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doc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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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过船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并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负责。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承担水库大坝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实施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城镇、交通干线和密集居民区等有潜在危险或病险水库大坝安全,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实施安全监督。

第六条大坝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组建大坝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承担防洪除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大坝,其管理运行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

第九条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工程类型、规模,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

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一条水库大坝的各种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经典word】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经典word】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为加强xx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特制定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相关执法部门追究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均有保护水库大坝的义务。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采矿、捞沙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4禁止在水库特定区域(坝前、坝后50米)范围内拉网捕鱼、从事水产品养殖的活动。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取用水库水、随意排放对水库水质有影响的物体。

6禁止在库区内游泳。

7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8非水库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泄洪闸门等相关设施,水库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9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10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坝上值班房、坝面等空地堆放杂物。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12汛前、汛后以及发生暴雨、地震、特大洪水等情况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13水库移民线所埋设的界桩,以及流域内所设水文气象测报设施等永久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破坏;14水库下游河道保持设计规定的过水能力,不得设障阻洪,按洪水调度方案下泄洪水,下游所遭受的损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不予负责。

15要严格执行大坝管理部门安放在坝体及水工建筑物上“禁止钓鱼”、“”禁止游泳“、“当心落水”、“禁止跨越”、“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标识牌内容。

1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17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大坝值班员应当进行对其劝说,停止其行为,当劝说无效的,必须在水库安全管理条例附件上进行签字,签字过后发生的任何危险均由其承担。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If you want to wear a crown, you must bear its weigh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在山谷、河道或低洼地区用挡水等泄水或水工建筑物形成的人工水域视作水库,具有调节径流、集中落差和调整上游回水区内水面比降的租用,可用于防洪、城镇供水、灌溉、水利发电、提供贷款或改善航运条件、发展养殖、旅游和改善环境等,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中其重要作用。

大坝是水库最常用的挡水建筑物之一,在抵御洪涝、旱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的。

但是水库承受的水压力和渗透压力数值、幅度不断变化,且长期反复作用,在渗流、溶蚀、冲刷、冻融、风化等有害风险因素因素的不断积极作用下,其材料不断地被毁损。

大坝一旦失事,将给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毁灭性抗御的灾害,因此水库大坝的管理运行水闸不容忽视。

一、水库大坝注册登记为了全面掌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堰安全管理和监督,水利部发布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订)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库容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投入运行的水库大坝应由水库大坝最少安全管理单位(无管理单位的由乡镇水利站)到指定的注册注册登记机关申报注册年检注册登记。

通过注册登记,对水库的基本情况、产权现状、安全管理状况等逐一查清登记,建立档案。

(一)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奖惩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主管部门市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大坝大坝和直管的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河段大坝。

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

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也可指定专门机构来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

国务院各大堤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水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市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安全责任制度,提高水库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管理、风险控制,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升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各级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水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管控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和减轻安全生产风险,确保水库安全生产。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事故调查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水库安全管理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水库安全生产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水库设施、操作及周边环境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水库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水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监测,防范自然灾害对水库的影响。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安全档案,完善安全管理资料,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

• 除国家标准外,水利行业标准完整且适用对象 最为广泛,此外电力行业也有较为体系化的大 坝安全技术标准,适用于电力行业的水电站大 坝。
• 大坝安全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修订与完善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 注册登记制度 • 调度运用制度 • 防汛抢险制度 • 检查监测制度 • 维修养护制度应急预案制度
• 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 登记机构申报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 记证。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 弄虚作假。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 检查,并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
4.罚则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利部规章《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 [2003]271号) • 目的和意义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范围、审定部门、鉴定组织单位 、鉴定承担单位 • 大坝安全鉴定的时间周期 • 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 鉴定的工作内容 根据水利部行业标准《水库大坝安 全评价导则》(SL258—2000) • 大坝安全鉴定成果 • 对安全鉴定成果的处理
3.变更与注销
• 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 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 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 告。
• 水库大坝应按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规定的制度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后,大坝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情况和安 全类别报原登记机构,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者,应向原登记 受理机构申请换证。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技 术标准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 法规与技术标准
一、我国水库大坝的基本情况 二、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2•【文号】办运管〔2024〕105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办运管〔2024〕105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10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任务的关键之年,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锚定“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目标,全力保障水库度汛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4年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的通知》(办运管函〔2024〕52号)有关要求,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

政府责任人负起水库大坝安全监管领导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水库大坝安全重大问题;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做好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二、落实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办运管函〔2020〕209号)有关要求,全面落实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防汛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

要督促责任人登录水利部运行管理司网站(),在“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培训”专栏参加线上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树牢底线思维,确保汛期全部上岗到位。

水库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安全管理条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水库工程在我国社会建设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

水库工程事关社会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因此,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要加强对水库安全运行的管理,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水库安全方面的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水库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水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经典word】

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经典word】

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办法1 引用标准原电力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 总则为加强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确保电厂的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大坝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 大坝安全管理职责3.1 编制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3.2 按水库调度运行规程和设计防洪标准进行水库的运行调度。

3.3 编制各项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按其中要求进行日常观测、巡检、维护和年度详查,确保大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4 发现异常现象和险情,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相关部门。

3.5 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3.6 按要求向大坝中心进行大坝注册、换证工作。

3.7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4 大坝安全管理4.1 水电厂的水库调度,必须以大坝建筑物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4.2 大坝运行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和水库调度运行规程。

防洪调度按上级部门批准的年度水库调洪方案和防洪调度原则进行。

4.3 大坝运行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规定的闸门运行方式、开启程序和相应开度。

4.4 必须建立大坝防汛制度。

每年汛期,应对泄洪设施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行和闸门开启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通讯、照明可靠,提前做好防洪物资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前、汛后,应对水库上、下游的库岸边坡进行巡视和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隐患要及时处理。

4.5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捞沙、取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4.6 禁止在大坝库区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禁止在库区内围垦、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4.7 每年的汛前、汛后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有强烈地震发生后,应对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4.8 必须执行大坝安全观测和巡视检查制度,开展大坝的安全检查工作,大坝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水库管理责任第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水库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水库安全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确保各级管理岗位的明确,落实责任到人。

第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的纪律和考核制度,确保责任的落实和执行。

第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每年制定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的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定期开展水库安全督查。

第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库运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水库安全设施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水库安全监测系统,确保对水库的水位、水质、土壤稳定性等进行实时监控。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巡查制度,定期对水库主要构造物、边坡、堤坝等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水库排水设备,确保水库排水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溃坝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水库消防设施,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库周边的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对水库造成损害。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警示标识,提醒禁止非法采矿、捕捞、游泳等行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章水库安全检查和评估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水库安全检查,包括水库建筑结构、灌溉工程、洪水调节等方面,确保水库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水库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五章水库应急管理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对水库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和处理。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与相关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应对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响应效能。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坝,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报批。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一)型水库,须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库大坝的建设、改造、监测、维护、周边环境保护等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执行安全标准,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性。

第三条水库大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水库大坝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水库大坝的结构稳定和安全性能。

第五条水库大坝监测部门应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系统,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状态。

第六条水库大坝维护单位应按照维护计划,对水库大坝的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水库大坝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正常。

第七条水库大坝周边环境保护单位应加强对水库大坝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防止环境破坏对水库大坝安全造成的影响。

第八条水库大坝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水库大坝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和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决策和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水库大坝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水库大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包括对水库大坝的水位、温度、变形、应力、振动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修复,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同时,应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修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水库大坝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培训和知识普及工作,提高水库大坝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演练和模拟应急演习,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确保他们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决策和有效处理问题。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水库大坝泄洪法律规定(3篇)

水库大坝泄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水库大坝作为我国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承担着防洪、灌溉、发电、供水等多重功能。

然而,水库大坝在运行过程中,泄洪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操作。

为了确保泄洪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水库大坝泄洪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水工程设施运行调度方案,确保水工程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我国防洪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水工程设施运行调度方案,确保水工程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洪水预报和实际洪水情况,及时调整水工程设施运行调度方案,确保防洪安全。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依据。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大坝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库容等因素,制定水库大坝泄洪调度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水库大坝泄洪调度方案的法律地位。

三、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程序1.泄洪调度方案的制定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水库大坝的实际情况,制定泄洪调度方案。

泄洪调度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泄洪标准、设计洪水、库容等基本参数;(2)泄洪调度原则;(3)泄洪操作程序;(4)泄洪预警信号及应急措施。

2.泄洪调度方案的审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制定的泄洪调度方案,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方案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水坝管理条例

水坝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9月27日【字体:大中小】(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三章大坝管理第四章险坝处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臵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臵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二,移民安臵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三,移民安臵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臵,没有后靠安臵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臵~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

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安臵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臵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1亩以上的~不得超过8倍, ,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至1亩的~不得超过12倍, ,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0倍。

第七条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另行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3篇)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3篇)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库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库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水库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规划、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水库安全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明确各级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安全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第六条水库安全管理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明确各级责任。

第八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应设立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小组成员由各相关部门选派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研究制定水库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政策和措施,监督水库安全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设立水库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库安全管理办公室应负责组织编制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记录和资料的管理。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水库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水库的安全情况。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巡查工作,定期检查水库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的安全设施,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第二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进行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时收集、报传隐患、事故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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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XX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XX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XX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XX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X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X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X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X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

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XX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X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XX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XX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X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X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XX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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