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个人
第二章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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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及特征商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商主体,也称为商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行为,并以此为职业或营业,享有商法上权利、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广义的商主体包括狭义的商主体,但不限于狭义的商主体,它是指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某些组织和个人不具有狭义的商主体资格,但是也偶尔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如普通公民参加票据关系),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们在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商主体,均是指狭义上的商主体。
本章也是从狭义上阐述商主体。
我国目前主要的教科书均不对商主体做广义与狭义之分,而是笼统地将商主体等同于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定义商主体时,又是从狭义上对商主体下定义,从而出现概念的不周延问题。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属性。
例如,主体之间关系的平等性。
我们在认识商主体时,不要忘了它首先是民事主体。
但因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与普通民事主体相比,又有其特殊的规定性。
1.法定性。
根据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的类型、内容都是法定的,要取得商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
在我国,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取得商人资格,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
在有些国家,对于小商人,可以不进行登记手续,但这只是针对一些小的营业,且这种小商人也因此被称为“不完全商人”。
2.营利性。
主体取得商人资格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资格取得后所从事的活动,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不是商主体。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一定就盈利,也可能亏损,亏损不影响商主体的资格;虽然有盈利,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或个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医院等,不是商主体。
3.营业性。
商主体必须从事持续的营业活动,一般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持续不断地从事稳定的营业。
第二章商务人员仪表风度礼仪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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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容
仪容即人的容貌,是个 人仪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之一,它由发式、面容 以及人体所有未被服饰 遮掩的肌肤等内容所构 成。
个人良好的仪容卫生, 给人以端庄、稳重、大 方的印象。既能体现自 尊自爱,又能表示对他 人的尊重与礼貌。
仪容卫生礼仪
(一) 脸部卫生
仪容卫生包括 (二)头发卫生 (三)手部卫生 (四)身体卫生
上庭——从上发迹线到眉底线
1.三庭——脸部纵向距离 中庭——从眉底线到鼻底线
一)面部“三庭五眼” 线
下庭——从鼻底线到颌底
2.五眼——脸部横向距离,正好等于五只眼的宽度。
二)化妆的基本程序
1.净面护肤
由此可是衡量一个社会、一个国 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个人仪表风度礼仪
一、仪表与风度
仪表:仪表是指人的外表,包括人的容貌、姿态、服饰和个人卫生 等方面,它是人的精神面貌的外观。
仪表,在人际交往的最初阶段,往往是最能引起对方注意的,人 们常说的“第一印象”的产生多半就来自一个人的仪表。仪表端 庄、穿戴整齐者比不修边幅者显得有教养,也更懂得尊敬别人, 这已成了一般人的思维定势。
1. 面部卫生 2. 眼睛卫生 3. 鼻腔卫生 4. 口腔卫生 5. 耳朵卫生
护发美发礼仪
(一)护发礼仪——定期洗发、护法、剪发
护发美发礼仪包括 (二)发型设计
1. 与脸型相协调 2. 与身材相协调 3. 与着装相协调 4. 与季节相协调
化妆礼仪
化妆,就是通过运用丰富多样的化妆品,采取合乎规则的 步骤和技巧,对面部进行恰到好处地描画和渲染, 以强调和突出人所具有的自然美,减弱或掩饰容貌 上的欠缺和不足,从而达到容貌美的目的。
第二章
商务人员 仪表风度礼仪
个人礼仪的涵义
3.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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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从事 商事活动,须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来说,其商事活动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1)按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具有我国商事主体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3)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商事账簿的法律功能
1.对商事主体自身而言,可以了解其自身的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作 为计算盈利、分配利润的依据。
2.对交易相对人而言,可以通过商事账簿了解某一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 资信能力,作为是否与之交易、投资决策的依据。
3.对股东而言,是其掌握企业的财产、营业和盈利状况的依据 ;还是投 资者分取股息、红利以及确定其股权价格和企业剩余财产的依据。
2.会计报表的种类 (1)按照会计报表的编制时期是否确定,分为定期报表和不定期报表。 (2)按照会计报表的用途和作用,分为主要会计报表和附属会计报表。 (3)按照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资金运动状态,分为静态报表和动态报表 (4)按照会计报表编制的主体,分为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
四、商事账簿的保管 保管期限制(商事账簿应保存最短期限) (一)其他各国 西班牙:5年 德国、意大利、法国、比利时、日本、台湾地区:10年 荷兰:30年 智力:以营业继续时间为准 巴西:以债权时效消灭以前为限 (二)我国 1.永久 2.定期
2.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有时商 业名称中的字号本身就是商标。
虽然商业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
(1)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3)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 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有自己商业名称; (5)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
g0102第二章 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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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启示〗
①现代商法的主要使命是为商事活动提供更 加方便的规则, 加方便的规则,突出了商法追求效益和效 率的价值取向; 率的价值取向; ②德国主观主义的立法原则应予以摒弃; 德国主观主义的立法原则应予以摒弃; ③商事主体细分的意义越来越小; 商事主体细分的意义越来越小; ④商法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商人法的使命已 商法发展的趋势: 经完成,现代商法应以企业为核心, 经完成,现代商法应以企业为核心,企业 应是现代商法的商事主体和调整对象。 应是现代商法的商事主体和调整对象。
不是企业, 是独立的企业形式, 不是企业,只是生 是独立的企业形式,是 经营实体 产单位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30日通过,2000年 日通过 日施行, 共6章48条。 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1.概念和特征 概念: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 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个人所有,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 。(法第 特征: 特征: 不具有法人资格。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问题】 问题】 (1)依照我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依照我国《 (1)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2)乙于 乙于2 10日以 日以A (2)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 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如何 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如何? (3)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如何? (4)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4)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第二章 商人(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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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人构成条件 按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 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其从事商行为
1、主体须从事特定的营利性行为 2、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
为 3、主体须以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
或营业。
说明:
以营利性营业行为作为商主体的实质构成 要件,并不意味着商法取消了对商主体的 商业登记要求。
义从事商行为且作为经常性职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 济组织。
➢ 本条例所称商人,是指: (一)有限责任商人 (二)无限责任商人
➢ 本条例所称商行为,是指商人从事的生产经营、商品批发 及零售、科技开发和为他人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的行为。
(二)商人的认定标准:
判断法律意义上商人的标准是由各国 立法规定的 ,有以下几种:
案例: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
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 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公 司
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 料的合同。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 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
(6)汽车制造者H将其产品卖给汽车零售商I,但
因汽车有问题,I难以销售。
(7)工人J从工厂下班后,经常到街边卖烤白薯。
(8)K药品公司向政府捐赠抗灾药品。
(9)L经理因手头没有公司的合同书,便以普通纸 张与M公司代表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在合同上签 上自己的大名。
(10)体育基金会所办N企业,惨淡经营,几乎没 有赢利。
行为标准:商行为(法国) 职业标准:连续性(德国) 主体标准:以自己的名义(日本 名义标准) 知识标准:对交易对象和交易规则的 熟悉
商法——商法总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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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分。 2、商法之中规定了诸多 行政处罚条款。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的演进
古代商法 现代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大陆法系:成文法 法典化 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
我国的商事立法
①1903年起草《大清商律》 ②1914年起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 事单行法 ③1950年代新中国发布过一些调整商事活动的法规 ④1979年代以来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主体的分类
(一)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 ——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注册商人 (应登记商人)、任意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1、法定商人:是指不论是否商业登记,只要从事商法所规 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即被视为商人。 2、注册商人:是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其核准的营业 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3、任意商人:是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登记注册手 续的商人。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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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第二章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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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章商主体引例: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原告为粮食买卖商,被告是种谷物的农场主。
原告和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决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价格为每蒲式耳2. 84美元。
根据商业习惯,原告便将在电话里的协议写成备忘录转给被告,以确认此买卖。
但事隔不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合同否认此买卖。
原告认为被告毁约,诉诸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法典又规定商人之间的买卖只要有类似备忘录的文件就算成立,不必要当事人签字。
如不是商人则要有正式的书面合同。
本案核心问题是农场主是否为商人。
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对种小麦虽有一定的知识,但他不是以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没有买卖小麦的专门技能,因此,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具备,合同未成立,被告胜诉。
由此可见,在美国,认定商人的主要判断标准是看他是否对交易客体具有职业的经验和技能。
第一节商主体概述将私法主体划分为商人和非商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实证法层面上,私法主体从事营业活动须符合特殊条件,而非各类私法主体能够自动开展营业;其次,商人从事营业须遵循商法之特殊规则,尤其是为保护交易相对人或者便利商人营业,应予遵守如严格责任;再次,实证法上存在专门适用于商人的特殊程序,如商人破产程序和公司重整程序等。
此外,商人须承担特殊义务,比如登记注册义务、交易事项告知义务、商业账簿保存义务等。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也称商事主体或者商人,是基本的商法概念,也是商法制度存在的基础之一。
各国商法典大都对商主体的概念、内涵、商事能力等予以规定。
对比各国商法典关于商人的定义,可以发现,各国商法典在确定商人概念时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尽相同,大致分为客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和折中主义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
又称实质主义原则,是以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人含义的立法基础。
此种商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事属性,并将商事行为的主体确定为商人。
第二章商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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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1)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 个人独资企业法》 条规定:“ 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 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 18条规定:“ 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 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自己投资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 任 家庭投资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 任
2.经营模式与责任承担:可以自己经营, 也可以家庭经营。 自己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 任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 任
六、个人独资企业 (一)含义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单独出资所经营的企 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 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 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 经营实体。”
2.非法人企业 (1)企业本身无独立人格、独立财产,与 合伙相同。但不妨碍独资企业设立单独商 业账簿,以便企业主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状况。 区别于一人公司,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 公司为公司,股东与公司为两个主体,股 东承担有限责任。
(2)人格的相对独立性:有自己的名称, 可对外为经营活动和诉讼行为;有自己的 住所;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企业财产在财 务制度上独立于投资者的个人财产。
(2)债权人债权的除斥期间: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 个人独资企业法》 28条规定:“ 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 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 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 该责任消灭。”
第二章_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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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方式 进行分类 法定 ... 商人 注册 ... 商人 任意 ... 商人
指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而 无须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 无须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不排除其有 ... 其他登记注册义务)。 其他登记注册义务)。 指以相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 指以相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经一般商事 ... 登记程序设立, 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商行 为的商人。 为的商人。 指主要从事农业、 指主要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他附属行业的经 营... 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主要法律渊源有: 民法通则》 主要法律渊源有:《民法通则》、《公司法》、 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1、关于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企业是否及如何界定 、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2、国有产权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低效率的产权制度 、 安排。 安排。
第三节
我国商主体类型考察
一、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一)国有商法人: 国有商法人: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 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二、商法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 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 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 组织。其法律特征有: 组织。其法律特征有: (1)通过履行工商法人登记取得商主体资格, )通过履行工商法人登记取得商主体资格, 获得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获得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2)只能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只能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3)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4)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5)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章 第二节 商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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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 张某因单位经营困难,下岗在家,生计困难。 张某因单位经营困难,下岗在家,生计困难。 其朋友王某在一家出版社做销售工作, 其朋友王某在一家出版社做销售工作,见张某 此种情形, 此种情形,便鼓励他在某学校附近开办一家书 并代销其在出版社的书籍, 店,并代销其在出版社的书籍,由王某负责供 应书籍,等书卖完后再付款。张某担心工商管 应书籍,等书卖完后再付款。 理部门不会给予登记, 理部门不会给予登记,因为他拿不出办书店的 钱去注册。王某说,个人独资企业不像公司, 钱去注册。王某说,个人独资企业不像公司, 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就像一些报纸上 讲的, 一元钱就可以办企业” 讲的,“一元钱就可以办企业”,张某的担心 是多余的。 是多余的。 请分析以上说法的正误。 请分析以上说法的正误。
习题: 习题: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 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C
根据法律规定, 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 业设立条件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业设立条件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须有企业章程 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答案及解析: 答案及解析:AB
未经投资人同意,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 业务; 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 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 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 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 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3.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https://img.taocdn.com/s3/m/572eb1be804d2b160b4ec0e2.png)
(三)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概念和作用 (1)会计报表的概念 会计报表,也叫会计表册,指根据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按照统一 的格 式、内容和方法编制的,以综合反映商事主体在一定时期内 (通常是 一个会计期 间)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和表册。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以及利润 分配表。 (2)会计报表的作用 其作用在于反映商事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会计报表使用人提 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从事 商事活动,须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来说,其商事活动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1)按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具有我国商事主体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3)外国企业依法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4)外国企业经批准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三)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法律对于商业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同一商业名称登记的排除。 在商业名称的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再登记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商业名 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名称。 2.同一商业名称或类似商业名称使用的排除。
保护商业名称权的立法模式在各国并不统一,通常是同时适用多 种法律规范予以保护,如民法、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专门法等。
2.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有时商 业名称中的字号本身就是商标。
虽然商业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
(1)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3)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 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有自己商业名称; (5)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
3.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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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三、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第二节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表彰自身身份并 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名称。
在我国,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 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
4.对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而言,对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而言,商事主体制作的 商事账簿是政府主管部门了解商事主体经营状况,并对其进行财务、物价 检查,经营效益考核和审计的主要依据。
5.在民事诉讼中,商事账簿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二、设置商事账簿的原则
(一) 强制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此原则。法律既规定商事主体必 须设置账簿,又对账簿种类、内容及记载方法有详细规定,而且还规定政 府有关部门对商事账簿制作及其内容进行审查与监督。
五、商事审计
审计是指由独立专职机构或人员根据职权、授权或委托,对被审 计对象的会 计账簿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会计规则和审计准 则对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的会计监督活动。
根据一般审计原理,我国的审计通常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 社会审计三种基本类型。
创设登 记
变更登 记
第三,转让登记
第四,废止登记
第五,撤销登记
转让登 记
废止登 记
撤销登 记
2.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第一,排他效力。
商事主体取得商业名称权,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登记 和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业名称的权利。 第二,救济效力。
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如果其他商事主体侵犯其 专用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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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个人
一、商个人概述
(一)含义
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依法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二)商个人的特征:
(1)商事能力的取得,须经过注册登记(农村承包经营户除外)
(2)不具有一般民事主体的诸多权利,如结婚的权利、收养的权利等
(3)从事的为商行为,非消费行为
(4)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经营者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以家庭财产从事经营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二、商个人的要件
自然人成为商个人须具备以下要件:
1.实质要件:具有商事能力
2.形式要件:登记
商个人从事工商经营的,须办理工商登记;例外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我国商个人的类型
按照现代商法理念,商个人既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又可以表现为一户或一独资企业。
在我国,商主体均须登记,因此街头临时设点的摊贩、走街串巷的走鬼、手工匠人等商自然人并非商主体。
我国的商个人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独资企业。
四、个体工商户
(一)含义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
(二)法律规制
1.业务范围: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行业
2.经营模式与责任承担: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自己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经营规模:可聘请帮手、带学徒
4.字号:可起字号对外为法律行为
五、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含义
《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
(二)法律规制
1.业务范围:农林牧副渔
2.经营模式与责任承担: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自己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六、个人独资企业
(一)含义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单独出资所经营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二)特征
1.由一人投资设立
(1)成员具有单一性,区别于公司及合伙。
(2)成员具有自然性,即由单一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包括由其他社会主体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区别于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
(3)成员具有国别性,即由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包括外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区别于外商独资企业。
2.非法人企业
(1)企业本身无独立人格、独立财产,与合伙相同。
但不妨碍独资企业设立单独商业账簿,以便企业主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区别于一人公司,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为公司,股东与公司为两个主体,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人格的相对独立性:有自己的名称,可对外为经营活动和诉讼行为;有自己的住所;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企业财产在财务制度上独立于投资者的个人财产。
3.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人,否则适用外资企业法
(2)合法的企业名称
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和营业相符,不得带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该出资只是经营成本,不具有担保性质;因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对于其出资无最低资本的限制。
申报出资的目的在于: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稳定、独立的资本;②将企业财产与投资人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效果。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①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让与和继承
②对企业事务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或聘请他人管理
③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如申请贷款,获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招工等
(2)义务
①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②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③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等
3.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1)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自己投资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家庭投资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2)债权人债权的除斥期间: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
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