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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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分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目录
总则
第一篇员工的聘用
第二篇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篇考勤与休假管理
第四篇绩效考核与工资分配
第五篇岗位回避与不相容岗位分离规定第六篇培训管理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部及省公司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公司综合部是在省公司人力资源部与企业发展部的指导下,负责广州市分公司人力资源规划、人事计划与管理、薪酬管理、劳保福利、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劳动管理等项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分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篇员工的聘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招聘的主管部门,分公司综合部配合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同制员工和派遣制员工。
第二章招聘的类型与程序
第三条在招聘形式上,分对外招聘和内部招聘。
根据各部门、分公司的定编计划和增员需求,能够在内部招聘的,实行内部招聘,内部未能满足的,对外招聘。
第四条在招聘对象上,分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缺编人员、应届毕业生招聘等。
缺编人员招聘主要为满足在定员编制范围内缺员、业务发展急需人员的即时需求;
应届毕业生招聘主要为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对人员的年度及长远需求。
第五条合同制员工、派遣制员工的定义。
合同制员工为与我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我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劳保福利待遇,由我公司直接管理的员工。
派遣制员工为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劳保福利待遇,由劳务输出单位派遣到我公司工作的员工。
第六条员工的聘用与录用流程参照《中国联通广东省分公司员工聘用管理办法》广东联通人力字〔2009〕185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工资与待遇
第七条依据聘用员工的学历、职称、岗位及个人实际工作能力、岗位评价结果确定员工的工资等级。
第八条应届毕业的合同制员工试用期工资标准参考以下等级:
(一)大专生:六级A档;
(二)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毕业、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六级B档;
(三)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八级A档;
(四)博士生:九级A档。
(五)试用期内只发岗位工资,不发绩效工资。试用期满并且考核合格后,按工资等级标准发放绩效工资。
第九条向社会招聘录用员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按录用员工的工作经历、学历、从事的岗位确定。
第十条员工转正时工资等级的确定。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用工部门提出转正考核意见,由人力资源部综合评定后,提出工资定级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派遣制员工工资等级按公司相关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篇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本细则统称“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广州市分公司综合部配合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主体和内容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凡公司从业人员,都必须由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公司与员工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统一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专项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附件组成。
第五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员工订立《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六条市县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掌握大客户资源、关键信息及其他公司特殊规定的员工,应当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上述人员在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后两年内,应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包括: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初次订立劳动合同。
(1)地市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
(2)县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主管以上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四年;
(3)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2.公司与上述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且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根据员工考核成绩和工作需要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七年。
3. 2008年1月1日以前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员工,2008年1月1日后初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比照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公司(含原中国联通、中国网通)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公司接收的初次安置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其军龄同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满十年的;
3.员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调到公司工作,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同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满十年的;
4.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公司依法与初次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约定试用期。
第八条分公司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填写工作内容为通信生产与经营岗位。
第九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根据员工工作内容确定应执行的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公司安排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