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2010年云南省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
云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 2010年度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直接介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科技厅二○一一年三月目录一、云南省2010年度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1(一)项目概况1(二)评价依据2(三)评价对象3(四)评价原则3(五)评价内容4(六)评价目的4(七)评价方法5(八)评价标准5(九)工作组织6(十)工作步骤和进度6(十一)评价结果的应用8二、云南省2010年度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8(一)指标体系制定原则8(二)指标体系框架图9(三)评价指标表9(四)评分计算方法13(五)评价结果14三、信息调查表和汇总表14(一)项目信息调查表14(二)县市级信息调查表15(三)州市级信息调查表15(四)省级信息调查表15四、评分表16五、执行情况报告编写提纲16一、云南省2010年度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省财政厅组织委托省农科院、云南大学对2010年云南省非公经济发展专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为完成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提供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解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多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早在2003年,云南省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并设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2009年,云南省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又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09〕9号)。
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
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麓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我区认真开展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从2018年3月至11月,通过确定评价对象、收集项目资料、开发评价指标、培训评价人员、实施现场评价、审核评价报告等一系列规范、有序的程序,从预算编制与执行、资金分配与使用、资金监督与管理及财务会计信息、项目组织管理、财经制度执行、项目绩效完成等方面,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区2017年实施的22个项目(含21个整体支出评价)实施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部门单位24家,资金15.79亿元,在上年的基础上增长3%,评价范围覆盖区本级和各街道(镇)、农业、水利、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城市管理、住房、交通及民政等重点支出领域和民生领域,并得出了各项目绩效评价分数和等次。
二、评价结果和等次财政绩效评价采取计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满分值为100分,根据汇总得分确定评价考核等次,即:90分以上为“优”,80-90分为“良”,70-80分为“中”,60-70分为“低”,60分以下为“差”。
经过综合评价,24个单位中评为“优”等的单位6家,占25%;评为“良”等的单位17家,占71%;评为“中”的单位1家,占4%。
各项目综合评分和等级情况见附件。
三、评价项目的主要绩效情况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目的在于通过绩效评价,了解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绩效评价指标来反映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用,为政府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在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纳入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的财政支出项目总体评价良好,资金使用较合理,公众满意度较高,绩效水平较好,为岳麓区大力推进“知识岳麓”、“创新岳麓”建设,不断增强发展新动能、增创竞争新优势,不断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打造品质岳麓升级版,增进岳麓区人民民生福祉,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基本实现了财政支出的目的。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急件沪财绩〔2011〕3号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的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一)总体要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1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是强化部门预算支出责任、改善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部门(单位)”是落实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责任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的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要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特点,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引入绩效管理理念,逐步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本市绩效评价工作将从项目支出开始,通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等环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条件成熟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向基本支出、部门整体绩效拓展。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找准切入点和路径,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二)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职责分工1.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包括制定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预算部门(单位)及区县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结果应用措施;2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等;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实施的绩效评价进行再评价。
地质调查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并结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财政地质调查专项。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中国地质调查局对相关单位承担的项目,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项目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工作项目为单元,根据《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地调发…2011‟18号)有关规定,绩效评价与项目立项、设计编制与审查、质量监督、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等管理环节同步进行。
第二章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第五条绩效评价对象包括承担单位拟纳入(申请立项阶段)和纳入(设计阶段)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中央财政地质调查专项计划和预算管理的工作项目。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申请立项或续作依据;(二)主要工作内容及实施进度计划;(三)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四)绩效目标相关指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等;(六)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绩效目标与评价指标第七条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实施后(或项目预算支出后)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根据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安排一般历经多个财政年度的特点,为便于考核将绩效目标分为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总体目标指项目从开始到完成整个计划期内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年度目标指项目在本年度计划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八条根据地质调查工作特点,将绩效目标的评价指标设定为:1级指标、2级指标和若干项具体内容。
1级指标:包括产品的服务对象指标、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财预[2011]285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2日,财预〔2011〕285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预[2011]28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绩效评价报告
目支出
总额/资 项目支 金来源) 出总额
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支出 其中:直 间接 直接支 接支出 支出 出比例
非项 目支
出
项目支 出比例
环境整治提质 改造 园林维护经费 731.7 万元
园林维护费
保卫保洁园林 维护费 社保及养老金 返还
合计
2968.76 856 300 556
930.2 4754.96
2016 年度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项目支出 绩效评价报告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 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 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预〔2011〕285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 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 号)和《长沙市财 政局关于开展 2017 年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长财绩 〔2017〕5 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组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至 8 月 23 日对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专项经费进行了绩效 评价。评价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被评价单 位提供资料的基础上,按照重要性原则,根据该项目的实际情况, 实施了资料审阅、账务核实、现场查勘、抽查支付记录、询问、 分析计算等必要的现场评价程序,并结合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 督、项目的决策、资金分配与使用、资金监督与管理及财务会计 信息、项目组织管理、项目绩效完成等方面对项目进行了综合评 价,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2968.76 856 300 556
930.2 4754.96
52.96% 1572.33 1572.33
85.48% 100%
77.64%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六)权责统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绩效评价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自评工作和报送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可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组织再评价;(六)监督、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工作。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审批流程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审批流程1概念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下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参与分配财政性资金的政府组成机构或承担相应公共职能的部门。
单位是指财政性资金的具体使用或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同)。
2管理范围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包括财政支出事前确立绩效预期目标或编制绩效预算、事中和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环节。
绩效评价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及政府性负债等财政性支出资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由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三)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四)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准确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4管理对象市本级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或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党政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武警、公安、安全等部门。
5部门职责(一)市财政局绩效管理处负责起草绩效评价管理的相关文件,组织和实施年度绩效评价计划,聘请并指导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和专家人员开展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具体工作建议、对外开展绩效评价宣传及培训等。
(二)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负责指导、监督归口预算部门和单位申报预期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督促归口预算部门和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并对自评报告整理、分析,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三)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明确专人负责绩效评价工作,同时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云南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云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2010年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自评抽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二O一一年三月目录一、云南省2010年高等教育发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1)(一)项目概况 (1)(二)评价依据 (3)(三)评价对象 (3)(四)评价原则 (4)(五)评价内容 (4)(六)评价目的 (4)(七)评价方法 (5)(八)评价标准 (5)(九)工作组织 (6)(十)工作步骤和进度 (6)(十一)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7)二、云南省高等教育发展专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8)(一)指标体系制定原则 (8)(二)指标体系框架图 (9)(三)评价指标表 (9)(四)评分表 (15)(五)评分计算方法 (33)(六)评价结果 (33)三、信息调查表 (34)(一)项目信息调查表 (34)(二)省级部门管理信息调查表 (41)(三)信息调查表填写说明 (42)四、项目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42)五、绩效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43)一、云南省2010年高等教育发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1号)的相关要求,云南省财政厅组织委托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和云南汇众永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2010年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为完成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为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大力发展现代高等教育,提高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国家和我省现代化建设,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2008年8月,云南省省委、省政府联合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决定》(云发〔2008〕17号)。
根据《决定》,我省通过5年努力,在现代高等教育体制建设、名师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和创新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国际化发展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使我省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和竞争力达到西部省区先进行列,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办公楼维修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精选5篇)
办公楼维修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办公楼维修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精选5篇)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
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办公楼维修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办公楼维修项目绩效评价报告1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
1.立项背景及目的。
县委机关办公大楼位于环城南路362号,建筑面积5134㎡,使用面积4327.77㎡,现有机关单位含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策研究室、县委政法委等六家单位。
一直以来,县委机关食堂管理、安全保卫、绿化美化、环境卫生、水电维护、房屋修缮等工作都由县委办负责。
县委办不断强化后勤管理,提高后勤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了县委机关办公区卫生环境干净整洁,办公秩序井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项目实施情况。
县委机关办公大楼运维费专项资金由行政科统一管理,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
3.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2021年财政预算县委机关办公大楼运维费项目资金200万元,全部为富民县财政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拨款,资金到位率100%。
实际使资金200.00万元,结转资金0万元。
4.组织及管理情况。
县委办成立了领导小组,县委办常务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各副主任组成。
本项目采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全体成员积极配合。
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工作,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
按项目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强化监督,指派专人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保证项目质量。
(二)绩效目标。
1.总目标。
严格按预算支出,县委机关办公大楼运行维护费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相关制度审核支付,全年总支出未超过年初预算。
2.年度目标。
(1)产出目标。
为县委机关整体办公环境和基础设施提供安保、保洁、绿化、修缮等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活动正常运转。
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行为,确保第三方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绩效评价活动,不断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是指第三方机构受委托方委托,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省级预算支出项目从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形成评价结论,出具独立评价报告的整个活动和过程。
第四条委托方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质量管理,促进第三方评价质量不断提升。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原则独立开展评价。
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一般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撰写与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归集档案等程序和步骤。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前期准备,是指第三方机构按照委托方提出的评价工作要求,在具体实施评价前所开展的项目前期调研和协调沟通等工作,是做好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质量的基础和前提,一般包括成立评价工作组、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和拟定评价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七条成立评价工作组。
第三方机构根据委托方要求及项目情况成立评价工作组。
工作组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及业务能力应满足评价工作需要,并充分考虑利益关系回避、成员稳定性等因素。
工作组应确保聘请一定数量的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开展前期调研。
评价人员应通过调研等方式了解被评价项目及相关单位业务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充分了解项目立项、预算、实施内容、组织管理、绩效目标设置等内容,为编制评价方案奠定基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敲黑板划重点近期,财政部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 号)(以下简称《办法》),而同时废止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包括了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办法》未提及基本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变化较大。
具体有以下几点:一、《办法》的适用性《办法》指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四本预算中仅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未含其中。
同时,《办法》明确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这也为下一步PPP绩效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绩效评价的方式及第三方机构的选择《办法》指出“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
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绩效评价期限《办法》指出“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四、部门评价对象《办法》指出“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
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因此,虽然前期一般性项目可随机选择评价,但以5年为周期,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应全覆盖。
五、评价指标及权重对于单位自评,《办法》指出“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
”由此可以看出单位自评中产出和效益指标占80%,单位自评更注重产出、效益。
对于财政和部门评价,《办法》指出“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海淀区预算绩效管理规程
海淀区预算绩效管理规程
海淀区预算绩效管理规程
一、总则
为规范海淀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支出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与绩效的结合,通过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目标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效益。
二、预算绩效管理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目标导向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以实现预算目标为核心,将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实现预算与绩效的统一。
科学规范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和标准,明确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等,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三、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区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各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等。
各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等。
四、预算绩效管理内容
目标设定。
各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安排和部门职能,科学合理地设定预算绩效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间节点和预期效果。
目标审核。
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部门提出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确保其科学合理、可行可评。
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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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六)其他。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