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供电局文件关于下发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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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售房款更新改造住宅电梯和住宅供电设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售房款更新改造住宅电梯和住宅供电设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售房款更新改造住宅电梯和住宅供电设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7.11.27
•【字号】[97]京房改办字第094号、京财建[1997]2319号
•【施行日期】1997.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售房款更新改造住宅电梯和住宅供电设施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94号、京财建〔1997〕2319号1997
年11月27日)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支持各单位更新改造住宅电梯和住宅供电设施工作,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各单位可以使用售房款更新改造住宅电梯或改造住宅供电设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更新改造住宅电梯或改造住宅供电设施时,可以使用本单位的售房款。

二、各单位在发生更新改造住宅电梯或改造住宅供电设施支出时,应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单位在“住房周转金”科目中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在“住房基金支出”总帐科目下的“维修管理支出”科目中核算。

三、各单位使用售房款时,按京财建(1995)936号文件规定,凭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的“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住宅供电设施改造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分中心办理售房款支取手续。

四、严禁各单位借用住宅电梯更新改造或住宅电设施改造的名义挪用售房款。

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加强电网资源管理,在确保北京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北京电力公司供电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试行)》(京电办〔2005〕30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后部门职能变化,对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因用户需要提出并出资的对公司所属的运行和备用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线路走廊、电力管沟等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移或入地的项目,由公司出资实施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按照公司生产改造工程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迁改基本原则第五条四环路以内地区、四环以外规划市中心区以内主要街道两侧、海淀中关村发展区、上地、科技园、亦庄、酒仙桥电子城等高科技园区及奥运场馆周边地区,需要对现状架空线路迁改的,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按照架空线路入地的要求进行入地,具体要求如下:1、220千伏主网环网线路及重要下送通道迁改时不允许采用局部电缆方式。

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两端保留架空线路,中间实施局部入地”方案。

2、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入地应以隧道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隧道的应同步建设隧道。

3、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入地应以管加井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管井的应同步建设管加井。

4、10千伏及以下架空入地的电缆原则上不进入现状主隧道。

5、变电站出线架空线入地应建设出站隧道,必要时应同步改造变电站内设施。

6、选用电缆的载流量应大于相对应架空线路的载流量,并满足线路终期容量N-1,其中22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1000平方毫米,11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630平方毫米,35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240平方毫米。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号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北京供电局文件关于下发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

北京供电局文件关于下发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

北京供电局文件关于下发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作办法的通知京供用电〔1999〕11号各区县供电局、计量所、业扩处:现将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作办法下发给你们。

这是我局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安运[1998]669号关于颁发《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若干规定》通知的精神重新修订的,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按照新的标准和要求开展一户一表工作。

附件:1、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作办法2、华北电集营[1999]2号文(略)3、国电安运[1998]669号文(略)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附1: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作办法根据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安运[1998]669号关于颁发《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办发[1998]第37号《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为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有效地解决“合表用电”给居民用电带来的诸多不便,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改造标准:住宅用电改造后每户供电能力不低于6千瓦,近期按每户2千瓦供电。

具体改造标准见“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电气安装验收暂行规定”。

为了避免反复改造,重复投资,本办法实施前已按[96]首规办字第206号“关于颁布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的通知”改造的,表前线不小于4平方毫米铜线的,可暂不改造,实施一户一表。

二、工程改造原则:1、要有利于适应住宅用电增长,有利于居民方便用电和安全用电,有利于今后用电营业的改革。

2、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3、改造应与城市配网改造相结合,按照“户内户外同步实施”的原则,纳入“9950工程”优先安排,做到配网改造与住宅内部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确保产权单位改造后放开用电。

(20111129)北京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实施细则 京电生【2009】255号

(20111129)北京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实施细则 京电生【2009】255号
2.2.3配电线路一个区段内故障时,一类、二类、三类区域应实现非故障区段通过中压配电网转移负荷,保证客户连续供电。
2.2.4低压配电网的规划建设,应遵循可靠性高、电压合格、线路损耗低、便于运行维护的原则。
2.2.5为满足中压客户用电的需求,电网故障造成客户停电时,允许停电的容量和恢复供电的原则是:
1)双回路供电的客户,失去一回后应不停电或不损失负荷;
序号
项目类别
用电负荷指标
需用系数
1
普通住宅
6kW/户或
60W/建筑平米
0.2
2
高档住宅楼、高级公寓、住宅及办公为一体的建筑(不含分散式电采暖)
10kW/户
200户及以下0.2,
200户以上0.15
3
分散式电采暖(除采用集中式电锅炉以外的分散式电采暖:如电热膜、电暖气等)
6kW/户
0.6
4
计算采用集中式电锅炉(只作为采暖,不作制冷用)采暖的住宅,锅炉配电室与住宅配电室分开时:
3.4
双路电源的10kV开闭站的通过容量按550A控制负荷。三路电源的10kV开闭站按供电安全N-1准则方式设计通过容量时,三路电源的10kV开闭站的通过容量按2×550A控制负荷。
4
4.1
4.1.1中压配电网应依据变电站的位置、负荷密度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分区配电网。分区配电网应有相对明确的供电范围,一般不交错重叠,分区配电网的供电范围应随新增加的变电站及负荷的增长而进行调整。
(2)线路调压:必要时加装线路调压器、改变配电变压器分接头、缩短供电半径及平衡三相负荷。
2.6
配电网各级电压的短路容量应该从网络设计、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阻抗选择和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控制,使各电压设备的开断电流以及设备的动热稳定电流相配合。在变电站内系统母线的短路水平,一般不大于表2中的数值。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电安运[1998]669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电安运[1998]669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8日国电安运[1998]66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乡电网改造的重大决策,开拓市场,改善服务,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在城市电网改造的同时,对城镇居民住宅供配电系统实施一户一表改造,鼓励城镇居民提高用电水平。

城镇居民住宅一户一表改造是城市电网改造的重要内容。

各网﹑省电力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快实施。

为统一认识,明确目标,规范改造,确保城镇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达到方便用户和提高用电水平的目的。

依据国情,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电力公司制订了《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电力公司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城市实施一户一表的计划安排,分2-3年完成,并1999年2月底前将计划报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1.《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2.《实施一户一表有关问题的说明》附件1: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为开放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改善居民住宅的供电条件,适应居民对电力需求,不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对居民住宅实施一户一表工程。

为推动工程快速启动,指导工程改造,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特对工程实施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程改造的目标与标准工程改造应以满足居民用电在30~50年内增长达到中等电气化水平的目标。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用电消费结构的不同,一户一表进户线及户内配线的改造应能保障今后30~50年内不再改造,其供电能力达到4~16千瓦的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京政发[2015]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2.02【实施日期】2015.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新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规划委印发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做好本市城镇地区(历史文化街区除外)各类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补充和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适宜的居住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关系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筹措资金,加快规划建设,严格实施监管,满足群众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新需求。

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担负起“保基本、兜底线”的责任,同时还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为实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创造良好条件。

[VIP专享]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VIP专享]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加强电网资源管理,在确保北京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北京电力公司供电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试行)》(京电办〔2005〕30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后部门职能变化,对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因用户需要提出并出资的对公司所属的运行和备用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线路走廊、电力管沟等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移或入地的项目,由公司出资实施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按照公司生产改造工程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迁改基本原则第五条四环路以内地区、四环以外规划市中心区以内主要街道两侧、海淀中关村发展区、上地、科技园、亦庄、酒仙桥电子城等高科技园区及奥运场馆周边地区,需要对现状架空线路迁改的,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按照架空线路入地的要求进行入地,具体要求如下:1、220千伏主网环网线路及重要下送通道迁改时不允许采用局部电缆方式。

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两端保留架空线路,中间实施局部入地”方案。

2、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入地应以隧道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隧道的应同步建设隧道。

3、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入地应以管加井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管井的应同步建设管加井。

4、10千伏及以下架空入地的电缆原则上不进入现状主隧道。

5、变电站出线架空线入地应建设出站隧道,必要时应同步改造变电站内设施。

6、选用电缆的载流量应大于相对应架空线路的载流量,并满足线路终期容量N-1,其中22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1000平方毫米,11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630平方毫米,35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240平方毫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7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7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随着本市住宅建设步伐的加快,近年来约有200个不同规模的住宅小区相继建成,正在建设中的还有200多个。

为方便居民生活,大多数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做到了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但也有一批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未能与住宅同步建设;有的配套设施建成后,被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给居民生活造成诸多不便。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以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5年1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的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规定的配套设施建设指标进行规划和建设,配套设施建设指标不足的,规划部门不发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发开工许可证。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做到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个别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和住宅同时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当地区、县政府协商,采取临时措施,以确保进住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1985年至1994年期间建设的住宅小区(包括在建和已竣工的),必须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5]149号文件规定的配套设施建设指标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如已按规定指标配套建设的,原则上不再增建新的配套设施。

(个别确需增建的,由当地区、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增建措施,增建的配套设施由使用单位按成本价格出资建设。

国家电网公司对一户一表格改造的若干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对一户一表格改造的若干规定

关于颁发《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乡电网改造的重大决策,开拓市场,改善服务,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在城市电网改造的同时,对城镇居民住宅供配电系统实施一户一表改造,鼓励城镇居民提高用电水平。

城镇居民住宅一户一表改造是城市电网改造的重要内容。

各网﹑省电力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快实施。

为统一认识,明确目标,规范改造,确保城镇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达到方便用户和提高用电水平的目的。

依据国情,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电力公司制订了《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电力公司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城市实施一户一表的计划安排,分2-3年完成,并于己于人1999年2月底前将计划报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1: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为开放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改善居民住宅的供电条件,适应居民对电力需求,不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对居民住宅实施一户一表工程。

为推动工程快速启动,指导工程改造,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特对工程实施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程改造的目标与标准`工程改造应以满足居民用电在30~50年内增长达到中等电气化水平的目标。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用电消费结构的不同,一户一表进户线及户内配线的改造应能保障今后30~50年内不再改造,其供电能力达到4~10千瓦的水平。

(注:住宅用电中等电气化水平是在普及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饭褒等家用电器的基础上,考虑冷暖空调和蓄热式电热器进入居民家庭,炊事用能初步电气化,每户住宅日均用电水平达到7`20千瓦时)。

二、工程改造的原则1、要有利于适应住宅用电增长,有利于居民方便用电和安全用电,有利于今后用电营业的改革。

2、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北京市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

北京市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

北京市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1998年8月25日京政办发[1998]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近几年,我市实施完成了不拉闸限电的“9511”工程,增加了电力资源,结束了首都长期严重缺电的历史,电力供应相对充足。

但由于目前大部分城镇居民住宅使用的配电设施原配电设计标准较低,入户电线容量小,难以满足用电量不断增长的需要,“有电用不上”的矛盾和居民住宅跳闸停电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配电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满足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保证用电安全,市政府决定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与解决城市电网脆弱问题的“9950”工程同步进行,并于1999年国庆节前基本完成。

为保证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通知:一、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实施范围为:1995年以前建造的城镇居民住宅单元式楼房和平房、筒子楼。

改造的标准为:单元式楼房达到每户“表前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铜线”标准,用电容量从目前的每建筑平方米2瓦至25瓦提高到50瓦,并分期放开负荷,近期保证每户用电负荷达到2000瓦,远期达到6000瓦;平房等其它住宅用电容量达到每建筑平方米25瓦,每户用电负荷达到1000瓦。

改造的内容为:住宅户外电线,户内电线等配电设施;户内增加1至2路大功率家用电器线路。

单元式住宅楼房实行“一户一表”,每户安装10安培或5(20)安培宽量程电能表。

二、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按照配电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由住宅产权单位(产权人)和供电部门负责。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鼓励推广高压电力用户配电室智能化改造及运维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鼓励推广高压电力用户配电室智能化改造及运维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鼓励推广高压电力用户配电室智能化改造及运维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京管办发〔2021〕253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鼓励推广高压电力用户配电室智能化改造及运维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全面推进高压电力用户配电室智能化改造及运维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推广高压电力用户配电室进行智能化改造及运维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2021年9月26日关于鼓励推广高压电力用户配电室进行智能化改造及运维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按照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进高压电力用户配电室(以下简称高压配电室)智能化改造及运维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引导”原则,充分运用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前沿技术,以示范工程为引领,鼓励推广高压电力用户进行配电室智能化改造,提升我市各行业领域安全用电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的创新,为全市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支撑。

居民小区直供电实施方案

居民小区直供电实施方案

居民小区直供电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小区的用电需求也日益增长。

传统的配电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居民小区的用电需求,因此,直供电成为了解决居民小区用电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更好地实施居民小区直供电,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居民小区的规模不断扩大,传统的配电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居民小区的用电需求。

传统的配电方式存在线路损耗大、供电不稳定等问题,直供电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居民小区的用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二、实施目标1. 提高居民小区用电质量,保障居民用电安全。

2. 降低配电线路损耗,提高供电可靠性。

3. 优化用电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实施内容1. 更新配电设施:对居民小区的配电设施进行全面更新,采用新型配电设备,提高供电效率。

2. 建设智能电网:通过建设智能电网系统,实现对居民小区用电的智能监控和调控,提高供电可靠性。

3. 完善用电管理:建立健全的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对居民小区用电行为的监管,提高用电安全性。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实施计划:根据居民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的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

2. 开展设施更新:对配电设施进行更新,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3. 建设智能电网:引入先进的智能电网技术,建设智能电网系统。

4. 完善用电管理:建立健全的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对居民小区用电行为的监管。

五、实施保障1. 资金保障:确保实施资金的到位,保障实施的顺利进行。

2. 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技术,确保实施的技术支持。

3. 安全保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实施过程中的安全。

六、实施效果1. 用电质量得到提升,居民小区用电安全得到保障。

2. 供电可靠性得到提高,居民小区用电稳定性得到保障。

3. 能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居民小区用电成本得到降低。

综上所述,居民小区直供电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效提高居民小区的用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为居民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用电环境,有助于推动居民小区用电方式的升级,促进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北京市销售电价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北京市销售电价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北京市销售电价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13•【文号】计价格[2002]714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北京市销售电价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计价格[2002]714号)北京市物价局:报来《关于适当调整我市销售电价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请示》(京价商字[2002]15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你市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市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4元(含三峡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为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和解决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的还本付息问题,将北京市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9分钱。

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含三峡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见附表,1999年我委印发的《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销售电价表》(计价格[1999]2239号)同时废止。

三、以上电价自2002年5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电价调整对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影响,请你市采取有关措施妥善解决。

附表:一、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销售电价表二、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趸售电价表三、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四、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峰谷分时趸售电价表五、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六、北京经济开发区电价表附表一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10│35-110│110K│220KV及│最大需│变压器┃┃│1KV│KV│KV│V│以上│量│容量┃┠───────────────┼───┼───┼───┼───┼────┼───┼───┨┃││││││元/千│元/千┃┃││││││瓦/月│伏安/ ┃┃│││││││月┃┠───────────────┼───┼───┼───┼───┼────┼───┼───┨┃一、居民生活电价│0.44│0.43│0.43││││┃┠───────────────┼───┼───┼───┼───┼────┼───┼───┨┃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27 │0.617 │0.617 ││││┃┠───────────────┼───┼───┼───┼───┼────┼───┼───┨┃三、商业电价│0.633 │0.623 │0.623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56│0.55│0.54││││┃┠───────────────┼───┼───┼───┼───┼────┼───┼───┨┃五、大工业电价││0.423 │0.408 │0.398 │0.393│22.5│15┃┠───────────────┼───┼───┼───┼───┼────┼───┼───┨┃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0.413 │0.398 │0.388│0.383│22.5│15┃┃氨、电炉黄磷│││││││┃┠───────────────┼───┼───┼───┼───┼────┼───┼───┨┃2、中小化肥││0.28│0.272 │0.266 │0.261│18│12┃┠───────────────┼───┼───┼───┼───┼────┼───┼───┨┃六、农业生产电价│0.48│0.47│0.46││││┃┠───────────────┼───┼───┼───┼───┼────┼───┼───┨┃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0.293 │0.29│0.287 ││││┃┗━━━━━━━━━━━━━━━┷━━━┷━━━┷━━━┷━━━┷━━━━┷━━━┷━━━┛附表二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1-10KV│35KV及以上┃┠───────────┼───┼─────┨┃一、居民生活电价│0.351 │0.351┃┠───────────┼───┼─────┨┃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524 │0.524┃┠───────────┼───┼─────┨┃三、商业电价│0.528 │0.528┃┠───────────┼───┼─────┨┃四、非工业、普通工业│0.446 │0.436┃┃电价││┃┠───────────┼───┼─────┨┃五、农业生产电价│0.402 │0.392┃┠───────────┼───┼─────┨┃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0.237 │0.232┃┗━━━━━━━━━━━┷━━━┷━━━━━┛附表三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高峰│非峰谷│ 低谷┃┠──┬──┼─────┼───┼───┼───┨┃大工│非优││元/干│元/千│元/千┃┃业│待││瓦时│瓦时│瓦时┃┠──┼──┼─────┼───┼───┼───┨┃││1-10KV│ 0.59 │0.423 │ 0.27 ┃┠──┼──┼─────┼───┼───┼───┨┃││35KV-110KV│0.572 │0.408 │0.259 ┃┠──┼──┼─────┼───┼───┼───┨┃││110KV-│0.561 │0.398 │0.249 ┃┃││220KV│││┃┠──┼──┼─────┼───┼───┼───┨┃││220KV及以│0.553 │0.393 │0.246 ┃┃││上│││┃┠──┼──┼─────┼───┼───┼───┨┃│优待│1-10KV│0.569 │0.413 │ 0.27 ┃┠──┼──┼─────┼───┼───┼───┨┃││35KV-110KV│0.551 │0.398 │0.259 ┃┠──┼──┼─────┼───┼───┼───┨┃││110KV-│ 0.54 │0.388 │0.249 ┃┃││220KV│││┃┠──┼──┼─────┼───┼───┼───┨┃││220KV及以│0.532 │0.383 │0.246 ┃┃││上│││┃┠──┴──┼─────┼───┼───┼───┨┃非、普│ 不满1KV│0.873 │ 0.56 │0.268 ┃┃工业││││┃┠─────┼─────┼───┼───┼───┨┃│110KV│0.863 │ 0.55 │0.257 ┃┠─────┼─────┼───┼───┼───┨┃│35KV及以上│0.852 │ 0.54 │0.247 ┃┠─────┼─────┼───┼───┼───┨┃商业│ 不满1KV│0.995 │0.633 │0.294 ┃┃用电││││┃┠─────┼─────┼───┼───┼───┨┃│110KV│0.983 │0.623 │0.285 ┃┠─────┼─────┼───┼───┼───┨┃│35KV及以上│0.982 │0.623 │0.285 ┃┠─────┼─────┼───┼───┼───┨┃非居民│ 不满1KV│0.986 │0.627 │0.291 ┃┃用电││││┃┠─────┼─────┼───┼───┼───┨┃│110KV│0.974 │0.617 │0.282 ┃┠─────┼─────┼───┼───┼───┨┃│35KV及以上│0.973 │0.617 │0.282 ┃┠─────┼─────┼───┼───┼───┨┃农业│ 不满1KV│0.703 │ 0.48 │0.274 ┃┃生产││││┃┠─────┼─────┼───┼───┼───┨┃│110KV│0.693 │ 0.47 │0.263 ┃┗━━━━━┷━━━━━┷━━━┷━━━┷━━━┛附表四津唐电网北京地区峰谷分时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1-10KV│35KV及以上┃┃││┃┠──────┬──┼────┼─────┨┃工业、非工业│高峰│0.713│0.699┃┠──────┼──┼────┼─────┨┃│平段│0.446│0.436┃┠──────┼──┼────┼─────┨┃│低谷│0.193│0.187┃┠──────┼──┼────┼─────┨┃农业│高峰│0.629│0.612┃┠──────┼──┼────┼─────┨┃│平段│0.402│0.392┃┠──────┼──┼────┼─────┨┃│低谷│0.189│0.185┃┠──────┼──┼────┼─────┨┃商业│高峰│0.853│0.853┃┠──────┼──┼────┼─────┨┃│平段│0.528│0.528┃┠──────┼──┼────┼─────┨┃│低谷│0.22│0.22┃┠──────┼──┼────┼─────┨┃非居民│高峰│0.847│0.847┃┠──────┼──┼────┼─────┨┃│平段│0.524│0.524┃┠──────┼──┼────┼─────┨┃│低谷│0.218│0.218┃┗━━━━━━┷━━┷━━━━┷━━━━━┛附表五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类别│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高峰│非峰谷│ 低谷│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元/干│元/千│元/千│元/千伏安/│元/千┃┃│瓦时│瓦时│瓦时│月│瓦/月┃┠─┬───┬─────┼───┼───┼───┼─────┼───┨┃直│非、普│ 不满1KV│0.598 │0.385 │0.185 ││┃┃│工业││││││┃┃│││││││┃┃│││││││┃┃供│││││││┃┠─┼───┼─────┼───┼───┼───┼─────┼───┨┃││110KV│0.594 │0.379 │0.178 ││┃┠─┼───┼─────┼───┼───┼───┼─────┼───┨┃││35KV及以上│0.585 │0.371 │0.171 ││┃┠─┼───┼─────┼───┼───┼───┼─────┼───┨┃│大工业│110KV│0.389 │ 0.28 │0.181 │12│18┃┠─┼───┼─────┼───┼───┼───┼─────┼───┨┃││ 35KV│ 0.38 │0.272 │0.174 │12│18┃┠─┼───┼─────┼───┼───┼───┼─────┼───┨┃││110KV及以│0.373 │0.266 │0.168 │12│18┃┃││上│││││┃┠─┼───┼─────┼───┼───┼───┼─────┼───┨┃││220KV│0.366 │0.261 │0.168 │12│18┃┠─┼───┼─────┼───┼───┼───┼─────┼───┨┃│合成氨│110KV│0.375 │0.274 │0.181 │12│18┃┠─┼───┼─────┼───┼───┼───┼─────┼───┨┃││ 35KV│0.366 │0.266 │0.174 │12│18┃┠─┼───┼─────┼───┼───┼───┼─────┼───┨┃││110KV及以│0.359 │0.259 │0.168 │12│18┃┃││上│││││┃┠─┼───┼─────┼───┼───┼───┼─────┼───┨┃││220KV│0.359 │0.259 │0.168 │12│18┃┠─┴───┼─────┼───┼───┼───┼─────┼───┨┃趸售│1-10KV│ 0.49 │0.307 │0.134 ││┃┠─────┼─────┼───┼───┼───┼─────┼───┨┃│35KV及以上│0.483 │0.302 │0.131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钱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但贫困县农排电价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障企业用户安全稳定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障企业用户安全稳定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障企业用户安全稳定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京管办发〔2022〕201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障企业用户安全稳定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将本市打造成为符合"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向企业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可持续的供电服务,特制定《关于保障企业用户安全稳定用电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关于保障企业用户安全稳定用电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将本市打造成为符合"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向企业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可持续的供电服务,结合企业用电需求,聚焦电力接入效率,维护公平竞争,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持续优化线上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用电申请、查询、过户、缴费、开具发票、报修等"全程网办"服务,实现"业务线上申请、信息线上流转、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线上评价",提升用户线上办电体验。

第三条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对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低压小微企业提供"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推行在线受理并签订供用电合同,提供受理后直接上门服务,免费为用户建设表箱及以上电源侧设备设施,接入低压供电的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

第四条对符合市政接入工程"非禁免批"适用情形的电力接入工程,免除办理规划、施工、占用挖掘道路、占道施工及占用绿地行政审批。

国家电网公司对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对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

关于颁发《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乡电网改造的重大决策,开拓市场,改善服务,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在城市电网改造的同时,对城镇居民住宅供配电系统实施一户一表改造,鼓励城镇居民提高用电水平。

城镇居民住宅一户一表改造是城市电网改造的重要内容。

各网、省电力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快实施。

为统一认识,明确目标,规范改造,确保城镇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达到方便用户和提高用电水平的目的。

依据国情,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电力公司制订了《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电力公司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城市实施一户一表的计划安排,分2-3年完成,并于己于人1999年2 月底前将计划报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1: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为开放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改善居民住宅的供电条件,适应居民对电力需求,不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对居民住宅实施一户一表工程。

为推动工程快速启动,指导工程改造,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特对工程实施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程改造的目标与标准'工程改造应以满足居民用电在30〜50年内增长达到中等电气化水平的目标。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用电消费结构的不同,一户一表进户线及户内配线的改造应能保障今后30~50 年内不再改造,其供电能力达到4~10 千瓦的水平。

(注:住宅用电中等电气化水平是在普及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饭褒等家用电器的基础上,考虑冷暖空调和蓄热式电热器进入居民家庭,炊事用能初步电气化,每户住宅日均用电水平达到7'20千瓦时)。

二、工程改造的原则1、要有利于适应住宅用电增长,有利于居民方便用电和安全用电,有利于今后用电营业的改革。

2、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支持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有关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支持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有关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支持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
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京房资中心计字[1999]第10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1999.08.09
【实施日期】1999.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
支持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房资中心计字[1999]第106号1999年8月9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根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发(1998)37号),为满足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保证用电安全,现就做好支持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各分中心)须按照市房改办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使用售房款更新改造住宅电梯和住宅供电设施的通知》
1 / 1。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京财综[1999]178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999.11.25【实施日期】1999.11.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京财综(1999)1783号1999年11月25日)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对在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及《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通知》(京房地修字〔1998〕第1047号)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及平房等非单元式住宅,按换大总表(即“多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的,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仍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104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每户收取150元;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的,向承租人每户收取250元。

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产权单位(人)应承担的全部改造工料费为1200元/户。

平房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除承租人每户承担250元外,其余工料费由产权单位(人)与施工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协商确定。

二、京房地修字〔1998〕第1047号文件中6层以下(含6层)的楼房是指多层楼,7层以上(含7层)的楼房是指高层楼。

三、由房屋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委托管理单位支付的改造工料费标准,按不高于京房地修字〔1998〕第1047号文件第三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15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15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批复(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发改价格[2003]1564号)北京市物价局:你局《关于适当提高我市非居民销售电价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京价商字[2003]3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二、将你市除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它各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87分钱(含税)补偿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对电网公司的成本增支影响。

三、同价后城乡各类用电价格水平详见附表,有关峰谷分时电价按同价后水平相应进行调整。

以上价格从2003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北京市城乡各类用电销售电价表附表北京市城乡各类用电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KV │ 1-1OKV │35-110KV│ 11OKV │220KV │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及以上││┃┃│││││├────┼─────┨┃││││││元/千瓦/│元/千伏安/┃┃││││││月│月┃┠────────┼────┼────┼────┼────┼───┼────┼─────┨┃一、居民生活电价│ 0.4400 │ 0.4300 │ 0.4300 ││││┃┠────────┼────┼────┼────┼────┼───┼────┼─────┨┃二、非居民照明电│ 0.6357 │ 0.6257 │ 0.6257 ││││┃┃价│││││││┃┠────────┼────┼────┼────┼────┼───┼────┼─────┨┃三、商业电价│ 0.6417 │ 0.6317 │ 0.6317 ││││┃┠────────┼────┼────┼────┼────┼───┼────┼─────┨┃四、非工业、普通│ 0.5687 │ 0.5587 │ 0.5487 ││││┃┃工业电价│││││││┃┠────────┼────┼────┼────┼────┼───┼────┼─────┨┃五、大工业电价││ 0.4317 │ 0.4167 │ 0.4067 │0.4017│ 22.500 │15.000 ┃┠────────┼────┼────┼────┼────┼───┼────┼─────┨┃其中:1、电石、││ 0.4217 │ 0.4067 │ 0.3967 │0.3917│ 22.500 │15.000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2、中小化肥││ 0.2887 │ 0.2807 │ 0.2747 │0.2697│18.000 │12.000 ┃┠────────┼────┼────┼────┼────┼───┼────┼─────┨┃六、农业生产电价│ 0.4887 │ 0.4787 │ 0.4687 ││││┃┠────────┼────┼────┼────┼────┼───┼────┼─────┨┃七、贫困县农业排│ 0.3017 │ 0.2987 │ 0.2957 ││││┃┃灌电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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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电局文件关于下发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
一表”工作办法的通知
京供用电〔1999〕11号
各区县供电局、计量所、业扩处:
现将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作办法下发给你们。

这是我局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安运[1998]669号关于颁发《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若干规定》通知的精神重新修订的,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按照新的标准和要求开展一户一表工作。

附件:1、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作办法
2、华北电集营[1999]2号文(略)
3、国电安运[1998]669号文(略)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附1:
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作办法
根据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安运[1998]669号关于颁发《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办发[1998]第37号《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为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有效地解决“合表用电”给居民用电带来的诸多不便,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改造标准:
住宅用电改造后每户供电能力不低于6千瓦,近期按每户2千瓦供电。

具体改造标准见“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电气安装验收暂行规定”。

为了避免反复改造,重复投资,本办法实施前已按[96]首规办字第206号“关于颁布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的通知”改造的,表前线不小于4平方毫米铜线的,可暂不改造,实施一户一表。

二、工程改造原则:
1、要有利于适应住宅用电增长,有利于居民方便用电和安全用电,有利于今后用电营业的改革。

2、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3、改造应与城市配网改造相结合,按照“户内户外同步实施”的原则,纳入“9950工程”优先安排,做到配网改造与住宅内部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确保产权单位改造后放开用电。

4、产权分界原则: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市政办发[1998]第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配电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由供电部门和住宅产权单位负责改造及维护管理。

对改造后实施一户一表的用户,供电局负责按户结算电费,并负责电能表和保护装置的维护管理。

5、表位外移原则:为方便用户,规范管理,实施“一户一表”的同时,表位必须设在楼道公用场所。

6、自愿优先原则:企事业单位、房地局、开发公司管辖的居民小区或宿舍楼内线改造并实行一户一表的,要实行单位归口,自愿优先,改造工作要整片或整栋楼进行,涉及配网改造工程有关供电部门要优先安排。

7、属地原则:非高压自管户居民住宅内线改造并实施一户一表的,涉及用户增容、配网改造,以及表位内线检查、验收、装表发电等业务,不论容量大小均由属地供电局受理。

三、工程改造范围
1、公用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合表用电的居民单元楼住宅;
2、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
3、企事业单位自己供电的职工住宅及由其转供电的居民住宅;
4、居民住宅平房改造:根据北京市城市改造规划,凡在规划红线以外的平房结合住宅内线改造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工程改造步骤及责任分工:
1、抓住当前城乡电网改造的有利时机,利用2-3年时间,对全市各类居民住宅的配电设施进行一次改造。

第一步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公用配变供电的合表用电居民住宅的改造,同时,对新建居民住宅必须严格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一步到位;第二步有计划地把物业管理小区居民住宅分表用电改造为一户一表用电;第三步企事业单位自供职工住宅及由其转供的居民住宅改造为一户一表。

2.根据“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①公用低压架空线路供电的,以用户的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

②采用低压电缆供电的,按原供电协议确定的分界点确定。

产权不清的外电源工程改造由供电部门纳入“9950工程”解决,工程前期由改造申请单位负责解决地上拆迁等事宜。

3、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居民用户用电须知),同时与产权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

供电部门明确按每户供电容量2千瓦,装设5(20)安培电能表和匹配的保护装置。

4.高层楼除居民用电以外的其它供电设施及楼道灯,单独装表计量,由产权单位负责电费结算。

多层楼的楼道灯单独装表可视具体情况由产权单位负责或居民合理分摊。

五、施工组织管理:
供电局负责对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凡参与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施工队伍,必须持有北京供电局核发的“甲种施工许可证”或各区县供电局核发的“乙种施工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不得从事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有“施工许可证”不得超越批准范围从事改造工程。

六、电度表的选择:
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按户结算电费,可采用长寿命机械表、抄表器抄表、电费储蓄划交电费;机电一体式低压载波集中抄表,电费储蓄,银行联网;机电一体式“预付费表”;各区、县供电局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七、居民住宅内线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优惠政策:
(一)居民住宅用电按标准进行改造后,同步实施一户一表,供电部门按每户2千瓦用电负荷供电,免收供、配电贴费。

(二)凡属实施“一户一表”的由供电部门无偿提供组合式专用表箱、电能表及匹配的保护装置。

(三)对不同类型的用户分别采取措施实现一户一表。

1、按标准改造后的居民住宅楼房和平房免收供、配电贴费。

2、低压自管户自供的居民楼房倒入地区配网供电,居民用电按标准改造实施一户一表的,由用户承担本级电压外部工程费,免收供、配电贴费。

3、高压供电的企事业单位或物业小区自供居民住宅楼,按标准改造后采取“卡式售电”实现居民用电一户一表。

(1)居民住宅楼倒入地区电网供电的,根据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供电方案。

用户承担全部改造工程费用,免收供、配电贴费。

(2)企事业单位内的居民住宅楼,无条件倒入地区电网的,按标准改造后居民售电进入北京地区统一的“卡式售电”系统,实现一户一表按户结算电费。

(3)居民住宅改造涉及变压器原供电点增容的,依据居民实际用电户数核定,当增容总量等于小于居民户数乘以1千瓦(l千瓦视同1千伏安)免收供、配电贴费,超过部分按正常贴费标准收取
(4)电费核算办法,高压自管户内居民实施一户一表,“卡式售电”进入北京地区统一的“卡式售电”系统
的,依据该单位居民“卡式售电”电量之和核减电量,结算单位电费。

居民售电进入北京地区统一“卡式售电”系统,由供电局按户结算电费。

(5)凡由临时施工用电或临时过渡方案带居民楼供电的,居民用电原则上应实施一户一表,居民住宅一户一表改造申请按属地原则进行,永久方案的落实由原受理业扩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八、高压自管户改造工程的业务受理,按照用电检查管辖范围受理,由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解决意见,涉及增容或倒入地区电网供电的按业扩报装管理权限及正常报装程序办理。

由业扩部门组织落实一户一表供电方案,按属地原则受理一户一表业务。

九、线损管理:
为实现分路线损考核创造条件,结合住宅配电设施改造,每台配电变压器出口应装设计量装置。

十、为理顺电费业务管理模式,电费管理的营抄方式将做以下调整。

组建专门的民用电抄表队伍,负责“一户一表”机械表计量方式的居民用电抄表收费工作。

雇佣的抄表人员只进行抄表和催费工作,其他电费业务按照各局抄收方式进行定额、定员、定岗的核定,仍由营业站主业人员负责。

居民用电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为电费管理处,民用电电卡表管理中心由一户一表指挥部负责组建。

十一、本修订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原京供用电[1998]11号关于下发《配合城镇居民住宅内线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原京供用电[1998]10号《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内部将单位用电与居民生活用电分开的实施办法》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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