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办法6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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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保障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根据《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市场的注册登记、市场秩序的维护、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定义1. 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以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为主要功能的市场。

2. 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的产品,包括粮食、种子、蔬菜、水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

3. 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市场监管部门:是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场的登记注册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2. 市场的登记注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市场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市场的选址1. 市场的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交通便利,方便市民购物;环境卫生良好,无噪音、污染等影响市场经营的因素;便于供应商进出,方便农产品的快速流通。

第六条市场的设施设备1. 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设备:经营摊位或店铺,面积适中,摆放整齐,通风良好;市场内设有卫生间、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提供良好的交通和物流配套设施,方便进出市场的运输工具。

第七条市场的秩序管理1. 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保持市场的良好秩序。

2.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禁止买卖假冒伪劣产品。

3.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擅自改变摊位或店铺的性质、面积等。

第三章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经营者的资质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资质:具备从事农产品经营的相关经验和知识;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经营者的责任1.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保证所售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一、前言该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和公平竞争,是农商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二、定义1、农贸市场:指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集镇内,以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集散地。

2、市场管理:指协调各方资源、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安全、卫生的流程和制度。

三、市场基本管理规定1、市场设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市场的规划、选址、建设及后期管理。

2、市场招商通过宣传、推广、招商等手段,吸引优质商户入驻市场。

3、租赁管理对市场内各商户进行租赁管理,明确市场租赁收费标准,并做好相关收费工作。

4、市场卫生管理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对市场卫生问题进行排查并做好整改措施。

5、市场安全管理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场服务管理加强市场服务管理,提高经营主体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商户基本经营规定1、商户准入规定确认商户的身份资格和经营范围,由市场管理部门对商户进行审核,并确定商户入驻市场的资格。

2、商户经营行为规定商户应遵守市场的相关规定,包括经营品种、标价、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3、商户管理规定市场管理部门应对商户进行管理,包括收费、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市场综合执法规定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场内的经营主体和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共同处理。

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通报,保护消费者和商户合法权益。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农贸市场:指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集镇内,以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集散地。

- 市场管理:指协调各方资源、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安全、卫生的流程和制度。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应急处理措施的计划。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收入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置和规划第二条农贸市场应根据当地农产品供应和需求情况,合理设置和规划,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布局合理、方便运输和消费者购买。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农产品市场情况而定,规划建设的市场面积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并配备充足的停车场。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招商、租赁或者所有农贸市场的经营权;2.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责任定期进行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保持市场的整洁和卫生。

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市场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按照市场规划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场摊位,并将划分结果公示,确保每一个摊位面积合理,摊位之间有适当的间隔。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设立摊位管理制度,明确营业时间、经营种类、质量要求等,严禁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加强对农产品进货源头的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禁止向市场投放有毒有害农产品。

第五章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的经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农贸市场进行巡查和监督,催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相关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农贸市场设置与规划图附件2:农贸市场经营者备案表格附件3:摊位划分结果公示第二节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的法规文件,用于规范农产品流通过程和管理方式。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为农产品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提供场地,开展交易和服务的市场。

第二条目的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流通,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农贸市场的管理。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四条经营者资格经营农贸市场的主体必须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经营方式农贸市场的经营方式包括自营、托管、合作等形式,但需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市场设施第六条市场场地农贸市场的场地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有充足的通风和排水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市场设施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充足的摊位、仓库、冷藏设施、卫生间等基本设施,并确保设施维护保养。

第四章经营行为第八条价格管理农贸市场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欺诈、哄抬价格等行为,违者依法处理。

第九条商品质量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违反者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日常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评定考核定期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情况进行评定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罚则对于违法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如有疑义,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对过去的农贸市场管理施加一定的过渡期。

以上办法如有不符,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是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文本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xxx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xxx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XXX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才是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多个经营者进场从事各类农副产品经营,并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是城市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市建成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农贸市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商务局是农贸市场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协调区直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投资形式新建、改建农贸市场和生鲜连锁超市。

第二章市场规划建设第九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编制XX市建成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规划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XX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XX市商业网点规划。

(二)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农副产品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四条经贸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国土、建设、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管、农业、动物防疫、检验检疫、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市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上述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工作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市场选址符合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专业或批发市场应积极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二)应当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了保障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通常有以下管理规定:
1. 接受注册管理:农贸市场的摊位经营者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注册,获取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2. 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出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规定,不得出售过期、变质或非法添加物质的农产品。

3. 价格管理:农贸市场通常有价格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农产品的价格合理、公正,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进行虚假宣传。

4. 卫生安全管理: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必须保持卫生环境整洁,摊位要求安装洗手设施,摊主需要遵守个人卫生要求,确保农产品的卫生安全。

5. 经营行为规范: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不得进行欺诈、欺骗行为,不得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等。

6. 市场秩序维护:农贸市场会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查处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

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需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查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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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场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农贸场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农贸场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则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农贸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流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农贸场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交易时间及场地1. 农贸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的上午800至下午500。

2. 农贸场交易场地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交易安全和整洁。

第四条交易经营者责任1. 农贸场交易经营者应负责农产品的采购、销售等业务,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农贸场交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3. 农贸场交易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培训业务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交易参与者责任1. 农产品生产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2. 农产品销售商应按规定经营,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伪劣产品。

3. 农产品采购商应按需求选择优质产品,并合理定价。

第六条交易规则1. 交易双方应保持互信,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2. 交易双方应按照协商一致的价格进行交易,不得强制要求价格波动。

3. 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时间和场地,不得私自更改交易地点或交易时间。

第七条交易纠纷处理1. 发生交易纠纷应及时报告交易经营者,由交易经营者组织处理。

2. 交易纠纷未能解决的,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第八条违规处罚1. 对于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商等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交易经营者有权采取警告、暂停交易等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交易经营者有权终止交易合作,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法律法规适用本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第十条生效与修订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对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023修正版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2023修正版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第一篇:农贸市场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

城市农贸市场是指城市区域内专门经营农副产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三条: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提供市场参与的机会,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事前审批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经营者具备稳定的供应渠道和保证品质的农产品来源;3.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市场经营能力。

第三章:市场规划和布局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农产品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市场的地理位置、面积和区域布局。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便于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进出和活动;2. 根据市场特点合理安排摊位和设施布局;3. 充分考虑市场经营的便利性和环境美观性。

第四章:市场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的清洁、卫生和环境管理;2. 摊位的规范设置和管理;3. 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溯源管理;4. 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篇:农贸市场经营者行为规范第一章: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第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具备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渠道;3.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三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2. 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3. 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2023修正版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 引言农贸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扮演着连接农民与城市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的角色。

为了提高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制定并执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促进农产品的安全有序流通,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农贸市场基本规定2.1 市场设置农贸市场的设置应根据当地的农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进行科学规划。

市场的位置应选择在便利市民购物的地点,市场面积应与周边农产品产地的规模相适应。

2.2 市场设施农贸市场应建设相应设施,包括集中交易区、农产品展示区、清洗区、包装区、仓储区、停车区等。

设施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必要的消防设备,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安全。

2.3 经营主体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或个体农民。

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合规。

3.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3.1 市场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场管理机构应由负责市场监管的相关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

3.2 市场规章制度制定农贸市场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入场管理、摊位管理、卫生标准、价格监管、投诉处理等。

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如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3 农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市场管理机构应定期抽检农产品,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4 市场秩序维护加强市场秩序维护,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假冒伪劣农产品的流通。

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市场巡查和监控,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3.5 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农贸市场销售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恶意哄抬和价格欺诈行为。

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4. 总结本文档介绍了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前言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是农村和城市的交汇处,人们通过农贸市场获取新鲜的农产品。

同时,农贸市场也扮演着许多重要的角色,如推动城乡经济共同发展,维护农民利益等。

因此,为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和公平交易,有必要对农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主要介绍农贸市场的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成长与发展。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市场管理机构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当由市、区、街道三级部门共同设立。

市级部门负责市场规划、街道道路建设、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区级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和市场运营管理,街道负责市场内秩序和管理。

市场规划和建设市场的规划应符合市场需求和农民合理需求,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市场周边环境、道路交通便利程度和消防安全等因素。

规划时应尽量利用现有土地和建筑物,不得占用耕地、保护地以及其他公共资源。

市场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经营用途和立面设计,也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环保要求和消防规定。

经营主体管理农贸市场经营主体应分为市场管理机构、农贸批发商和零售商。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市场的招商、秩序保持、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批发商负责采购和销售农副产品,并保持其良好的信誉度,零售商则负责销售农副产品给终端消费者。

对于经营主体,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应当规定如下:农贸市场管理机构1.对于市场维护和秩序的管理,应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2.交通管理和消防安全保障是市场管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得到充分重视。

3.租赁农贸市场的批发商及零售商,应当遵守规定,按时缴费。

农贸批发商1.农贸批发商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基于诚信经营,不得采用欺骗行为和资本操作等损害消费者和市场的利益。

2.对于农产品采购方,要求其保障采购的物品品质和新鲜度,不得收取附加费用。

3.对于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批发商应当及时反映市场运营问题,与市场管理机构共同协商解决。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一)2024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一)2024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提升农贸市场的服务质量,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和流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内容。

正文内容:
一、农贸市场的注册与审批
1. 农贸市场的注册程序及要求
2. 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与产权规定
3. 农贸市场的审批流程和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
1. 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要求
2. 农贸市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
3. 农贸市场的设施设备和卫生管理要求
4. 农贸市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规定
5. 农贸市场的价格监测和市场秩序维护
三、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
1. 农贸市场的商贩准入和退出机制
2. 农贸市场的商贩经营行为规范
3. 农贸市场的商户权益保护
4. 农贸市场的商户培训和技术支持
5. 农贸市场的市场营销与品牌建设
四、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质量监管
1. 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要求
2. 农贸市场的农产品抽检和追溯制度
3. 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4. 农贸市场的农产品安全知识宣传与培训
五、农贸市场的监督与评估
1. 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责任
2. 农贸市场的不合规经营整治与处罚
3. 农贸市场的年度评估和考核制度
总结
通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效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提升市场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督与评估。

这将有力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同时,也须加强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篇: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篇:农贸市场管理合同农贸市场管理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对太原乡农贸市场进行管理,特订立以下合同。

工作职责:负责农贸市场的清洁管理、日常安全、市场秩序整顿、开关门。

期限及待遇:合同期限:自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止。

如乙方不履职尽责,甲方可以终止此合同。

工资待遇:每月xxx元,大写xxxx整。

其他约定事项合同期间新增加的服务事项,其费用另行协商。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种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建筑物,注意节水节电。

必须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对此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及对此合同的解释发生异议时,甲乙双方在诚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政府一份,双方签字效。

甲方(盖章):xxxxxxxxxxxxx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合同新版Xxxxxxx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乙方在对甲方XXXXXXXXXXX的现状已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愿意承包经营甲方的上述农贸市场,并保证合法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县人民*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本市各级人民*应当保证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区、市、县人民*和金阳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商务、工商、农业、城乡规划、城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商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其他县人民*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及金阳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商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六条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开发商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新建、改建农贸市场以及确需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的,由市场开办者依法向所在地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第三章市场开办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准入制度: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督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快速检测仪器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建立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鼓励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并遵守下列规定:在市场内实行商品划行归市按照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禽产品、豆制品、粮油、熟食卤品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要分区市场内不得设立餐饮服务摊点在市场进出口处设立市场导购图,并在不同区域悬挂明显的分区标示牌;承担农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市场公用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有盖大型收集容器;场内经营户做到“一摊一店一桶”,摊内货物堆放整齐,垃圾直接入桶,不产生二次污染,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干净整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放、乱搭建、乱张贴;市场内除统一制作悬挂的公益广告外,市场及各档口不能悬挂其他悬挂物;修建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按照规定标准,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活禽宰杀实行“三分离”即进出口通道要分离,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通道,不从市场内部出入;活禽宰杀、展示、销售区域要独立设置,不与市场其他摊区并设,宰杀区与展示区必须隔离并同售卖区分离;设置过滤池、消毒池,下水道排污系统分离,不与市场内排污沟混流;做好日常保洁工作营业期间市场应有专职保洁员或专业清洁公司负责保洁,每平方米不少于2名专职保洁人员,清扫场地、清除杂物积水、收集垃圾,定期灭虫除“四害”、公厕保洁等坚持巡回保洁,做到交易不散、清扫不断、不留死角,干净整洁市场内的清扫和保洁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保洁标准;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对各类经营设施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对活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日清空粪便、清洗消杀粪池;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落实记录制度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按照法律法规安装消防设施,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有条件的市场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缺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保鲜设备;熟食摊位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有效的《健康证》,使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经营者不得销售含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商务部门是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制定市级资金补助预算方案,拟定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实施;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的农贸市场是否符合已审批的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实城管部门负责整治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取缔占道经营和乱搭乱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农业部门应当严格实行农产品质量准出制度依法,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畜禽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测,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质监部门应当依照计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农贸市场的计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设施建设,对农贸市场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依法进行查处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开展除“四害”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十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市场开办者应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第六章罚则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开办农贸市场的,以及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九条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没有开业经营的,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开业经营的,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卫生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场内经营者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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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场开办第五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

市场开办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五)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六)设立专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第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

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

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二)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五)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

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缺两;(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二)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四)经营者不得销售含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渔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第二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五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场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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