地绿化建设费2、办理单位:成都市园林管理局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园林管理局窗口4、承诺时限:市园林管理局自收齐必备文件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绿地面积,并核发《建设项目异地绿化费核定单》。
5、收费标准及计算公式:① 标准:3元/m2(建筑面积)② 计算公式:异地绿化费(元)=建筑面积(m2)×(1-绿地率÷规定绿地率×100%)×3元/m26、窗口电话:86924808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二、法定依据1、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2、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的《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建城[1992]313号)。
4、《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建城字[1994]716号)。
5、《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2]10号)。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园林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市园林管理局规划科技处对申报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进行现场实测。
第三步:市园林管理局规划科技处根据实测情况计算出建设项目的实际绿地率,并核定异地绿化费。
第四步:市园林管理局规划科技处核发《建设项目异地绿化费核定单》。
第五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建设项目异地绿化费核定单》两份。
四、申请材料1、《核定异地绿化费申请报告》一份。
(报告上需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手机、绿化施工单位)。
关于政府行为收费一览表1
览表
备注(文件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成府发 [2008]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 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 设 部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文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
关于政府行为收费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建筑面积 (元/平米) (平米)
应交费用(元)
1
办理工程前期规划、消防、人防、防雷 、施工许可等
5
28058
140,290
2 绿化补偿政府收费
50,000
3 市政水接驳/增容/使用相关政府收费
80,000
4 污水接驳/增容/使用相关政府收费
120,000
(1) 项目整体性批报建费:项目报建 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 费。
如:人防工程建设费、规划管理费、 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 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 、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2) 规划设计费:项目立项后的总体 规划设计、单体设计费、管线设计费 、改造设计费、可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前期工程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性研 究费(含支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市 场调研费),制图、晒图费,规划设 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 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中标人 须交纳招标代理费(按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 〕1980号》的规定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文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电厅川价 字非(1995)118号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修正)-成府发[2004]87号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修正)正文:----------------------------------------------------------------------------------------------------------------------------------------------------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30日成府发[2004]87号)第一条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原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工程定额测定费;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5.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异地绿化建设费;(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8元人民币,连同(二)、(三)项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4元标准在项目报建时收取;(四)、(五)项收费标准合计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交纳报建费,同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四)、(五)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理;(二)至(五)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市园林局和市人防办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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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停车场(库)、菜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交报建费:(一)军队修建的营房;(二)学生公寓及学生食堂;(三)民政部门建设的福利院、劳军院、孤儿院,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
第七条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报建费。
第八条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报建费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五城区内试点小城镇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交纳报建费后,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后,市财政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人民币返还镇级政府。
第十条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能否给以报建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交纳,项目建成后由市建设委员会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市财政局按市建设委员会核定额度退费。
第十一条市建设委员会应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交纳报建费的情况,对未按核定数额交纳报建费的,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报建费的,市建设委员会应督促其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交纳滞纳金。
第十三条绿化面积和人防建设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和城区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未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应分别按标准交纳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财政性资金,实行银行代收,并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站式收取的费用,实施前未收取的,由相关部门按原收费标准补收后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有关建设项目报建费的减免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注:1、绿化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2、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3、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半交纳或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凡修复了城市地下交通干道、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设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未使用新型材料和散装水泥的,不退还已交纳的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成府发〔2004〕8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2月1日实施以来,减少了建设项目办事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优化了我市投资环境,取得了预期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于2004年11月11日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办法》中修改和完善的条款内容通知如下: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取消。
二、第二条第一款增加第五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第二条第四款相应取消。
三、第二条第二至六款修改为“(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异地绿化建设费;(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第二条中“建设项目报建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标准交纳。
(二)至(六)项费用收费标准总和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修改为“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8元人民币,连同(二)、(三)项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4元标准在项目报建时收取;(四)、(五)项收费标准合计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人民币......”。
五、第三条“......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建设项目报建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交纳报建费;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至(六)项的费用。
”改为“......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交纳报建费,同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四)、(五)项费用”。
六、“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办理。
”改为“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理;(二)至(五)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市园林局和市人防办负责审核”。
七、第五条第一款“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改为“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八、第五条第四款“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时涉及的拆迁安置房,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修建的拆迁安置房”取消。
九、第五条第六款“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中涉及的农民拆迁安置房(按农转非人口每人35平方米计算)”取消。
十、第六条第二款“学生公寓及学生食堂”改为“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学生食堂”。
十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和退费申请,市墙材节能办按照验收意见办理退费;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核实无误后到市散装水泥办办理退费。
绿化面积和人防建设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附件:《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第一条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原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工程定额测定费;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5.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异地绿化建设费;(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8元人民币,连同(二)、(三)项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4元标准在项目报建时收取;(四)、(五)项收费标准合计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交纳报建费,同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四)、(五)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理;(二)至(五)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市园林局和市人防办负责审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代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解交市财政局。
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报建费:(一)党、政、军机关、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报建费:(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二)企业的生产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用房;(三)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教师住宅、军队干部住宅;(四)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剧院、单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物展厅、文化遗址)、农贸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交报建费:(一)军队修建的营房;(二)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学生食堂;(三)民政部门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荣军院、孤儿院,民政部门所属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等非赢利性民政福利设施;(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共环卫设施。
第七条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报建费。
第八条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报建费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五城区内试点小城镇的建设项目先按照本办法交纳报建费,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后由市财政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人民币返还镇级政府。
第十条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能否给以报建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交纳,项目建成后由市建设委员会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市财政局按市建设委员会核定额度退费。
第十一条市建设委员会应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交纳报建费的情况,对未按核定数额交纳报建费的,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