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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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简称洪洞县民协。
第二条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是全县民(私)营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组成,经洪洞县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按照政府赋予的引导、培育民(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任务,团结、教育全县民(私)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的职责,促进民(私)营经济持续、快迅、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计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劳动者协会的指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接受洪洞县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协会注册资金三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民(私)营企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教育并组织民(私)营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舆论监督,为民(私)营经济的培育、发展提供服务;
(三)维护民(私)营企业及从业者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民营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民(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民(私)营企业经营及从业人员的技
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民(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七)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民(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民(私)营企业进行自我管理;
(八)兴办民(私)营企业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九)向社会宣传民(私)营企业,组织民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开展地区交往,加强与其他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的会员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含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个体劳动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和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及领导成员(理事、常务理事等)的产生须经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有4/5的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2/3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委任副秘书长,确认常务理事人选;
(四)审批会员;
(五)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负责人选;
(六)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接受县内外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捐赠;
(十)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主要职责:
(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一)(二)(四)(五)(七)(八)(九)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协会财务状况;
(五)对协会及其领导成员违法乱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本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主要来自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区县协会按10%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