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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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研究
--- 基于山东辖区上市公司的抽样调查
一、内部人控制的相关概念及其中国特色
“内部人控制”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青木昌彦教授于1994年8月提出的。
他
认为:“内部人控制看来是转轨过程中所固有的一种潜在可能的现象,是从计划经济制度的
遗产中演化而来的。
”因此可以认为,在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家中,内部人控制几乎是不
可避免的。
从广义上来讲,“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是“委托-代理”问题,即代理人为了谋
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违背委托人利益的事情来。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只要企业存在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实际,对内部人控制可从以下方面理解:(1)内部人是指公司的实
际管理层,既包括公司经理层,也包括公司董事,有的公司也将监事划为内部人范围。
(2)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表现有两种,即股权分散下的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下的内部人控制。
(3)控制对象包括剩余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但主要是剩余控制权。
对剩余控制权的掌握使内部人能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和分配等方面的活动产生较大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并使其满足这些内部人的利益偏好。
(4)内部人控制通常是企业的外部成员(如股东、债
权人和主管部门等)监管不力,内部成员掌握了实际控制权,是一种在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必然现象。
二、山东辖区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状及表现
(一)山东辖区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状分析
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情况向山东辖区沪市上市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30份。
以下以该30家公司作为样本对象进行分析。
1 •内部人控制度分析。
为方便研究辖区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本文引入了“内部人控制度”的概念,即:内部人控制度K=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其中,内部董事
主要是指董事会中在公司内部工作并领取报酬的董事。
引入这一概念的理由是,很多关于公
司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是由董事会做出的。
由表1可见,样本公司中,内部人控制度在30%以上的有21家,占样本总量的70% 50% 以上的有10家,占33.33% ;70%以上的有5家,占16.67%。
根据国外的成熟经验,公司内部董事的比重一般应控制在1/3左右比较合适,而样本公司中,70%勺公司内部人控制度超
过30%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程度还很严重。
2.公司董事成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内部人。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结构的特殊性,造成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现象非常严重,内部人控制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表2
是关于样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情况
由表2可见,董事兼任高管比例在30%以上的有16家,占样本量的53.33%;兼任比例在50%以上的有2家,占样本总量的 6.67%。
样本公司中,只有1家公司总经理不是董事,也就是说,
96.67%的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
另外,样本公司中,30%勺公司董事长直接分管
工作,甚者部分公司董事长直接分管财务、审计等工作。
53.33%的公司董事长在大股东单位
任职。
由此可见,半数以上公司董事长来自控股股东单位,部分公司董事长超越《公司法》规定的权限直接分管公司重要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与经营班子的高度重合,造成公司董事不
但控制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而且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董事会应有作用的
丧失,降低了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与制约,造成公司监督机制的缺陷。
因此,内部人控制往往表现为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一起作为代理违背、侵犯股东的利益和意志。
3•公司董事的产生机制使内部人控制得以延续。
调查结果显示,样本公司中,除独立董事外,经上届董事会提名并当选董事的人数占董事总人数(不含独立董事)的68.21%, 经第一大股东提名并当选的占24.28%,而经其他中小股东提名和其他途径提名并当选的比
例分别为4.62 %和2.89%。
独立董事提名情况是:全部独立董事均由董事会提名的公司占样本总量的86.67 %,其他公司则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共同提名。
另外,97%勺公司在章程中
规定董事、监事选举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36.67%的公司并
未采用过累积投票方式,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依然不足。
因此,从源头看,新董事的产生
仍未能摆脱内部人控制的迷局,从而使得内部人控制得以延续。
4.所有者缺位产生的内部人控制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的内部人控制并存。
前者是由于国有股权
人格化代表的缺位,使政府任命的经营者实际控制整个公司;后者是因为股权过于分散,小股东受
成本制约没有动力去监督公司经营者而形成的。
从山东辖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情况看,股改后,
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的公司比例仍占57%。
国有股代表的普遍缺位,
使得国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表现在经济上是“超弱”控制,在政治上却是“超强”控制;使得所有者
的治理与行政管理常常混为一体。
另一方面,股改完成后,随着非流通股东股份的减持或抛售,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会趋于分散,从而加剧“内部人”控制的状况。
股权高度分散化不利于股东担负公司长期发展的责任,容易导
致股东缺位,从而由非股东层面的“内部人”掌控公司,带来公司治理结构新的缺陷。
(二)内部人控制的不良表现1.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
相对而言,年薪收入的透明度较高,
也便于监督和控制。
而内部人的灰色收入则是不透明的,监控难度较大,已经成为侵蚀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黑洞”。
很多公司内部人所得灰色收入远大于所披露的年薪。
2.追求短期利益,盲目发展。
出于树立形象、突出政绩并最终维持自己控制权地位的需要,内部人进行经营决策时,往往并不是考虑公司的长期利益和发展,而是着眼于任期内的短期考虑,或
着眼于行政要求,因此热衷于搞形象工程,好大喜功,以此谋求延长任期与增加报酬,可能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加大企业投资风险。
企业由内部人控制,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失衡的表现, 没有外部人
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内部人将会不顾风险而大量举债、扩张投资、单纯追求业绩。
目前许多上市公司出现重大投资失误, 其中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了“内部人控制”的影响。
4.从关联交易中牟取私利。
这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尤为明显,并常常伴随着国有资产的转移和流失。
内部人会利用制度和法律设计上的漏洞,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形式,进行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不等价的交换,以此中饱私囊。
另外他们还利用上市公司较好的社会声誉进行大量的借贷担保,进
行虚假出资或变相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5.信息披露不规范。
为了谋取切身利益,内部人向股东大会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往往不及时或不
准确, 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对公司财务数据根据“需要”进行违规的“技术处理” , 致使股东和市场投资者不能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和把握, 致使投资者利益受损。
三、山东辖区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成因分析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制裁手段有限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经济法规均对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有所规范和限制,但一方面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另一方面往往重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轻民事责任。
因此,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内部人侵害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行为未能予以有效的制裁,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手段也十分有限。
(二)对公司内部人的激励严重不足国外对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而我国对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在上述两个方面或不足或不规范。
样本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的
有16 家,占样本总量的53.33 %;高管平均年薪18.13 万元。
截至目前,尚无一家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只有 2 家公司实施了间接管理层收购。
这与国外上市公司经理层的薪酬存在一定差距,无法调动其足够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且有可能诱发他们试图利用内部人控制的手段为自己谋取
额外收益。
(三)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1.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样本公司中,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有8 家,占样本总量的26.67%;30%以上的有19 家,占样本总量的63.33%。
可见,大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中小股
东基本丧失了参与重大决策的话语权。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被大股东选派的代表操纵就在所难
免了。
2.董事会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突出。
这一结论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得出。
3.监事会未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的职责要求每位监事必须认真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
的行为,制止内部人可能发生的侵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行为。
但在我国,许多公司的监
事本身就是内部人,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样本公司中,监事会内部人占比在50%以
上的有15家,占样本总量的50%;其中全部为内部人的有9 家,占样本总量的30%。
除公司法规
定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监事外,其他内部监事一般由公司的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党委书记等
兼任,他们在行政上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下属,工资、职位等都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处于被领
导、被指挥的地位,不可能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责。
另外,监事会成员多为政工干部,缺乏法律、
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了限制了监事职能的发挥。
4.独立董事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调查结果显示,近三年来,样本公司中,没有一家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发表独立意见时提出过非肯定意见(即否定或者保留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在对公司
的现场检查中,也鲜见董事会记录有独立董事发表不同意见的情况,并且部分公司独立董事不能正
常参加董事会会议,经常采取通讯方式参与表决。
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未能有效履行职责。
从前期开展的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普遍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首先,专门委员
会的独立性依赖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目前独立董事独立性受到普遍质疑的情况下,专门委员会
的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其次,由于独立董事人数的限制,通常一个独立董事需要在多个专门委员会
任职,难免分身乏术,难以胜任。
四、后股权分置时期“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监管对策与建议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
资本市场已进入全流通时代。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可能会从“一股独大”慢慢演变成股权
高度分散化,进而演变成“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
(一)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严监管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加大对内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力度,尤其是民事处罚力度;从立法上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权,赋予其独立行使职责的
权力;进一步限制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等等。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要从严监
管,建立起一套迅速反应的机制,及时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最大限度地避免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和
缺陷,来更好地抑制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促进股权结构分散化,形成股东间的制衡基础降低国有股权比重,实施战略性的“国退民
进”,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动态化机制,可能是减少内部人控制问题最重要的手
段。
股权分置改革已从制度上解决了两类股份、两个市场、两种定价机制的问题。
上市公司通过减
持国有股,让非国有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国外的机构投资者参股,加大社会法人股东的比重,从
而在形成前几名股东拥有较高比例而彼此相差不大的股权格局,这样中小股东就可以直接通过董事
会,以“用手投票”的方式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消除“内部人控制”产生的体制性原因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设计高管激励规则中,应更多的借鉴欧美国家的激励机制,给管理人员适当的股票或股票期权,使得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公司的业绩结合起来,而对于那些管理业绩不佳的人予以惩戒。
只有在这种强大的外部压力和激励机制面前,管理人员才能尽力促使公司利益最大化,而不再需要利用内部人控制谋取灰色利益。
(四)强化“三会”职能
1.强化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一,实行投票权封顶制。
1989 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颁布
的新《公司法》规定:“任何股东,不管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
”在
我国普遍存在大股东“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可以探讨借鉴此规定,实行投票权封顶制,以限制大股
东可以投票的最高额度,限制单一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比例,从而相对提高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
能力。
第二,实行股东大会公开曝光制。
第三,大量采用网上投票制度,给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以发言权。
2.强化董事会的治理功能。
后股权分置时代将会逐渐形成多个大股东制衡的局面, 股权
结构将得到优化。
为强化董事会的治理功能,应重建合理的董事会格局, 从内部增加对大股东的牵制和对经理层的监督。
一是调整公司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的关系。
二是建立明确的权责分布表, 将公司各个层面的责、权、利彻底理顺,使公司各个层面和对应职责形成一个坐标系,每个部门都可以在上面找到自己对应的职责范围。
3.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有效发挥监事会的职能,必须提高监事会的权威性,为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立法。
要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赋予其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逐步扩大其监督权限。
二是建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
要促使公司股东大会推选有知识、有能力、懂经营、通财务的专业人士为监事。
三是给监事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其独立监督作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确保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 。
独立董事要有独立的利益,能够独立地行使职责,同时不宜兼职过多,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到勤勉尽责。
二是完善独立董事的产生办法和结构比例。
要扭转现在几乎全由控股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状况,制定相应的法规,支持独立董事由中小股东或多方股东同时提名,并经股东大会差额选举,确保独立董事从一开始就独立于大股东。
三是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独立董事的败德行为应在经济上给予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建议建立独立董事协会制度,由独立董事协会向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价和考评、激励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