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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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二、单项选择题

说明:

第1 版第1、2 次印刷时单项选择题共有20 道题目,2010 年12 月27 日第3 次印刷时,保留了17 道题目,将原第1 版第1、2 次的第33 页中的第14 题(C)、第17 题(D)、第34 页中第18 题(A)删除,题序相应变动。后延续。

三、多项选择题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未届满。

2.该承诺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可以。

案例二

1.可以协商解决,可以诉讼解决,也可以事后就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解决。

2.可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法院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也可要求撤销合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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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 BCD BCD

BCE CD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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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

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A 的观点错误。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B 公司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

1.有效。

2.效力待定。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不可以。

4.不可以。因为没有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5.无效。因为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财产份额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案例四

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丁以劳务出资不妥;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有“有限合伙”字样。

2.甲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债务抵销合伙人自身的债务。

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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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确的,由合伙企业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缴出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杨光的观点错误。理由:首先该企业协议只在杨光与乙之间有效;其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可以追偿。理由: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其中一个合伙人偿还了该笔债务,则该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多偿还的部分。

案例五

1.甲、乙、丙、丁的主张均不能成立。甲虽退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投资形式不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丁应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丙、丁均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某一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

案例六

1.美国公司投资比例不足,美国公司投资比例应不低于25%即100 万元。

2.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不合法;同时,适用法律不明确。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案例一

1.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担任任何职务。

不符合规定的有: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应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原

因在于董事与监事不可兼任。

2.不符合规定的有(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原因在于同业禁止。(2)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300 万元给水泥厂。原因在于不可作为法定代表,无权代表。

案例二

1.公司不设监事不合公司法规定。

2.应办理的手续有:(1)评估作价。(2)备案。

3.应补足出资额,并对其余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余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

1.应由6 家发起企业(发起人)连带承担。

2.6 家发起企业连带承担以下责任:(1)筹备公司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向已缴纳股款的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案例四

1.不合法。

2.应认定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99 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200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201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需要承担。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8 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

1.对内有效,对外仍须A 公司承担,除非债权人同意。

2.是。

3.不用承担。

4.对外仍由A 公司承担,对内由甲、乙承担。

案例六

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甲的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72 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丁于7 月10 日收到甲的通知,至8 月16 日未就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已超过30 日,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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