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文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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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文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
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
(试行)
根据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和将于今年“五·一”生效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为做好我市控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与张贴工作,达到主题鲜明,警示醒目,大方得体,和谐协调,相对统一的目的,特制定本规范。
一、制作标准与式样
(一)室内禁烟标志标准与式样。
1.大号:
(1)适用于 50平方米以上
的大堂、礼堂、会议室、办公室
等室内禁止吸烟场所使用;
(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会
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按照式样自
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
2.中号:
上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以下的大堂、会议室、办公
室等室内禁止吸烟场所使
用;
(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
卫会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按
照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
限,费用自理。
3.小号:
的会议室、办公室等室内禁止
吸烟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电
梯内使用;
(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会
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按照式样
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
理。
(二)室外禁烟标志参考式样。
(1)适应于禁烟区域
的出入口、大堂、礼堂、
会议室出入口禁烟场
所使用;
(2)规范文字为
“本××区域全面禁
止吸烟”,落款为本单
位的全称或规范性简
称;
(3)各单位可参照式样
或根据实际环境设计制作,
费用自理。
(三)吸烟室或吸烟区控烟警示标识标准与式样。
1. 吸烟危害健康(张贴):
(1)适应于吸烟室、吸烟
区明显位置张贴;
(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
会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按照
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
2. 吸烟危害健康(台卡):
(1)适应于室内、房内桌面摆
放;
(2)各单位按照式样自行制
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
(四)烟草销售场所控烟警示标识标准与式样。
1. 禁止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张贴):
(1)适应于烟草销售场所明
显位置张贴;
(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
会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按照式
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
自理。
2. 禁止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台卡):
(1)适应于烟草销售
场所柜台摆放;
(2)各单位按照式样
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
用自理。
二、张贴规范与要求
(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必须在正门、进口处及其他显眼位置,设置“本××区域全面禁止吸烟”的标志。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标志必须张贴在显著位置上,原则上办公室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张贴1枚禁止吸烟标志;办公室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张贴2-3枚;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张贴4-6枚;200平方米以上张贴6-8枚;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等的墙壁上,原则上每隔30米张贴1枚禁烟标志;电梯内张贴1枚禁烟标志。要求标志张贴平整、整洁。
(三)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设置的无烟楼层和无烟房,应张贴或摆放禁烟标志或台卡。
(四)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设置吸烟楼层和吸烟房的,应在每一层楼、每个客房的明显位置张贴或摆放“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或台卡。
(五)公共交通工具内,每辆车内至少有1枚禁止吸烟标志。
(六)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吸烟室或划定的吸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