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依据之国家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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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据之国家边界
一、国家边界(state boundary)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划分一国领土
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层边界。

相邻国家的边界既可能是全部划定的,也可能是部分划定、部分未定的,甚至是全部未定的。

由相邻国家双方政府承认的国家间条约或国际条约确定的边界,有法律依据,比较稳定;而没有得到相邻国家之间相互承认的边界,易引发边界争端,成为冲突和战争的祸根。

从国际实践来看,边界的形成大体基于三种情况:
1、由传统习惯所形成:传统习惯边界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当事国双方历来行使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的。

它是相邻国家相互间的一种默示协议。

2、依条约划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条约划定边界比较确定而且可减少边界争端,因此它是近现代国家划定边界趋势。

3、继承形成:从原国家领土界线或者原国家国内行政管辖范围继承而来的边界。

继承边界主要是指新国家的边界。

如1990年两德实现统一,其边界即是对原两德边界的继承。

又如南北也门统一后的边界。

另外,1991年苏联解体,各加盟共和国各自独立成国,它们之间的边界是按照原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行政分界线继承的。

4、军事割裂形成:某些因国家分裂或战争结果形成的边界。

它们既不是传统习惯线,也没有签订过具有边界条约性质的条约,更没有继承什么行政区划的界限。

如现实中的朝韩分界线、印巴克什米尔地区分界线、巴以分界线、原东西德的边界等。

二、确定边界的原则和程序
划界是依一定程序进行的,通常包括三个重要程序:
1、定界。

双方签订边界条约,或有关边界问题的专约,或和约中的领土条款,约文中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大致走向,并将边界线标绘于地图上,这个边界条约
称为"母约" ,是划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这个步骤称为"定界",
2、勘界标界。

由根据边界条约设立的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划界、标界,并在边界上树立界桩,进行"标界"。

3、制定边界文件。

标界完成后,作为勘界工作的一部分,双方制定专门的划界文件,主要有边界证书、边界议定书、边界地图、记载界桩的议定书,这些文件称为子约,是确定边界线的根据,作为条约的附件。

边界条约、议定书和地图是划定边界的基本法律文件,经双方批准后,边界即正式划定。

划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但由于地理情况复杂,有时也会产生不一致的地方。

按照惯例,这些问题一般遵照下列原则解决:
1、界桩位置与议定书和附图不符时,以议定书及附图为准;
2、附图与议定书的规定不符时,以议定书的规定为准;
3、议定书与条约(母约)不符时,以条约为准。

陆地边界通常采取地形边界法,考虑自然因素,采用自然边界线。

除非形成确定的习惯边界,在边界线通过山脉、河流、湖泊,森林、丘陵等地段时,除因特殊历史条件或另有条约规定之外,在协议划分边界时,一般适用下面的原则:
1、以山脉为界时,通常采用分水岭原则,即以分水岭及其脊线为界。

2、以河流为界时,如是可以通航河流,一般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如是不
通航河流,则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界线两边的岛屿分别属于两岸的沿岸国。

3、以湖或内海为界时,界湖的划界,除另有协议外,通常把边界定在湖或内海的中央。

此外,还有采用几何边界和经纬线边界法的。

三、边界争端的解决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曾存在过程度不同的边界争端,因边界争端引起武装冲突也非罕见。

产生边界争端的原因复杂,有很多是历史遗留问题,应遵循以下
原则予以解决:
1、解决边界争端首先应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2、解决边界争端的过程中一般应适用“承认现状原则”或“保持占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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