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doc
财税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财税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财税监督检查是保障财税收入稳定增长、维护国家税收法律形象的关键工作之一。
为了加强财税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财税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一份关于财税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财税部门进行财税监督检查工作。
一、财税监督检查工作目的和原则1. 目的: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加强对财务税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税收依法征收,促进税收稳定增长。
2. 原则:(1)依法监督:财税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公平公正:对待各类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保密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保护涉税信息的机密性。
(4)效率高: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及时查处违法纳税行为,确保税收稳增长。
(5)合作共赢: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和纳税人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关系,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 确定检查对象:根据税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并进行调查研究。
2. 制定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对象的类型和情况,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步骤。
3. 确定检查人员:选派具有丰富税务监督检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在检查前进行必要的培训。
4. 进行实地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对监督检查对象的财务报表、税收记录等进行详细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记录。
5. 形成检查报告: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整理成监督检查报告,包括发现的问题、认定的情况和建议的处理措施。
6. 反馈和处理:监督检查报告上报给税务部门领导,并针对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处理结果。
1. 财务报表核对:对监督检查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对,查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税收记录审核:核查监督检查对象的税收记录,发现违法纳税行为及时制止。
3.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监督检查对象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1998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总结评比工作,特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一、考核内容与要求(一)检查组织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检查工作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2.及时向基层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3.在总局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措施、职责明确。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
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对其执法情况应进行全面自查。
对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其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的执法行为数不得少于其全部执法行为数的10%。
3.上级税务机关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组织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检查组。
4.检查组开展检查必须实地进行,应在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的基础上,调阅被检查单位发XXX收到的涉税文件,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和纳税人纳税资料,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或者到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调查取证。
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就业规定》(失效).doc
关于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检字[1995]1号发布日期:1995-1-24执行日期:1995-7-1失效日期:199911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是强化财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大检查工作行为的基本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告知财政监督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履行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机构的工作职权,规范大检查工作行为,强化和完善财税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是国家运用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执行财经情况进行的综合性监督检查。
第三条大检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重大经济措施服务。
各级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检查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实施大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开展大检查要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发动群众监督和专业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开展大检查要注重发挥经济监督部门和社会经济监督中介机构的作用,广泛组织他们参加大检查工作。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六条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职责任务如下:(一)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安排大检查工作;(二)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财政、国税、地税、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社会经济监督中介机构参加大检查;(三)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四)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社会经济监督中介机构,对个别行业或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五)对下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六)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七)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经法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八)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九)表彰遵守财经法纪的先进单位和在大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9.20•【文号】[94]财检办字第118号•【施行日期】199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94)财检办字第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现将我办和有关省、市大检查办公室研究制定的《增值税检查提纲》、《所得税检查提纲》发给你们,供各地区、各部门在大检查工作中参考。
附件二:增值税检查提纲税率方面:1、增值税税率运用是否正确,是否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2、增值税税率变动过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正确计算纳税。
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方面: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全部入帐,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等级品、副次品、废品、废料销售,是否漏交增值税。
6、企业以物易物或销售给自办“三产”企业、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是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结算,换取其他经济利润,少交增值税。
7、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单位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不同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时,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
8、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9、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检查与处理程序企业应对税务检查的合规步骤和应对策略
税务检查与处理程序企业应对税务检查的合规步骤和应对策略税务检查与处理程序一、引言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一种监督性审查活动,旨在核实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积极应对税务检查,确保遵守税法规定,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
本文将探讨企业应对税务检查的合规步骤和应对策略。
二、税务检查合规步骤税务检查的合规步骤是企业应对税务检查的基本法则,具体包括:1.准备工作在税务检查进行之前,企业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核实纳税申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并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内外部一致性。
此外,企业还需要整理并存档相关涉税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
2.配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企业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清晰准确的解释。
同时,企业还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和核实,如实回答问题,并主动提供相关的协助和协作。
3.合理维权在税务检查中,企业有权利对税务机关的检查行为提出疑义和异议,并主张合法权益。
对于不当的税务处理决定,企业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复议或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4.积极改进税务检查是企业纳税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总结,企业可以及时改进相关的纳税管理制度和流程,降低税务风险,并提升纳税合规水平。
三、税务检查应对策略除了以上的合规步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一些应对策略,以更好地应对税务检查,包括:1.重视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确保涉税事项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通过规范资金流转、严格核算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等措施,降低税务风险。
2.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及时、真实的沟通,及时了解税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避免因误解或不熟悉规定而产生纳税风险。
同时,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与税务机关的互动,增加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了解和认可。
3.寻求专业税务服务对于不熟悉税法规定的企业而言,可以寻求专业税务服务机构的帮助,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税务检查【发文字号】[90]国检办字第9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日期】1990.08.25【实施日期】1990.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在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1990年8月25日(90)国检办字第93号)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立法、执法权。
地方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本级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
为了使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一、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根据近几年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实践,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三)查处群众举报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四)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处理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六)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揭露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大检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七)搞好同大检查有关的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八)加强办公室的自身建设,逐步做到检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有利于履行上述职责,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除了平时必须有固定的机构、固定的人员外,在大检查期间,还要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一些业务骨干参加对违纪问题的核实定案工作。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不仅要配备负责日常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还应请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主任或副主任,以便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5]26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4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从目前情况看,经济领域中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仍很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单位和个人乘财税价格改革之机,巧立名目,偷税骗税,哄抬物价,侵占和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等。
严重干扰了改革的顺利实施,危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破坏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查处和纠正。
为此,国务院决定,1995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税价格监督管理的要求,大检查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肃依法查处各种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违纪的行为,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确保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完成和物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在检查中,要把开展大检查与严肃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抑制物价上涨、深化财政改革结合起来,使大检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检查的时限。
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10月上旬开始,春节前结束。
主要检查1995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税价格法纪问题,以及1994年发生的未检查或虽已检查但尚未纠正的违法违纪问题。
对某些重大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90]国检办字第93号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在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1990年8月25日(90)国检办字第93号)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立法、执法权。
地方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本级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
为了使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一、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根据近几年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实践,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三)查处群众举报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四)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处理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六)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揭露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大检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七)搞好同大检查有关的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八)加强办公室的自身建设,逐步做到检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有利于履行上述职责,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除了平时必须有固定的机构、固定的人员外,在大检查期间,还要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一些业务骨干参加对违纪问题的核实定案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管理系列岗位规范(试行)-建总函字[1992]第542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管理系列岗位规范(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管理系列岗位规范(试行)(建总函字[1992]第542号1992年12月21日)第一部分总行一、财务会计领导岗(主任、副主任)(一)主要职责1.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金融法规,适时组织制定财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改革设想以及财会制度、规范、细则,并督促落实。
2.组织、领导全辖财务、会计、出纳、结算、基建等项工作。
3.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密切掌握系统财会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系统财会工作的发展。
4.组织领导本部各处工作,周密制定工作计划,检查、考核工作成果,调动积极因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5.密切掌握全部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保持全部思想统一,奋发向上。
6.审查、核签本部起草的签报、文稿、各类报表和行内有关的签报、文稿及系统呈送的请示、报告。
7.负责协调本行与财政、税务、审计、计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发生的业务往来,协商处理较大事务。
8.按照规定权限,决定本部各处人员编制和人事任免事项。
9.完成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科学文件水平;遵纪守法,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作风正派,廉洁清正,不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善于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全局观念。
(三)文化程度经济类大学毕业以上或同等学历。
(四)专业知识1.全面系统地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1.10.24•【文号】建总财检办字[91]第6号•【施行日期】1991.10.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建总财检办字[91]第6号1991年10月24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校,无锡、兴城疗养院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制发的《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行曾以建总财检办(90)7号作了部署。
最近国检办又以(91)国检办字第82号文作了修订,总行根据国检办修订后的《意见》重新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现随文印发,请布置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各级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是负责本行税收财务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是:(1)按照本行和上级大检查办公室的部署,具体组织,安排每年的大检查工作;(2)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大检查和搞好重点检查工作;(3)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有关政策,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4)在每年大检查结束后,督促被查行的违纪金额及时调帐入库;(5)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财务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需上级研究决定的及时报有关部门研究;(6)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8)搞好大检查办公室的内部建设。
为把我行系统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程序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制订开展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行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国检办以及总行大检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大检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付诸实施,并报上一级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税务检查
【发布部门】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发布日期】1986.10.04
【实施日期】1986.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
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
(1986年10月4日)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现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正确处理各种经济违纪问题,提出以下政策界限:
一、关于偷税、漏税问题。
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各种税款,是各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违反税法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把浮动加价或议价自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和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直接转作企业留利,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中偷税、漏税的;新办的集体企业,弄虚作假,免税期满另换招牌骗取国家减免税照顾的;国营企业为转移收入,将盈利的车间、分厂转作新办集体企业,或把应由国营企业经营的业务划给自办的集体单位
经营,挖走国营企业利润,从中偷漏税款的;批发单位为推销产品,多分奖金,不按规定代扣个体商贩和集体商业企业营业税的;采取其他手段,偷漏各种税款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关于。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函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函【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银检[1992]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1992.08.19【实施日期】1992.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函(中银检[1992]6号1992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为把中国银行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现将《中国银行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印发你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大检查办公室参照本《工作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大检查工作程序,并于10月31日前报总行大检办备案。
附件:中国银行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总行大检办)是中国银行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置权。
总行大检办可以中国银行总行或总行大检办的名义行使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部署,具体组织安排中国银行全系统每年的大检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总行有关部门参加重点检查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系统有关大检查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四)检查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健全财会制度,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的具体建议,报总行领导并商请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实施。
(六)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
(七)在每年大检查结束后,选择个别分行进行专项检查,确定若干专题进行调查研究。
(八)搞好总行大检办的内部建设。
中国银行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程序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2]51号颁布时间:2002-5-1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内部财务审计规程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内部财务审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促进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本级或所属各行政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国税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用一事实上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行为。
第二章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第四条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和审计后续阶段。
第五条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准备阶段是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任务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重点、审计时间安排和审计总体目标等。
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于批准后十五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
上级机关应及时检查下级单位年度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我们起草了《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5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月9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税收违法案件实施检查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职责】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1999年4月2日国税发〔199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起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原则意见(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体现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税务部门服务、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政令统一的原则,减少多头或重复检查。
(二)从1999年起,总局原则上只在每一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部署一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好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同一纳税人不得同时由多个检查组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四)总局统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指令性任务,各地必须按要求完成。
但与此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加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五)各地在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要与税收日常检查工作和其他税收工作做好衔接,统一开展。
(六)各地国、地税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对涉及国、地税机关双方业务的检查,各地要积极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分别进行检查的,要及时沟通情况和反馈信息。
(七)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各地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查出的偷、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以外,原则上要处以不抵于所偷、骗税款一倍的罚款;特殊情况罚款抵于一倍的,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2011年1月30日银发〔2011〕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办理。
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督查办工作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督查办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3.12.22•【文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督查办工作规定(1993年12月22日)一、为了不断强化建设银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工作贻误,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遵照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办工作的要求,结合建设银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督查办工作范围:(一)领导机关下文布置事项。
主要指上级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上级行及本行发文、发函或电报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主要指上级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上级行及本行的领导同志在有关文件、资料上批示或电话、口头交办事项。
(三)会议决议、决定事项。
主要指:(1)上级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召开的会议,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2)上级行及本行召开的行长会议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3)本行党组会、行务会及行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四)行内工作计划安排事项。
主要指行内部或对下属行制定的年度、季度或月份工作计划。
(五)下级请示上级按规定应当回复的事项。
三、督查办工作职责分工(一)各级行办公室为督查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督查办工作规程,加强督促检查,按期进行汇总分析,保证督查办工作高效运转。
办公室作为督查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各部门和下级行进行督查;作为承办单位,主要接受上级行的督查,负责组织完成承办事项。
(二)各级行职能部门作为承办单位,接受督查部门及上级行的督查,并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有关部门及下级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催查,负责组织完成承办事项。
(三)各督查单位和催查承办单位要紧密配合,做到谁办的文,谁管的事,谁督(催)查的件,一办到底。
四、督查办工作程序:(一)立项:按照督查办工作范围,各级行督查单位要紧紧围绕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分别轻重缓急,及时填制“督查办登记卡”(附督查办登记卡参考格式),专卷留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1.10.12•【文号】•【施行日期】1991.10.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1991年10月12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校,无锡、兴城疗养院:现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91)国检办字第77号《关于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行。
为搞好我行系统今年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根据“办法”精神,并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补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并严格按照大检查规定的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报告四个阶段进行,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阶段的工作,不要走过场。
二、进一步加强大检查的组织领导。
各行的大检查领导小组,必须有一名行级干部负责;具体经管此项工作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分行大检查办公室机构有变动的应立即上报总行大检查办公室。
三、大检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91)建总财检办字第3号《通知》要求,全行的自查工作10月31日结束,自查面要达到100%。
分行对所属单位的重点抽查工作应于11月底基本结束,重点抽查面要达到30%以上。
总行大检查办公室将于11月中、下旬派出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各级行在重点检查后,要向被查单位公布《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各分行对所属进行重点抽查时,应根据本行的具体情况拟定重点抽查的内容,以解决主要矛盾。
五、关于大检查的政策问题。
今年这次大检查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升级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升级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升级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1990年6月11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促进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奖惩办法》(试行),经征求各行意见,现正式印发各行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升级奖惩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中“关于获得会计工作三级证书以上的单位,由负责组织考核确认的地区或部门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表彰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试行)第五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升级考核标准及考评办法经组织考核确认,并获得“等级证书”的行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奖励标准为:一、集体荣誉奖:考核确认为“三级”、“二级”行处分别授予相应“等级证书”和“锦旗”。
二、物质奖励:1、获得“三级”证书的行处按本行处财会人员及主管财会行长人均100元的标准,根据个人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2、获得“二级”证书的行处,按本行处财会人员及财会主管行长人均150元的标准,根据个人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对财会工作已升级的行处,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发现“升级”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或升级后违反财政法规或发生重大事故和案件的,取消其等级资格,收回证书、锦旗。
中国建设银行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税
中国建设银行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总财检办字91第4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91.10.12【实施日期】1991.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建设银行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建总财检办字91第4号1991年10月12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校,无锡、兴城疗养院:现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91)国检办字第78号《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和(91)国检办字第81号“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转发你行,请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对国务院委托的地方检查组的检查,要热情接待,积极配合。
凡被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应调帐的及时调帐,需交库的要及时上交入库。
附件一: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规定,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将继续委托地方检查部中央单位。
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单位,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下达名单,统一开具委托检查介绍信。
名单内的中央单位,地方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不能漏查、不查。
对名单内中央单位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确有必要进行延伸检查,或对名单外的中央单位因群众举报确需派人检查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补开委托检查介绍信。
物价监督检查由属地管理。
物价部门对中央单位进行物价大检查,持当地物价部门介绍信(或检查证),即可进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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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号:建总财检办字[91]第6号
发布日期:1991-10-24
执行日期:1991-10-24
生效日期:1900-1-1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校,无锡、兴城疗养院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制发的《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行曾以建总财检办(90)7号作了部署。
最近国检办又以(91)国检办字第82号文作了修订,总行根据国检办修订后的《意见》重新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现随文印发,请布置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
意见
各级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是负责本行税收财固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是:、
(1)按照本行和上级大检查办公室的部署,具体组织,安排每年的大检查工作;
(2)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大检查和搞好重点检查工作;
(3)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有关政策,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4)在每年大检查结束后,督促被查行的违纪金额及时调帐入库;
(5)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财务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需上级研究决定的及时报有关部门研究;
(6)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7)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
(8)搞好大检查办公室的内部建设。
为把我行系统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程序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制订开展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各行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国检办以及总行大检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大检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付诸实施,并报上一级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抽查、总结整改四个阶段,以及加强领导,组建检查组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二、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根据各阶段大检查工作的不同特点、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及时有效地搞好大检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把大检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一)各行每年在大检查工作展开之前,要召开由行领导主持的大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发动群众,宣传政策,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思想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
(二)要把关于开展大检查工作的文件、领导同志的讲话和有关大检查的各项规定,印发到基层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三)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交流大检查情况和经验,宣传大检查的各项政策,规定;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公开揭露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大力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先进模范人物。
(四)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要贯穿于大检查工作的全
过程,常抓不懈。
三、组织推动自查工作
(一)制发自查提纲、做好自查辅导工作,推动所属行、处积极主动地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二)印发《自查报告表》(附表一),督促所属行处在规定期限内填列上报,自查面要达到100%。
(三)对报来的《自查报告表》要认真分析、审定,并督促自查行、处及时调帐入库。
(四)对不按规定期限报送《自查报告表》的行、处,要通报批评,对有违法建纪行为而不认真自查的行、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或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严防走过场。
四、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各级管辖行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有关重点检查的规定和要求制订对所属行的重点检查的具体规划,以确保重点检查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一)确定重点检查单位。
(二)组建检查组,培训检查人员。
重点检查单位确定后,大检查办公室应从有关部门或所连行、处抽调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干部组成检查组,对检查组成员进行必要的短期培训,传授检查方法,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三)在检查组进点以前应将检查组成员和进点日期等有关事项通知被查行、处。
(四)搞好进点检查工作
1.检查组进点时,应持本级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
2.检查组进点后,要认真听取被查行、处的自查情况汇报,并了解有关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3.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查行、处提供与检
查工作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如有必要可以对有关资料、凭证、帐册等进行复印、复制。
4.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做出详细准确的检查记录。
检查结束后,移交组织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保存。
(五)提出检查报告。
对检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检查组要同被查单位逐项核实,充分听取被查行、处的意见,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总行有关规定写出《重点检查报告》(附表二),附上必要的查证材料,经检查组组长签章和被查行、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组织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审查。
(六)审定重点检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1.各行大检查办公室对检查组的《重点检查报告》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认真进行审查,逐项核实定案,并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附表三)。
2.《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和金额、问题性质、处理依据,给予何种处罚,应交违
法违纪金额和罚款,上交期限和交款方式等。
3.各行大检查办公室对交办的复议事项,要认真研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的复议程序办理。
4.在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中,涉及需要追究被查单位领导人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应以建议书(表式四)形式,连同有关资料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
(七)在重点检查期间,检查组不但要检查违法违纪的问题,同时应注意发现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搜集好的做法及管理经验,以便总结推广。
五、建立大检查档案
各行大检查办公室要将已结案的大检查全部案卷材料,整理成册,列出卷目,分单位建立检查档案,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存档备查。
六、总结整改、评比表彰
各行大检查办公室在大检查基本结束后,都要写出大检查工作总结,针对大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整章建制的意见和建议,报送上级大检查办公室和关部门,并对大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经过检查确无违法违纪行为的遵纪守法单位进行表彰。
附表: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自查报告表(略)
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报告(略)
三、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略)
四、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建议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