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沙市农贸市场的经营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的设立、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市商务局是农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设立与规划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市场设施完善、环境整洁、安全卫生。
第七条市场设立应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建立商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销售商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市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四条市场内应设立公平秤等计量设施,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商务局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改。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农贸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了保障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通常有以下管理规定:1. 接受注册管理:农贸市场的摊位经营者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注册,获取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2. 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出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规定,不得出售过期、变质或非法添加物质的农产品。
3. 价格管理:农贸市场通常有价格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农产品的价格合理、公正,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进行虚假宣传。
4. 卫生安全管理: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必须保持卫生环境整洁,摊位要求安装洗手设施,摊主需要遵守个人卫生要求,确保农产品的卫生安全。
5. 经营行为规范: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不得进行欺诈、欺骗行为,不得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等。
6. 市场秩序维护:农贸市场会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查处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
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需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查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政府文件。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2)是指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高市场管理水平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具体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市场登记和规划:要求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并按照规划有序布局。
2. 市场规模和设施:要求农贸市场的规模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场地面积、摊位数量、设施设备等。
3. 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规定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包括个体户、合作社等,以及经营范围,例如农产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等。
4. 卫生安全要求:要求农贸市场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包括有关卫生设施、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 价格管理:规定农贸市场的商品价格,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交易方式和规则:规定农贸市场的交易方式和规则,例如有关价格标示、计量检测、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乡规划,并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由于城市的发展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新的农贸市场;(二)就近异地建设,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进行建设。
通过前款规定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通过建立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给予补充。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第一篇:农贸市场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
城市农贸市场是指城市区域内专门经营农副产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三条: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提供市场参与的机会,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事前审批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经营者具备稳定的供应渠道和保证品质的农产品来源;3.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市场经营能力。
第三章:市场规划和布局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农产品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市场的地理位置、面积和区域布局。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便于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进出和活动;2. 根据市场特点合理安排摊位和设施布局;3. 充分考虑市场经营的便利性和环境美观性。
第四章:市场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的清洁、卫生和环境管理;2. 摊位的规范设置和管理;3. 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溯源管理;4. 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篇:农贸市场经营者行为规范第一章: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第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具备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渠道;3.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三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2. 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3. 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乡规划,并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由于城市的发展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新的农贸市场;(二)就近异地建设,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进行建设。
通过前款规定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通过建立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给予补充。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集散、流通和交易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置与规划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1. 便利性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产地和居民聚集区的分布,选择交通便利、服务设施完善的地理位置。
2. 分区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种类和周边居民需求,进行合理的区划划分,使各区域的市场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
3. 公共设施原则:市场设置应配备基本的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卫生间、消防设施等,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营。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市场布局:根据市场设置原则,规划市场的布局方案,合理安排产地、批发区、零售区的位置。
2. 设施建设:规划市场的各项设施,包括交通设施、排水系统、市场照明等,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
3. 环境保护:规划市场周边环境,合理布置垃圾箱、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准入原则: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均可申请进入市场经营。
2. 市场秩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遵守相关的市场规则和管理要求,维护市场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3. 服务质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商户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商户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商户的资质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商品质量监管: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督,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一、前言该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和公平竞争,是农商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二、定义1、农贸市场:指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集镇内,以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集散地。
2、市场管理:指协调各方资源、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安全、卫生的流程和制度。
三、市场基本管理规定1、市场设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市场的规划、选址、建设及后期管理。
2、市场招商通过宣传、推广、招商等手段,吸引优质商户入驻市场。
3、租赁管理对市场内各商户进行租赁管理,明确市场租赁收费标准,并做好相关收费工作。
4、市场卫生管理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对市场卫生问题进行排查并做好整改措施。
5、市场安全管理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场服务管理加强市场服务管理,提高经营主体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商户基本经营规定1、商户准入规定确认商户的身份资格和经营范围,由市场管理部门对商户进行审核,并确定商户入驻市场的资格。
2、商户经营行为规定商户应遵守市场的相关规定,包括经营品种、标价、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3、商户管理规定市场管理部门应对商户进行管理,包括收费、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市场综合执法规定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场内的经营主体和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共同处理。
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通报,保护消费者和商户合法权益。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农贸市场:指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集镇内,以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集散地。
- 市场管理:指协调各方资源、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安全、卫生的流程和制度。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应急处理措施的计划。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3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城市居民采购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之一。
因此,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秩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探究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一、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市场经营主体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核、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顿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进行监管,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农业生产的指导等;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场经营主体组成,负责协调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提供市场服务和管理决策等。
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市场监管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和市场服务人员等。
市场监管人员负责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包括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和整顿等;农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和监测,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等;市场服务人员负责提供市场服务,包括场地的租赁和维护、市场信息的发布和交流等。
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农贸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力和优化市场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准入是指对想要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审核和准入的程序,包括对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评估、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的检验和评估等。
市场准入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和市场设施的准入两个方面。
市场主体的准入主要是对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保障市场的经营主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市场设施的准入主要是对市场的场地、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市场经营环境的安全、卫生和整洁。
市场退出是指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或者违法违规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和退出的程序。
xxx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XXX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才是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多个经营者进场从事各类农副产品经营,并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是城市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市建成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农贸市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商务局是农贸市场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协调区直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投资形式新建、改建农贸市场和生鲜连锁超市。
第二章市场规划建设第九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编制XX市建成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规划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XX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XX市商业网点规划。
(二)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要用于食用农副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拥有固定摊位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并及时发布管理规范。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市场监管、商务、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研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和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依法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指导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5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____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牵头____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____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____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
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场内经营者,以独立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为主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不含早夜市、集市和便民摊点)。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依法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便利性功能。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农贸市场的建设工作,对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推动农贸市场规范化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
第八条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贸市场市指市区范围内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有固定设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人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下去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价格、质监、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经营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应由各区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择农贸市场专业经营管理公司。
非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其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具备相应的农贸市场管理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
新建农贸市场本体建筑外围不得对外开始店面。
第八条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需配备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账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安全保卫、商品检验、市场承诺、投诉公示以及进销货台账、农产品来源溯源、商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等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并建立顾客投诉处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计量器具校秤记录、不可使用肉回收等台账。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保障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根据《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市场的注册登记、市场秩序的维护、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定义1. 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以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为主要功能的市场。
2. 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的产品,包括粮食、种子、蔬菜、水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
3. 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市场监管部门:是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场的登记注册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2. 市场的登记注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市场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市场的选址1. 市场的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交通便利,方便市民购物;环境卫生良好,无噪音、污染等影响市场经营的因素;便于供应商进出,方便农产品的快速流通。
第六条市场的设施设备1. 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设备:经营摊位或店铺,面积适中,摆放整齐,通风良好;市场内设有卫生间、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提供良好的交通和物流配套设施,方便进出市场的运输工具。
第七条市场的秩序管理1. 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保持市场的良好秩序。
2.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禁止买卖假冒伪劣产品。
3.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擅自改变摊位或店铺的性质、面积等。
第三章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经营者的资质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资质:具备从事农产品经营的相关经验和知识;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经营者的责任1.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保证所售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13.0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市长:何宁卡2013年1月24日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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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第十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
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
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二)承担农贸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HT5H〗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天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
对物价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压滤机滤布厂家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