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渔业生产船员【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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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渔业生产船员
说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渔业生产船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批准,自2003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
《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主要人员有:马巨德、简永寿、张梅兰、孙浩、李殿东。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按姓氏笔画为序):丁晓明、王玉堂、王德芬、毛德智、叶其略、田丰、乐美龙、刘晴、刘永澎、迟明金、李克、李兴武、李彦亮、杨建军、肖友红、张杰、张斌、张合成、陈蕾、陈爱平、林美娇、居礼、柳正、莫广刚、徐荣、唐宝振、黄森、黄太寿、曹凯德、崔建章、蒋琅、谢忠明、简永寿、蔡林其。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山东省渔港监督局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谨致谢忱!
渔业生产船员
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渔业生产船员。
1.2职业定义
驾驶机动渔业船舶,从事水产捕捞及水产品运输及相关人员。
1.3职业等级
驾驶员:五级(五等驾机员、四等大副)
四级(对应:四等船长、三等大副、三等二
副)
三级(三等船长、二等大副、二等二副、
二等三副)
二级(二等船长、一等大副、一等二副、
一等三副)
一级(一级船长)
轮机员:五级(五等驾机员、四等大副)
四级(四等轮机长、三等大管轮、三等二
管轮)
三级(三等轮机长、二等大管轮、二等二
管轮、二等三管轮)
二级(二等轮机长、一等大管轮、一等二
管轮、一等三管轮)
一级(一等轮机长)
(注:括号内为对应目前行政管理的职务船员的职务)渔捞员(水手):初级、中级、高级
机工:初级、中级、高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1、水上、海况复杂(风浪大、温度变化大、高风险);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渔业船舶。
1.5职业能力特征
1.5.1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1.5.2 眼睛符合下列条件
驾驶员、渔捞员:无重度沙眼、斜视和其他严重疾病,辨色力正常。两眼裸视力1.0以上或一眼0.8,另一眼1.2以上。
轮机员、机工:无重度沙眼、斜视和其他眼科严重疾病,无红绿色盲。两眼裸视力0.6以上或两眼0.5,经矫正1.0以上。
1.5.3 听力
不分工种,两耳均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声音。
1.5.4 血压
不分工种,高压140~90mmHg,低压90~ 50mmHg。
1.6基本文化程度
四级及以上驾驶员、轮机员:高中(或相当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在渔船上工作48个月者,文化水平可以是初中。
五级驾驶员、五级轮机员、渔捞员、机工:初中(或相当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四级及以上驾驶员、轮机员:不少于480标准学时;
五级驾驶员和渔捞员、机工:不少于96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三级及以上:
具备所教课程的相关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水平和教学经验,并取得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级及以下:
具备所教课程的相关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水平和教学经验,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培训机构应是经过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培训能力的单位。
培训场所应有专门的教室和具有航海、教学设备的实验场所。
三等及以上驾驶员培训场所应有雷达模拟器实验室。
1.8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渔业船员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渔捞员、机工
符合职业能力特征和文化条件要求的18周岁至60周岁的人员,可以申报初级渔捞员或初级机工;
担任渔捞员或机工满18个月者,可以申报高一级渔捞员或机工。
——五级驾驶员、轮机员
从事中级渔捞员或中级机工满18个月以上者。
——四级驾驶员、四级轮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渔船上工作满30个月的中级渔捞员或中级机工;
(2)在渔船上工作满12个月的高级渔捞员或高级机工;
(3)担任五级驾驶员或五级轮机员满12个月。
——申报三级及以上驾驶员、轮机员
在实际担任四级驾驶员、轮机员或高级渔捞员、高级机工职业满24个月以上者,可以申报三级驾驶员、轮机员;在实际担任某一职业满24个月者可以申请高一级职业。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