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方案自查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定方案自查报告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第一篇:xxx报社三定自查报告第二篇:三定方案第三篇:三定方案第四篇:关于三定方案第五篇:三定方案更多相关范文
xxx报社关于“三定”规定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市编办:
根据《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编制使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编办字【xx】44号)规定以及《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三定”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x编办字【xx】46号)要求,我社对“三定”规定落实情况认真开展了评估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定”规定落实的总体情况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社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落实。我社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及市编委相关方案、精神,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好机构、编制、职责和人员的调整工作。一是就如何贯彻落实“三定”规定,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得到普遍加强。二是落实职责分工,使各科室的职能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三是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工作人员双向选择工作,岗位与人员配备更趋合理。
二、自查内容
(一)机构设置的情况。自《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xxx 报社内设机构及人员调整的批复》(x编办字【xx】58号)批复之日,我社内设xx个机构和部门处室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完全符合“三定”规定;不存在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亦不存在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问题。
(二)人员编制的情况。我社应有编制名额名,实际在编人员名,完全在“三定”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配备,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和程序办理人员编制有关审批审核手续,绝无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情况存在,完全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个内设机构部门的领导干部,绝无混编、混岗等用人不正之风。
(三)转变职能的情况。自《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xxx 报社内设机构及人员调整的批复》(x编办字【xx】58号)批复之日,我社根据“三
定”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社内部xx个机构和部门的职能,形成了各司其职、各尽其用、不踩界、不跨界、不推诿、有担当的行之有效的机关内部行政办公协调体系,提高了报社运营管理的效率、执行力。
(四)理顺关系的情况。总体上看,按照“三定”规定要求,我社与兄弟单位之间以及我社内设机构部门之间没有发生职责交叉情况,报社机关相关处事部门的职责调整已落实到位,各个部门之间的
职责分工合理顺畅,不存在职责脱节和失衡现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断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时时理顺职责权限关系。
三、工作总结与展望
按照新的“三定”规定,xxx报社在新的机构改革中机构数、人员没有增加,而工作职能增加了,分布到相应的处室部门已经运行,新的目标已经确立,并初步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但随着开展工作的深入,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面对未来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我社将在实际工作中找突破、求经验,不断调整、完善、提高文宣工作效率。
特此报告。
xxx报社xx年5月
“三定”方案
按照机编?xx?1号《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认真做好“三定”方案的草拟工作,现将本单位“三定”方案拟定如下:
一、主要职能
(一)根据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扎区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和指导实施。
(二)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按照《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搞好居委会的整顿、换届和街道干部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扎区的社区建设工作。
(四)负责行政区划勘界和地名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扎区“双拥”工作,负责伤残军人、烈士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优抚工作,做好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负责民政事业费和社会救济金的管理,做好扎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社会救灾救济、扶贫、临时救助工作。
(七)负责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八)协助市民政局做好社团登记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管理扎区的敬老福利、社区服务等有关社会福利
工作。
(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行政编5人,其中领导职数2人。
三定方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直属事业单位,受部委托组织指导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事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基础性、技术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的规定,以及国务
院关于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以下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承担:
1.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的具体事务管理职能。
2.卫生部原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涉及职工医疗保险方面的具体事务管理职能。
3.民政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及具体事务管理职能。
4.人事部原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基金及具体事务管理职能。
5.原劳动部就业司承担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的统计工作职能。
6.在以上职能基础上,因按国家规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而增加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由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建设全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能,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为主承担。
2.由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拟定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及受理投诉举报的职能,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