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科研奖励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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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科研奖励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科技事业的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在我院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教职员工,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包括署名单位为闽江学院的高层次课题项目立项、高级别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获政府科研奖励的成果、高级别艺术类获奖作品、获授权的各种职务专利以及在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取得高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对象为闽江学院的在职人员(含在职进修人员)或团体;团体获奖的奖励款项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
第四条项目与成果违反国家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的或未经学院备案者,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奖励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获奖成果奖励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项奖励30万元。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或技术发明一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或科技进步一等奖、福建省重大科技贡献奖者,每项奖励10万元。
(四)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奖励8万元。
(五)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一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
二等奖每项奖励0.8万元;
三等奖每项奖励0.4万元。
(六)获福建省(或同级别)科学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二等奖每项奖励0.5万元;
三等奖每项奖励0.2万元。
(七)获福州市(或同级别)科学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每项奖励0.15万元;
二等奖每项奖励0.08万元;
三等奖每项奖励0.05万元。
(八)艺术类作品获奖奖励
1、获国家文化部与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5年一次的全国美展铜奖以上:
金奖每项奖励1万元;
银奖每项奖励0.5万元;
铜奖每项奖励0.2万元。
2、获国家有关部(委)、中国美协、中国音协、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主办的全国性艺术展览、美术作品和音乐作品(不含演唱演奏类)比赛铜奖以上:
金奖每项奖励0.3万元;
银奖每项奖励0.15万元;
铜奖每项奖励0.08万元。
(九)与外单位合作获奖的项目成果(获奖公告、证书中要有我院或我院教师的署名),我院或我院教师作为第二合作者(单位)署名的,按相应奖励金额的30%奖励;作为第三合作者(单位)署名的,按相应奖励金额的10%奖励。
第六条科研课题立项配套与奖励
(一)国家攻关项目、863项目、973项目、攀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学院按项目到院经费1:1配套资助,但科技项目单项最高配套不超过15万元,人文社科项目单项最高配套不超过8
万元。
(二)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教育部项目,学院按项目到院经费1:0.6配套资助,但科技项目单项最高配套不超过8万元,社科项目单项最高配套不超过4万元。
(三)省级科技项目、社科项目,学院按项目到院经费1:0.3配套资助,但科技项目单项最高配套不超过3万元,社科项目单项最高配套不超过1万元。
(四)省自然科学基金高校专项项目,每项配套0.3万元。
(五)纵向课题到院经费(包括子课题或合作课题)奖励。
以我院为署名单位申请的各类纵向课题中,按当年实际到院经费,同一负责人科技项目每8万元、社科项目每3万元,奖励1万元。
最高奖励限额为3万元。
(六)横向课题到院经费(包括子课题或合作课题)奖励。
在不影响项目完成及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项目组可从课题实际到院经费(需提供有关文件、合同等)中,最高提取30%作为奖励金。
同时学院按当年实际到院经费,科技类同一项目每8万元、社科类同一项目每3万元,奖励0.5万元。
最高奖励限额为3万元。
第七条学术专著奖励
(一)由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按每万字(四舍五入)200元予以奖励。
由学院支付出版经费或已经给予补助的除外。
(二)其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按每万字(四舍五入)100元予以奖励,按撰写者实际撰写字数奖励。
由学院支付出版经费或已经给予补助的除外。
(三)专著的认定:专著的第一完成人必须主持完成过省级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在本科院校学报以上公开发表过与该专著有关的三篇(含)以上系列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我院认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
第八条学术论文奖励
(一)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二)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三)被SCI、EI、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四)被ISTP、ISSHP、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五)在我院认定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A类每篇奖励0.2万元;B类每篇奖励0.05万元。
(六)研究咨询报告由国家机关委托并被采纳(需提供国家机关正式证明),每篇奖励0.5万元;研究咨询报告由省政府机关委托并被采纳(需提供省政府机关正式证明),每篇奖励0.3万元;研究咨询报告由市政府机关委托并被采纳(需提供市政府机关正式证明),每篇奖励0.1万元。
(七)上述受奖励的学术论文,我院教师为第二作者的(第一作者非我院教师),按相应奖励金额的30%奖励;论文的独撰者或第一作者,把我院作为第二单位署名的,按相应奖励金额的30%奖励。
第九条授权专利奖励(职务专利)
(一)获得发明专利权,每项奖励0.3万元;
(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每项奖励0.2万元;
(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每项奖励0.1万元;
(四)相同内容同时获得第二国专利的,视同新的专利予以奖励;
(五)合作申请的专利,我院为第二专利权人的,按相应奖励金额的30%奖励,为第三专利权人按相应奖励金额的20%奖励。
第十条从事科技开发、技术或成果转让、科技服务,取得的经济收益,按实际到院金额的80%返还课题组、10%划为学院科研发展经费、5%作为学院科研管理费、5%划为所在系(部)科研发展经费。
第十一条获奖成果如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以最高奖励标准为限,不重复奖励,已奖励的只发给最高奖金与已得奖励的差额部分。
第三章奖励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科技奖励每年评审一次,每年3月份接受上一年度各项奖励的申报。
第十三条所有申报奖励项目成果,以闽江学院各部门单位每学年末上报并经主管部门核实的科研统计为准。
第十四条凡已获得奖励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科研奖励。
第十五条因各种原因延误而没有及时受理的奖励可在下年度申报,奖励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颁布的有关科研奖励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条例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或法规不符的,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归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