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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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词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德意律师事务所所指派,接受被告白哥尼的委托出席今天的庭审,庭审前我认真核实了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是原告李美美与被告白哥尼是否应予以离婚,就一焦点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查明:
1.被告白哥尼是否在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期间出轨。
2.被告白哥尼是否在婚姻期间对原告李美美进行家暴。
3.在婚姻期间,被告白哥尼是否对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共同财产进行擅用的
问题。
现本代理人就以上三个问题做如下阐述:
一.被告白哥尼与原告李美美是自由恋爱关系,具有感情基础,并于2006年于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组建了家庭,感情深厚,育有一女,夫妻关系和睦,至今已有11年的婚姻关系。被告白哥尼否认在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期间出轨,理由如下:
1. 证人王丽丽,是被告白哥尼的朋友,以及是被告白哥尼的工厂的员工之一,并于陈莹莹无任何关系。证人王丽丽可以证明,被告白哥尼与陈莹莹不存在不正当的关系。
2. 原告提供的被告白哥尼于女子陈莹莹的亲密照片,经过鉴定师的鉴定,该照片中女子陈莹莹存有借位摆拍的嫌疑,而被告白哥尼存有不知情的可能,由此
证明被告白哥尼存在被诬陷的可能。因此,无法有效的证明,被告白哥尼与女子陈莹莹存有不正当关系。
以上两份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中,被告白哥尼对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是始终保持忠诚的态度,履行对家庭对妻子的责任,一直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并且没有在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期间,出轨女子陈莹莹。
二.被告白哥尼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关系至今已维持12年之久,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期间,随着被告白哥尼的生意的发展,被告白哥尼会在外长期工作,与朋友客户应酬,以致与妻子即原告李美美之间的沟通存障碍,所以引发争吵也在所难免,正如许多家庭情况一般,但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地步。而这些无法证明被告白哥尼对原告在婚姻期间进行家暴,理由如下:
1. 证人吕妍妍,乃被告白哥尼与原告李美美的共同朋友,该证人证明被告白哥尼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关系和睦,并未出现家暴的现象。而且,被告由于长期在外出差,工作,与原告李美美诉讼被告白哥尼长期对其进行家暴的事实不符。
以上的证人证言,否认了被告白哥尼对原告李美美进行长期家暴的问题。
三.对原告李美美诉讼被告白哥尼,在婚姻期间,擅自挪用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共同财产,为女子陈莹莹购买一房产,为此,提供以下证据:
1. 已鉴定的有效的电子数据,一份被告白哥尼与女子陈莹莹的短信聊天记录。在该短信记录中,女子陈莹莹对被告白哥尼进行恐吓,威胁,要求被告白哥尼为其购买一处房产,否则,将会把被告白哥尼的把柄即被告与女子陈莹莹已被鉴定师鉴定存有诬陷可能的,所谓亲密的照片寄予原告李美美。
以上的证据,证明了被告存在被人威胁的情况,也说明了被告白哥尼虽然在与原告李美美的婚姻期间,挪用其婚姻共同财产,但并非是自愿的,情节并非十分严重。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议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广东德意律师事务所
梁朝伟律师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