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协议关键信息项:1、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2、准入的标准和要求3、检测和检验机制4、违规处理措施5、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6、市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7、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1、总则11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协议。
2、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21 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11 植物类包括种植、采摘的蔬菜、水果、花卉、茶叶等。
212 动物类包括养殖、捕捞的畜禽、水产品等。
213 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食用菌、蜂蜜等。
3、准入的标准和要求31 食用农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311 不得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
312 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如产地证明、检验报告等。
4、检测和检验机制41 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制度,市场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411 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412 检测结果应及时公示,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措施。
5、违规处理措施51 对违反本协议的市场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511 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不合格产品。
512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61 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督管理。
611 定期对市场进行检查,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制度要求。
612 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7、市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71 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711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
712 对不合格产品及时下架、召回,并报告监管部门。
8、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81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811 对消费者因食用不合格农产品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源头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可采用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五条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与产地准出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者无法提供的,不得入场销售。
第六条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具有下列可追溯效力的证明材料:(一)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除上述两项外的食用农产品,应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无法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进行查验留存的,入场销售者应当向批发市场开办者申请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上述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确认,确保与原件一致。
食品安全监管菜市场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菜市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管菜市场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确保菜市场食品安全,促进菜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菜市场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三章市场准入第十条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三)有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三)有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菜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菜市场食品安全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菜市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菜市场食品安全进行抽样检验,抽取的样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验完毕,并及时告知经营者。
农产品上行规章制度
农产品上行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产品上行的市场行为,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质量和品牌升级,提高农产品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市场准入1. 准入资格:凡具有合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企业、合作社及个体经营者,均有资格参与农产品上行市场交易。
2. 申请材料:准入资格申请者需提供经营者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书、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3. 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准入证书。
4. 准入期限:准入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重新申请审核。
三、产品质量标准1. 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上行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包括外观、口感、营养成分等方面。
2. 检测认证:农产品上行市场销售的农产品需进行质量检测,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上市销售。
3. 诚信保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需签订质量保证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四、价格管理1. 价格公示:农产品上行市场的售价应当合理公正,不得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2. 价格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恶性竞争行为。
3. 价格信访:消费者对不合理的价格行为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处理。
五、市场秩序1. 经营合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不得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2. 消费维权:消费者如发现购买的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3. 市场整治: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农产品上行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宣传推广1. 品牌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将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宣传力度,提升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营销推广:市场管理部门将组织各类农产品宣传推广活动,促进农产品销售,拓展市场。
3. 信息发布: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提供农产品产地、品种、价格等相关信息。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通知东政办(2023)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海东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3日海东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本规定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辖区内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责任部门及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定期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常态化防控、应急处置等督查工作,重要节点、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应增加频次,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认真落实市场准入各项要求。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中承担以下职责:(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并落实《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巡场检查制度》《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经营者守则》以及《市场应急管理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一、引言农贸市场是农产品和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也是国内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标准农贸市场的管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平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本文档将对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进行汇编,包括市场准入要求、交易规那么、农产品质量监管等相关内容。
二、市场准入要求农贸市场的准入要求是指农民或农产品经营者进入农贸市场进行交易所需满足的条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市场准入要求:1.个体经营者登记:进入农贸市场进行经营的个体经营者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2.产品质量合格:经营者所销售的农产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
3.市场管理规定:农贸市场对经营者的管理有一定的规定,包括场地租赁、经营时间、卫生标准等。
4.平安保障措施:对于销售农产品的农贸市场,需要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善和食品平安的保障,包括设立灭火器、防火门等,并开展食品平安培训和监督。
三、交易规那么农贸市场的交易规那么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守的规那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地点:交易双方需要在规定的交易地点进行交易,不能随意更改。
2.交易时间:市场对交易时间有一定的规定,交易双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交易。
3.价格标准:市场对农产品的价格有一定的管理,交易双方需要按照市场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4.交易方式:农产品的交易方式有很多种,包括现金交易、刷卡交易等,双方需要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交易。
四、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产品质量监管是保障农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抽检:政府和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抽检,检测农产品的质量和平安情况。
2.追溯体系: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对农产品的来源、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溯源,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平安。
3.罚款处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经营者,政府和相关部门会进行罚款处分。
五、总结本文档对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进行了汇编,包括市场准入要求、交易规那么、农产品质量监管等相关内容。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一、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与其经营产品所相应的基本条件:1、人员资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资质方可从事经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场地要求:市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排水污通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置设施.3、设施设备: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4、合理设备布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用农产品食品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二、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持有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自检合格证明.三、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产品应当持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1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四、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必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应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五、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六、首次进入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在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进入市场经营.七、农民在批发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进行备案管理,并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八、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和海关签发的通关证明.九、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十、同一经营者经营的同一产地同类食用农产品1年内累计3次被监管部门和批发市场开办者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坚决打击非法产品流通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地方监管机构。
第三章准入申请第三条准入申请者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⒈公司或个体户的营业执照或联系明。
⒉食品生产许可证。
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⒋产品标签及包装样品。
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审核流程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准入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具体流程如下: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⒉如申请材料齐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⒊根据检测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
⒋如评估结果合格,予以准入批准,并颁发准入证书。
⒌如评估结果不合格,予以拒绝,并告知申请者拒绝理由。
第五章准入年审第五条已获准入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准入企业的年度审核工作,并根据年审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准入。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准入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产品质量,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附件:⒈食用农产品准入申请表格⒉食用农产品准入审批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食品和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的证书,表明其符合食品生产的各项标准和要求。
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经过专业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所得的报告。
⒋产品标签及包装样品:展示产品信息和质量保证的标签及包装的样品。
⒌准入证书:准入申请通过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凭证,表明该企业的产品可以合法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八项制度
食用农产品(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一、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二、与市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三、查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经济组织及期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的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五、供货者提供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物凭证。
六、需要检疫、检测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七、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八、鼓励销售者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九、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制度一、建立市场日常检查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保证本市场经营者进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性和销售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坚守岗位。
三、检查入场销售者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使用的容器、工具、包装物洁净卫生,符合规定。
四、定期检查入场销售者是否亮证照、公示牌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五、监督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等法定义务,进货时索取并保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六、检查场内经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食品感观性状是否正常,肉禽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是否有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2022年农产品市场准入管治实施方案
2022 年农产品市场准入管治实施方案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泛博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___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实施<___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和《省政府___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___》(政___ 发〔〕 ___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为手段,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本县及外来食用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城乡居民安全消费。
二、工作目标(一)本县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要确保在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中的合格率达到___%以上,对不合格农产品的追溯率要达到___%。
(二)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由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村(居) 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产地证明,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___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 (检疫)合格证明;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___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人与农产品市场主体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对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不能免检,接受农业、工商等部门的抽检;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在入市前必须进行检验。
(三)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质量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一些意见:其次,该制度可以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升级和优化。
通过设立准出和准入门槛,可以激发农产品生产者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推动农产品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这一点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增强食品行业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该制度可以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户必须符合一定的生产标准和程序,提高生产者主体的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
同时,该制度可以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增加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减少假冒伪劣农产品的流通。
此外,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还可以促进地方农产品的特色化和品牌化。
通过准出和准入制度,可以鼓励地方农产品抓住自身的优势资源和特色,推动地方农产品与市场需求对接,形成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品牌效应。
这将有助于提高地方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地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监管部门的执法问题。
制定较为严格的准出和准入制度需要配套的监督执法机制,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是农产品生产者的配套支持问题。
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需要从技术培训、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农产品生产者充分的支持。
同时,也要加强对农产品准出和准入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最后,准出和准入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一体化的管理和监管体系,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总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未来农产品发展和食品安全保障的必然趋势。
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推动农业升级和优化,提高行业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地方特色农产品发展,都是该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试行)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试行)为推动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树立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为区内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水果店,准入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第三条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四项中的对应证明材料,并交由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或者经营者的购货凭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含水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三品一标”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凡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第四条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条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识管理规定。
第六条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不合格的,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在指定自产自销区销售,可不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七条违反以上规定,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2、市场准入的条件和标准3、检验检测要求4、追溯体系建设5、违规处理措施1、总则11 本协议旨在建立和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12 本协议适用于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经营的各类主体。
2、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21 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2 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加工的粮食、蔬菜、水果、禽畜肉、水产品、蛋类、奶类等初级农产品。
3、市场准入的条件和标准31 食用农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11 生产过程应遵循良好农业规范,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12 产品应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如产地证明、检测报告等。
32 销售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场所。
321 经营场所应符合卫生、环保等要求。
322 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
4、检验检测要求41 建立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加强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的抽检。
411 检测项目应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重点指标。
412 抽检结果应及时公布,并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
42 鼓励生产经营者自行开展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21 自行检测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422 委托检测应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
5、追溯体系建设51 建立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511 生产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512 采用信息化手段,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2 市场管理方应提供追溯平台和技术支持,协助生产经营者开展追溯工作。
6、违规处理措施61 对于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生产经营者,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11 包括责令整改、暂停销售、罚款等行政处罚。
612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浅谈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
度 30 8 o株, 。 亩 3 田 间管 理 . () 1 出苗 后 , 时 查 田 补苗 , 规 定 的 株 距 在 3 4片 叶 时 及 按 -
而保 护性 耕 作的则 是 3.克, 6 5 立方厘米 。 比常 规耕 作 的高 3 克, . 8 厘米 ;04 厘 米 常规耕 作 的是 3. 2- 0 - 3 7克垃 方厘 米 ,而 保护 性耕 作 的则是 3.克, 7 2 立方厘 米 , 比常 规耕作 的高 3 克, . 立方厘米 。 5
品 。 .
实 施 食 用农 产 品 市场 准入 , 仅 可 以 有 效 阻 止 有 毒有 害 不
农 产 品 进 入 市 场 而 走 上 城 乡居 民 餐 桌 、 保 消 费 安 全 。 且 确 而 可 以 促 进 农 业 标 准 化 生 产 、 大 安 全 优 质 和 无 公 害 、 色 食 扩 绿
一
障 百 姓 能吃 到 放 心 的食 用 农 产 品 。 场 准 入 制 度 的 实施 显 得 市
尤 为重 要 。 所 谓 食 用 农 产 品 市场 准入 . 指 对 经 认 证 的 无公 害农 产 是
规 划 、 步 实 施 、 步 推 进 、 断 完 善 的 原 则 , 行 农 产 品 分 逐 不 实
随着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的认 证 与 普 及 , 用农 产 品市 场 准 人 食 逐 渐 从重 点 检 测 项 目的 准人 , 步 发 展 为 无公 害农 产 品 的市 逐
品 的 生 产 、 现优 质 优 价 , 高农 产 品 的质 量 和市 场 竞 争 力 、 实 提 确 保农 业 增 效 、 民增 收 。 施 食 用农 产 品市 场 准 入 , 农 实 既是 发
当前 食 用 农 产 品 市 场 准人 监 测 重 点 是 蔬 菜 、 果 中有 机 水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安全和质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这项管理办法中的内容:
1. 市场准入规定: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销售场所的卫生条件、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等规定。
2. 销售许可制度:要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需要获得许可证,符合相关要求才能从事销售活动。
3. 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指标、非法添加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 生产许可要求:要求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和农户需要获得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要求才能进行生产。
5. 抽检抽查措施: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抽检抽查制度,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6. 惩罚和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如吊销销售许可证、暂停销售活动等。
7. 信息公开和消费者保护: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产品的质量信息、生产许可证明等,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投诉权。
这些是可能包含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升。
农贸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直接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针对“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这一主题,从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管体系、强化源头控制、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检测机制以及严格执法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首先,农贸市场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可追溯。
这一体系应当包括生产者自我约束、市场主办单位日常管理、政府监管部门监督抽查等多个层面,形成多元共治、权责清晰的质量安全防护网。
1. 农产品生产者需严格按照国家农产品安全生产规范进行种植、养殖,采用无公害、绿色或有机的生产方式,减少农药、化肥等对农产品的污染。
2. 市场主办单位要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查,并督促商户做好索证索票工作,保证农产品来源合法、品质可靠。
三、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质量控制源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
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监测和投入品使用管理,推广生态友好型农业生产模式。
同时,通过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实行“合格证+追溯码”管理模式,使每一份进入农贸市场的农产品都具备可追溯的身份标识,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够迅速定位并解决问题。
四、加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定严格的农产品入市标准和程序,所有进场交易的农产品必须经过资质审查和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同时,建立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对于屡次违规的农户或者商户,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甚至取消其入市资格,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制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常态化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点,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对进场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特别是针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关键指标进行严格监控。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第四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第五章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市场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等相关工作。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为我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为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1.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向购买方出具下列任意一项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标识或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作为产地证明。
(2)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可将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作为产地证明。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站)根据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出具产地证明。
(4)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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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为确保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入场销售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条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承诺。
销售者入场前须与本市场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作出入场前信用承诺,强化责任意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签质量安全协议者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条入场销售者应当向本市场如实提供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姓名、联系方式、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
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向本市场如实提供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品种等信息。
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
第四条入场销售者入场前应当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并主动提供交由本市场查验并留存。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经过本市场抽检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条产地证明应当注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单位或种植养殖村庄、社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由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
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单位出具,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有“三品一标”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六条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第九条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条本市场入场销售者不得购进、贮存、销售国家规定的十三种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第十一条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食用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不得掺假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违反以上规定,在国家有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的同时,本市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入场销售者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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