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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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措施是什么

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措施是什么

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措施是什么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些权利可以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等。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保护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措施。

一、国内层面的救济措施1. 法律救济:国家通过立法保护知识产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

这些法律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定义和规定,并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了起诉和申请救济的途径。

2. 行政救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进行救济。

比如,专利局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裁决和处罚;版权局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理商标侵权行为。

3. 司法救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赔偿损失等。

法庭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决和制裁。

二、国际层面的救济措施1. 国际组织救济: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

它们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国际标准和合作机制。

2. 跨国救济: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欧洲专利公约(EPC)等国际机构和合作项目,申请跨国专利保护。

这些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减少跨国侵权风险,提供跨国诉讼的渠道。

3. TRIPS协议: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下的知识产权协议。

该协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最低标准,包括起诉救济措施、刑事诉讼、民事程序等。

三、网络层面的救济措施1.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DRM是一种技术手段,能够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授权管理。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与救济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与救济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与救济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界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认定与救济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救济机制。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认定,首先需要明确何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而侵权行为可以包括盗版、假冒注册商标、仿冒专利等。

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法律规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法律依据。

在客观方面,需要明确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复制、销售他人的作品、仿冒他人的商标等。

而主观方面,则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最后,法律依据指的是相关法律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一般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一方对另一方产生的损失需要进行赔偿的责任。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被确认后,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确保不再继续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进行侵害。

(2)赔偿损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经济赔偿。

赔偿方式可以通过裁决、协商和和解等方式进行。

(3)消除影响:侵权行为可能导致被侵权人的声誉、业务等方面受到损害,侵权人有义务消除这些负面影响。

(4)道歉与恢复名誉:对于恶意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可能需要公开道歉,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

2.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还规定了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可能被判处刑罚,如有期徒刑或罚款。

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取决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恶意盗版、销售假冒专利、商标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之法律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之法律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之法律救济措施【文章正文】知识产权侵权之法律救济措施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问题时有发生,给创新与发展带来了威胁。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权益,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救济措施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措施,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等,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救济方式。

当知识产权被侵权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判决中,法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此外,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例如保护措施和禁令等。

在实践中,民事救济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往往难以确定,给受侵权方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其次,起诉案件的成本较高,律师费用和时间成本的压力不容忽视。

为了完善民事救济的方式,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研究,提高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二、刑事救济除了民事救济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可以接受举报或立案调查,对涉及犯罪行为的侵权者进行刑事追责。

刑事救济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刑事救济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给执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其次,刑罚力度不足,无法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震慑。

为了改进刑事救济的方式,应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证据收集方法的研究,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三、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另一种救济方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采取行政手段制止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者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救济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坚持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等..下面;作者仅就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中的三个原则略作分析..一、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简言之;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侵害不会造成受害人的现实财产的减少..因此;一般说来;商标侵权不会产生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成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间接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的减少;而不是既得利益的减少..这种损失有一种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原已然性..所以赔偿是对权利人利用该权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价值的损失赔偿..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要使侵权人得不到侵权利益..但如果要侵权人赔偿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受害人的损失;这对于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此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受全部损害系侵权人所为是困难的;在此需要将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只要证明其侵权行为所侵占的市场份额;即可以免除其他市场份额被侵占致使权利人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将为消除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为赔偿范围是很必要的..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不权导致权利人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对财产损失的估价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涉及支出的费用;如估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更谈不上这些费用的赔偿和负担问题了..这种结果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尽管其结果比较间接;但由于过错在侵权一方;因此由侵权人承担这种责任是合理并正确的..德、美等国的律师诉讼代理制度中规定;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可请求败诉方赔偿;日本亦采取律师费用赔偿制..而TRIpS第45条第2款更是全面肯定了律师费包含在赔偿费用的范围之内..我国法律至今尚未将律师费用列入赔偿范围;是与全面赔偿原则不相符的..幸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开始尝试将律师费等维权费用计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如1993年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方面就作出了较大的突破:不仅将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答为原告的损失;而且将碑为罅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视为原告所受的损失;并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原告商业信誉的受损情况等基础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商誉损失;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制裁力度;充分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符合立法本决;在实践中亦被各界所赞同和接受..二、衡平原则衡平法是英美法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正义;同进也包含更为重要的意义;即自然正义和合理准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当适用某一法律的一般原则处理特定案件出现明显的不公正的后果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应用衡平法;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合理的判决;以救济适用变通法的不足..现代各国法律多将救济依照普通法判决出现某种不公平的后果而应予以纠下的原则;称之为“衡平原则”..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与衡平原则相通的赔偿原则;是“考虑不如人经济状况原则”..这一原则的称谓;起源于原苏联民法理论..五十年代建立我国民法理论体系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并沿用至今..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就是衡平;使法院处理的结果更加符合公平、合理、正义的要求..因此;衡平原则也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只是内涵更宽一些;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使其在使用其他赔偿原则确定的赔偿范围造成不公平结果时;发挥衡平法的作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同时;使用衡平原则的概念更简洁;更具法律术语的特点..全面赔偿原则与衡平原则正是科学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关系;全面赔偿是以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为实现条件的;若其无力全面赔偿;也只能在赔偿限度内进行..衡平原则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是现代侵权法理论所强调的..换言之;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首先要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以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和利益;只有在侵权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全面赔偿的情况下;才考虑减少其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额..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官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时;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显得尢为重要..三、法定赔偿原则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在难以完全准确的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状况;并且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即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如何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目前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对侵权成立;但确认侵权损害赔偿额缺乏证据的情形;应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最低赔偿金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每件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一定倍数作为法定赔偿额..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差异很大;侵权损害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其价值大小;侵权损害的后果等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定赔偿金额幅度..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总是的意见中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对于拒不悔改;有侵权前科或造成严惩后果的侵权行为人;其赔偿被侵权人的金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在适用该规定时;庆考虑侵权人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或商业信誉损失等因素..法定赔偿额制度的建立;如上海高院的新措施;可以成为权利人选择计算损失的依据之一..权利人可以根据损害速写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条促护其权益的最佳途径..一旦权利人选择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由法官来确定其损失;就不必再承担有关损失或侵权人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而且权利人在起诉前即或知道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故在提出赔偿诉请时;就会将较合理的赔偿数额提交法院;防止出现“得不偿失”的诉讼结果..相对的;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也可以了解一旦被判定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已进入诉讼程序;侵权人认为权利人所提出的赔偿额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异议..由此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侵权人身上;减少了被侵权人无法举证的困难;简便了案件的审理;降低了当事人缠讼的可能;有利于双方在庭外或庭内调解解决..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知识产权在法制环境中向生产力的转化..第三章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以商标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此批复在一定适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未能赔偿计算方法的操作;但鉴于时间已过十年之久;面对大量新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已难于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在诉讼实务中远非如此;其难眯主要是以下两人方面..一是侵权人因侵权和为获取利润核算进;如何界定“侵权所得利润”;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亟等解决..首先是以于利润的认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其次是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1、库存品..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不应计入销售总数..如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品的;可以收买;否则予以销毁..2、在代销、经销过程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代销产品的所有权还未转移;虽然已对侵权专用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按库存品处理..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已实质性的进入了流通领域;构成了对权利们品销售市场的实在威胁;应计处销售总数..3、退货的侵权产品..因产品质量有其他原因;被退货的侵权产品应按库存品处理.. 二、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很多学者认为;商标侵权赔偿应从专利侵权赔偿方法中获得启示;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来进行赔偿..虽然;这为商标赔偿的计算又地加了一种方法;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商标使用费并非是一个单一、恒定的概念;而是一个不确定的、尚有待于细化的概念..商标使用强;在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方式、当事人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规模、期限等的不同而不同..商标使用费的非恒定性还体现在发生侵权事实灾害时;权利人对其商标并非都作出某种方式的许可..如果尚未作出可否选择一种作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如果已选择的是普通许可;那是否还可以选择对已有利的独占许可另外;许可使用费是一种合同行为;其费用为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事后选择许可方式按市价确定使用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公之虞..三、按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价值;核算赔偿额大多数商标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等专业人员设计完成;由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商标设计费用..该费用系合同双方合议一致而具有相对的客观性..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使用他人商标的数量;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个商标的价值;再去用该商标价值乘以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总数;作为侵权赔偿额..采用商标设计费来核算侵权赔偿额;可能因各案涉及到商标设计费用多少出现核算后赔偿额的差异..对此应意识到商标是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法官;都不可能人为的制定出通用的价值标准;商标设计费用是当事人自愿协定的金额;代表着设计得和委托者共同的价值观念;差异的出现亦是合理和正常的..当然;这一点也导致了本计算方法适用上的局限性..四、以商标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商品、服务地域范围的比例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事实的区域;核算侵权商品在市场上挤占的份额..如果在知道商标专用权人在此商品上投入的广告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的广告费用一般可为其商品、服务带来20%的增长;即20%的回报率;法院可以核算出商标侵权的赔偿额.. 本计算方法的适用还需要注意对被侵权人回报的估算;还可能是法官面临的最大困扰..如果案件中当事人有外国企业;法官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广告投入费用的回报率;如果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采用多少数额的回报率的确是一个难题..五、以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世界各国都有较为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而世界上众多的驰名商标大多价值不菲..而我国的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为内容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时;并未作出价值评估;主要由转让双方自行定价;合议而确定价值..为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被侵权人已提交商标评估价值标准;侵权赔偿数额可以直接计算认定;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侵权商标作出价值评估..商标价值是商标权人在整体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商标收益现值、商标比例收费率、商标的定额收费等项目;而最终评估的商标价值代表的是正常转让和许可使用时的价值..法官在运用此项商标价值时;必须核定商标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而生产的产品数量;扣去成本和税收后才能确定赔偿额..在诉讼中;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未作评估;或现有材料已无法再作评估时;法官可以借助商标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或许可费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六、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数额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只有很短的时间;商标评估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显得滞后而束手无策..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财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仍然要及时、公正的审结诉讼纷争..为此;当其他的赔偿计算方法都难以适用时;法官只能采取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赔偿数额判定..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专利案件的审判长霍彦杰曾说过“法庭最多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寻找被告的合理证据..”例如;除了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实施方法、侵权行为实施时间、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等因素外;法官也要斟酌被侵权人对商标使用的时间、区域、商标的驰名度和市场占有量的高低等情节;通盘考虑确定赔偿数额..这就意味着;最灵活的赔偿额的判定是最具有难度;也是最需要法官慎之再慎果断作出的..此时;主审法官的诉讼实务功底;对商标专业知识的知晓层次;对不同诉因形成纷争的法律关系的判别和对裁决结果当事人、社会公众承认预测的正误都在左右着对案件的判决..毋庸置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不是机械的照搬法律..只有不断的在诉讼实务中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才能避开法律上的缺陷;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自由裁判”;对侵权人予以司法惩罚;对受害人施以有效的司法救济;最终形成司法实务中灵活实用的商标示侵权计算方法和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知识产权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知识产权不仅能够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还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依然普遍存在,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包括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等。

一、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以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主要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

知识产权行政救济主要包括: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此外,行政部门还可以采取其他一系列行政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封堵侵权产品等,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的优势在于其高效和低成本,行政部门有较大的处理权,能够快速采取措施,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但是,行政救济主要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相对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对一些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难以适应。

二、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中,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民事救济的优势在于公平公正,法官具有独立、中立的身份,能够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综合审理。

同时,民事救济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侵权人进行民事制裁,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相对于行政救济,民事救济程序较长,诉讼成本高,给权利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和时间压力。

三、刑事救济刑事救济是指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和处罚。

刑事救济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侵权人,震慑其他人,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相对于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刑事救济更具有威慑力,能够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更严厉的打击。

同时,刑事救济也是一种公共利益的保护方式,有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然而,刑事救济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一般仅限于故意侵权或者达到一定程度的侵权行为。

四、其他救济途径除了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外,还存在其他救济途径。

商标侵权调解机制

商标侵权调解机制

商标侵权调解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对于商标权利人和侵权方来说,如何高效解决纠纷成为了迫切需求。

为此,在商标侵权调解方面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机制,以促进纠纷的解决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调解机构的建立为了有效处理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机构成为商标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的关键。

调解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专业组织负责组建,专门从事商标侵权调解工作。

该机构由经验丰富的调解专家组成,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将双方当事人引导到公平公正的调解过程中。

二、调解程序的展开商标侵权调解程序需遵循一定的步骤。

一方面,侵权方需要尽快向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另一方面,商标权利人也要对侵权事实进行认证,并提供相关证据。

然后,调解机构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了解双方的意见和主张,寻求双方的共识。

最后,调解专家将依据调解原则和法律规定,提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方案,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

三、调解事项的范围商标侵权调解涉及的事项相对繁琐,主要包括行为确认、纠纷解决方案和损害赔偿等方面。

首先,调解机构将根据侵权方的行为,确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然后,调解机构将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如协议或行政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

最后,调解机构将根据侵权方的侵害程度,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四、调解结果的实施调解结果的实施是商标侵权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

调解机构将对调解结果进行公示,并督促侵权方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执行。

对于未履行调解结果的侵权方,调解机构将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并在社会上曝光其侵权行为。

同时,商标权利人也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调解结果。

五、调解机制的效益商标侵权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商标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调解机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时间解决商标侵权纠纷,避免双方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另一方面,调解机制能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商标侵权调解机制的建立为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

商标侵权如何有效维权?

商标侵权如何有效维权?

The real happiness of life lies in being able to contribute to a cause, and I realize that it is a great cause.(页眉可删)商标侵权如何有效维权?商标侵权有效维权的方法有:网络渠道、发送律师函、向工商部门投诉、起诉到法院判决等,对于商标侵权的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侵权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一、商标侵权如何有效维权?1、网络渠道维权网上购物消费成为现今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伴随着网络购物的热潮,假冒伪劣现象也日渐涌现,致使网购平台一度因售假而饱受诟病。

因此,平台服务商在加强平台监管方面做出了努力,并纷纷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渠道,权利人在网络平台发现侵权行为,可根据平台所设立的维权渠道进行投诉,平台一旦核实侵权行为成立,将主动删除举报人所投诉的产品,从源头上禁止侵权行为。

2、发送ls函ls函由ls接受权利人的委托就相关侵权事实进行披露、评价,并对侵权者提出具体要求,具有法律上的证明作用和事实上的警示作用。

根据前期对侵权者的商业调查结果和后期拟对侵权者采取的法律措施综合评估后,判断是否采取该途径。

3、向工商部门进行侵权投诉我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能,商标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可以到侵权方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如果被告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民事诉讼是商标权利人在遭受商标侵权后,最后的维权救济措施,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制止侵权,并旨在解决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经济赔偿问题。

二、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和程序

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和程序

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和程序侵权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了法律后果的发生。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救济方式和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救济方式1. 停止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的制止,即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商标,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

2. 消除侵权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例如,某人在社交网络上发布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言论,受害人可以要求该人删除相关言论,并公开道歉。

3. 赔偿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的标准通常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例如,某人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侵犯了照片所有人的肖像权,照片所有人可以要求该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救济程序1. 协商解决: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受害人可以选择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

协商解决的优点是快捷、灵活,可以减少纠纷的成本和时间。

但是,如果协商无果,受害人可以选择采取法律行动。

2.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解决无效,受害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侵权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损害的发生。

法院将依法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3. 申请仲裁: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侵权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简便、效率高,但双方需要同意接受仲裁裁决。

案例分析:某公司A生产并销售了一款名为“X”的电子产品,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公司B的产品“Y”相似度极高,侵犯了公司B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公司B发现后,首先与公司A进行了协商,希望公司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商标侵权诉讼方案

商标侵权诉讼方案

商标侵权诉讼方案前言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拥有独特的商标可以带来品牌价值和商业优势。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

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商标,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品牌声誉损失等不可挽回的后果。

因此,在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企业应及时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商标侵权诉讼程序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发现商标侵权行为2.登记商标撤销或异议申请3.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4.审理和判决第一步: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是诉讼的前提,企业应及时制定巡查计划,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现侵权行为。

一旦发现商标被侵权,必须及时收集证据并妥善保管。

第二步:登记商标撤销或异议申请登记商标撤销或异议申请是一种常见的行政救济手段。

企业可以申请商标异议或撤销,要求撤销非法注册商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步: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已经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企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严重妨害公共利益,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制止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调解、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

第四步:审理和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或行政机关将对证据进行审查和确认,并进行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的判断。

判决的具体结果根据商标被侵权的具体情况而异,可能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撤销涉案商标等。

注意事项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证据保全:企业必须及时采集、固定、保存证据,包括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明文件等。

2.选择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选择一位有经验的律师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胜诉率,减少诉讼成本。

3.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涉及费用比较高,企业需要提前做好费用预算,并采取相应的费用控制措施。

4.货币赔偿:判决的赔偿金额往往难以消除企业遭受的损失和商誉受到的损害,企业可以考虑更为全面的利益追求,包括采取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等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

为了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出台本解释,以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1.商标使用真实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原则,即商标所涉及的标识必须与实际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一致。

任何通过虚假、误导、混淆等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惩处。

2.商标使用顺序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先使用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均存在使用行为,那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后续使用商标的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侵犯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1.商标侵权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的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无过失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对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并以还原原商标权益、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为原则。

四、商标使用合理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限制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商标保护期限限制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超过保护期限的商标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应当自觉遵守商标保护期限,合理管理自己的商标。

2.商标使用范围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一致。

商标权人不得以超出注册范围的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将引发侵权纠纷。

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侵害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害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害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和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权利人维护其知识产权利益,阻止他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侵害或违法行为。

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包括:
1. 停止侵权: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发布禁令,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扣押、查封和扣押: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或扣押侵权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作为证据。

3. 销毁侵权商品: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判令销毁被认定为侵权的商品。

4. 赔偿损失: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要求侵权方支付经济赔偿,包括被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利益损失。

5. 公告赔礼道歉: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赔礼道歉。

6. 司法强制执行:如果侵权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仅为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具体救济措施的可行性和适用性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权利
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措施,并与律师或相关专业机构合作。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对于创新和创造的激励有着重要意义,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然而,不法分子存在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损害了创新者的权益,因此,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救济措施。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包括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

一、民事救济1. 产权确认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争议时,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产权确认,以确认其在知识产权上的地位和权益。

产权确认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专利申请等法律途径实现。

2. 请求停止侵权被侵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保护被侵权人的知识产权。

3. 请求赔偿损失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决对方支付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合理费用。

4. 追究行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涉及公共利益等时,被侵权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请求政府部门追究行政责任,以保护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二、行政救济1. 检查和取证行政机关可以对涉嫌侵权的场所、产品进行检查,收集证据,查明侵权事实。

2. 要求停止侵权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

3.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对侵权方进行处罚,例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以制止侵权行为并惩罚侵权者。

三、刑事救济1. 立案侦查在涉及重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侦查,采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2. 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可以将侵权者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3. 判决刑罚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者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决刑罚,对侵权者进行惩罚,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涵盖了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三个方面。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当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协商与和解协商与和解是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为常见和便捷的方式。

当发现侵权行为后,权利人可以主动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表明自己的权利主张,并尝试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侵权赔偿、停止侵权行为等事项进行讨论和协商。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迅速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之间的商业关系。

然而,协商与和解的成功往往取决于双方的诚意和合作态度,如果侵权方拒绝协商或者双方在关键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寻求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

二、行政投诉权利人可以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例如,对于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于著作权侵权,可以向版权管理部门投诉。

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侵权方停止侵权、没收侵权产品、处以罚款等。

行政投诉的优势在于行政机关具有较强的执法能力和资源,能够迅速采取行动制止侵权行为。

但行政处理的结果通常不具有终局性,如果一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最主要的法律救济途径之一。

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存在。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侵权方可能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通常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法定赔偿等。

民事诉讼的程序相对较为复杂,时间和成本也较高,但能够给予权利人较为全面和有效的保护。

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

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

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损失赔偿一般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1、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可以主张以下赔偿:(1)损失赔偿。

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如果商标权人的损失难以约定的,依据侵权人获利的利益进行赔偿。

(2)惩罚性赔偿。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按造成损失或者获利利益的1-5倍给予惩罚性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或者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商标法中主要表现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分析

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分析

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分析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以采取一系列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以及通过案例来说明这些救济方式的适用情况。

一、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救济方式之一。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例如,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禁止侵权行为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受害人还可以要求法院禁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

这是一种防止侵权行为扩大化的重要手段。

例如,某个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他人的私密照片,侵犯了被拍摄者的隐私权,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侵权人继续传播这些照片。

三、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要求侵权人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将事态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例如,某个建筑公司在修建过程中侵占了他人的土地,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公司将土地归还给自己,恢复原来的土地状况。

四、道歉、恢复名誉在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道歉,恢复受损的名誉。

例如,某个媒体发布了虚假报道,给某个公众人物带来了严重的名誉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该媒体公开道歉,并通过相同的渠道恢复受损的名誉。

五、刑事追究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例如故意伤害、诽谤等。

被侵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侵权人进行刑事追究。

刑事追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尊严,对侵权人进行惩罚。

综上所述,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民事赔偿、禁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道歉恢复名誉和刑事追究。

在实际应用中,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

同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需要注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平衡。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促进商品销售等功能。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商标侵权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原告:A公司,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被告:B公司,一家新成立的食品企业案件事实: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

A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有效的商标权。

本案中,A公司的注册商标为有效商标,享有专用权。

2.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 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B公司明知A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故意侵权,具有过错。

4. 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本案中,B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1. 商标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本案中,B公司生产的是食品,与A公司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构成侵权。

3. 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商业性。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具有商业性,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经济资源,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种形式。

然而,由于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全球化交流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护创新和鼓励创意,各国都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为侵权方提供了救济措施。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侵权形式在开始介绍知识产权的救济措施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侵权形式。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而侵权形式可以包括盗版、仿冒、假冒等多种形式。

二、民事救济措施1. 次要救济措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次要救济措施主要有发出警告信、进行和解谈判和采取停产措施等。

这些救济措施通常是作为预警机制的一部分,旨在通过警告和谈判来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2. 主要救济措施主要救济措施是指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其中最常见的措施包括:(1)禁令:通过法院的判决,禁止侵权方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从事侵权行为;(2)赔偿:被侵权方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经济损失、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销毁、下架或撤回侵权产品:法院可以责令侵权方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下架和撤回侵权商品;(4)恢复声誉:法院可以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恢复被侵犯方的名誉和信誉等。

三、刑事救济措施在一些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刑事救济措施可能会被采取。

刑事救济的目的是通过对侵权方的刑事处罚来起到惩罚性和威慑性的作用,保护创新和创意。

刑事救济措施包括对侵权方的逮捕、拘留、罚款以及监禁等。

这些措施主要适用于故意侵权或者多次侵权的情况。

四、行政救济措施除了民事和刑事救济外,行政救济也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措施。

行政救济由政府机构负责,其目的是监督和管理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对侵权方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这些措施旨在打击违法行为,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国际救济措施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已经跨越国界。

因此,各国进行国际合作,共同推进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措施。

比较法视野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救济及例外

比较法视野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救济及例外

《 商标法》 则规定 , 在侵权诉讼 中, 所有救济手段如损 害、 禁
令 、补偿或类似的在其他财产权 受侵 犯时可获得的救济 , 均可获得 。在美 国《 兰哈姆法》 侵权 的补救 主要包括禁 中,
即《 兰哈姆 法》 3 第 2条所指的“ 造成混淆 、 误认或欺骗的可
能性” 。原告 只要证 明被告的行为存在使消费者对商品或 服务 的来源产生t 淆的可能性 , 昆 被告的行为即被判定为侵 权行为。由于商标侵权只要求存在混淆 的可能性 而不一定 要求有混淆 的事实 , 因此构成混淆的范围不可避免地被扩
【 要】以混淆作为商标侵权 的评判标准, 摘 在商标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民事救 济是商标侵权的主要
救济形式 , 行政救济着眼于维护正常的商标使 用秩序 , 对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 为予以刑 事制裁则是 国际知识产
权 保 护 的 一 个显 著 特 点 。在 强调 对 商标 权保 护 的 同 时 , 应 注 意 不 能超 越 合理 的权 利 范 围。 也 【 关键 词 】 商标 侵 权 ; 济 方 式 ; 权 例 外 救 侵
令救济 、 金钱赔偿 、特殊情况 ” 的律师费等。 “ 下
( ) 二 行政救济方式。行政救济指的是商 标行政主管机 关 或其他有权机关依照职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 责令立 即停止侵权行 为 , 收 、 没 销毁 侵权商 品或 r 具并对侵权人 予以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救济措施主要包括责令停
【 作者简介】 刘
辉( 90 )男 , 18 一 , 山东高密人 , 山东科技大学( 泰安校区 ) 文法系 , 法学硕士 ; 高
升(9 6 )男 , 17 一 , 山东泗
水 人 , 东科 技 大 学 文法 学 院 , 教 授 , 学 博 士 。 山 副 法

应对商标侵权的六条维权途径

应对商标侵权的六条维权途径

应对商标侵权的六条维权途径可口可乐前董事长伍德鲁夫曾说:“假如我的工厂被大火毁灭,假如遭遇到世界金融风暴,但只要有可口可乐的品牌,第二天我又将重新站起。

”伍德鲁夫的这句话并非空言,而是他深知品牌的价值与生命力。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商标所承载的品牌价值在市场竞争中越发突显优势,而与之相对的商标侵权现象不断蔓延,屡禁不止。

因此,在商标被侵害后,权利人如何采取适宜的维权措施以保障品牌价值尤为值得思考。

就目前商标行政、司法保护等实践领域,权利人一般可通过如下六种途径进行维权:一、可通过网上购物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渠道进行在线侵权投诉网上购物因消费者可以在家“逛商店”,支付方式便捷安全,发展飞速。

2016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同比稳步增长,规模达1.15万亿。

由于网上购物平台一度因售假而饱受诟病,平台服务经营者遂在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监管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纷纷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或维权渠道,如淘宝网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京东商城的“维权管理系统”、唯品会的“知识产权在先投诉系统”等。

权利人如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现相关售假信息后,可查询该平台是否设有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渠道,如有则可根据投诉流程与要求,在线递交相关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类)、商标权利证明、涉嫌侵权投诉链接等,之后平台在核实权利人投诉事实与证据材料、听取涉嫌售假者答辩与不侵权抗辩举证后,对侵权事实进行确认,一经认定侵权,平台将主动删除投诉人所举报的侵权产品的链接,从源头上禁止侵权行为。

该途径的优点是可批量进行投诉,维权成本低,历时短,收效好,常适用于网上购物平台上的售假者。

二、可向商标侵权者直接发送律师函律师函由律师接受权利人的委托就相关侵权事实进行披露、评价,并对侵权者提出具体要求,具有法律上的证明作用和事实上的警示作用。

根据前期对侵权者的商业调查结果和后期拟对侵权者采取的法律措施综合评估后,判断是否采取该途径。

权利人向涉嫌侵权者发送律师函后,通常会产生三种结果:1.侵权者按照权利人律师函中载明的要求,立即停止侵权;2.侵权者寻求合作,与权利人达成商标许可使用或某种授权销售;3.侵权者对律师函置若罔闻,仍进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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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权的民事程序,包括民事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程序等。

这里详细介绍民事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等。

一、诉前程序所谓诉前程序又称临时措施,是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有关保护其商标权益的民事诉讼前,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程序。

《商标法》第65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以上规定,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有关临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22号文专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证据、担保、裁定、执行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临时措施的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二)受理法院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可见,诉前临时措施的受理法院与有关商标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一致的。

(三)申请的提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

申请状应当载明:①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②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③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

申请状应当载明:①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②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③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④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据:①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②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四)担保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入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清八同意的除外。

(五)申请的审查、裁定和复议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前述有关提交证据的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最迟不得超过5日,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及时起诉的要求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七)裁定的时效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二、民事诉讼程序商标侵权诉讼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民事救济,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一)原告《商标法》第60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起诉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若干份副本。

(二)管辖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生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第7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错权。

”(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商标侵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四)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一般来讲,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方式,但其中最常见的是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这两种方式。

以下仅就这两种方式进行阐述。

1.停止侵害商标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的权利在学术上被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

这是一种类似于物权法中物权请求权的权利,有学者称之为知识产权请求权。

其目的是为了回复商标权的圆满状态。

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保护客体具有无体性,这意味着权利人无法像物权主体那样,在占有权利客体的同时,就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对该客体的占有,而是在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同时,无法防止他人在事实上也使用该商标。

此外,商标的主要功能就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进行识别,如果商标权人不能及时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就可能影响其商标的识别作用。

因此,停止侵害请求权对商标权人显得尤为重要。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方式。

适用这种民事责任方式遵循的是“填平补齐”原则,即权利人有多少损失,侵害人就应该赔偿多少。

《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标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五)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此条解释不但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民事制裁权,还规定了对侵权行为进行民事制裁的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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